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的概念以营利为目的,以吸收存款、发放贷款为主要业务的银行是企业,属于商事主体(区别于中央银行和政策性银行)金融企业,以存贷款业务为主营业务(区别于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商业银行法所规范的商业银行的一般活动原则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商业银行业务交易原则: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商业银行业务规则原则:保护存款人合法权益、经营自由商业银行竞争原则:公平竞争商业银行依法接受监管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和治理结构组织形式:公司制(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治理结构:除建立完善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之外,还要建立以保护投资人利益为核心的金融行业内部治理结构商业银行的设立条件有符合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有符合商业银行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商业银行的变更事项变更须经银监会批准:名称、注册资本、总行或分支行的所在地、业务范围、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5%以上的股东、修改章程、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主体变更须经银监会审批:合并与分立商业银行的接管中国银监会在商业银行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利益时,对该银行采取的整顿和改组等措施,其目的是为了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恢复商业银行的正常经营能力接管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商业银行因出现解散、被撤销和被宣告破产等法律规定的情形,消灭其法律主体资格的法律行为商业银行的终止事由:1.解散2.被撤消3.宣告破产商业银行的终止原因解散,银行由于出现了法定事由(主要是指合并与分立)或公司章程规定情形,而停止对外的经营活动,清算未了结的债权债务,使银行法人资格消灭的法律行为撤销,中国银监会对经其批准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终止其经营活动,并予以解散破产,商业银行因不能支付到期债务,可以经中国银监会同意后,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商业银行因破产而终止商业银行清算商业银行解散的,应当成立清算组(自行组成)进行清算。清算组对外代表银行进行经营活动,依法进行债权和债务的处理,按照经过中国银监会批准的清偿计划及时偿还存款本金和利息等债务商业银行被撤消的,由银监会组织清算组商业银行破产清算时,在支付清算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后,应当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这是商业银行法为保护储蓄存款人利益的特别规定负债业务:商业银行筹措资金以形成其经营资产的业务。资产业务:商业银行运用自己的资产获得利润的业务中间业务:商业银行不动用自己的资产,凭借其业务条件经营的金融服务,收取服务费的业务。商业银行存款业务基本规则(1)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存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存款利率,并予以公告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交存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并应当保证存款人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和拒付存款本金和利息商业银行存款业务基本规则(2)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和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冻结和扣划存款人的储蓄存款。对于单位存款,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冻结、扣划贯彻国家产业政策规则严格贷款审查规则贷款担保规则借款合同规则执行利率政策规则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规则关系人贷款规则依法贷款规则自主贷款规则商业银行的客户在银行开有帐户,与银行有存款、贷款、拆借等交易或通过银行与第三方进行结算支付交易及接受银行其他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社会组织银行与客户之间是合同关系银行与客户之间的关系包括存款关系、贷款关系、代理关系、寄托关系商业银行对客户的权利义务商业银行的权利:1、完全支配客户存款资金的权利;2、收回本息的权利;3、抵销的权利;4、收费的权利商业银行的义务:1、代客支付的义务、执行客户支付委托或命令的义务;2、代客收款并结账的义务;3、保密的义务客户的权利:1、请求兑付存款本金的权利;2、取得利息的权利3、签发支票的权利客户的义务:1、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和透支本息的义务2、向银行交付服务费的义务3、自我保护的义务商业银行的财务会计制度商业银行应当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报送会计报表,并不得在法定账册外另立会计账册即设立账外账。商业银行应当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前3个月内,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公布其上年度的经营业绩和审计报告。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呆账准备金,及时冲销呆账。弥补商业银行下列损失:借款人和担保人经依法宣告破产、进行清偿后不能还清的贷款借款人死亡或依《民法通则》规定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以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确实无力偿还的部分或全部贷款或以保险赔偿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逾期贷款商业银行的监督管理商业银行的监督管理主要包括商业银行的内部自律监管(主要是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和银行同业组织他律监管、国家金融监管机关的监管(银行业专门监管机构)、中央银行、审计机关的外部监管此外,还包括财政、税收征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的监督管理,这些构成商业银行的监管体系商业银行的内部自律监督管理商业银行以金融法律法规和银行监管当局的政策为依据,以安全性、流动性和营利性为经营原则,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内部控制,遵守和实施各项审慎性经营规则,自我约束、自我监察、自觉纠错的行为的总和内部监管是现代金融监管的基础商业银行的资本监管商业银行资本监管的国际惯例——《巴塞尔协议》1988年7月底,西方十国集团的中央银行行长通过了国际银行管理与监督委员会提出的《关于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协议》,即《巴塞尔协议》或称《1988年资本协议》,规定商业银行必须对信用风险计提8%的资本。2004年公布了《新巴塞尔资本协议》旨在最终取代1988年的《巴塞尔协议》,基本内容包括:最低资本规定、监管当局的检查以及市场约束我国商业银行资本监管原则商业银行资本应抵御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应建立在充分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等各项损失准备的基础之上商业银行应同时计算未并表的资本充足率和并表后的资本充足率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核心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4%商业银行资本的监督检查商业银行应当建立起完善的资本充足率评估程序和管理制度董事会承担本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的最终责任商业银行应同时向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报告资本充足率情况,银监会有权进行现场和非现场检查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管理商业银行以其资本和负债制约其资产总量和结构,并通过设置一系列指标体系约束商业银行的资金运用,保证商业银行实现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营利性及其均衡和协调,以实现经营目标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所谓商业银行的风险,是指商业银行在经营活动中,由于客观情况的变化或主观决策的失误,使商业银行的资产、收入及信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主要有经营风险、市场风险、决策风险、政策风险和国家风险等风险管理则是指商业银行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所面临的各类风险的全过程目前,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主要内容有:①资产负债风险管理;②信贷风险管理;③投资风险管理;④外汇交易风险管理商业银行的风险评级风险评级是监管机构根据股份制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资产安全、管理、盈利、流动性和市场风险敏感性等方面的状况,对银行经营管理状况进行全面分析和判断,并形成综合评级的过程评级结果是规划监管工作和配置监管资源的主要依据。银监会应结合评级结果,制定每家银行的综合计划和监管对策商业银行的内部控制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是银行为实现经营目标,通过制定和实施一系列制度、程序和方法,对风险进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和纠正的动态过程和机制内部控制由五大因素构成:内部控制环境(完善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风险识别与评估;控制措施与职责分工;信息交流与反馈;监督与纠正商业银行的内部稽核内部稽核是商业银行内部由专职的稽核部门或稽核人员对各项经营管理活动和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的检查、监督与评价商业银行关联交易商业银行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和义务的交易行为商业银行的股东利用其对商业银行的控制权或影响力从商业银行获取大量的关联贷款,损害存款人的利益商业银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其职务的便利与商业银行的关联方进行关联交易,从中谋取个人利益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的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及公允原则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有关的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原则应当按照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的原则商业银行的关联方的认定标准依据关联方的法律性质,商业银行的关联方包括关联自然人、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据关联方存在的形态,商业银行的关联方包括实际关联方、潜在关联方以及依据行为性质确认的关联方。实际关联方是指存在客观关联关系的关联方。潜在关联方是指与商业银行签署协议、做出安排,生效后符合关联方条件的关联方。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及其类型商业银行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和义务的交易行为。主要有授信、资产转移、提供服务等交易行为一般关联交易是指商业银行与一个关联方之间单笔交易金额占商业银行资本净额1%以下,且该笔交易发生后商业银行与该关联方的交易余额占商业银行资本净额5%以下的交易。重大关联交易是指商业银行与一个关联方之间单笔交易金额占商业银行资本净额1%以上,或商业银行与一个关联方发生交易后商业银行与该关联方的交易余额占商业银行资本净额5%以上的交易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的管理商业银行应建立完善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商业银行关联交易应建立完备的审批程序商业银行的部分关联交易行的禁止或限制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的审计、信息披露银监会对商业银行关联交易行为的监督管理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商业银行依法将反映其经营状况的主要信息,如财务会计报告、各类风险管理状况、公司治理、年度重大事项等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向投资者、存款人及相关利益人予以公开的过程银行业国家监管机构的监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自2003年4月28日起正式履行职责。2003年12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该法规定了中国银监会的机构、职责、措施与责任。银监会对商业银行监管主要为商业银行设立、变更、终止的审批,业务规则的制定及监督执行及风险监管。2000年5月,中国银行业协会成立。中国银行业协会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自愿结成的非盈利性社会团体,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并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是我国银行业的自律组织。中国银行业协会主要发挥三大职能:加强同业约束,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行业规章,规范执业行为,制止不正当竞争;为银监会加强监管发挥补充作用,督促各家银行贯彻执行国家金融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提供行业服务,抵制侵害银行合法权益的行为,开展行业信息交流和咨询服务,调解业务纠纷,组织员工培训等。商业银行的法律责任违反商业银行法的法律责任也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商业银行违反组织法的行为及其法律责任商业银行以外的当事人违反商业银行组织法的行为及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