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社会责任的兴起及其督促机制的完善内容提要:伴随着商业银行社会责任运动的全球兴起,我国商业银行践行社会责任的问题也引起政府相关部门、行业组织以及社会大众的关注。在这种情势下,国内银行纷纷采取行动回应这个问题。不过,从实践来看,在这场已略显“喧嚣”的国内商业银行社会责任运动中,“督促机制”所存在的缺陷始终制约着运动的实际效果。为此,建立“硬法”与“软法”并施、外部督促力量与内控督促制度相结合的“督促机制”是提升国内商业银行践行社会责任之效果的重要方面。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金融行业的主要成员,既是国民经济运行体系的核心参与者,也是社会组织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金融界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力,起着引导和示范作用。它承担着对股东、员工、金融服务消费者、社区、社会的责任,承担着建立和谐劳动关系和公平竞争市场、可持续发展环境的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无疑,银行业金融机构践行社会责任不仅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提升自身竞争力的重要途径(注释1:参见《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社会责任的意见》(银监办发〔2007〕252号)。)。鉴于此,无论是在国内还是国外,商业银行社会责任运动的兴起都是一种必然,而督促机制的完善与否影响着这个运动的效果优劣。一、商业银行社会责任运动的兴起以劳工运动、人权运动、消费者运动、环保运动等的高涨为背景,“企业社会责任运动”于20世纪80年代在西方逐渐兴起,并在20世纪90年代得到各国政府以及众多重要国际组织、非政府组织(NGOs)的广泛关注和大力推动,从而获得蓬勃发展。近年来这一思想得到进一步传播,西方社会在企业业绩评估时已经把社会责任作为一项重要指标,如《财富》和《福布斯》等也均在企业排名评比时加上了“社会责任”作为评分标准之一。诸如“SA8000标准”、“道琼斯可持续发展指数”和“多米尼道德指数”等一系列与社会责任相关的企业标准相继推出,银行业也积极参与其中。[1](P75)在2003年6月,一些世界著名银行在华盛顿宣布了“赤道原则”(EquatorPrinciples,一套管理与开发项目融资有关的社会和环保问题的自愿指导准则),这是“商业银行社会责任运动”的一个里程碑。作为“软法”的“赤道原则”是“商业银行社会责任运动”在国际层面开展的典范,对全球银行业践行社会责任问题起到了很大的推波助澜之作用。目前,包括花旗银行、巴克莱银行、瑞穗银行等国际著名银行和部分新兴市场地区的银行在内的62家银行已宣布接受“赤道原则”,在贷款和项目资助中强调企业的环境和社会责任(注释2:关于“赤道原则”的资料整理是根据中国价值网与互动百科的两个网页介绍进行整理加工的。具体参见http://?titleid=229916;http://,访问时间2009年9月16日。)。同时,包括世界银行、巴塞尔委员会等国际金融组织也在积极酝酿商业银行社会责任的全球标准。而且,商业银行社会责任甚至也成为媒体的关注焦点,如国际银行业中影响最大的杂志即英国《银行家》(TheBanker)杂志在每年度的“全球最佳银行”评比中,也将“社会责任”作为主要评分标准之一。相比之下,我国商业银行在践行社会责任方面却处于较为落后的状态。不过,近年来,由于以往商业银行只关注自身的经济效益而有损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甚至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带来不利影响,以及在全球范围的“商业银行社会责任运动”的冲击下,要求国内商业银行承担社会责任的呼声越来越高,银行业在此问题上不得不面对着来自政府与社会的双重压力。为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社会责任感,2007年4月,上海银监局制定与发布了我国银行业第一个社会责任指引,即《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企业社会责任指引》。2007年7月,国家环保总局、央行、中国银监会发布了《关于落实环保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将建立“绿色信贷”机制作为银行践行社会责任的重要内容。2007年12月,中国银监会发布了《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社会责任的意见》,首次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践行社会责任作出明确要求。福建省银监局也把2008年定为“福建省银行业社会责任年”,要求辖区内银行业法人机构必须公布年度社会责任报告。在这一年,山西、四川等省份的银监局也纷纷出台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2009年1月,中国银行业协会发布了首部《银行业金融机构企业社会责任指引》。在政府的推动和社会的压力下,国内商业银行也开始采取各种行动予以回应。2006年5月,上海浦发银行发布了国内首次的银行社会责任报告。2007年5月,中国建设银行发布了2006年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成为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中首家发布社会责任报告的银行。2007年8月28日,交行在其召开的2006年度股东大会上,决定在董事会下增设社会责任委员会,这在所有的上市中资公司中是首家,显示出交行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深刻理解,实现从公司治理架构上完善社会责任机制的实质跨越。在2008年,这一运动逐渐走向高潮,包括工行、中行、交行等大型商业银行也相继发布了各自的《企业社会责任报告》。而且,银行作为重要参与者的社会责任投资基金也在国内获得零的突破。2008年3月,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推出了国内首只社会责任投资(SRI)产品——兴业社会责任投资基金,并通过建设银行、兴业银行、工商银行等八家银行及其他各大券商正式发行。兴业社会责任投资基金将集中投资于有社会责任感的上市公司。该基金除了考察传统的企业财务、业绩等指标外,还关注对企业环境保护、社会道德及公共利益等事项,以便综合、全面地考察企业。2009年5月,东亚(中国)银行也发布了《2008年度社会责任报告》,开创了在华外资银行的第一份社会责任报告发布之先河。同月,中国银行业协会发布了《2008年度中国银行业社会责任报告》,宣示了整个银行业对履行社会责任的积极态势。最为引人瞩目的是,2008年10月31日,兴业银行宣布采纳“赤道原则”,成为中国首家采纳“赤道原则”的金融机构。这代表着中国银行业践行社会责任方面,尤其是在发展“绿色银行”领域实现了一项重大突破,有力支持了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环境保护部共同倡导的“绿色信贷政策”,是国内银行业践行社会责任中的一个标志性事件。二、商业银行社会责任运动兴起的原因分析(一)法律视角下商业银行社会责任运动兴起的国际背景20世纪70年代席卷资本主义世界的“滞涨”危机,宣告了凯恩斯主义的破产,并把“新自由主义”推上舞台。自此,国家权力不断从市场与社会中收缩,资本的权利实现史无前例的恶性膨胀。在立法方面,各国与国际社会陷入一场赋予资本权利的“自由化”为中心的造法运动,“放松管制”成为国内与国际经济立法的重点。这些立法所强调的内容几乎都是在尽可能与尽量多的取消对投资者、服务商与商品的限制与管制措施,最大限度地赋予资本广泛的权利,从而达到有助于它们攫取最大化利润之目标。在这种全球投资和贸易自由化背景下产生的包括单边、双边、区域及多边等层次的贸易、投资自由化立法、条约或国际文件,打上了强烈的维护公司利益的烙印。[2]然而,法律在扩大投资者权利的同时可能就是缩小一般民众的权利范围,从而造成市场主体之间权利与义务的严重失衡。例如,立法对包括商业银行在内的公司社会责任问题的关注严重不足。“为了可持续发展目标而设置公司社会责任方面的国际立法的进展缓慢,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欠发达国家,都没有努力推动这个议题。”[3]正如一位西方学者对这场自由化立法的实质作出的入木三分的总结:“为了吸引投资者及资本,世界各国展开一场围绕低税率、消减社会福利和简化经济管理的无情竞争,这场竞争只对资本的拥有者有利,根本说不上全球民众富裕的源泉……人类尊严生存的权利、社会保障权利和一个完好无损的环境权利成为自由主义祭坛上的牺牲品。”[4](P43-44)这种立法失衡最终导致全球性的经济效益与社会问题的激烈冲突,全球化与反全球化运动激烈对抗,要求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呼声日益高涨。在这种背景下,商业银行践行社会责任的问题引起了全球民众的高度关注,这也使得在国内与国际层面构建包括商业银行在内的公司社会责任制度体系具有了可能性。在世界银行与国际金融公司主导下陆续推出的“赤道原则”与“社会和环境可持续性政策和绩效标准”等正是迎合这种潮流的产物。(二)商业银行社会责任运动兴起的法理基础从法理的角度看,包括法律经济学、“个人利益”到“社会利益”观念的变迁、所有权社会化思潮、经济法权利论等,都为商业银行践行社会责任的问题提供了强有力的理论支持。法律经济分析表明,商业银行的经营活动可能会带来一些“经济负外部性”的问题,包括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文化入侵、劳动者与消费者的权益保护不足等等。而商业银行的趋利本性决定它们总是想方设法逃避弥补“经济负外部性”的责任,从而使负外部性的弥补成本“社会化”,让社会机制处于无效率的状态。这时,需要法律机制来纠正这种矛盾,用法律干预的方式使得商业银行的“经济负外部性”所造成的社会成本“内部化”,从而最有效地节约社会成本。在传统上,私法坚持个人本位,注重保护个人利益,公法注重保护国家利益,它们对于与人们生活密切相关的社会利益持着“消极不作为”之态度,这与高度一体化的现代风险社会并不相容。这时,作为解决这一问题的社会责任立法,以主动作为、积极追求的姿态,以供给具体制度之方式,来维护与实现“社会利益”。[5](P20)至此,我们可以看出,在“个人利益”的观念下,商业银行完全可以只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而不用考虑其他问题。但在社会利益的观念下,商业银行在赚取利润之余还必须考虑法律责任、道义责任等,为社会的协调发展做出自身的贡献。(三)商业银行社会责任兴起的政策诱因商业银行践行企业社会责任政策诱因来自它们所面临的内外双重压力。从内部来看,面对反全球化的趋势,银行高层逐渐认识到,践行社会责任对于企业形象的打造与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必须高度重视环境与社会风险,并以此降低金融风险。由此,他们逐渐将银行践行社会责任融入公司治理结构以及发展战略乃至经营环节。从外部来说,压力主要来自于利益相关者、政府部门、多边金融组织、社会责任融资基金以及NGOs等,它们认为商业银行在向重大项目提供资金时必须有责任评估、监督其对环境和社会可能产生的影响。至此,我们可以看到,银行践行社会责任的政策诱因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对单个的银行来说,践行社会责任有利于获取或维持好的声誉,保护市场份额,也有利于良好的公司治理和对金融风险科学、准确的评估,同时也能减少项目的政治风险;对于整个社会来说,可以使环境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战略落到实处(注释3:详见《赤道原则》,http://,2009-09-16。)。当然,从根本上说,银行践行社会责任的政策诱因源于环境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国内外大气候。在国内,商业银行社会责任运动的兴起也跟近年执政党与政府提出的建设“和谐社会”之战略紧密相关。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历经了三十年的高速发展,也积蓄了诸如环境恶化、生态危机、贫富分化、劳工权益受到严重侵害等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健康发展的问题,危及着中国的可持续发展。在此背景下,执政党和政府提出了创建“和谐社会”之战略。无疑,和谐社会的构建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各种社会关系的协调与市场主体社会责任的践行。而商业银行作为一个经营货币、进行社会资源再分配的特殊企业,既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和枢纽,又是社会资源再分配的重要杠杆。这种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商业银行应注重增强其自身的社会责任意识,并充分利用其处于社会资金供应者的优势,承担起对其他社会组织践行社会责任问题上进行引导、鼓励、约束的特殊功能,促进企业承担社会责任风气的形成。无疑,通过发挥金融在和谐社会建设中的核心作用,可以使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人等达到真正的和谐,从而为和谐社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