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武汉钢铁(集团)公司办公室文件钢政办发[2005]91号关于下发《武钢厂区人员出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公司各直属单位,各部、处、室:现将《武钢厂区人员出入管理办法(试行)》下发,望遵照执行。实行厂区人员凭证出入是公司强化管理的一项重要举措,5月31日起将试运行,6月15日将全面正式实施。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广大职工和外来人员学习本办法及相关管理规定,并自觉遵守公司各项制度,及时申办出入证件,服从管理。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生个别人员不服从管理、干扰制度执行的,各单位应根据公司主管部门要求,迅速派人到现场处置。各单位应将职工进厂刷卡与劳动考勤管理相结合,进一步加强—2—内部管理。对刷卡人数与应到人数差距较大的单位,公司将予以通报、考核。二○○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主题词:保卫厂区人员出入管理办法通知武汉钢铁(集团)公司办公室2005年5月26日印发—3—武钢厂区人员出入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厂区人员出入管理,维护生产和工作秩序,保障公司财产及职工的人身安全,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厂区是指武汉钢铁(集团)公司在武汉市青山地区的主体生产区域(公司主体围墙和直管门岗范围以内)。凡出入武钢厂区的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及公司相关规章制度,服从执勤人员管理。第三条集团公司保卫部是厂区人员出入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员出入证件的核发及管理。集团公司组织人事部是武钢职工工作证的主管部门,负责武钢职工身份的审核、确认和劳务人员的资格审查。第四条公司所属各单位和部门负责所申报办证人员的资格审查,并对办证人员在厂区内的安全、消防和治安管理负责。第二章人员出入第五条凡出入厂区的人员必须持有本办法规定的有效证件,经指定的门岗出入,禁止从铁路等其他通道出入,严禁翻越围墙和护栏。人员进出门岗时,必须主动刷卡或向门卫执勤人员出示证件;乘坐直达厂区内通勤车的人员,上车时必须主动刷卡。严禁转借、涂改、冒用、伪造、买卖出入证或使用超期出入证。—4—第六条厂区内武钢所属单位的在岗职工及厂区外武钢所属单位因工作需要在厂区上班的在岗职工,凭开通了出入证功能的电子版工作证出入。未开通出入证功能的工作证不得作为出入厂区的有效凭证。第七条与武钢所属单位有有效经济合同或劳务关系、需进入厂区工作10天以上的外来人员凭门禁管理卡出入;进入厂区工作10天以内的外来人员,凭武钢厂区人员临时出入证出入(应同时携带身份证或工作证供查验)。第八条临时运送货物的车辆驾、乘人员凭临时运输出入证出入(每车限定3人以下)。第九条集体进厂短期参观、学习的外来人员凭团体参观学习证出入。第十条来武钢视察、检查工作的中央、省、市等上级单位领导,由公司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后陪同入厂。第十一条执行紧急任务的公安、消防、医疗救护、工程抢险等人员,可经门岗确认后放行;非执行紧急任务的司法机关和政府公务人员凭工作证或单位证明在门岗登记,经报保卫部指挥室向对口武钢单位核实后放行。第三章人员出入证的管理第十二条武汉钢铁(集团)公司所属单位职工均应由单位办理公司统一制作含有电子芯片的工作证。需进入厂区的,由所在单位凭经公司组织人事部审核确认的职工工作证基本信息—5—电子表格向保卫部申报开通厂区出入证功能后,方可作厂区出入证使用。第十三条外来人员门禁管理卡由武钢相关主管部门和单位归口申报办理,最长有效期不超过一年。办理程序为:1、申办单位应按确保安全和治安稳定的原则,在签订涉及外来人员进厂的经济合同时,应同时签订安全、消防和治安管理的附件,明确其必须遵守本办法及武钢有关规章制度,并明确违反本办法所应承担的责任。2、申办单位根据合同严格核定实际进厂的外来人员人数(其中劳务人员须经公司组织人事部核实),并逐一审核其身份(留存身份证复印件),确定其办证有效期限,分类并分单位进行编号、登记建档,填写申报表,将申报表、合同及附件报保卫部办证中心审核,同时按100元/人交纳押金。3、申办人员持身份证到保卫部办证中心集中照相办证。4、持卡人员因工作需要,确需延长入厂期限的,由对口武钢单位填写申报表到保卫部办证中心办理延期手续。第十四条武钢厂区人员临时出入证办理流程:临时进厂工作10天以内的外来人员,凭武钢接洽单位的证明或本单位介绍信(须经武钢接洽单位证实)、申办人身份证或工作证到保卫部办证中心按规定办理。第十五条临时运输出入证随车使用,当日有效。办理流程为:临时运送货物车辆的驾驶员和押运人员,在保卫部办证中—6—心或指定门岗办理车辆临时通行证时,以有效身份证件换领该证,出厂时换回。第十六条团体参观学习证当日有效。办理流程为:外单位进入武钢厂区参观学习交流的人员,按公司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经武钢接洽单位核定人数,凭单位介绍信经公司办公室审批后到保卫部办证中心办理。第十七条工作证和门禁管理卡出现遗失的,应及时告知原申办单位和公司主管部门,并在《武钢工人报》登报挂失后,凭原申办单位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证明、登报复印件和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到保卫部办证中心补办;损毁的,应由原申办单位出具书面证明,将损毁证件交还保卫部办证中心销毁后补办。第十八条各单位应建立完善对所属职工及外来人员的基础管理台账,加强对持证人员的动态管理。对离休、退休、居休或调离、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工作证应及时回收并通知保卫部办证中心终止其出入证的使用。对由本单位申办门禁管理卡的外来人员,应加强管理。在其工作结束不需要再进入厂区时,应将其门禁管理卡回收。对在办证有效期内中途离开或严重违反公司管理规定的,应及时通知保卫部办证中心取消其门禁管理卡。第十九条各单位应指定部门和专人负责办证申报工作。对申报办证人员的资格要按照程序规定进行严格审核,不得弄虚作假;不得超范围办证;不得为因严重违规而取消入厂资格的—7—人员继续申办;不得为与本单位无工作关系的人员办证。第四章检查及考核第二十条武钢相关部门和单位执行本办法的情况纳入《武汉钢铁(集团)公司专业考核管理办法》考核,并追究其负责人和管理人员的责任。持证人员在厂区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严重违法犯罪的,按事故管理考核办法或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对申办单位予以考核。外来单位、武钢集体所有制单位及其他未列入公司经济责任制考核范围的单位违反本办法的,按违约每次考核500元。第二十一条进入厂区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主管部门可暂扣或没收其出入证,按违规或违约每次考核50至200元;情节严重的,加倍考核;不服从管理的,取消其入厂资格。为其申办证件的单位有义务协助执行。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保卫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05年6月15日起实施。原《武汉钢铁(集团)公司人员出入管理办法》(钢政办发[1996]7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