武汉科技大学“创新学分”评定和管理办法(试行)武科大教〔2012〕5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培养和提高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倡导和鼓励学生个性发展,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结合我校学分制改革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创新学分是指全日制本科学生在校期间,根据自己的特长和爱好兴趣从事超出本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研究和实践活动而取得的具有社会、经济和环境价值的智力劳动成果或其他优秀成果,经相关部门评审认定后授予相应学分。第二章创新学分类别和评定标准第三条授予创新学分的成果范围包括:学术创作、科技成果、认定的技能竞赛等。第四条创新学分的评定标准:(一)学术创作类包括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文学作品、美术及艺术设计作品等。学术创作类创新学分评定标准项目等级创新学分值学术论文被SCI、SSCI、EI或ISTP检索第一作者10分国内外核心期刊第一作者8分国际学术会议论文集第一作者6分国内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第一作者5分全国学术会议论文集第一作者3分省级学术会议论文第一作者2分内部出版刊物第一作者1分文学作品、美术及艺术设计作品国内外核心刊物第一作者6分国内公开出版刊物第一作者3分排名第二、第三、第四的作者以第一作者为基准,奖励学分依次乘以调节系数60%、40%、20%后取整记分值(不做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一位数字,以0.5为界值。如:0.1-0.4则取0;0.5-0.9则取0.5)。注: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中国教育报》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可与核心期刊文章同等对待。(二)科技成果类包括学生获得的国家级、省级科研成果奖,国家级、省级大学生科学研究和创新性实验项目、发明创造专利等。科技成果类创新学分评定标准类别项目等级创新学分值科技成果奖国家级一等奖第一负责人30分二等奖第一负责人20分省级一等奖第一负责人15分二等奖第一负责人10分三等奖第一负责人8分科学研究项目(国家级)完成立项申报、实验研究、结题等全过程且项目结题通过验收项目负责人20分(省级)完成立项申报、实验研究、结题等全过程且项目结题通过验收项目负责人10分(校级)完成立项申报、实验研究、结题等全过程且项目结题通过验收项目负责人3分专利发明专利第一发明人10分实用新型专利第一发明人5分省级及以上奖励:排名第二及以第十者,以第一人得分为基准依次递减10%后取整记分值(不做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一位数字,以0.5为界值。如:0.1-0.4则取0;0.5-0.9则取0.5),不足3分记3分;第十一及以后类别项目等级创新学分值者,凭获奖证书记3分。科研项目和专利:排名第二至第十者以第一人得分为基准,依次递减10%后取整记分值(不做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一位数字,以0.5为界值。如:0.1-0.4则取0;0.5-0.9则取0.5)。(三)技能竞赛类包括国际级、国家级、省部级、校级等经过学校认定的科技竞赛和各类学科考试、技能考试等,如学科考试包括全国外语六级考试、专业外语八级考试、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学科竞赛包括数学建模竞赛、电子设计竞赛、大学生英语竞赛、计算机仿真大赛、国家大学生程序设计竞赛(ACM/ICPC)、机械创新设计大赛、智能汽车大赛、广告设计大赛、挑战杯等竞赛;技能考试包括各类国家职业资格考试项目。技能竞赛类创新学分评定标准项目考核内人及等级创新学分值学科考试通过各种等级考试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非外语专业)1分GRE、托福、雅思1分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口语(非外语专业)1分专业外语八级考试(外语专业)1分计算机类高级资格证书3分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四级考试(非计算机专业)3分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三级考试(非计算机专业)2分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考试(非计算机专业)1分学科竞赛国际级特等奖排序第一10分一等奖8分二等奖6分三等奖4分国家级特等奖排序第一8分一等奖6分项目考核内人及等级创新学分值二等奖4分三等奖3分省级特等奖排序第一6分一等奖5分二等奖3分三等奖2分校级特等奖排序第一4分一等奖3分二等奖2分三等奖1分技能考试国家执业资格考试获国家执业资格证书3分国家从业资格考试获高级证书及以上2分获中级证书及以下1分集体项目按主要负责人计,排名2-3的参与者乘以调节系数50%、排名4-5的参与者乘以调节系数30%后取整记分值(不做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一位数字,以0.5位界限。如:0.1-0.4则取0;0.5-0.9则取0.5)。获省级及以上奖励排第六名及以后者,凭获奖证书国家级奖励记1分、省级奖励记0.5分。(四)学术报告及创新教育报告参加学校及学院组织的学术报告和创新教育报告者,每次记0.2学分,最多不超过1学分。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同一项目只记最高创新学分分值,得分不得累加;集体项目与个人项目有重复的,以最高分计,不重复计算。第三章创新学分的管理第六条创新学分于学生毕业前一学期进行申报,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武汉科技大学创新学分申请表》(见附1),并附相关材料原件和复印件,交所在学院认定,具体时间由教务处统一安排。第七条学院成立创新学分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创新学分的认定。创新学分经学院认定,填写《武汉科技大学创新学分审核表》(见附2),签字盖章后报教务处审核。第八条创新学分经教务处审核同意后,由学院将学生所获得的创新学分录入教务管理系统。第九条对弄虚作假者,取消该创新学分,并根据《武汉科技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试行)》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第十条以下六种情况不能取得创新学分:(一)第一作者单位非武汉科技大学的作品、成果或奖励项目;(二)非大学在读期间完成的作品、获得的成果或奖励;(三)证明材料不全的;(四)获得纪念奖或入围奖的;(五)论文或其它各类作品有录用通知书,但未正式发表的。第四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12级普通全日制本科开始实施。2011级留入2012级的学生,按此办法执行。第十二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附1:武汉科技大学创新学分申请表学院专业年级班级姓名学号具体项目情况项目类别等级排序名次完成时间学院认定结果经认定,该生获得创新学分分年月日(学院盖章)注:需附创新成果相关材料(原件检查、复印件随申请上报学院)。附2:武汉科技大学创新学分审核表学院(盖章):教学院长签字:序号姓名学号专业班级项目类别等级排序名次认定学分备注教务处审核意见审核人:年月日主题词:创新学分管理办法通知发:各有关单位武汉科技大学学校办公室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五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