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工作实践《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以下简称新规程)于2008年6月3日起颁布施行,新规程共分9章15节145条和23个附录及条文说明、标准用词说明等,主要内容包括验收工作的分类;验收工作的组织和程序;验收应具备的条件和验收成果性文件;验收所需报告和资料的制备;验收后工程的移交和验收遗留问题处理等五个方面。1、新规程修订的主要内容对验收工作名称重新进行了划分和归类;对规程结构进行了调整;增加了工程验收的监督管理章节;调整了单位工程验收内容;增加了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内容;调整了阶段验收内容,增加了引(调)排水工程通水验收、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调整了竣工验收内容,取消初步验收,增加了竣工验收自查、工程质量抽样检测和竣工验收技术鉴定以及竣工技术预验收;增加了工程移交以及遗留问题处理章节等八个方面的内容。2、新规程的主要特点2.1明确了验收工作的管理和分类按验收主持单位性质不同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两类。项目法人(或其委托单位)主持的验收包括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单项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水电站泵站中间机组启动前验收等。政府部门(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它有关行政部门)主持的验收包括阶段验收、专项验收、竣工技术预验收、竣工验收等。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移民安置、工程档案等专项验收。同时明确了项目法人应在开工报告批准后60个工作日内,制定法人验收工作计划。新规程进一步明确了以验收时主持单位的具体职责和责任作为划分工程验收类别的标准,不同于原规程以工程验收是否投入使用作为划分工程验收类别的方法。2.2细化了工程验收的监督管理主要包括监督检查验收工作是否及时;验收条件是否具备;验收人员组成是否符合规定;验收程序是否规范;验收资料是否齐全;验收结论是否明确等内容。新规程中明确了行政监督机关对项目法人组织的验收进行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及措施。对单元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的验收和阶段验收、竣工验收的程序、责任主体、参加单位及参加人员做出明确规定,明确了无论是政府验收,还是法人验收,验收委员会(工作组)成员都应当有有关方面的专家参加,发挥专业人士的技术作用。同时明确各方职责,特别突出了项目法人的责任。这不仅有利于完善现行水利工程验收与质量管理体系,也有利于参建各方质量责任的落实。进一步明确了具体的监督管理单位和职责,强调了工程建设过程中项目法人组织的各种验收是政府验收工作的重要基础,项目法人以及其他参见单位应当提交真实、完整的验收资料,并对提交的资料负责。项目法人应当对参见单位提供的验收资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进行检查。2.3调整、增加了验收内容2.3.1法人验收(1)分部工程验收:明确了验收程序,将验收成果性文件《分部工程验收签证》改为《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与其他验收成果性文件名称相统一。(2)单位工程验收:主要是验收主持单位的变化,明确了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应由项目法人主持,同时也可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也可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或其委托的单位主持。改变了原规程中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主持的规定。在原规程验收主要工作不变的基础上,明确了单位工程的验收程序。(3)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新增《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章节,既便于与合同管理以及现行行业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相一致,同时又便于与正在修编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和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相衔接,主要是为便于合同管理而设置。2.3.2政府验收(1)阶段验收:(a)将原规程中《截流前验收》改为《枢纽工程导(截)流验收》;(b)将原规程中《蓄引水验收》调整为《水库下闸蓄水验收》和《引(调)排水工程通水验收》两章节;(c)原规程中《水电站(泵站)机组启动验收》没有变化,但对启动验收的组织形式进行了调整;(d)增加了《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主要针对水利水电工程项目由于工期拖延而长期不能完建,或者部分工程建设内容无法实施等问题,从而影响总体工程项目中已经完工建成的部分工程及时运行、验收、发挥效益。(2)专项验收:为新增章节,明确了专项验收的重要性以及与竣工验收的关系,规定了专项验收应具备的条件、验收的主要内容、验收程序以及验收成果性文件的具体要求等,同时规定验收成果性文件应执行国家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另外在原规程中没有对其他部门或专业的工程项目以及工作内容提出明确要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中,第一次提出了专项验收的概念,明确了专项验收的种类和验收要求,包括:移民、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工程档案、消防安全以及劳动安全等。规定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该工程项目所有的专项验收。(3)竣工验收:取消了原由项目法人主持的《竣工初步验收》,改为《竣工验收自查》,不再属于验收范畴;增设《竣工验收技术鉴定》;增加了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可根据需要决定的《工程质量抽样检测》;增加了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进行的《竣工技术预验收》,并且保留了《竣工验收》。对于竣工验收,取消原规程中验收责任不够明确的《竣工初步验收》。新增《竣工验收自查》章节,进一步落实和强化工程各参建单位的建设责任。新增《工程质量抽样检测》章节,规范工程竣工验收时质量抽检行为。新增《竣工技术预验收》章节,进一步明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组织的竣工预验收专家组在工程竣工验收环节的关键作用和重要责任。对于政府以及行政主管部门最终组织的竣工验收则简化了工作程序。将原规程中关于竣工验收应在全部工程完建后3个月内进行的规定,改为竣工验收应当“在工程建设项目全部完成并满足一定运行条件后1年内进行”,同时明确了不同工程项目相应的“一定运行条件”的具体内容,为进一步保证竣工验收工作的质量,减少竣工验收时的验收遗留问题创造了条件。2.3.3增加了工程移交以及遗留问题处理章节该章节主要是为了进一步完善合同管理,规范了项目法人与施工单位之间的工程交接工作;明确了项目法人与工程运行管理单位之间的工程移交行为;规定了验收遗留问题处理责任单位以及处理程序;提出了施工单位与项目法人之间有关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止期限;同时要求竣工验收主持单位颁发《工程竣工证书》,该证书是工程各参建单位的业绩证明,是项目法人全面完成工程项目建设管理任务的证书,也是工程各参建单位参加工程项目建设并完成相应工程建设任务的最终证明性文件。这种新的管理方式,闭合了管理环节,强化了政府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责任。3、实际工作中应重点把握的几个环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与新规程共同构成了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项目验收工作中行政管理与技术管理的整体框架,在实际工作中应融会贯通,配合使用,缺一不可。(1)新规程的适用范围新规程的适用范围是中央、地方财政全部投资或者部分投资建设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工程(含1、2、3级堤防工程)的验收,其他水利水电建设工程的验收活动可以参照新规程执行,而不是原规程不分投资来源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2)评验分离《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中规定,施工质量评定就是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参与工程建设的有关单位共同对单元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的质量按规定进行检验,对工程施工质量是否达到合格或优良进行确认。合格标准是工程验收标准,不合格工程必须进行处理且达到合格标准后,才能进行后续工程施工或验收。在政府验收时,只有一个标准,就是合格,不再评定优良等级。优良标准为推荐性标准,是为鼓励工程项目质量创优或执行合同约定而设置。所以在实际工作中应注意,新规程规定分部工程、单位工程验收时,应“评定”施工质量,其他验收时,应“鉴定”工程质量。同时法人验收的质量结论应当分别由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项目法人等参建单位明确签署关于工程质量是否合格的意见。(3)突出了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管作用质量监督机构是受行政机关委托,从事工程建设质量具体监督管理工作的机构。工程建设验收管理是质量管理的一个环节,质量监督机构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验收管理中应当发挥其监督管理职责。新规程明确了质量监督机构在法人验收中的职责:分部工程验收的验收质量结论和相关资料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备,单位工程以及大型枢纽主要建筑物的分部工程验收的验收质量结论应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定。政府验收时,质量监督机构应参加阶段验收、技术预验收、竣工验收的验收委员会,并提交相应的工程质量监督报告。(4)强化了检测及竣工验收工程质量抽样检测新规程从三个方面强调了质量检测:一是规定检测频次;二是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检测;三是对工程实体质量的见证取样(检测)。引入了一定条件下第三方检测的规定。同时强调,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可以根据竣工验收的需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样检测,不要求必须做,把权限交给了竣工验收主持单位。(5)关于罚则《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明确规定了相关单位和人员的验收责任。由于原规程是技术标准,所以无法设定相关单位和人员在验收工作中有关责任和处罚条款,此管理规定一是明确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验收工作的监管责任;二是明确了工程项目移交后的质量责任;三是明确了项目法人和各参建设单位在验收中的工作责任;四是明确了验收人员承担的验收责任。从而使验收工作责任明确,有利于在验收出现问题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给予相应的惩处。(6)其它为解决验收深度不足的问题,竣工验收前,增设了竣工验收技术鉴定,即由有一定资质条件的单位负责这项工作。实际工作中可按大型工程必须做,中型工程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决定的原则处理。为解决竣工初步验收与竣工验收相距时间长的问题,增设了竣工技术预验收,在实际工作中,工程项目有两个以上合同时,项目法人应组织进行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实际基本等同于原来的初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