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附件一水路运输易流态化矿产品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修订原交通部《海运精选矿粉及含水矿产品安全管理暂行规定》((88)交海字275号))第一条(法律依据)为加强水路运输易流态化矿产品安全管理,保障运输安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范围内船舶、港口以及其他有关单位从事易流态化矿产品运输、装卸和储存等活动。中国籍船舶从事易流态化矿产品国际运输适用本规定。第三条(主管机关)交通运输部主管水路运输易流态化矿产品安全管理工作。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其管辖区域内易流态化矿产品船舶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术语定义)本规定有关术语定义如下:易流态化矿产品,是指本身含有部分细颗粒和一定量水分,而当含水量超过适运水分极限时因水分渗出和表层细颗粒下沉容易形成自由液面的固体散货,包括精选矿粉、陶土和其他具有类似物理性质的货物。2适运水分极限,是指易流态化矿产品安全运输公认的最大含水量,通常按其流动水分点的90%确定。流动水分点是指易流态化货物发生流动时的含水量。第五条(目录管理)水路运输易流态化矿产品实行目录管理。水路运输易流态化矿产品目录附后(见附件1)。第六条(限制条件)凡使用普通货船载运易流态化矿产品,其含水量不得超过适运水分极限。第七条(载运要求)普通货船载运易流态化矿产品应符合下列要求:(一)载运积载因数在0.56m3/t以下的高密度固体散货,应在各舱及同一舱内均匀分布,避免重量过分集中于局部,以防止船舶结构变形而影响船舶强度。(二)控制载货量,保留有足够量的干舷,以保证航行安全。各货舱最大载货量为0.9×L×B×D(吨)。其中:L:货舱长度(米),B:货舱平均宽度(米),D:夏季吃水(米)。(三)货舱装载货物的高度(自舱底到货物表面)不超过1.1×D×积载因数(0.56m3/t)(米)。第八条(托运人职责)托运人应当在货物交付船舶运输前6个月内,委托有资质的并经交通运输部备案的检测机构进行易流态化矿产品适运水分极限、粒径分布、积载因数检测并出具货物适运水分极3限检测报告。该检测报告有效期6个月。检测机构可自行取样、制样或委托经交通运输部备案的理货机构取样、制样。托运人应当在货物装船前7日内,委托经交通运输部备案的检测机构对易流态化矿产品含水量检测并出具货物含水量检测报告。该检测报告有效期7日。易流态化矿产品取样、制样、送检应当委托经交通运输部备案的理货机构进行。为保证送检货样检测结论与货物装船实际状态相一致,托运人还应当委托经交通运输部备案的理货机构对易流态化矿产品装船过程实施现场监装,汇总检测结果并于装船完毕后出具已装船货物含水量汇总报告。检测机构、理货机构备案管理以及易流态化矿产品取样、检测和监装等作业程序及要求附后(见附件2)。若取样后至装船期间出现可能改变货物含水量的降水等情况,应按本条第二款重新取样检测。对于水水中转直装情况,应由交通运输部备案的检测机构和理货机构对原船易流态化矿产品形态进行检查和监测。如无变化,经内贸承运方共同确认后装船。如有变化,应按本条第二款执行。第九条(港方职责)港口经营人应当在装船前对托运人或其代理人提供的相关单证进行审核。第十条(港方职责)露天堆存易流态化矿产品,堆场应具备良好的排水功能,露天堆放应当根据气候情况加以苫盖。装船过程遇降水天气应当停止装船作业并关闭舱盖。4第十一条(船方职责)装船前,船方应计算船舶稳性,保证船舶在恶劣海况中航行时具有良好的稳性。第十二条(船方职责)船舶或其代理人应当向港口经营人预报和确报船舶到港日期,提供船舶规范以及易流态化矿产品配载、积载等有关资料。第十三条(船方职责)在船舶装运易流态化矿产品前12小时,船舶或其代理人应审核托运人或其代理人提交的相关单证和资料,确认货物适运。并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备,同时通知港口经营人。第十四条(船方职责)装船前,船方应用简易方法(见附件3)检验易流态化矿产品含水量是否符合运输要求,如发现货物含水量不符合要求,应要求托运方对货物的含水量进行重新检测。如托运方提供的货物适运水分极限大于10%,可不再用简易方法进行检测。第十五条(船方职责)船方在易流态化矿产品作业前,应对照《散货船装卸船/岸安全检查项目表》(见附件4)进行安全检查,并与港方共同确认。第十六条(船方职责)装船前,船方应对货舱内污水井、管系等做好清洁保护工作,以防堵塞或受损,并进行污水测量及抽水试验,以保证其畅通。第十七条(港方职责)港口经营人应根据船方提供的配载、积载图及要求装载。船舶装载完毕后应当符合安全航行要求。5第十八条(船港共同职责)为防止或减少货物在运输中的横向移动,可将部分易流态化矿产品装袋,用以设置中纵向阻隔。第十九条(船方职责)在装船作业过程中,船方应对易流态化矿产品的货物形态加强观测,如有问题,船长有权提出拒装或要求重新检测。装船过程中,船方应派专人或委托经交通运输部备案的理货机构落实船舶装载和积载要求。第二十条(船方职责)为防止船舶超载,确保运输安全,在装船作业完毕时,船方应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经交通运输部备案的理货机构所出具的船舶水尺计量报告。第二十一条(船港共同职责)装船过程中,应注意均衡装载,以保持船舶处于正浮状态。在任何情况下,船舶横倾角不得超过3度。第二十二条(监管部门职责)船舶装船过程中,海事管理机构应派人或委托经交通运输部备案的理货机构抽查货物含水量、货物装载和积载等是否符合规定要求。第二十三条(船港共同职责)对静止角小于35°干燥精选矿粉,应当严格按照积载要求装舱积载。第二十四条(船方职责)航行途中,船方应注意气象、海况的变化,观察货物是否发生流态化的情况,确保船舶符合稳性要求。第二十五条(船方职责)船方应当根据装运易流态化矿产品的要求,制定操作规程及应急预案,完善处置措施。第二十六条(船方职责)在航行过程中,船方应派人每4小时巡查一次货舱,并作好相关记录。在巡查过程中如发现水分游离、6货物流动或船舶发生倾斜等情况,应采取排水等应急措施,并向距离最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为改变或消除船舶倾斜所采取的调整压舱水、燃油等措施,应经过严格评估并确认不会恶化或存在向另一舷倾斜的危险。第二十七条(船方职责)船舶在航行途中发生倾斜现象,船长应立即报告船公司,同时尽快查明原因,并根据现场情况和船公司指示采取有效措施以防止倾斜进一步加剧,也可将船舶行驶至附近港口或锚地处理,恢复正浮。第二十八条(船舶经营人职责)船舶经营人或管理人应对船员加强有关专业培训,使其熟悉易流态化矿产品的特性、操作规程及应急预案。第二十九条(争议处理)如船、港双方发生争议,按《水路货物运输规则》有关规定处理。第三十条(条款解释)本规定由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其他事项)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海运精选矿粉及含水矿产品安全管理暂行规定((88)交海字275号)以及与之相关的其他规定同时废止。7附件1:水路运输易流态化矿产品目录(本目录除个别产品外,均为国际海事组织2008年通过的《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IMSBC规则)中标记为A类的易流态化固体散货。)序号中文名英文名1闪锌矿(硫化锌)Blende(Zincsulphide)2煅烧黄铁矿CalcinedPyrites3沉积铜CementCopper4黄铜矿Chalcopyrite5煤Coal6煤泥CoalSlurry7焦炭渣CokeBreeze8铜精矿CopperConcentrate9铜镍矿CopperNickel10铜矿石精矿CopperOreConcentrate11铜泥CopperPrecipitate12陶土Argil13荧石Fluorspar14钛铁矿粘土IlmeniteClay815钛铁矿砂IlmeniteSand16铁精矿IronConcentrate17铁精矿(球团料)IronConcentrate(PelletFeed)18铁精矿(烧结料)IronConcentrate(SinterFeed)19铁矿石(精矿、球团料、烧结料)IronOre(Concentrate,PelletFeed,SinterFeed)20铅锌煅砂(混合)LeadandZincCalcines(Mixed)21铅锌中矿LeadandZincMiddlings22铅精矿LeadConcentrate23铅矿砂精矿LeadOreConcentrate24铅矿渣LeadOreResidue25银铅精矿LeadSilverConcentrate26银铅矿石LeadSilverOre27硫化铅LeadSulphide28硫化铅(方铅矿)LeadSulphide(Galena)29锰精矿ManganeseConcentrate30金属硫化精矿MetalSulphideConcentrate31精矿MineralConcentrates32霞石正长岩(矿物)NefelineSyenite(Mineral)933镍精矿NickelConcentrate34镍矿石精矿NickelOreConcentrate35泥煤苔PeatMoss36五水合物原矿PentahydrateCrude37黄铁矿,经过煅烧Pyrites,Calcined38黄铁矿Pyrites39黄铁矿(含铜、细粒、浮选或硫)Pyrites(Cupreous,Fine,FlotationorSulphur)40黄铁矿粉PyriticAsh41黄铁矿粉(铁)PyriticAshes(Iron)42黄铁矿渣PyriticCinders43银铅精矿SilverLeadConcentrateASeeMineralConcentratesSchedule44银铅矿精矿SilverLeadOreConcentrate45烧结矿Sinter(Mixed)46斯利格(铁矿砂)Slig(IronOre)47锌铅煅砂(混合)ZincandLeadCalcined(Mixed)48锌精矿ZincConcentrate49锌矿、煅烧的ZincOre,Burnt50锌矿、菱锌矿ZincOre,Calamine51锌矿、精矿ZincOre,Concentrates1052锌矿、原矿ZincOre,Crude53锌烧结矿ZincSinter54锌淤渣ZincSludge55硫化锌ZincSulphide56硫化锌(闪锌矿)ZincSulphide(Blende)11附件2:检测机构、理货机构备案管理以及易流态化矿产品取样、检测和监装等作业的程序及要求一、检测机构、理货机构备案管理的程序及要求为规范易流态化矿产品的检测工作秩序,确保工作质量,对从事易流态化矿产品检测和监装工作的检测机构和理货机构实行备案登记制度。备案登记方法如下:(一)备案受理机构交通运输部水运局。(二)备案办理程序申请人提交《水路运输易流态化矿产品检测和理货监装单位资格申报备案材料》(见附表1)和《水路运输易流态化矿产品检测和理货监装申报表》(见附表2)→受理机构审查填报内容→进行核查→核查结果告知申请人→公布备案结果。(三)申请条件1、基本条件(1)具有相应的货物检测或理货监装资质;(2)有固定的办公场所。2、人员及装备条件(1)有从事货物检测或理货监装的技术人员;(2)拥有较先进的技术装备和开展相应业务的专业技术手段。3、制度条件(1)有完善的组织机构和健全的管理制度;12(2)有严格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制度。(四)申请申请人将附表1、2等申请材料填写完毕后,向备案受理机构提交。(五)核查在收到申请后10日内,由受理机构组织对申请单位进行核查,重点核查技术力量、技术装备和办公场地等从业能力,对不规范或未达相关要求的,将提出整改意见或重新安排复查。(六)公布核查工作结束后10日内,受理机构确定合格从业单位,在交通运输部网站公布备案单位名单。(七)监督检查交通运输部水运局或其委托单位负责对货物检测和理货监装单位进行监督管理。二、易流态化矿产品取样、检测和监装等作业的程序及要求(一)易流态化矿产品取样作业程序及要求1.参考标准GB/T10322.1-2000;《IMSB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