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十章国际业务(外汇业务)第一节外汇银行业务管理一、外汇银行界定所谓外汇银行是指经过金融监管当局(中央银行)批准或者指定的能够经营外汇业务的商业银行。二、商业银行外汇资金来源(一)外汇资本金根据金融监管当局在金融机构(商业银行)注册登记管理过程中的规定,商业银行要想获得作为外汇银行的资格(即注册为外汇银行)或者得到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它必须按照金融监管当局规定的比率具备或者拥有外汇资本金。外汇资本金的性质、职能、作用与管理,完全与银行资本性质、职能、作用与管理相同。(二)外汇存款1、境外存款与境内存款(1)境外存款是指外汇银行境外分支机构以其所在地(国家)货币与外币的形式所吸收的银行存款。在一般情况下,外汇银行的境外存款只能在其所在地运用。外汇银行的境外存款能否调回本国运用,通常取决于外汇银行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的具体规定或者限制及外汇银行母亲国与其所在国所达成的双边协议中的具体规定。(2)境内存款是指外汇银行境内分支机构以可兑换外币与本币的形式所吸收的银行存款。对于外汇银行来说,外汇存款主要是指外汇银行境内分支机构所吸收的境内外币存款。2、外汇存款(境内存款)基本类型(1)甲种外币存款(对象为境外法人与境内法人)。(2)乙种外币存款(对象为境外自然人与外国常驻机构人员)。(3)丙种外币存款(对象为境内自然人)。(4)特种外币存款或者特种本币存款。这种特殊待遇的“特殊”之处在于:在本国境内的境外法人与自然人及境内法人与自然人都是外汇银行的存款对象。该类存款只能采用活期存款的形式存入银行。(三)发行国际金融债券1、外国金融债券与欧洲金融债券(1)外国金融债券所谓外国金融债券是指发行者(外汇银行)在外国金融市场上以当地货币标值发行的金融债券。该类国际金融债券具有以下基本特点:第一,外国金融债券的发行涉及到两个国家。债券发行人(债务人)的法人地位属于一个国家,债券的发行市场与债券的标值货币则属于另一个国家。第二,外国金融债券的发行必须得到发行市场所在国政府与货币管理当局的批准,同时债券发行人必须自觉接受发行市场所在国金融法规的约束。第三,发行外国金融债券必须坚持“借什2么货币还什么货币”的国际惯例。第四,外国金融债券的发行人通常是各国的商业银行(外汇银行),但它们不能直接进入国际债券发行市场发行,即必须委托发行市场所在国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来办理外国金融债券的发行事务。第五,外国金融债券的发行市场目前主要集中在少数几个发达国家并且债券发行量巨大。另外,还有一种比较特殊的外国金融债券——平行金融债券存在。所谓平行金融债券是指发行者(外汇银行)在几个国家的债券发行市场上同时发行权益相同并以当地货币标值发行的金融债券。这实际上是某一发行者(外汇银行)同时在不同国家的债券发行市场上发行的几笔外国金融债券。(2)欧洲金融债券所谓欧洲金融债券是指发行者(外汇银行)在外国金融市场上以本国货币标值发行的金融债券。该类国际金融债券具有以下基本特点:第一,欧洲金融债券的发行至少涉及到三个国家。债券发行人(债务人)的法人地位属于一个国家,债券的发行市场与债券的标值货币则属于另外两个不同国家。第二,由于欧洲金融债券属于无国籍债券,因此它在一般情况下可以不受发行市场所在国的政府与货币管理当局及其金融法规的约束,同时投资者所得利息收入也可以不必交纳所得税。也正因为如此,欧洲金融债券成为欧洲货币市场的主要业务或者品种之一。第三,发行欧洲金融债券也必须坚持“借什么货币还什么货币”的国际惯例。第四,欧洲金融债券的发行人通常是发达国家的商业银行或者经济实力雄厚的商业银行,但它们不能直接进入国际债券发行市场发行,即必须委托具备发行资格的金融机构来办理欧洲金融债券的发行事务。欧洲金融债券的投资者主要是发达国家的商业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第五,欧洲金融债券的发行市场目前主要是欧洲货币市场并且债券发行量巨大。2、不同利息计算方式国际金融债券(1)固定利率金融债券(2)浮动利率金融债券(3)“零息”金融债券又称“贴水”金融债券(4)可选择金融债券(5)限定浮动金融债券3、“公募”金融债券与“私募”金融债券(四)国际借款与国际金融机构贷款1、国际借款外汇银行以债务人或者代理人的身份从境外各类债权人处所取得的借款或者外汇资金。境外各类债权人主要包括商业银行、其他金融机构、外国政府及其所属机构、专营国际信贷业务的官方与半官方组织等。2、国际金融机构贷款外汇银行以债务人或者代理人的身份从国际金融机构处所取得的借款或者外汇资金。这里的国际金融机构是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及其附属的国际开发协会与国际金融公司、国际清算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五)其他外汇资金来源(国际性中间业务经营过程中产生)外汇银行经营的国际性中间业务主要包括:第一,外币兑换业务。第二,国际汇兑业务。第三,买入非贸易项下的外币票据业务。第四,非贸易项下的外币票据托收业务。第五,外币旅行支票业务。3注:除了上述主要的国际性中间业务以外,比较常见的还包括旅行信用证业务、“光票”信用证业务与本币旅行支票业务、国际结算业务、国际代理业务、国际信息咨询业务与信用卡业务等。三、商业银行外汇资金运用(主要运用于外汇贷款)(一)外汇现汇贷款1、定义外汇现汇贷款是指外汇银行根据其与借款人签订的贷款合同条款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具体规定,运用自由外汇或者可自由兑换货币所发放的外汇贷款。2、基本类型外汇现汇贷款一般划分为浮动利率贷款、优惠利率贷款、特优利率贷款与贴息贷款。(二)出口信贷1、出口信贷的性质所谓出口信贷是指一个国家的政府为了支持与鼓励本国商品出口而提供的信贷。出口信贷通常是由出口国的政策性专业银行(例如我国的进出口银行)发放,但在经过国家批准、承诺给予利息补贴并提供信用担保的条件下,外汇银行(商业银行)也可以发放出口信贷。2、卖方信贷与买方信贷卖方信贷是指出口方银行向本国出口商提供的贷款。事实上,卖方信贷在实际生活中运用的不多,除非本国出口商或者本国政府愿意承担因卖方信贷而产生的额外负担。买方信贷是指出口方银行向外国进口商或者进口方银行提供的贷款。事实上,买方信贷是实际生活中最为常见的出口信贷形式。3、买方信贷业务操作过程(1)进口买方信贷操作过程所谓进口买方信贷是指外汇银行(进口方银行)以代理银行或者执行银行的身份,运用出口方银行所提供的信贷资金向本国进口商提供的买方信贷。换言之,进口买方信贷实际上是外汇银行(进口方银行)转贷国外出口方银行的买方信贷。进口方银行可以采用以下两种具体方式操作进口买方信贷:第一,外汇银行以执行银行的身份与出口方银行签订一个总的信贷协议,同时根据信贷协议规定的授信额度与相关条款向本国进口商提供买方信贷。此时,外汇银行(进口方银行)主要是信贷总协议的执行者。第二,外汇银行以代理银行的身份与出口方银行签订一个买方信贷代理协议,同时根据国外出口商与本国进口商所签订的商务合同与本国进口商签订买方信贷协议,然后再根据商务合同与买方信贷协议向本国进口商提供买方信贷。此时,外汇银行(进口方银行)主要是出口方银行的代理者与买方信贷的信用担保者。(2)出口买方信贷操作过程所谓出口买方信贷是指外汇银行以代理银行或者出口方银行的身份向外国进口商或者进口方银行提供的买方信贷,即通常意义上的买方信贷。外汇银行可以采用以下两种具体方式操作出口买方信贷:第一,外汇银行以代理银行的身份与本国政策性专业银行签订一个买方信贷代理协议,同时根据本国出口商与外国进口商所签订的商务合同与外国4进口商或者进口方银行签订买方信贷协议,然后再根据商务合同与买方信贷协议向外国进口商提供买方信贷。第二,外汇银行与本国政府有关部门签订发放买方信贷的协议并获得出口方银行的身份,同时根据本国出口商与外国进口商所签订的商务合同并以出口方银行的身份与外国进口商或者进口方银行签订买方信贷协议,然后再根据商务合同与买方信贷协议向外国进口商提供买方信贷。(三)福费廷1、定义所谓“福费廷”(Forfeiting)是指外汇银行(出口方银行)在采用延期付款方式的大型成套设备国际贸易中,向本国出口商提供的远期承兑汇票的没有追索权的贴现服务。2、“福费廷”与一般票据贴现的区别第一,在一般票据贴现中,如果票据到期时遭遇债务人拒付,持票人(银行)可以对票据贴现人或者票据出票人行使追索权。在“福费廷”业务中,票据贴现具有“买断”性质而没有追索权;如果票据到期时遭遇债务人拒付,这与票据贴现人或者本国出口商无关。第二,在一般票据贴现中,贴现票据必须具备必要的背书人,但通常不需要提供银行的信用担保。在“福费廷”业务中,贴现票据必须提供拥有良好资信并得到市场公认的银行的信用担保。第三,在一般票据贴现中,票据贴现的手续比较简单,同时贴现率与市场利率基本保持一致。在“福费廷”业务中,票据贴现的手续相对比较复杂,同时除了按照市场利率收取贴现利息以外,还要收取管理费、承担费与其他费用。3、经济意义:对于外汇银行而言,它可以利用票据贴现形式提供卖方信贷,同时还可以因此收取相对比较高的业务收入;不利的因素在于外汇银行必须承担信用风险与外汇风险。对于本国出口商而言,它可以通过远期承兑汇票的贴现而及时获取现金,从而改善其资金周转状况并促进其商品出口业务的进一步发展;同时可以减少票据款项托收费用的支出;另外还可以利用远期承兑汇票贴现的“买断”性质来转嫁信用风险与外汇风险。不利的因素在于贴现率与各种费率比较高。对于外国进口商而言,它可以间接的利用出口信贷来进口所需的商品,同时采用“福费廷”的手续对比买方信贷的手续比较简便。不利的因素在于进口商品的价格相对比较高,因为出口商所支付的利息与费用通常要计算在进口商品的价格之中;另外外国进口商必须寻找担保银行并向其支付一定数额的担保费用或者提供必要的抵押品。4、“福费廷”业务具体操作:第一,如果本国出口商需要采用“福费廷”方式与外国进口商进行交易,它应该事先与外汇银行(出口方银行)约定并签订“福费廷”业务意向或者协议。否则外汇银行不提供没有追索权的贴现服务。第二,本国出口商与外国进口商在签订贸易合同时必须在合同中载明使用“福费廷”,同时本国出口商应该及时的向外国进口商签发远期汇票并要求进口方银行承兑或者提供信用担保。第三,出口方银行对进口方银行的担保资信进行审查与确认。同时进口方银行对出口商签发的远期汇票提供担保。这种信用担保的形式主要有两种:5一是对远期汇票实行保付;二是对远期汇票出具保函。第四,外国进口商向本国出口商寄送延期付款的偿付票据。这种偿付票据既可以是经过进口方银行承兑的由出口商签发的远期汇票,也可以是进口商经过进口方银行担保而开具的本票。第五,本国出口商按照贸易合同规定发运出口商品以后,应该通过出口方银行将全套货运单据寄送外国进口商;同时按照贸易合同规定换取经过进口方银行承兑或者担保的承兑汇票或者本票。第六,本国出口商按照贸易合同规定取得远期承兑汇票或者本票以后,根据事先与外汇银行(出口方银行)签订的“福费廷”业务协议,将远期承兑汇票或者本票出售给外汇银行(出口方银行)而取得现金并确认没有追索权。(四)政府混合贷款所谓政府混合贷款是指由政府贷款与出口信贷或者商业银行普通贷款混合组成的一种外汇贷款。其中,政府贷款是指一个国家的政府对另一个国家的政府所提供的并带有经济援助性质的双边贷款。政府混合贷款的基本特点包括:第一,贷款利率总体水平比较低。第二,贷款程序相对比较复杂。第三,贷款发放可以采取多种具体形式。第四,贷款业务操作具有特殊性。(五)特种外汇贷款1、定义特种外汇贷款是指外汇银行将客户兑换外汇的需求与其向银行借款的需求结合起来,满足客户不同资金需求而运用自由外汇或者可自由兑换货币所发放的外汇贷款。2、类型根据国家外汇管理的具体规定与金融监管当局的监管要求以及外汇银行经营管理的实际需要,外汇银行可以将特种外汇贷款进一步划分为甲类特种外汇贷款与乙类特种外汇贷款。所谓甲类特种外汇贷款是指外汇银行为了满足客户借外汇贷款而使用本币资金并以外汇资金来归还贷款本金与利息的实际需求所发放的外汇贷款。所谓乙类特种外汇贷款是指外汇银行为了满足客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