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调解的方法与技巧初探下七、矛盾定位,全庭动员法。每一个案件,无论是简单还是复杂,无论是在庭前调解还是在庭后调解,法官要在做调解工作前对案件有一个全面的认识,拿出一个粗略的调解方案来,也就是:首先将案件的主要矛盾点予以定位。同时对定位的矛盾点,要与全庭或者合议庭全体人员达成共识,如果是简易程序审理,要与有签字审核权的庭长、主管院长达成共识。如果很难把握,要由主管院长牵头,让业务庭长、业务骨干进行集体会诊,扩大合议庭,在达成共识后再进行调解。如果在达不成共识的情况下调解,有可能会出现:当事人在咨询不同的审判员时,就会有不同的案件处理方法,使当事人听后不知如何是好,甚至产生当事人对主审法官的不信任,认为主审法官是在欺骗他。同时对案件存有侥幸心理,时刻盼望着案件会有转机,对主审法官的调解表现出不积极或者敌对,不利于案件的调解处理。主审法官无论付出多大的劳动,都不会有结果的。例如:我审理的一件未成年人校园伤害案件。李某与王某、张某均14岁,他们是同一所学校的住校生。2008年4月26日下午,学校放假,学校大门敞开,家长们都忙着接自己的孩子,与王某系亲戚的校外青年杨某15岁也到学校接王某回家,一进校门,校外青年杨某就给王某、张某说:“我手痒了,想打个人,你俩给我找个人吧!”,王某、张某俩就找到了李某,并把李某叫到了男厕所,王某、张某、杨某三人便对李某猛打,致李某轻伤,耳部损伤构成九级伤残。经学校、派出所调解未果,原告李某把王某、张某、杨某三人以及他们的父母还有学校均告上了法庭。原告李某要求他们连带赔偿各项损失共计50000多元。被告王某、张某、杨某三人对殴打原告这一事实无可辩驳,他们对原告的合理损失同意赔偿。而学校认为,双方打架是发生在学校放学以后,虽说是在校园内所打,但原告的损害有明确的致害人,学校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合议庭认为,学校在学生还没有离校期间,仍应承担管理职责,且让校外青年随便进入校内,学校存在明显疏于管理的过错,应对原告的损害承担一部分责任。在庭后的调解中,我就明确指出了学校存在的过错,并要求学校对原告进行部分赔偿。同时,拿出法律的相关规定和司法解释以及与本案相类似案件的判决书,以此来说服学校。学校的委托代理人在看了以后,当即认为学校确实有一定的责任,应该赔偿原告一部分,就说回去给校长商量一下,第二天,学校的意见改变了,说:我们咨询你们法院一个某某庭长了,他说,我们学校根本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调解工作开始搁浅。我在知道了这个情况后,首先找到了这位庭长,并把案件给他详细讲解,还把法律条文和相类似案件的判决书一块拿了去,经过二、三个小时的沟通交流,终于这位庭长的意见和我们趋于一致,案件得以调解解决。通过这个案件的调解,使我深深的认识到,调解案件要有一个调解的氛围,只靠单人的力量是很难调成的。因为基层法院的法官大都是本地人,与当事人之间总会有或多或少的关系,当事人打起官司来又爱问来问去,如果调前工作做不到位,当事人是很难接受调解意见的,所以说,在案件的调解中,运用全庭动员法是非常必要的。八、看准时机,适时泄密法。保密制度是法院的一项重要制度,是每一位法官都必须遵守的。特别是最高院制定的“五个严禁”中的第五条明确指出:严禁泄露审判工作秘密。这是对法院干警在执法过程中设置的一个“高压线”。但是,善意的、适时的泄密会对案件的调解有所帮助,特别是在案件调解的尾声,当事人往往爱决一死战,不到最后,决不放弃。针对这些案件,法官应及早拿出判决意见,必要时制作出判决书,在当事人犹豫不决时,“偷偷”让当事人看上一眼,以促使当事人当机立断。但这种泄密是要掌握火候,单方进行的。今年3月份,我就利用泄密法调解成功了一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案件是这样的:家住河北大名36岁的原告唐某与其邻村34岁的被告苗某系表兄弟关系。被告苗某在南乐县个体经营一钻井队,该钻井工作系季节性的,原告唐某自2004年就被被告招为临时性打井工人,双方因是亲戚,原告唐某很为被告苗某卖力,而被告苗某也很器重原告唐某,二人工作上配合很是默契,有什么重要事情,被告苗某就安排原告唐某前去办理。时间一长两人关系比亲兄弟还亲。2007年初,被告在某物探公司获得了钻井业务,而从事这项钻井业务的工人必须经过爆破培训后才能上岗。被告为完成承接下来的这项钻井工程,就召集了10名工人,让原告唐某带队到该物探公司指定的地点,进行免费爆破培训。这种爆破培训不针对个人,只针对承接了油田钻井业务的钻井队的工人进行。他们的专项爆破培训为期三天,原告唐某负责10名工人在培训期间的食宿等事务。2007年1月25日下午,该培训班结束,原告唐某带10名工人坐出租车在返回工地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该事故造成原告唐某右腿多处粉碎性骨折。交警队事故认定,原告唐某无责任,肇事车主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唐某在医院住院治疗半年多,法医鉴定分别构成八、九、十级伤残。2007年8月15日,在交警队的主持下,原告唐某与案外人车主达成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即:一次性赔偿唐某各项损失等共计95867元,该交通事故纠纷一次性了结。2008年6月24日,原告唐某又进行了二次后续手术治疗。原告唐某系家中唯一的劳动力,自受伤后,落下了右腿残疾,只有靠双拐才能行走。其上有七十岁瘫痪在床的老母,下有三个在校读书的未成年孩子,只有妻子下地劳动,靠微薄的责任田收入养家糊口,家庭生活陷入困境。原告唐某经过法律咨询了解到,其所受伤害属于工伤。原告唐某就向被告苗某提出了工伤待遇要求,被被告苗某一口回绝,二人反目成仇,后通过亲戚从中搓和也未果。2008年6月11日,原告唐某向南乐县仲裁委申请仲裁,可结果为:原告与被告双方没有订立劳动合同,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事实劳动关系也无法确立。原告唐某不服该裁决,为此还去了北京上访。该案起诉到法院后,经过庭审,原、被告间确实未订立劳动合同,而被告苗某也拒不承认他们之间有劳动关系。原告唐某也提供不出相关证据。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原则,原告唐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可我考虑到,原告唐某腿部残疾不能行走,家庭生活又极其困难,如果简单下判,有可能会引起上访缠诉,就对其进行询问,并讲明案件可能出现的后果。一脸无奈的原告唐某肯定的说,他们确实存在劳动雇佣关系,有证人可以作证,不过都在千里之外,其肯求法官进行调查,并提交了书面申请。在经过合议庭充分合议后,为查清案件事实,同时也为了维护一个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合议庭决定去外地调查。在法官开车走到证人所在的河北一工地时,已是下午两点,可证人不在,经多方打听,问到了证人的电话号码,刚巧证人于两小时前离开,正在去内蒙的路上,说话间法官与证人的距离已有八百多里,当时正值数九寒天,天上飘着雪花,路上已结了冰,法官与证人的车同时前行,是永远也追不上的,如果一直追下去,时间会越来越晚,雪会越下越大,路会越来越滑,交通危险系数会在增加。是放弃还是去追寻证人?是摆在法官面前的一个重要决择,我考虑了片刻后,决定冒险去追,并与证人不断对话,请求证人能停下脚步等我们会合,经过紧张的追寻,我们与证人于晚上12点会合了,我和另外一名办案法官连夜对证人进行询问,终于弄清了案件事实,原、被告间确实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根据证人提供的其他线索,我们又对其他证人和有关单位进行了调查,得到了扎实的第一手证据材料。经过二次开庭,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已很明确,被告苗某没有为其雇员原告唐某购买工伤保险。可被告苗某还是不予认可,双方矛盾不减,经过我多次苦口婆心的劝说、教育,被告苗某始终不承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也不同意给原告分文,由于多次调解无效,经合议庭评议,拿出了判决意见,并制作了判决书,我清楚的知道,本案调解结案是没有一点希望了。但我心里还是不愿放弃,就想,在向当事人下判决书之前,再给双方调解一翻,做最后一搏吧!于是我做出了一个大胆的决定,将判决结果“偷偷”泄露给被告苗某,被告苗某在看完判决后心服口服,其认为抵赖不成,便自动承认了双方确实存在劳动关系,并愿意支付给原告唐某2万元工伤保险金。判决内容的“泄露”只是让被告苗某同意支付给原告工伤保险金了,但他所同意支付的数额与法律规定相差很远。我乘胜追击,又仅仅抓住他们是亲戚关系这一点,对被告苗某进行心理攻势,有好言相劝,有严肃批评,有道德谴责,在经过四、五个回合的沟通、交流后,被告苗某终于同意当即给付原告唐某38000元工伤保险金。这38000元工伤保险金与原告唐某的诉讼请求相差太远了,我又开始给原告唐某做思想工作,通过近1个小时的思想疏导,原告唐某终于愿意抛弃前嫌,放弃部分诉讼请求,重温昔日的兄弟之情。二人握手言和。回忆办理这个案件的过程,我有两点体会:一是,法官办案如同医生治病,不要只治表而不治本。原告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时,要向当事人释明法律规定和案件可能出现的对其不利的情况,让当事人选择放弃诉讼还是继续举证,不要拘泥于举证时限的规定。如果法官向当事人释明后,当事人举不出证据,提供不出线索,即使是官司败诉,也会心服口服的。如果不给当事人释明相关规定,判决下来虽然不违反法律,但当事人不服,也就出现了案结事不了现象。二是,不要认为调解工作走到死胡同,就没有起死回生的余地,不到最后时刻调解工作决不能放弃,法官只有不放弃、不言弃,奇迹才会出现。九、只差一点,连续作战法。调解案件经过几个回合,双方的契合点几乎相近时,如下班时间已到,法官应发扬不怕吃苦,连续作战的工作作风,坚持调解下去。一旦达成协议,要当机立断,一锤定音,现场制作调解书,当即送达,以防夜长梦多,出现反悔现象。千万不要等到下个工作日再调。象这种情况,如果不加班加点,当事人可能会接触一些不懂法律的亲属、朋友,他们会对案件的处理发表一些不同看法,很容易使当事人的心理产生动摇,等到法院上班时间一到,当事人的意见会发生一些变化,所做的调解工作就会前功尽弃,无形中增加了法官的工作量。2007年我审理的一离婚案件,原本是由其他合议庭承办的,由于双方当事人对主审法官都怀有不满情绪,案件一直无法正常审理,后经党组研究决定,另行组成合议庭,由我主审此案。因为这个案件的双方当事人都是县城某单位的干部,有一定的文化修养,对法律知识也略知一些,双方的性格也都争强好胜,互不示弱,所以打起官司来也非常较真,调解工作很难开展。我接手了这个案件后,也很谨慎,因为牵涉到的共同财产比较多,当事人争议又较大,还考虑到该案在当地的影响,我们邀请了县妇联和县人大的两位人民陪审员,与我们一起组成了五人合议庭审理此案。因为双方当事人争议较大,调解方案一直没有定下来,经过合议庭的三次合议,后来该案提交了审委会讨论,拿出了一个判决意见,但我知道,判决一但下发,双方当事人都不会满意,有可能使双方矛盾更大,为了平息该案的纷争,达到案结事了。我延迟了制作判决,继续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经过运用多种调解方法,也不知是双方当事人身心疲惫了,还是我的调解工作奏效了,双方的差距越来越小,我好像看到了调解的希望,就没舍得下班,继续对当事人进行穷追不舍的调解,并将每一次调解意见记入笔录,从下午2点一直调到下午7点钟时,双方当事人的差距就差2000元了,这时被告男方接了一个电话,之后,就要求回去和家人商量后明天再说,原告也要求,天太晚了,明天再说吧?其实,早就到了下班时间,我也早想回家了,但我马上考虑到,费了好大的劲,才调到这个程度,如果当事人回到家后,和家人商量,可能意见会有分歧,到了明天可能还得从头开始,今天的调解工作就会前功尽弃。我就给当事人讲,明天我有明天的工作,今天的工作就是调解你们的案件,加班我是自愿的,如果你需要和家人商量,可以用电话联系,后来我就把我的电话借给他,让他和家人现场电话商量。双方当事人看到了我加班的决心,都不好意思再走了。又经过几次协商、让步,双方当事人终于达成了离婚调解协议:两个子女一人抚养一个;双方的财产予以分割后,原告女方给付被告男方现金15000元。我当场制作了调解书,予以了送达。在我制作调解书期间,让原告回家取了15000元现金,当场给付了被告。在当事人走后,我看了一下表,已经是晚上10点钟了。虽然我牺牲了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