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用机场建设工程概算编制及调整概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用机场建设工程概算编制、设计变更及调整概算的管理工作,加强调整概算管理,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确保民用机场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政府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民用机场工程(包括新建、及改扩建工程)、空管工程和民航其他建设项目。第三条民用机场建设工程概算编制、设计变更及调整概算管理工作应遵守以下原则:(一)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在保障国家利益的前提下,维护项目法人、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咨询单位及施工企业等单位的合法权益。(二)在确保民用机场建设工程满足设计要求、使用功能和安全运行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工程概算,有效控制工程投资,避免浪费,提高投资效益。(三)实行合理定价、静态控制、动态管理、明确职责、强化监督、落实责任的投资控制机制,逐步建立和完善民用机场建设工程投资控制体系。第四条民用机场建设工程概算一经批准,项目法人在工程招标、工程量清单计价、签订承发包合同、建设实施及工程结算中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单项工程综合概算及单位工程概算进行控制,工程实际投资不得超出批准概算。第五条民用机场建设工程的设计单位在设计方案深化、施工图设计等工作中,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内容及工程概算进行限额设计,严把设计变更关。第六条评审及民用机场建设工程的造价咨询单位在提供工程概算、调整概算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时,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公平、公正、合理地提出评审及咨询意见,不得高估冒算或随意压价。第七条民用机场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工程承发包合同约定的内容组织工程施工,除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外,一律不允许以现场洽商、签证等形式变相变更设计或增加工程投资。第八条本办法中所包含的内容,国家对其有新规定的,按照国家新规定执行。第二章工程概算的编制第一节工程概算编制的原则第九条工程概算是指在初步设计阶段,根据初步设计图纸、说明书、设备规格表、概(预)算定额或指标、各种工程取费和费用标准等资料计算出的建设项目投资额。是初步设计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第十条工程概算是确定和控制建设工程全部投资的文件。是编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实行建设项目投资包干的依据。也是签订贷款合同、承发包合同和控制施工图预算以及考核项目经济合理性的依据。第十一条工程概算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一个建设项目如有两个及以上设计单位承担设计时,应明确其中一个单位为主体设计单位。主体设计单位负责规定统一的概算编制原则、编制依据、取费标准以及其他注意事项,并汇编总概算。其他设计单位应及时编制各自承担设计部分的概算文件,并按主体设计单位的要求提供有关资料。第十二条民航机场建设工程概算应由取得相应专业概(预)算资格证书的人员负责编制。未取得资格证书者不得从事民用机场建设工程概算的编制。2第十三条工程概算的封面及扉页均应盖有概算编制人员的资格证章和签名。无资格证章及签名的概算文件无效。第十四条工程概算编制人员必须深入施工现场进行调研,收集编制工程概算所需的定额、价格、费用标准、当地主管部门的规定、办法等资料。建设单位应配合并向设计单位提供有关资料。第十五条工程概算编制人员应参与设计方案的讨论,与设计人员共同做好工程技术方案的技术经济比较工作,以选出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最佳设计方案。第十六条设计人员要树立正确的设计指导思想和经济核算观念,严格按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所规定的内容及投资估算进行限额设计,并严格按照规定要求,提出具有足够深度并能满足编制概算条件的设计技术资料。第十七条工程概算应当按照项目所在地和编制年的价格水平编制,完整地反映设计内容,结合施工现场条件及其他影响工程造价的动态因素,合理确定工程投资。第十八条工程概算应控制在批准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范围内。如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超出的,必须说明超出原因并落实超出部分资金来源。如果超出幅度在10%以上时,应当重新报批调整可行性研究报告。第十九条民用机场建设工程中的场道工程、助航灯光设备安装工程和通信导航设备安装工程必须执行《民用机场工程预算定额》。其中场道工程和助航灯光设备安装工程在执行定额时,按照工程所在地造价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单价编制地区单位估价表,定额的其他直接费、间按费、计划利润及税金等取费按照当地造价部门的规定执行。通信导航设备安装工程的取费按照《民用机场通信导航工程概、预算编制办法及费用定额》执行。第二十条民用机场建设工程中的建筑、装饰装修、给排水、消防、暖通、电气、市政等专业项目执行所在地概(预)算定额、指标和费用标准。其他独立性工程执行各专业部门的定额、指标和费用标准。第二十一条对暂无相应定额的个别项目,工程概算编制人员应按规定编制补充单位估价表,与工程概算一并提交有关审查。第二节工程概算文件的组成及应用表格第二十二条民用机场建设工程概算文件包括以下内容:(一)封面、签署页及目录;(二)编制说明;(三)总概算表;(四)单项工程综合概算表;(五)单位工程概算表;(六)其他费用计算表;(七)附件。包括补充单位估价表、批准可研投资估算与初步设计概算对照表。第二十三条概算文件的签署包括概算编制人、审核人、项目负责人、总经济师(总工程师)、单位负责人等。第二十四条编制说明应包括项目的主要建设规模、主要材料用量、概算编制原则及依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内容等。第二十五条概算表格与第二十二条中的表格相对应,具体内容如下(详细内容见附表):(一)总概算表(表一);3(二)单项工程综合概算表(表二);(三)建筑工程单位工程概算表(表三);(四)安装工程单位工程概算表(表四);(五)其他费用计算表(表五);(六)补充单位估价表(表六);(七)批准可研投资估算与初步设计概算对照表(表七)。第二十六条概算文件的编号要求层次分明、方便查找。总概算表中工程项目一般按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顺序排列,没有的项目可取消。第二十七条按照各种用途选择相应表格编制概算文件,表格内容按照规定格式不得减少。概算编号及定额编号必须按规定格式填写齐全。第三节总概算的编制第二十八条总概算的编制说明应文字简练通畅、内容具体确切,能够说明问题。一般包括下列内容:(一)工程概况:简述建设项目的建设地点、设计规模、性质、工程类别、主要工程内容、主要工程量、主要设备规模、型号、数量,以及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等。(二)编制依据:1、列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有关设计委托书、设计合同书及协议等设计依据;2、说明资金来源和贷款方式;3、概算的编制原则、方法,采用的定额、指标、价格及取费标准,价差调整以及专项费用的计算依据。第二十九条工程总概算由以下几部分组成:第一部分:工程费用,包括建筑工程费、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等。第二部分: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第三部分:基本预备费;第四部分:动态部分,包括建设期贷款利息及建设期价格调增等。其中建设期价格调增按照国家现行规定计列。以上第一部分至第三部分之和称为静态费用。静态费用与第四部分之和称为动态费用。第三十条总概算表中“第一部分”工程费用中,单项工程一般按照下列次序排列,项目名称及概算值一般应按规定计列到单位工程。1、飞行区工程;2、航站区工程;3、货运区工程;4、机务区工程;5、航空食品工程;6、场务工程;7、通信、导航、航管、气象及工程;8、消防救援工程;9、供油工程;10、供电工程;11、供水工程;12、供热工程;13、制冷工程;14、燃气工程;15、雨、污水工程;16、污物处理工程;17、专用设备及特种车辆;18、绿化工程;19、场内道路工程;20、生产辅助设施;21、生活辅助设施;21、其他配套设施。第三十一条如建设工程中含有若干个项目法人,应按项目法人为单位分别编制工程总概算。第四节单项工程综合概算的编制第三十二条单项工程是指具有独立的设计文件、建成后可以独立发挥生产能力或使用效益的工程。单项工程综合概算是确定一个单项工程费用的文件,是总概算的重要组成部分。4第三十三条单项工程综合概算以单位工程概算为基础,采用“综合概算表(表二)”进行编制的。第三十四条单项工程综合概算的项目名称应按国家建设部颁发的现行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第五节单位工程概算的编制第三十五条单位工程是单项工程的组成部分,是指可以独立组织施工、但不能独立发挥生产能力或作用的工程。单位工程概算是编制单项工程综合概算的依据。第三十六条单位工程概算可根据单项工程中的每个单体工程按专业分别编制,由建筑工程费、安装工程费及设备购置费组成。第三十七条单位工程概算的编制方法规定如下:(一)建筑工程概算:采用“建筑工程概算表(表三)”编制。根据初步设计工程量,按照民航及工程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发的概算定额、材料预算价格、相应的费用定额和规定的计算程序以及有关部门发布的各项调整系数进行编制。(二)安装工程概算:采用“安装工程概算表(表四)”编制。根据初步设计工程量,按照概算定额及相应的调整系数、费用定额等计算。主材费以消耗量按工程所在地当年的预算价格(或市场价)计算。(三)设备购置费:设备购置费指构成固定资产标准的设备购置和虽低于固定资产标准,但属于设计内容应列入设备清单的设备。1、国产设备费:根据初步设计设备表,按设备原价加供销、采购及保管费、包装费、运杂费及运输保险费等组成,各项费用计算方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即:国产设备费=设备原价+供销、采购及保管费+包装费+运杂费+运输保险费。2、进口设备费:根据进口设备清单,按设备到岸价(CIF)加银行财务费、外贸手续费、关税、增值税及国内运杂费等组成。设备费到岸价一律按概算编制时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价格。各项费用计算方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即:进口设备费=设备到岸价+银行手续费+外贸手续费+关税+增值税+国内运杂费。第三十八条单位工程概算经有关审查部门审查后,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审查意见重新核定工程量并修正概算内容,按照概算文件编号装订成册。第六节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基本预备费及动态部分第三十九条工程建设其他费用是指根据有关规定应在建设工程总投资中支付,但又不宜列入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及设备购置费用内的费用。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建设单位管理费、建设单位临时设施费、可行性研究费、专项研究试验费、勘察设计费、设计审查费、招投标代理费、建设监理费、工程质量监督费、生产职工培训费、办公及生活家具购置费、不停航施工措施费、联合试运转费、校飞费、试飞费、转场费等。第四十条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是指依据国家批准的用地文件及设计文件规定的范围,按照国家及工程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支付的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用。包括土地征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拆迁补偿费三部分。(一)土地征用补偿费:是指征用耕地补偿费、被征用土地地上、地下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征用城市郊区菜地交纳的菜地开发建设基金、耕地占用税或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登记费及征地管理费等。(二)安置补助费:是指征用耕地后,需要安置农业人口的补助费。5(三)拆迁补偿费:是指征用土地上房屋及附属构筑物、城市公用设施等的拆除、迁建补偿费、搬迁运输费、企业单位因搬迁而造成的减产、停产损失补贴费、拆迁管理费等。计算方法:根据应征建设用地及临时用地面积,按工程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订的现行标准计算。第四十一条建设单位管理费是指经批准设立管理机构的建设单位从项目筹建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的开支。包括工作人员工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零星购置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印花税、业务招待费、施工现场津贴、竣工验收费和其他管理性质开支等。行政车辆购置及其附属费用按国家有关不得列入建设单位管理费中。业务招待费支出不得超过建设单位管理费总额的10%。计算方法:以工程费用总和(即总概算第一部分工程费用)为计算基数,按不同规模分档,采取累进递减费率法计算。具体计算费率如下: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