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论物权法课前水平测试答案及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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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强化班办公室: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乙12号天作国际大厦1号楼B座1101室电话:010—82168889传真:010—821684561民法总论、物权法课前水平测试答案及解析1.答案:C解析:物权是支配物并具有排他性效力的财产权;债权是得请求债务人为特定行为的财产权。故A项正确。支配权是对权利客体进行直接的排他性支配并享有其利益的权利。支配权的行使无须其他人积极义务的配合,只要容忍、不行使同样的支配行为即可。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中财产权等属于支配权。故B项正确。形成权是依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权利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权利。形成权的独特性在于只要有权利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就足以使权利发生法律效力。撤销权、解除权、追认权、抵销权等都属形成权。而C项说法不符合形成权的要素,表述错误。D项属于形成权,说法正确。依题意,C项当选。2.答案:B解析:效力未定民事行为不同于无效民事行为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依照我国现行法规定,欠缺行为能力、处分权、代理权、债权人同意的均为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本题中,乙属于欠缺处分权的行为,故答案应为B项。3.答案:C解析:甲的误解构成重大误解,因重大误解而实施的行为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但是因重大误解而主张变更权、撤销权的,当事人必须向法院、仲裁机构请求,而不得自行主张行为无效或变更。4.答案:A解析:乙的行为属于超越代理权的行为,而超越代理权属于无权代理的一种,而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是被代理人有权拒绝接受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故选项A正确,选项C、D错误。《民法通则》第6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故B项错误。5.答案:D解析:依据《物权法》第127、129条的规定可知,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采意思主义,即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登记仅仅具有对抗效力,故A项错误;依据《物权法》第24条规定可知,船舶物权的设立采登记对抗主义,所以B项错误。根据《物权法》第30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故C项错误。D项的依据是《物权法》第29条,D项正确,当选。6.答案:A解析: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包括专有部分所有权、共用部分共有权和成员权。根据《物权法》系统强化班办公室: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乙12号天作国际大厦1号楼B座1101室电话:010—82168889传真:010—821684562第70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因此,单元楼的楼顶属于全体区分所有权人共用部分,个别区分所有权人无权处分。甲虽然是楼顶一套单元房的所有权人即区分所有权人,但是楼房房顶所有权并不归属于甲一人,甲无权独自允许乙公司使用房顶,其行为属于无权处分,签订的合同效力待定。区分所有权人对共用部分,有权按照一定比例分享其产生的收益。所以,A项错误,符合题意。7.答案:B解析:本题涉及动产善意取得问题。根据《物权法》第106条第1款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本条明确了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本题中,甲为无权处分人,其与丙签订的合同为效力未定合同,该合同因乙拒绝追认而无效,故A选项错误。根据上述规定,善意取得只要求无权处分人以合理的价格转让动产即可,无需已经支付全部价款,故丙未支付剩余价款不影响其善意取得该笔记本电脑,乙无权请求丙返还电脑,B选项正确,C选项错误。丙为善意第三人,其与甲之间不存在串通损害乙利益之行为,故无需负连带赔偿责任,故D选项错误。当然,乙有权请求甲负赔偿责任,也有权请求丙支付剩余价款。8.答案:B解析:《担保法》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18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17条第2款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可见,在本题中,甲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乙公司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所以A、C、D项均错误,B项正确。9.答案:D解析:依《民通意见》第131条规定:“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本题中的4500元属于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根据本条规定,应在扣除乙的劳务费后,其余皆予收缴。故D项正确。10.答案:BCD系统强化班办公室: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乙12号天作国际大厦1号楼B座1101室电话:010—82168889传真:010—821684563解析: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的设定要件:所附条件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所附条件必须是不确定的事实;所附条件须是当事人约定而非法定的事实;所附条件必须合法;须不与合同的主要内容相矛盾。据此,本题中,A项表述中所附条件是将来发生的事实,所附条件有效。B项表述中所附条件根本不可能发生,视为未附任何条件;C项表述中所附条件为法定条件,视为未附条件;D项表述中所附条件为违法条件,当然无效。11.答案:ACD解析:依《民法通则》第136条第(二)项规定,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这与《产品质量法》规定的适用2年诉讼时效的情形是不一样的,《产品质量法》规定的2年的诉讼时效专门适用于因产品质量存在问题而导致其他财产或人身受到伤害的情形。而本题中只是产品本身存在质量问题,没有导致其他人身或财产损失,所以,仍然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的1年诉讼时效。此处的1年为诉讼时效而非除斥期间。诉讼时效期间经过的,胜诉权丧失,但起诉权不丧失,甲仍可以到法院起诉。故B项说法正确,A、C、D项说法错误。12.答案:CD解析:依《物权法》第29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第30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可知,C、D项属于《物权法》上的非基于法律行为取得物的所有权,自然不以登记为其生效要件;注意A项并不属于《物权法》第28条所规定的依据裁判文书直接取得所有权的情况。13.答案:ABC解析:本题涉及到动产所有权移转的一般原理,也可参照适用《合同法》相关规定解答。详解如下:(1)A项,属无权处分行为。依《合同法》第51条,无权处分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可见,无权处分的行为是效力待定的行为。故A项正确。(2)B项,符合无权代理的构成要件。可参见《合同法》第48条及《民法通则》第66条。(3)C项,丙可能因善意取得规则取得所有权。《物权法》第106条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此处的情形符合了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①该手表是动产,且系属于委托物而非脱离物;②受让人主观上为善意;③受让人基于法律行为有偿取得;④受让人已占有了手表。(4)依前引《合同法》第51条及善意取得规则可知,D项是错误的。14.答案:BD解析:依《物权法》第168条规定:“地役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役地权利人有权解除地役权合同,地役权消灭:(一)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滥用地役权;(二)有偿利用供役地,约定的系统强化班办公室: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乙12号天作国际大厦1号楼B座1101室电话:010—82168889传真:010—821684564付款期间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未支付费用。”可知,只有在付款期限届满后合理期限内甲公司经两次催告仍不支付费用,乙公司才有权解除合同。乙公司无权在付款期限届满后直接解除合同,所以乙公司的做法违反法律。故B项正确,A项错误。依该法第158条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可知,甲公司的地役权没有登记,不具有对抗效力,因此,若丙公司对地役权的设立不知情,是善意第三人,甲公司就无权要求丙公司履行地役权合同的义务。故D项正确,C项错误。15.答案:BD解析:本题中丁某对汽车享有抵押权,张某对汽车享有质权,修理厂对汽车享有留置权。《物权法》第239条规定:“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担保法解释》第79条规定:“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所以本案中受偿顺序是修理厂、丁某、张某,因此B、D项正确。16.答案:B解析:本题涉及抵押权与留置权竞合问题。乙银行对出租车享有抵押权,丙厂对出租车享有留置权。依《物权法》第239条和《担保法解释》第79条规定,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本题中对于出租车拍卖所得4万元,先偿付丙厂5000元,余下3.5万元偿付给乙银行。故B项正确。17.答案:AB解析:本题涉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问题。根据《物权法》第74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据此可知,B选项正确。对于地下车位的归属,应依照约定。本题中,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对此未有约定,故开发商将车位出售给业主并无不妥之处,CD选项错误。根据《商品房解释》第3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本题中,丁公司在售楼广告中明确保证车位数量,构成要约,其最终车位数量达不到约定数量,应承担违约责任,故A选项正确。18.答案:D系统强化班办公室: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乙12号天作国际大厦1号楼B座1101室电话:010—82168889传真:010—821684565解析:本案中商场作出的单方民事行为主体合格,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及社会公共利益,理应自成立时生效。因惧怕对方以合法手段解决纠纷而作出的民事行为不是“因受胁迫而作出的民事行为”。19.答案:A解析:本题涉及除斥期间的问题。欺诈为撤销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定理由。该撤销权为形成权,受除斥期间的限制。依《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及《合同法》第55条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本题中甲自知道撤销事由之后一年零六个月内,一直在与首饰店交涉,并未行使撤销权,已过1年除斥期间,撤销权消灭。故本题答案为A项。20.答案:A解析:本题涉及不动产所有权转让的方式问题。《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故,不动产所有权的转让,登记为其所有权转移的生效要件。本题中的几次转让,均未登记,故不发生房屋所有权的转移。房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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