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国际货物运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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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运输法第一节: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一、提单二、租船合同第二节:多式联运第三节:船舶碰撞的法律制度第四节:海难救助法律制度第五节:共同海损的法律制度第一节: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承担由海上将货物从一国港口运往另一国港口订立的合同。——班轮运输和租船运输一、提单(一)含义:——是一种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凭以交付货物的单据。(二)性质和作用:1、提单是运输合同的证明2、是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3、是物权凭证(三)、提单的种类1、按货物是否装船——已装船提单收货待运运提单2、按对货物外表有无不良批注——清洁提单不清洁提单3、按提单收货人抬头划分——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指示提单4、按运输方式——直达提单转船提单联运提单多式联运提单5、按运费支付的方式——运费预付提单运费到付提单6、特殊方式————预借提单(AdvancedB/L)货物尚未全部装船,或者货物虽然已经由承运人接管,但尚未装船的情况下签发的提单。托运人为了满足信用证装船日期的要求,取得合格的单据而要求承运人签发的提单。——倒签提单(antedatedB/L)是指货物装船后签发的,但提单的签发日期早于货物实际装船的日期的提单。一般是当货物装船的日期晚于信用证规定的日期,而托运人为了能够顺利结汇而要求承运人签发此种提单这两种提单构成承运人与托运人的合谋欺诈。(四)承运人和托运人的权利和义务1、承运人的责任:1)适航——开航前和开航时适航船员的配备、船舶装备供应适当船舶要适合货物的安全运送和保管2)适当和谨慎地装载、搬运、配载、运送、保管、照料和卸载货物。3)不得绕航按照约定的或习惯的航线或地理上的航线将货物运往卸货港。2、托运人的责任保证义务保证货物在装船的时候所提供的品名、标志、包装、数量、或体积的正确性;并赔偿由于包装不良或违反保证给承运人带来的损失;提交单据办理的各种手续的单据,并赔偿由于交证不完整所给承运人带来的损失通知义务托运危险物品的时候要告知承运人,并作妥善的包装和标签(五)、关于提单运输的三个国际公约1、《海牙规则》(《1924年统一提单的国际公约》)1)承运人的最低限度义务2)承运人的责任限制:3)承运人的免责规定——实行不完全过失责任制4)承运人的货物责任期间:5)索赔与诉讼时效:2、《维斯比规则》(《修改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的议订书》)海牙公约--承运人的大量免责条款和对货损的赔偿额限制的规定,不利于维护货方的利益。*主要的修改:1)提高了承运人对货物损害的赔偿额。2)增加了集装箱条款3)扩大了责任主体。——扩大了责任限制人的主体——雇佣人员或者代理人——抗辩理由适用于任何诉讼,不论该诉讼时以合同为依据还是以侵权行为为依据。4、扩大了规则适用范围:两个国家港口之间有关货物运输的每一份提单1)提单由一个缔约国签发2)货物在一个缔约国启运3)合同或提单受《海牙规则》的约束5、明确了提单的最终效力:--提单转让给善意第三人的时候,该提单就是最终的证据,6、诉讼时效的延长:3、《汉堡规则》(HamburgRules)《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主要内容:1)适用范围:——两个国家之间的所有海上运输,只要:A、装货港位于一个缔约国B、预定卸货港或者实际卸货港位于一个缔约国C、提单在一个缔约国签发D、合同或者提单规定使用一个缔约国的法律(2)增加实际承运人的的概念——接受承运人的委托执行货物运输或实际运输的人。(3)货物——包括了仓面物和活动物的规定(4)关于清洁提单的规定——提单上作出明确保留(5)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从“钩至钩”或者“舷至舷”扩展到“港到港”(6)承运人赔偿责任基础——推定过失与举证责任相结合的推定完全过失责任原则(7)提高了赔偿金额——相对于海牙规则提高了4倍,相对于《维》也提高了25%(8)、增加了对延迟交货的赔偿规定——相当于延迟交货应付运费的2.5倍为限,但不得超过应付运费的总额(9)、保函的效力——保函合法化,但只在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有效(10)、索赔与诉讼时效——由1年延长至2年,同时在时效期限内可以声明延长时效(11)、管辖权的规定(12)、三个公约的关系——在加入《汉堡规则》时必须声明退出《海牙规则》和《维斯比规则》二、租船合同——租船运输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按一定的条件将船舶全部或者部分出租给承运人进行货物运输的合同。(一)航次租船合同——为完成特定航次运输,由船舶的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船舶或船舶的部分舱位装运约定的货物,从一港运至另一港,由承租人支付约定的运费的合同。特点:1、承租人可以租用船舶的全部或部分2、出租人负责船舶的营运,承担风险和费用。3、出租人负责货物的安全运送4、合同中有装卸时间条款,滞期费和速潜费权利和义务:1、出租人责任——与提单运输中的承运人的责任相同在规定的卸货港卸货2、承租人责任——提供约定的货物可将租用的船舶转租给第三人在出租人违约的情况下,有解约权3、提单的效力——出租人应该向承租人签发提单如存在租船合同时,根据提单所承担的义务超过合同义务时,对其损失应予以赔偿。(二)、定期租船合同——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约定的由出租人配备船员的船舶,由承租人在约定的时间内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并支付租金的合同。特点:1、出租人负责船舶的航行、管理、船长和船员的配备,并承担相关风险及费用2、承租人负责船舶的调度和营运,并承担相关的风险和费用3、承租人按照租用船舶的时间计算和支付租金4、合同中订有停租条款,和租金支付与撤船条款权利义务关系:1、出租人保证条款船舶适航在约定的时间内交付船舶2、承租人的责任保证船舶在约定的航区内的安全港口或地点之间从事约定的海上运输。用于约定的合同货物承租人可将租用的船舶转租海难救助的收益分享权按约定支付租金还船,使船舶处于良好的状态第二节:国际多式联运一、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的法律问题——以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将货物从一国接管货物的地点运至另一国境内指定交付货物的地点。1、货物风险划分2、法律适用3、运输单据的性质4、承运人和货主的关系二、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一)、多式联运单据——证明多式联运合同及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货物并按合同条款提交货物的证据。(二)、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1、责任期间2、责任原则:(1)、推定过失责任制(2)、网状责任制(3)、责任人的范围(4)、最高赔偿限额(三)、发货人的赔偿责任1、保证责任2、疏忽行为所造成的损失3、危险的特殊规则(四)、索赔与诉讼第三节:船舶碰撞的法律制度一、概念:——是指船舶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发生接触造成损害的事故。发生在两艘或两艘以上的船舶之间船舶之间必须有接触必须造成了损害以侵权行为为限二、责任原则:——过失责任原则1、因不可抗力或者不能归责任何一方的原因2、由于单独一方过错造成的损失3、双方互有过失三、赔偿原则与范围:1、原则:恢复原状原则直接损失全部赔偿原则受损方尽力减少损失原则2、范围:船舶本身的损害船上所载的货物其他财产第三人的财产损害船上旅客、船员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第四节:海难救助的法律制度一、概述——是指救助方在海上或者相关水域,对被救助方遇险的船舶和其财产进行的使其脱离危险的行为二、海难救助的法律关系1、海难救助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在特定水域遭遇风险的船舶、船载货物,其他有形财产以及有风险的运费2、海难救助法律关系的主体3、救助作业的自愿性4、当救助有效果时,应当支付救助报酬三、海难救助的报酬原则——“无效果无报酬”原则如果救助没有任何效果,救助人不能请求支付报酬,财产如获救,救助报酬一般以获救财产估价为限。例外规定:——对构成了环境污染的损害危险的船舶或者船上货物进行救助时有权从被救助船舶所有人处获得款项。1、无效果时如果根据标准所得的救助费少于支付的费用,特别补偿相当于其救助费用。2、取得了效果,防止了污可以增加到救助费用的130%。特别情况下,法院仲裁员可以进一步增加特别补偿,但是不得超过救助费用的200%。第五节:共同海损的法律制度一、单独海损单独海损——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不可抗力所直接造成的船舶或货物的损害条件:(1)必须是意外的、偶然的、由承保风险直接导致的保险标的的本身的受损(2)船方、货方或其他利益方单方面所遭受的损失(3)保险标的本身的损失而不包括由此而产生的费用的损失二共同海损1、共同海损——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或其他财产遭遇了共同的危险,为了共同的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的牺牲,支付的特殊的费用,并且由受益方按比例分摊的法律制度2、条件:(1)真实存在的危及船舶和货物共同安全的风险(2)为解除危险人为地、有意地采取的合理的损失(3)特殊性质的牺牲,额外支付的费用(4)损失是共同海损的措施直接合理的结果(5)共同海损的措施最终是有效果的3、共同海损的损失构成(1)共同海损的牺牲——所直接造成的船舶或货物或其他财产的损害。船舶的牺牲、货物的牺牲、运费的牺牲(2)共同海损的费用——避难港的费用、救助费用修理的费用、代替费用案情介绍我国A公司与某国B公司于1995年10月20日签定购买52500吨化肥的CFR合同。A公司开出信用证规定,装船期限为1996年1月1日至10日,由于B公司租来运货的“雄师”号在开往某外国港口途中遇到飓风,结果装货至1996年1月20日才完成。承运人在取得了B公司出具的保函的情况下签发了与信用证条款一致的提单。“雄师”号于1月21日驶离装运港。A公司为这一批货物投保了水渍险。1996年1月30日“雄师”号途经达达尼尔海峡时起火,造成部分化肥烧毁。船长在命令救火的过程中又造成部分化肥湿毁。由于船在装货港口的延迟,使该船在到达目的地时赶上了化肥价格的下跌,A公司在出售余下的化肥使价格不得不大幅度下降,给A公司造成很大的损失。1、什么叫做“共同海损”,有哪些要件?2、途中烧毁的化肥损失属于什么损失,应由谁来承担责任?为什么?3、途中湿毁的化肥损失属于什么损失,应由谁来承担责任?为什么?4、A公司是否向承运人追偿由于化肥价格下跌造成的损失?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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