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论》作业第一章民法概述一、辨析题(辨别对错并简要说明理由)1、民法上的财产包括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有形财产是有形的物质实体,无形财产是肉眼看不见的物体。答:错误;电、天然气等肉眼无法分别的物体,也属于有形财产2、民法是社会生活的反映,其最基本的职能是确认和保护现有的社会经济关系,鼓励和引导正常的民事活动,为社会发展保驾护航。答:正确。3、民法是权利法,国家对民事活动和对当事人的行为不能主动予以调解。答:错误;民法是权利法,并不等于国家对民事活动的放任自流和对当事人不法行为的纵容。4、民法是实体法,其主要内容在于规定私法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过程中财产和人身方面的本体性权利和义务。答:正确。5、民事法律包括民事基本法和一般法律。《物权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调整民事关系的基本法律,在我国民商法部门中起中枢作用。答:错误;《民法通则》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调整民事关系的基本法律,在我国民商法部门中起中枢作用。二、不定项选择题(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有一个到四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1、近代的《法国民法典》公布施行的年代是(A)A.1804年3月21日B.1804年4月21日C.1904年3月21日D.1905年3月21日2、罗马的第一部成文法是(A)A.《十二铜表法》B.《优士丁尼民法典》C.《学说汇纂》D.《法学阶梯》3、现代民法的特点有(ABC)A.限制所有权的绝对性B.限制契约自由C.确立无过错责任原则D.建立过错责任原则4、新中国成立以来的民事立法有(ABCD)A.1950年4月13日《婚姻法》B.1985年4月10日《继承法》C.1991年12月29日《收养法》D.1981年12月13日《经济合同法》三、简答题1、近代《法国民法典》的特点是什么?答:《法国民法典》主要有以下特点:第一,法典是典型的资本主义早期社会的法典,确立了契约自由、所有权绝对和过失责任等一系列资产阶级的个人主义、自由主义的民法原则。第二,法典结构严谨、概念明确、语言简洁流畅,便于普通公民学习和理解。第三,法典在婚姻家庭法方面保留了一些封建的传统,保留了亲权和夫权,对非婚生子女有所歧视,是革命与传统妥协的产物。法国民法典是第一部资产阶级的民法典,用法律的形式巩固了法国资产阶级革命的成果,推动了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是近代民法的开端。2、近代《德国民法典》的特点是什么?答:《德国民法典》具有自己的特点,它在体系上改变了传统的罗马法系民法的模式,创造性地将总则作为一编单列出来,对整部法典的基本制度和原则作出概括性规定;在立法技术上讲求精密、科学和严谨;在内容上规定了法人制度和法律行为,扩大了债的含义和概念,并对所有权进行了限制和干预。此外,在侵权责任中增设了无过错责任等。这部“德国法律科学之大成”的法律巨作,对德国民法的发展和世界其他国家的民事立法,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3、现代民法与近代民法相比较,其发展特点有哪些?答:现代民法与近代民法在主要内容上并不存在很清晰的分界线,但在一些立法理念、精神和原则等方面却有了比较明显的发展。(1)限制所有权的绝对性罗马法上的所有权,是对所有物的完全支配权。《法国民法典》第544条把所有权界定为“对于有绝对无限制地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德国民法典》第903条则规定:“在不违反法律和第三人利益的范围内,物的所有权人可以随意处分其物,并排除他人的任何干涉。”所有权的绝对性受到社会公共利益的限制,由此形成所有权相对性的理念。各国民法纷纷确立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如《瑞士民法典》第2条规定:“任何人都必须诚实信用地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义务;明显地滥用权利,不受法律保护。”《日本民法典》在1947年修订时增加了一条基本原则:“(1)私权应服从公共福利;(2)行使权利及履行义务时,应恪守信义,诚实实行;(3)不许滥用权利。”(2)限制契约自由契约自由是资本主义法律精神的核心之一。现代民法对契约自由进行了限制的规定,需要契约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以及公序良俗,同时以日益增加的格式合同进行法律规制,并在劳动领域推行集体契约。如《瑞士债务关系法》第2条规定:“以不能或不法或违反善良风俗为内容之契约,无效。”德国1976年的《普通合同条款法》,英国1973年的《货物供应格式条款法》和1977年的《不公平合同条款法》等法律强调格式合同提供方的义务和责任。(3)确立无过错责任原则现代工业发展带来的工业灾害、交通事故、环境污染、产品责任等现象,引发了大量的侵权纠纷。现代各国民法在坚持过错责任原则的同时,在工伤、交通事故、环境污染、产品责任等领域确立了无过错责任原则,有效保护现代社会的弱势群体。四、论述题1、论述我国是否应该建立独立的民法典。答:1.制定民法典是大多数国家的经验民法典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现代世界各国虽然法律传统有别,法律形式不同,但重视通过民事立法的完善促进社会经济的进步,则是相同的。人类历史上的三次民法典编纂热潮都满足了不同时代对民事法律的需求,推动了社会的发展。经历了6世纪罗马法编纂的第一次热潮,以及19世纪始末欧洲民法典编纂热潮,世界各国自上世纪90年代开始了第三次民法典编纂热潮,诞生了1992年的新《荷兰民法典》、1994年的《俄罗斯民法典》、1994年的《蒙古民法典》、1996年的《越南民法典》、1996年的《哈萨克斯坦民法典》、1996年的《吉尔吉斯斯坦民法典》、1998年的《土库曼斯坦民法典》等大量民法典。中国的现代化进程和法治进程呼唤着民法典的诞生。2.制定民法典是我国当前的重大立法任务中共十五大报告已经确定要在2010年建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迄今,宪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均已制定了成文法典,唯独民法未制定法典。现有的民法通则和民事单行法毕竟不能起到民法典的作用,许多重要的民法制度欠缺,这种情况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和社会生活的要求。中国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必须制定自己的民法典。制定一部既符合中国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实际,又符合法律发展潮流的,与国际社会相沟通的、完善的、现代化的民法典,是我们现在所面临的重大立法任务。3.制定民法典的条件已经具备制定民法典的社会经济条件是较为稳定的社会经济体制。我国自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在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领域实行一系列深刻的社会管理体制改革,社会生活面貌已经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市场经济的发展已经达到相当的规模,各种市场均已形成,如生产资料市场、消费品市场、劳动力市场、房地产市场、证券市场、期货市场、技术市场等等,各种经济关系、各种社会问题大体上都表现出来了。现在是制定民法典,巩固改革发展成果的时候了。自恢复法制建设以来颁布的为数众多的民事立法为制定民法典奠定了基础,积累了经验。我国已经制定了确立民法典基本原则和框架的《民法通则》,在重要的民法领域制定了民事单行法,如《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也正在制定中。恢复法制建设以来的法律教育机构,培养和造就了一大批民法立法、司法、律师实务和理论人才。全国法律院校和法学研究机构中的民法学教学、研究力量,为民法典的制定提供智力支持。民事审判、检察和法律服务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各级人民法院建立了民事审判庭、知识产权审判庭、房地产审判庭等民事法庭,审理各类民事案件,有了一支人数众多的民事法官队伍。律师、公证等法律服务工作的素质不断提高。我国各类法律人才为起草民法典提供了理论和经验准备。当前,我国统一民法典的制定工作正在展开,作为一国民法理论发展和实践经验的集大成者,民法典的制定对经济和社会发展都具有相当重大的意义。民法典的制定完成,不仅是一国法制历史上的丰碑,也会将我国的社会文明和法律文明推向另一个高峰。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一、辨析题(辨别对错并简要说明理由)1、民法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恪守承诺和信用,意思表示真实,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时持有善意,其行为就合法有效。答:错误;民法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恪守承诺和信用,意思表示真实,不规避法律,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时持有善意的基本原则。2、民法公平原则是指在设定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及承担民事责任等方面应公正、公平,不要有差别。答:错误;民法公平原则是指在设定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及承担民事责任等方面应公正、平允、合情合理的基本原则。3、赌博是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的行为。答:正确。4、民事活动的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另一方,当事人平等享有权利,平等履行义务,当事人的民事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答:正确。二、不定项选择题(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有一个到四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1、平等原则的功能(ABCD)A.平等原则是区别民法和其他法律部门的重要特征B.平等原则有利于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C.平等原则有利于我国民事立法的完善D.指导当事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2、公平原则的功能有(ABCD)A.有利于弥补民法具体规范的不足B.对司法实践起着重要指导作用C.有利于保障公正交易和公平竞争D.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3、《国际比较法百科全书》概括的具体认定权利滥用的标准有(ABCD)A.故意损害B.缺乏正当利益C.选择有害的方式行使权利D.损害大于获取的利益4、权利滥用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ABCD)A.行为无效B.承担侵权的民事损害赔偿C.限制权利D.丧失权利三、简答题1、意思自治原则的含义是什么?答:意思自治原则主要有两层含义:第一,民事主体依自己的意思决定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主体有依法进行民事活动的自由和不进行民事活动的自由,有选择行为的相对人、行为的内容和方式的自由。由于民事主体的地位平等,所以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中的任何一方都没有权利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另一方,他们的内容或者形式必须由民事主体平等协商来决定。例如,合同行为的当事人之间就必须通过“要约”和“承诺”的方式来协商合同的内容和形式。第二,民事主体对表达自己真实意思的行为负责。民事主体有决定自己的民事事项的自由,但应对自主决定的事项负责。不是民事主体自主决定的行为,不是民事主体自己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该民事主体对其后果可不承担责任。2、平等原则的具体体现是什么?答:平等原则具体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第一,民事主体资格(民事权利能力)平等。《民法通则》第8条第2款规定:“本法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除外。”《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第10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第36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依据《民法通则》的上述规定,任何自然人,无论其种族、性别、年龄、精神状态、宗教信仰和文化程度等有何差距,他们的民事权利能力都是平等的。任何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任意剥夺或限制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任何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能力的时间都是一样的,即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任何组织,只要符合法人的成立条件,都可以取得法人资格。法人的种类不同,具体业务范围不同,但其民事主体资格平等。自然人与法人具有平等的民事权利能力,因为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自然人和法人都是民事主体,都具有民事主体资格,所以自然人和法人平等地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不存在先后、等级之分。第二,民事主体的地位平等。任何民事主体参加民事活动,他们的民事法律地位都是平等的,任何一方都不得将自己意志强加于另一方。即使是国家或者具有上下级隶属关系的单位,只要进行民事活动,他们都得受民事法律制度的约束,他们地位与其他的民事主体都是平等的。第三,民事主体平等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民事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有的是法律规定的,有的是当事人约定的。民事主体享有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