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外部关联交易管理商业银行关联交易商业银行关联交易是指商业银行直接或间接与关联方发生的金融关联交易。内部关联交易外部关联交易内部关联交易内部关联交易是指产业资本入股商业银行,直接控制商业银行的经营并从中获取高额授信,主要为法人关联。另外一种是商业银行与其高级管理人员有关系的客户进行的关联交易,为自然人关联外部关联交易外部关联是指借款人与商业银行并无直接关联关系,但借款人属相互关联企业或自然人,这些关联借款人分头从商业银行获取贷款、相互担保,然后将贷款资金在相互关联企业或自然人之间进行所谓的“资本运作”,相互之间形成了密切的、但是往往又难以为外部所了解的资金关系。由于借款人报告的不完整或故意隐瞒,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制度尚不健全或者地理位置遥远等原因,商业银行对这一部分资金的去向往往难于了解和追综。商业银行内部关联交易的几种形态从关联法人之间的交易看:一是对商业银行进行直接、间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与商业银行之间进行的关联交易(即在商业银行之上的关联方,如光大集团与光大银行);二是与商业银行同受某一企业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二者之间的关联交易(即与商业银行平级的关联方,如光大银行和光大控股同受光大集团控制)三是受商业银行直接、间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经济组织与商业银行进行的关联交易(即在商业银行之下的关联方,如商业银行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商业银行外部关联交易的表现形态商业银行与外部的有关联的不同企业之间发生的借贷或融资业务。尽管商业银行与上述不同企业之间没有直接的关联关系,但是这些不同的企业之间却是关联方。如:这些不同的企业可能同属于一个集团公司、一个家族企业、拥用共同的所有权(相互参股)、拥有共同的董事或共同的法定代表人,相互交叉担保,以及客户之间以产品链相连并在短期内无法替代的商业方面的相互依赖等等。商业银行与外部的有关联的不同自然人之间发生的借贷或融资业务。我国对关联交易管理的立法现状财政部、证监会、银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相继发布了对关联交易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文件。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标准第十四号备忘录》,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及申报会计师应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做出了规定,其中放在首要位置的是对关联交易的披露。银监会《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风险管理指引》、《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对商业银行内部关联交易的规范《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严格规范:对股东的授信对内部人的授信对商业银行外部关联交易的规范《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中国银监会令[2003]第5号)《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2003年10月23日发布《中国银监会令[2003]第5号》四章31条外部关联交易管理名称解析集团客户集团客户是指具有以下特征的商业银行的企事业法人授信对象(未包括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客户):1、在股权上或者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的;2、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控制的;3、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4、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商业银行认为应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管理的。商业银行可根据上述四个特征结合本行授信业务风险管理的实际需要确定单一集团客户的范围。对集团客户授信的风险商业银行对集团性客户授信的风险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由于商业银行对集团客户多头授信和过度授信,造成银行授信超过集团客户的承债能力;二是集团客户经营不善或集团客户内部关联方之间不按市场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或利润,逃废银行债权。集团客户间的关联交易相互的股权投资董事和管理人员的交叉任职资产购买与转让服务协议相互担保集团客户间关联交易之不当交易导致资本、收益从客户间不当转移交易的条件不符合市场条件或在市场条件下交易不可能发生,且此等交易不利于某一受信客户可能对某一受信客户的偿付能力、流动性和赢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交易的目的是为监管套利,规避法定的资本要求或其他监管措施集团客户授信风险管理的国际经验1948年德国为加强对“单一借款单位(即同属一个集团客户的企业或者通过利润转移协议附属于同一集团的企业)”授信的风险监管,建立了大额(100万马克或100万马克以上)信贷登记信息系统。德国在1997年第6次修订的《银行法》中规定,央行信贷登记信息系统收到贷款人给同一借款人超过300万德国马克的授信报告之后,将各家银行给同一借款人的授信进行汇总,并把借款人的情况及所涉及的贷款人的数量等信息反馈给所有的贷款人;比利时于1944年为加强对集团客户贷款及其他大额贷款的风险管理,也制定了大额贷款的登记制度。现在比利时的规定是当某一法律实体(即企业)或者自然人从同一银行机构获得等于或者超过25,000欧元贷款,银行必须向CCCR(中央共同信贷登记中心)递交关于其银行客户的信息。德国和比利时建立的大额授信监督管理制度对银行监管当局和商业银行加强对集团客户贷款的管理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核心:knowyourclient风险管理中的主要问题对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的主要问题在于四个方面:1、我国商业银行对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的风险管理并未引起足够重视,没有建立起有效的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机制;2、集团客户信息的透明度不够,一方面商业银行很难判断集团客户经营与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另一方面商业银行很难全面掌握集团客户整体的授信情况及相互之间的担保关系。同时,商业银行给集团客户贷款后,贷后管理也有很大的困难;3、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不完善,一些集团客户通过资产重组和关联交易等手段逃费银行债权,加大了银行风险管理的难度;4、银行监管机构对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的引导、监管和信息服务等环节还比较薄弱。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机制建立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制度。商业银行对集团客户授信,应由集团客户总部(或核心企业)所在地的分支机构或总行指定机构为主管机构;商业银行对集团客户授信应实行客户经理制。核定授信额度的单个与全面考虑,超承受能力时的转贷,要求提供完整真实的信息资料与尽职调查,防范关联方互保风险,重大关联交易报告,约定停止支付或提前收回贷款的情形,贷后对整个集团客户的风险调查。信贷管理信息系统商业银行对集团客户授信风险体现为整体性,对集团客户授信,不仅要掌握授信对象的有关信息,而且要掌握整个集团客户有关关联方的信息,同时还需掌握在不同银行的受信信息。因此要银行在全系统建立健全信贷管理信息系统,并建立与之相适应的运行机制。在对集团客户授信前要查询信息、授信后要录入信息,对集团客户设置风险预警线,各银行间对集团客户信息的提供与查询协助,银监会建立大额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统计和风险分析制度关联交易实例调查本调查选取了在某省三个市37家国有商业银行分、支行开户的关联企业133家(母公司38家,子公司95家)为调查对象被调查关联企业关联形式表现如下:人员关联20户15%被第三方控制24户18%直接间接控制88户66%特别约定关系1户1%银行对被调查关联企业授信情况调查机构数调查企业数授信企业数授信总额(万元)融资总额(万元)不良资产(万元)不良资产率(%)资产损失(万元)损失占比(%)工行93939924692663698230133.48农行1149441302471037221176411.3455425.34中行926264183443867835595414.47104502.7建行819151905001593681900011.92合计37133124166378713135711097318.3515992发现问题一关联企业内部相互担保问题突出,部分还是互保、串保,潜在风险高本次调查关联企业133户,实际融资131.4亿元,其中企业内部担保54.6亿元,占融资总额的41.6%。发现问题二关联企业多头授信现象比较普遍,致使一家银行很难做到对客户信用总量的控制本次调查133户关联企业,其中多头授信企业103户,占调查企业的77%。突出一例:四大国有银行5家分支机构向某集团本身融资12.6亿元,13家分支机构向集团内的20家子公司融资26.7亿元;其他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又向该集团及子公司融资8.8亿元。发现问题三关联企业间无偿占用资金,使银行监控贷款风险难度加大一是关联企业间相互调用资金形成无偿占用,如通过应收账款科目向关联企业调出资金二是关联企业间以拖欠形式相互占用资金问题比较普遍,如某股份公司2003年末应收账款余额72318万元,其中应收其母公司内部22个关联企业货款67497万元,占比93.3%发现问题四关联企业间以贷还贷,粉饰了企业的信用记录,造成银行资产质量不实如:某纸制品公司与某印刷公司是同一法定代表人的两家关联企业,2003年底在当地农行分别有贷款余额。两企业相互用银行贷款抵补到期贷款,再获取新的贷款。发现问题五关联企业挪用银行贷款用于房地产企业或基本建设,掩盖贷款用途,严重危害了银行权益如:某工贸公司向农行以流动资金名义贷款4笔,800万元,全部用于其母公司建办公楼,该办公楼已形成烂尾工程,且已抵顶华夏银行2700万元贷款,该工贸公司现仅有50万元,农行贷款基本无望收回发现问题六关联企业相互投资造成虚增资本如:甲公司持有乙公司2400万元股份,占30%;乙公司持有甲公司1950万元股份,占17.7%。同时,甲公司持有丙公司3500万元的股份,占70%;丙公司又持有甲公司1200万元的股份,占10.91%。三公司相互持有对方股份9050万元,造成资本虚增。发现问题七通过内部关联交易重组资产,粉饰上市公司经营状况,加大了银行贷款风险一是不良企业从上市公司向集团公司转移,如通过集团内部交易将上市公司所持其亏损子公司的股份转让给集团公司,使该亏损子公司变成集团公司的子公司。二是优质企业从集团公司向上市公司转移,如以上市公司承担集团公司优质子公司的债务,并支付少部分的净资产差价的方式,将优质子公司收购。发现问题八关联企业间资产产权、资本股权关系不清晰,贷款潜在隐患和风险很大一是关联公司间混用土地、房产等固定资产,造成产权公司不明晰,如子公司在母公司的土地上建厂房,又用该房产做抵押在银行贷款二是投资过程中的股权资本关系不清晰,如甲公司是由乙公司和丙公司以本身资产出资组建的集团公司,甲公司组建后利用乙公司的土地房产作抵押向当地中行贷款1500万元,其贷款用来购买了乙公司所抵押的土地房产,其后又将所购的土地房产投资于乙公司。这一系列运作企业无任何资金投入,还造成了同一资产同时成为两家企业的股权资本,股权资本关系混乱。发现问题九通过企业关联关系非法转移资产,逃废银行债务如:1995年王某设立甲公司,甲公司1996、1997年以流动资金名义分数次向中行贷款共计500万元,自1999年起贷款利息不再归还,至2003年末,拖欠本息665万元。甲公司取得贷款后,将资金转用于王某投资的乙公司(甲公司占70%股份,法人代表同为王某),其中200万元贷款用于增加甲公司在乙公司的出资,另300万元及甲公司的其他资金被王某用于乙公司开发的房产项目,甲公司停止了经营,也没有了任何资产。而乙公司在销售房产项目后,销售收入并未归还甲公司,转而购买商铺,中行发现后起诉要求甲、乙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为逃避还款,乙公司又将甲公司90%的股份以250万元转让给5个自然人,恶意逃债。发现问题十关联企业间操纵商品价格,转移企业利润如:上下游企业同为一母公司控制,上游企业以低于市场正常价格的定价,向下游企业供货,差价总计7600万元,使双方收入与亏损严重不实。发现问题十一关联企业间互相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并直接办理贴现或用于贷款质押,套取银行资金此类票据业务多数没有真实贸易背景发现问题十二部分关联企业内部生产、经营、销售链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