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安全检查工作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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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用航空安全检查工作手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作制度第三章岗位职责第四章勤务的组织第五章勤务的实施第六章情况报告第七章情况处置第八章教育训练第九章安检设备管理第十章奖励与处罚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民用航空安全检查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中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制定本手册。第二条从事民用航空安全检查工作的单位或部门(以下简称安检部门)在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同时,应遵守本手册规定的内容。第三条民航公安机关根据本手册规定支持、配合安检部门开展工作;对安检部门移交处理的问题,应及时反馈处理结果。第四条各安检部门可根据本手册制定工作细则。第二章工作制度第一节安全目标责任制度第五条安检部门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年度安全目标和实现安全目标的具体工作方案。第六条安全目标责任应定人、定位、定任务,做到分工清楚,任务明确,各负其责,奖罚分明。第七条安全目标主要包括:杜绝因安检原因造成劫机、炸机等严重危害航空安全的事件;不因安检原因危及航空运输安全;不因安检原因造成航空器损坏。第二节领导值班制度第八条安检部门实行领导分级值班制度。一般可分为安检部门、安检科队、安检班组(分队)三级领导值班。第九条安检部门值班领导应当坚持现场值班,指导、监督、检查、协调现场安全检查工作,解决安检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第十条安检科队值班领导应当坚持跟班,具体组织、实施、指挥安全检查工作。第十一条安检班组(分队)值班领导应坚持带班,按照上级的要求同本班组(分队)安检人员一起做好各项勤务工作。第三节请示报告制度第十二条安检人员在一般情况下遇到超越处理权限的问题时,必须及时2向上级领导请示后方可处理。第十三条通常情况下,请示报告应逐级进行;遇有重要情况和重大涉外问题以及突发情况可越级报告,但事后应当报告直属领导。第十四条遇有强行登机、劫机以及发现爆炸物等特别紧急情况,来不及请示报告时,应当根据当时情况按照预案予以处置,处置后必须及时逐级报告。第十五条上报情况应当包括时间、地点、人物、事件情况、处理结果。第十六条下级向上级请示报告问题时,应当提出自己的处理意见。第十七条请示报告必须作出详细记录,重大问题作出专题报告。第四节会议制度第十八条安检部门应当定期召开业务会、总结会、研讨会,必要时随时召开。第十九条业务会主要是讲评上一周工作,布置本周工作。第二十条总结会主要是总结阶段性的工作,分析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提出解决的办法。第二十一条研讨会主要是围绕安全检查工作中的某个方面,或根据当时敌、社情或工作中发现的新情况就如何加强工作进行深入研讨。第五节交接班制度第二十二条交接班应当同级对口书面交接。第二十三条交班的主要内容:上级的文件、指示;执勤中遇到的问题及处理结果;设备使用情况;遗留问题;需要注意的事项等。第二十四条接班人员应按时到达现场办理接班手续。交班人员在接班人员到达执勤岗位后方可离去。第六节点名讲评制度第二十五条安检部门实行上班点名和下班讲评制度。第二十六条点名和讲评一般由安检科队值班领导组织实施。第二十七条点名的内容包括:检查安检人员到岗情况;检查安检人员着装情况;传达上级文件和指示;按照航班预报,合理安排勤务,提出工作要求。第二十八条讲评的内容包括:安检人员在位情况;小结当天执勤情况;表扬好人好事,批评不良现象;对下一班勤务提出具体要求;对工作中发生的问题及时上报。第七节物品管理制度第二十九条物品管理包括对旅客、货主暂存、自弃和遗留物品的管理。第三十条物品管理应由专人负责,并建立台帐。第三十一条禁止旅客随身携带但可作为行李交运的物品,以及限量携带物品的超量部分,在来不及办理交运手续或移交机组时,可作暂存处理。安检人员应给物主开具《暂存物品凭单》。第三十二条对旅客、货主自动放弃的物品应当统一登记造册,记录收到的时间、地点、数量及品名。第三十三条发现旅客、货主遗留在安检现场的物品,应当由两名以上安检人员共同清点和登记,并及时交给专人保管。贵重物品应及时报告值班领导,尽可能地寻找失主。第三十四条对旅客暂存、遗留且在30天内无人认领的物品以及旅客自3弃的物品,应当统一登记造册,交民航公安机关处理。第八节安检业务用章使用管理制度第三十五条安检业务用章包括验讫章和免检章。第三十六条验讫章实行单独编号、集中管理,落实到各班(组)使用。免检章由专人管理,经安检部门值班领导批准方可使用。第三十七条验证人员在核对旅客的身份证件、客票和登机牌无误后,在登机牌正联、附联各盖验讫章,并做到印迹清楚,不漏盖、错盖。第三十八条对按规定免检的人员,应在核对其免检介绍信、身份证件、客票和登机牌无误后,在其登机牌正联、附联各盖免检章;对随同的非免检人员按规定检查后盖验讫章。第三十九条安检业务用章不得带离安检现场,遇有特殊情况需要带离时,必须经安检部门值班领导批准。第四十条安检业务用章丢失或被盗,应当立即报告值班领导。第九节仪容风纪管理制度第四十一条安检人员执勤时必须着安检制服,并遵守下列规定:(一)按规定缀订、佩戴安检标志、领带(领结)、帽徽、肩章。(二)按规定配套着装,冬、夏制服不得混穿。(三)换季时应统一换装,换装时间由各安检部门自行规定。(四)应当着黑色、深棕色皮鞋。(五)着装应当整洁,不准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歪戴帽子,不准在安检制服外罩便服、戴围巾等。(六)只能佩戴国家和上级部门统一制发的证章、证件和工号。第四十二条安检人员要爱护和妥善保管安检制服以及各种安检标志,严禁将安检制服和标志变卖、擅自赠送或借给他人。第四十三条男安检员不准留长发、胡须、大鬓角;女安检员在工作期间不得披发过肩,不准戴奇异饰物。第四十四条安检人员着安检制服在公共场所要举止端庄,严禁酗酒。第四十五条各级安检部门领导对安检人员的仪容风纪负有纠察的责任。安检人员应自觉接受纠察,自觉维护安检队伍形象。第十节文明执勤制度第四十六条安检人员应当自觉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爱岗敬业,文明执勤。第四十七条安检人员执勤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执勤前不吃有异味食品、不喝酒,执勤期间应举止端庄,不吸烟、不吃零食。(二)尊重旅客的风俗习惯,对旅客的穿戴打扮不取笑、不评头论足,遇事不围观。(三)态度和蔼,检查动作规范,不得推拉旅客。(四)自觉使用安全检查文明执勤用语,热情有礼,不说服务忌语。(五)爱护旅客的行李物品,检查时轻拿轻放,不乱翻、乱扔,检查完后主动协助旅客整理好被检物品。(六)按章办事,耐心解释旅客提出的问题,不得借故训斥、刁难旅客。第三章岗位职责4第四十八条基础岗位职责。基础岗位包括待检区维序检查岗位、前传检查员岗位。其基本职责是:(一)维持待检区秩序并通知旅客准备好身份证件、机票和登机牌。(二)开展调研工作。(三)在安全检查仪器传送带上正确摆放受检行李物品。第四十九条验证检查员岗位职责:(一)负责对乘机旅客的有效身份证件、客票、登机牌进行核查,识别涂改、伪造、冒名顶替以及其他无效证件。(二)开展调查研究工作。(三)协助执法部门查控通报的在控人员。第五十条人身检查员岗位职责:人身检查岗位包括引导和安全门检查两个具体岗位。其基本职责是:(一)引导旅客有秩序地通过安全检查门。(二)检查旅客自行放入盘中的物品。(三)对旅客人身进行仪器或手工检查。(四)准确识别并根据有关规定正确处理违禁物品。第五十一条X射线检查仪操作员岗位职责:(一)按操作规程正确使用X射线检查仪。(二)观察辨别监视器上受检行李(货物、邮件)图像中的物品形状、种类,发现、辨认违禁物品或可疑图像。(三)将需要开箱(包)检查的行李(货物、邮件)及重点检查部位准确无误地通知开箱(包)检查员。第五十二条开箱(包)检查员职责:(一)对旅客行李(货物、邮件)实施开箱(包)手工检查。(二)准确辨认和按照有关规定正确处理违禁物品,严防错、漏检。(三)开具暂存或移交物品单据。第五十三条监护岗位职责:(一)对出(过)港航空器和经过安全检查的旅客及手提行李进行监护。(二)对候机楼、隔离区和其它监护区实施清场。(三)防止无关人员、车辆进入监护区或登机。(四)防止未经安全检查的物品被带入监护区或航空器。(五)防止发生劫机分子强行登机或地面炸机等破坏活动。第五十四条仪器维修岗位职责:(一)负责各种安全检查仪器的安装、调试工作。(二)负责安全检查仪器的定期维护保养工作。(三)负责安全检查仪器故障的修理工作,保证安检仪器正常运行。第五十五条现场值班岗位职责:(一)负责向当班安检人员传达上级有关指示和通知。(二)提出本班要求和注意事项。(三)组织协调安检现场勤务。(四)督促检查各岗位责任制的落实情况。(五)按规定处理安检现场发生的问题。(六)本班工作结束后进行讲评。5第四章勤务的组织第一节安全检查的任务第五十六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和《中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的规定对乘坐民用航空器的旅客及其行李、进入候机隔离区的其他人员及其物品以及空运货物、邮件进行安全检查。第五十七条对候机隔离区内的人员、物品进行安全监控。第五十八条对执行飞行任务的民用航空器实施监护。第五十九条安全检查查控的范围见《中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附件一、二、三。第二节勤务组织的原则第六十条安检部门在安排各项工作中,要以勤务为中心,兼顾教育、培训、学习,完成以执勤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第六十一条在勤务的组织和实施中,应当以科、队(或班、组)等建制单位安排。采取分级指挥、分级负责的方法,使各级职、责、权分明。第六十二条组织勤务时应当合理使用执勤人员,安排组织好勤务交接,保持勤务的连续性。第六十三条安检部门应当结合自身担负的任务,制定一般情况、特殊情况处置方案和突发事件处置预案三个等级的勤务方案,作为实施勤务和处置情况的依据。第六十四条安检部门应当加强与民航有关单位,以及海关、检疫、边检、警卫部队等单位的联系配合,互相支持,确保检查、监护等各项勤务的顺利进行。第六十五条安检部门在勤务实施过程中,应当做好检查仪器、通讯器材、勤务用品、机动车辆的保障工作。第三节安检各部门职责第六十六条安检部门应当根据工作实际,明确各勤务部门职责。第六十七条安检部门值班领导统一组织、协调各项安检工作的开展,监督、检查各项勤务的组织实施,处理勤务中发生的重大问题。第六十八条安检部门办公室协调各勤务部门的勤务工作,上报情况或下传各项指示。第六十九条安检各勤务部门负责各勤务组的编成,组织指挥各勤务组之间的交接班和勤务实施等各项工作,及时处理和上报安全检查勤务中发生的各类问题。第七十条安检监护部门组织对航空器和候机隔离区的各项监护工作,负责与其他勤务单位的工作联系,及时解决在监护勤务中发生的问题。第七十一条安检调研部门负责组织对敌情、社情的调查研究,分析勤务工作中突出的问题,提出阶段性重点检查内容和检查中的特别注意事项。第七十二条设备仪器维护部门负责和组织对安全检查设备的维修和保养,及时排除故障,保证安检仪器设备处于良好工作状态。第四节勤务组织的程序和要求第七十三条安全检查勤务的程序包括准备、实施和结束三个阶段,安检部门各级勤务组织应当根据该程序进行工作。第七十四条安检部门值班人员应当提前了解当日航班动态,及时通知各6勤务部门。各勤务部门值班领导根据航班动态和执勤力量,制定勤务方案,分配勤务任务。第七十五条安检部门执勤人员应提前到达执勤现场,与值机人员同步开始工作。各勤务部门值班领导应组织召开班前会,传达上级指示,布置工作,提出要求。第七十六条安全检查开始前,各勤务部门应当按职责清理现场,巡视或清查候机隔离区,调试安检仪器设备,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第七十七条安检各勤务部门在分配勤务时应当定人、定位、定任务、定责任。安检部门各级领导应当检查各岗位人员工作情况。第七十八条安检部门各岗位人员,必须认真落实各项勤务,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做到熟悉勤务方案,明确自身任务。第七十九条安全检查、监护工作中发生、发现的各种情况和问题,应当按各级权限进行处理。遇有突发性事件,应当按照突发事件处置预案进行处置。第八十条安检部门各岗位应当做好勤务交接班工作,由各勤务部门值班领导具体组织实施,并监督交接班情况,防止发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