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案例集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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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业务与经营案例集(第二辑)目录总论1.美国的银行制度2.英国的银行制度3.美国大陆伊利诺银行的流动性危机4.商业银行并购案例:J.P摩根大通公司的诞生银行资本金的管理5.外源资本是商业银行增加资本金的最佳来源吗6.银行资本充足率银行负债业务的经营管理7.调整负债结构,降低负债成本8.招商银行打造“金葵花”理财品牌信贷业务经营管理9.现金流量的计算和分析10.百万美元外汇贷款是怎么被挪用的11.如何办理汽车消费贷款12.虚构购车人资料骗取汽车消费贷款13.伪造收入证明骗贷购车倒卖14.工薪阶层薪水微薄贷款买车无力偿还15.个人购车公司用经营不善无力还16.个人住房组合贷款风险防范17.借款人下落不明银行起诉被驳回18.假按揭一房多卖19.抵押物不合格担保贷款无效商业银行其他业务管理20.结算业务,票据的基础关系与法律关系21.银行卡业务:挂失后的风险承担22.融资租赁业务:保证人的法律责任23.信用证业务:开证行对索赔声明的审查责任24.担保业务:擅自担保造成的损失25.银行信托联手加速银行资产流动电子银行业务与经营25.中国网络银行发展的现状26.中国工商银行网上支付结算代理业务商业银行服务营销管理27.香港银行业的分销策略28.花旗银行的营销策略29.花旗银行何以成功挺进全球金融市场商业银行人力资源管理30.美国大通曼哈顿银行开发人力资源拾零31.美国银行的薪酬福利战略32.香港银行的人力资源开发美国的银行制度美国的银行制度是发达国家中最为重要的商业银行体系,也是最复杂、机构最多的体系。在19世纪初美国商业银行发展的初级阶段,全美商业银行的数目不超过100家。但是到了1920年,商业银行已经达到了3万余家的规模。此后银行数目不断下降。1990年为1万余家。表1-1美国商业银行1820-1993年数目与资产变动情况年份182018801900192019401960198019891993银行数目(家)307335512053309091507613999141631241010957总资产(百万美元):1033399113885309479729230046148460032311003705900美国的商业银行包括在联邦当局注册的国民银行和在州政府注册的州银行。国民银行数目为美国商业银行总数的三分之一,而其资产则占商业银行总资产的60%,其分支机构为商业银行总分支机构的53%。到1980年末,美国商业银行的平均资产为2.6亿美元。在联邦当局注册的国民银行的平均资产为5.2亿美元,而非联邦储备系统成员的州银行的平均资产为1.0亿美元。美国这种独特的二重银行制度反映了美国政治结构中的制衡和分权特征以及各州政府在管理经济活动中的重要作用。美国的州银行制度先于联邦银行制度。1780年由各州的特别立法批准,第一批真正意义上的商业银行开始营业。1837年密歇根州批准了第一个《自由银行特许法》,随后其他州纷纷通过与之相同的立法。虽然各州的规定有所差异,但是都允许各种团体成立银行,其前提是银行拥有足够数量的资金并且向州政府提交规定数量的债券以保证其发行的银行券。这样,美国便开始了一个所谓的自由银行时代。但是这些商业银行是根据各州政府所设定的不同标准来从事银行业务,所以由此出现了全国银行业的混乱局面和银行权利的滥用。因为当时尚未普遍应用支票账户,银行所发行的银行券便成为主要的流通工具。银行券作为发行银行的负债,其持有人可以随时换回金币。但是,在这个阶段里,相当多的银行都属于欺诈性银行。这些银行成立的目的是发行银行券获利,其组建者根本不准备用金币赎回其负债,银行券(纸币)只要被发行出去后,银行便关门大吉。在此期间,美国的货币供给大部分是杂乱无章的银行券的组合,1860年各类银行券;总计超过2亿美元。1863年美国国会通过《国民银行法》(theNationalBankingAct),正式建立了联邦银行制度。在这一制度下,联邦政府批准组建国民银行,并成立了货币审计署(theOffice0ftheComptrolleroftheCurrency)对国民银行加以审批和管理。该法案规定国民银行必须把一定数量的政府债券存放于货币审计署,若国民银行不能赎回其发行的银行券时,存放于货币审计署的政府债券便被出售用以赔偿银行券持有者。《国民银行法》还限制国民银行所经营的贷款种类和数量,并建立了存款准备制度。这一制度规定,国民银行必须按照其吸收存款的比例保持一定数量现金或银行间存款以保证其资产的流动性。此外,这一法案还对州银行发出的银行券课税,企图促使州银行转变为国民银行。这一做法最初取得了效果:在1866年国民银行发展到1600余家,而州银行仅为400余家。但10多年后,支票存款账户的大量使用导致银行券流动的急剧消失,对银行券课税已没有实际意义。因此,州银行便重新得以发展,到1888年已有1500余家州银行在全国营业。虽然建立国民银行的初衷是建立统一的银行制度来克服州银行制度下造成的银行业混乱与无序现象,但是,《国民银行法》实施的结果却产生了州银行与国民银行并存的二重性银行结构。此后,二重性银行结构自然延伸到了其他的储备行金融机构——储蓄与贷款协会、互助储蓄银行和信用协会;这些储备性金融机构既可以由联邦当局批准营业,亦可以由州政府审批经营。1913年建立的联邦储备体系(FederalReserveSystem)将全美国划分为12个联邦储备区,并在每一个储备区内成立了中央银行的联邦储备银行。这一体系规定国民银行必须成为联邦储备体系的成员,而州银行则采取自愿申请的方式成为成员。联邦储备体系的成员银行必须按照其吸收存款的规定比例向所在联邦储备区的联邦储备银行交纳存款准备金。从此,存款准备金要求成为货币当局在宏观方面控制货币供应量,在微观方面防止个别银行或区域出现流动性危机的重要手段。联邦储备体系从一建立起就通过直接管理国民银行来推行其货币政策。但是它却没有能够达到加强对州银行管理的效果。相反,联邦储备体系的实施间接地鼓励了州银行的设计,因为州银行可以避免成为联邦储备体系成员而交纳会费。另外,当州银行选择为非联邦储备体系成员时,便不受联邦储备条例约束,可以缴纳较会员银行少的存款准备金。直至1980年的分权与货币管理法案(DeregulationandMonetaryControlAct)通过所有银行与储备性金融机构都须成为联邦储备体系的事实成员,才消除了不同银行缴纳不同比例存款准备金的现象。因此,1980年法案在相当程度上削弱了二重性银行制度。独家银行、总分行银行、银行控股公司与边缘法案银行公司美国商业银行可区分为没有分支机构的独家银行和拥有分支机构的总分支银行。各州政府具有自行决定在本州注册的银行能否设置分支机构的权力。直至1920年,联邦货币审计署长对国民银行法的解释是不批准国民银行增设分支机构。这使国民银行与州银行相比较而言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1927年通过的麦克范登法案(The-McFaddenAct)及其以后的修正案规定,在州政府允许州银行开设分行的条件下,国民银行亦可以设立分支机构,事实上,这一立法演变成为州政府当局限制商业银行跨州经营的法律根据。州政府禁止商业银行在其境内开设分支机构的动机首先是保护本地信贷资金资源。如果允许大都市的大商业银行在境内开设分行,大银行则有可能将吸收的存款贷放到都市地区,从而导致资金外流,使境内的中小企业缺乏足够的信贷资源。其次,州政府认为,限制外地大银行在本区域开设分支机构亦可以对本地的中小银行起到保护作用。一般说来,在限制商业银行设立分支机构的诸州中存在大量的中小银行,其规模均远低于全美国银行业的平均水平。在不允许开设分行的限制之下,独家银行极不易扩大其存款总额,经营成本明显地高于有分支机构的总分行银行。因此,独家银行在金融产业的竞争中处于劣势。并且,在倒闭的银行中,独家银行的比例远高于有分支机构的总分行银行。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美国有关当局对商业银行设立跨州分支机构的限制经历了逐渐放松的过程。在1961年,美国有16个州禁止银行设立分支机构,15个州允许银行在指定地区(例如其总部所在城市)设立分行,而19个州准许商业银行在其境内自由成立跨州的分支机构。到1993年底,共有39个州及哥伦比亚特区允许商业银行无条件地在其境内开设分支机构,1994年美国国会通过立法,允许商业银行跨州建立分支机构,从而在事实上结束了对银行经营的地域限制。银行控股公司是指完全拥有或有效控制一家或数家银行的金融机构。银行控股公司对银行的有效控制权表现为拥有该银行25%以上的投票权。仅拥有或控制一家商业银行的控股公司称为单一银行控股公司,而拥有或控制两家以上银行的控股公司则称为多元银行控股公司。尽管银行控股公司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就已存在,但是其大规模的发展则是在1970—1980年间。目前,银行控股公司已成为美国银行产业中最重要的组织形式,各种类型的银行控股公司已拥有全美国银行存款与投资的80%以上。银行控股公司发展的基本原因是绕开当局对商业银行经营范围与营业区域所设置的种种法律限制。在19世纪50年代初期,因为银行控股公司的地位没有得到明确规定,银行界对成立控股公司的做法持谨慎态度,所以,银行控股公司的数量极少,例如,1954年美国只有46家银行控股公司。因为1933年银行法对银行控股公司没有法律约束力,立法当局在1956年通过银行控股公司法(TheBankHoldingAct),旨在阻止跨地区经营的银行控股公司集中金融资源,并限制银行控股公司从事投资银行业务。然而,这一立法实施的结果却是鼓励了银行控股公司的发展。按照这一立法,在1956年以前成立的银行控股公司仍然可以照旧经营其已存在的非商业银行业务及跨地区业务。另外,若控股公司拥有的商业银行控股权在25%以下,则不受此立法限制。并且,单一银行控股公司不受经营地区与业务种类限制。因此,这一法案导致了单一银行控股公司可以自由地跨州设立分支机构,出售债务证券,进行其他商业银行或多元银行控股公司不能进行的活动。这种对单一银行控股公司的特许直到1970年才被银行立法取消。在此期间,银行控股公司却大量地增加了。近些年来,许多保险公司、金融公司及工业公司都组建了单一银行控股公司,其目的是将其本身的金融业务与银行服务业相结合,以增强其市场竞争优势。事实上,银行控股公司可以在其下属的非银行金融公司、抵押公司等的名义下,从事许多与直接商业银行业务无关的金融业务,例如保险经纪、保险承销、信托业务、租赁业务、代理收款业务、金融咨询业务、不动产银行业务等等,同时,银行控股公司还可以通过下属的非银行公司进行跨地区的金融业务。银行控股公司得以发展的另一原因是出于减少缴纳税收的考虑。银行控股公司的主要收入来源是其子公司可减税的股息收入。在扣除了经营成本之后,母公司本身缴纳税收的纯收入则很低,甚至可能为负数。在这种情况下,银行控股公司在税率较低的国家设立子公司,从而避免了子公司的所有收入都在本国缴纳较多的收入所得税。在20世纪初期,美国大部分涉及国际贸易的金融业务都由伦敦的银行代理金融业务。为了增强美国银行业在国际贸易中的竞争地位,美国国会于1919年通过了边缘法案(TheEdgeAct)。该法案规定,银行可在联邦当局特许下成立所谓边缘法案银行公司(EdgeActCorporations),专营国际银行业务。边缘法案银行公司可以吸收外国居民的存款,亦可吸收本国居民用于对外贸易方面的存款。这些存款同样需要缴纳存款准备金并加入联邦存款保险系统。边缘法案银行公司可以从事国际贸易方面的信贷业务、外汇交易的业务以及其他诸多的国际银行业务。不过,这类银行不能从事国内商业信贷业务及吸收与国际业务无关的一般性居民存款。边缘法案银行公司的一大特权是其开设分支机构不受地域限制。因此,许多大银行便在边缘法案的规定下组建子公司。1993年美国共有88家边缘法案银行公司,而其分支机构有40家。外地的大银行借助这一组织形式在美国最主要的国际银行业务中心——纽约设立机构,而纽约的银行则以此形式在其他的金融中心例如芝加哥、洛杉矶、旧金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