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水路运输行政管理主要内容水路运输行政管理概述水路运政管理水路运输市场准入管理水路运输服务业市场准入管理水路运输船舶准入管理国际航运及其辅助业准入管理水路运输市场监督管理港口行政管理一、水路运输行政管理水路运输行政管理包括水路运政、航道行政、港口行政、海事监督、船舶检验、消防、治安、通讯导航等管理。1、水路运输行政管理法律依据1).水路运政管理法律依据:国务院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际海运管理条例》;交通部颁发的《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国际海运条路实施细则》;2.航道行政管理的法律依据:国务院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交通部颁发的《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内河航标管理办法》。3.港口行政管理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4.海事管理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安全监督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5.船舶检验行政管理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6.水上通信导航行政管理的法律依据:《交通部水上无线电管理法规》;《交通部水上通信行政管理法规》。2、水路交通行政管理机构1).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路交通行政管理;2).交通部水系派驻机构负责水系水路交通行政管理,水系派驻机构分设海事、船检、航道、通信、公安等分支机构,具体负责水系干线水路交通行政管理;3.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水路交通行政管理,在水运发达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置了港航管理机构(或单设港口管理、航道管理机构),由交通主管部门授权履行本辖区水路交通行政管理职能,依法设立的地方海事机构船检机构负责地方海事、船检行政管理工作。二、水路运政管理1、水路运政管理概念、机构及职责水路运政管理概念水路运政管理是指各级交通理机关依据国家有关水路运输管理法律法规,培育和规范水运市场,对水运市场秩序实施监督管理的行政行为。水路运政管理体制和机构依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及交通部《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1)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水路运输事业;2)交通部在长江、珠江水系分别派驻航务(运)管理局,统一负责干线的航运行政管理工作,在业务上指导水系沿线各省、市、自治区的航运管理工作;3)各地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水路运输事业;4)各地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水路运输管理业务的实际情况,设置航运管理机构,负责水路运政管理工作。水路运政管理范围、对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通航水域内从事水路货物和旅客运输经营活动和水路运输辅助性经营活动。水路运输辅助性经营活动(也称水运服务业)包括国内船舶代理、货物运输代理、客运代理、船舶管理、推拖船业务。水路运政管理主要职责管理职责分工交通部、交通部派出机构、地方交通主管部门.管理方式采取审批方式管理的事项(1)设立航运企业,申请经营国内航运业务或调整水路运输经营范围,须事先得到相应交通主管部门批准。(2)建造、购买或光租水路客运船舶(包括普通客船、高速客船、客滚船、载货汽车滚装船、旅游船等)和液货危险品运输船舶(包括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船等),须事先得到相应交通部门批准。采取登记方式管理的事项(1)开辟或调整集装箱班轮内支线航线,客运航线;(2)在国内外建造、购买或光租除客船、液货危险品船以外的运输船舶;(3)航行国际航线船舶(客船、液货危险品船除外)转入国内运输。三、水路运输市场准入管理1、设立水路运输业基本条件具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运输船舶;有较稳定的客源或货源;经营旅客运输的,应当落实客船沿线停靠港(站)点,并具有相应的服务设施;有经营管理的组织机构和负责人;有与运输业务相适应的自有流动资金。水路运输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营业性运输,必须具备上述1.2.3.5项条件,并有确定的负责人,个体(联户)船舶必须具备船舶保险证明。2、资质条件船舶条件经营资质条件申报材料审批程序船舶分类货船(干散货船、干杂货船、液体船、内河船)客船经营资质条件企业法人资格(个体除外);客运、液货危险品运输企业;组织机构、固定办公场所;从业人员资格(运输管理人员、个体经营者、海务机务人员、4人以上经营管理人员、液货危险品和客运的最高管理层管理人员);与经营区域范围、船舶种类相适应的船舶。申报材料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其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船舶应具备的证书及其复印件;主要管理人员的复印件;主要股东资历、银行资信证明;ISM规则的符合证明或临时符合证明(DOC);经营客运的,有船舶靠泊、旅客上下船的服务设施的证明文件。审批程序省际运输企业;县-市-省-部;筹建:40天,开业:15天;省内运输企业;县-市-省;个体运输;省际:县-市-省;省内:县-市。4、水路运输服务业市场准入管理水路服务业市场准入;船舶管理业准入;水路运输服务业市场准入资质条件;有稳定的客货源;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营业设施;最低的注册资本。申请、审批程序报送文件: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章程、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资信证明、经营场所证明、设立企业的文件、企业负责人和主要的管理人员、其他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审批程序:县-市-省;三资企业:交通运输部。船舶管理业含义:船舶管理人根据约定,为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供船舶管理服务;服务内容船舶机务管理;船舶海务管理;船舶检修、保养;船员配给、管理;船舶买卖、租赁、营运及资产管理;其他船舶管理服务。经营船舶管理业的资质条件注册资本;管理人员;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符合国家规定的船舶安全管理和防止污染管理体系;法律、行政法规和交通运输部规定的其他条件。申请审批程序相关文件;县-市-省(筹建:30天);申请开业:省(20天)-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并在15天之内在所在地和船籍港海事部门备案;办理其他相关手续。5、水路运输船舶准入管理建造、购买或光租客船或液货危险品船;新增普货船,国外建造、购买或光租普货船,航行国际航线转入国内普货运输,内支线集装箱班轮运输——登记方式管理。登记条件:经营人符合《水管条例》及实施细则,以及交通运输部《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取得“水运许可证”;建造、购买、光租或期租的船舶应符合《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并具备相应的证书。登记应提交的材料国内水路运输登记事项申请表一式四份;“水路运输许可证”复印件;建造、购买、光租或开辟客运、集装箱班轮内支线的可行性论证报告;拟建造、购买、光租或期租船舶的主要技术参数及船舶的有效船舶资料;客运和集装箱班轮内支线——港口服务协定意向书;光租或期租,应向海事部门提交租船合同,或“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登记程序和登记证明文件申请表及申请材料——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审核材料并盖章,转交上一级登记受理机关;初次受理等级部门,审核后,加盖“原件与复印件相符”;符合条件的,20工作日内,出具“国内水路运输登记事项证明书”;不符合的,10日内书面答复;开辟集装箱班轮内支线的或客运,持“登记事项证明书”向海关、海事、运管部门办理核实手续;申请建造、购买、光租船舶的,持“登记事项证明书”向海关、海事、船检部门办理手续;6、国际航运及其辅助业市场准入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运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际船舶运输业;国际船舶代理业;国际船舶管理业;无船承运业;国际船舶经营中国国际班轮业务;外商投资经营国际海运及其辅助业准入管理;国际海运市场监管。国际船舶运输业审批权限——交通运输部(30工作日);经营条件;申请审批程序;申请材料;国际船舶代理业审批权限——交通运输部(15工作日);经营条件;申请审批程序;申请材料;国际船舶管理业审批权限——各地省、直辖市、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15工作日);经营条件:至少2人3年以上从事高级海上运输经营活动;有持有与所管船舶种类和航区相适应的船长、轮机长适任证书的人员;有与国际船舶管理业务相适应的设备和设施。申请审批程序:申请书;可行性分析报告、投资协议;申请人的商业登记文件;固定营业场所的证明文件;《海运条例》规定的从业高级管理人员的资历证明文件;《海运条例》规定的船长、轮机长适任证书复印件。国内分支机构的申请审批程序:申请书;可行性分析报告;母公司的商业登记文件;母公司的“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证”或“国际海运辅助业经营资格登记证”的副本;母公司确定该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确认文件;营业场所的证明文件;《海运条例》规定的从业高级管理人员的资历证明文件;分支机构与海关、港口的电子数据交换协议。经营无船承运业审批权限:交通运输部(15工作日);申请材料: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企业商业登记文件;提单格式样本;保证金已交存的引航凭证复印件(80万人民币);申请人为外国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联络机构说明书;委托书副本或复印件;委托人与联络机构的协议副本;联络机构的工商登记文件复印件。中国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在国内的分支机构:申请书;母公司的企业商业登记文件;母公司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副本;母公司确认该分支机构经营范围的确认文件;保证金已交付的银行凭证复印件。无船承运业务(nonvesseloperatingcommoncarrier_NVOCC):是指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接受托运人的货载,签发自己的提单或者其它运输单证,向托运人收取运费,通过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完成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担承运人责任的国际海上经营活动。无船承运人与货代的区别:法律地位不同:货代可以和货主、船代签订合同,但提单上不能出现货代名称,二无船承运人可以;收取的费用不同:货代是代理费或佣金;无船承运人收取运费。国际船舶经营中国国际班轮业务审批权限——交通运输部;申请材料: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的名称、注册地、营业执照副本、主要出资人;经营者的主要管理人员的姓名及其身份证明文件;运营船舶资料;拟开航的航线、班期及沿途停靠港口;运价本;提单、客票或者多式联运单证。中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新增运力管理——交通运输部备案(3工作日)公司名称;注册地;船名、国籍、船舶类别、船舶吨位;拟营运航线。外商投资经营国际海运及其辅助业准入管理审批权限——交通运输部;审批材料:申请书;可行性分析报告;合资或合作协议;投资者的企业商业登记文件或身份证明;符合交通运输部规定的高级从业人员的资格证明。设立外商投资的国际船舶代理业、国际船舶管理业《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第7、8条;还需到其它部门办理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手续。经营国际海运货物仓储业务具备的条件:固定的营业场所;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仓储设施;高级管理人员中至少有2人3年以上的从业经历;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经营国际海运集装箱站及堆场业务固定的营业场所;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车辆、装卸机械、集装箱检查设备和设施;高级管理人员中至少有2人3年以上的从业经历;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文件。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经营国际海运仓储业务、或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经营国际集装箱站与堆场业务——交通运输部审批材料:申请书;可行性分析报告;合资或合作协议;投资者的企业商业登记文件或身份证明;国际海运市场监管国际船公司不能和货代签订协议运价;国际船公司不能接受没有办理提单等级并交纳保证金的、不具备无船承运资格的经营者提供的货物或集装箱;调查制度;3月15日每年向所在地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报告有关信息,上报交通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