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江山市小型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程序暂行规定(意见稿)第一章适用程序第一条本程序适用于乡镇、街道组织的单项工程估算(概算、预算)造价在50万元(不含50万元)以下,本级确定最低限额以上,使用下列资金的房屋建筑、市政(集镇)基础设施、交通、水利、能源等各类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一)符合《江山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办法》(江政发〔2009〕23号)第二条资金来源规定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工程建设项目;(二)社区居委会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全资或控股企业组织实施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工程建设项目;第二条进行招标的项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招标人(业主)已经明确;(二)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三)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四)有相应的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五)有招标所需要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第三条小型建设工程招标一般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本级领导班子集体审定,可以实行邀请招标或直接发包:(一)涉及河道清理、公路塌方滑坡等抢险救灾项目;(二)防范、消除突发事件建设项目;(三)向上争取资金,上级要求完成时间特别紧迫的项目(招标方式征得上级同意);(四)涉及民生的房屋、集镇建设、水利、交通、能源应急及特殊小型建设工程项目;(五)特殊时期内,涉及市重点企业生产的基础工程项目;(六)党委、政府根据社会公益事业发展等需要决定的,且须在尽短时间内建成交付使用的项目。第四条小型建设工程招标标底一般应采用明标底,一个工程招标项目只能编制一个标底,一个标段只能有一个标底,作为投标有效报价的最高限价。小型建设工程招标标底,原则上以核准的工程概算扣适当下浮额确定,下浮率参照《江山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江建设[2008]73号)执行。招标人没有编制的工程预算能力的,应当委托中介机构编制。第五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面向本市企业招标,交通、水利、能源等工程可面向衢州市范围或浙江省范围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应当是法人或其他组织。一个施工企业只能参加一个项目的投标。一个项目划分成多个标段的,经市行政部门同意,一个企业可以派出多个项目组参加不同标段的投标,但已经中一个标段的,不再参与其余标段竞争。第六条招标投标监督主要是业务监督,执行法规、政策监督,招标投标纪律监督和廉洁办事监督,目的是实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其监督职能一般由本级纪委负责,或者根据班子分工由分管领导、专(兼)职监督员实施监督。第二章招标程序2第六条招标人应当根据小型建设工程的性质,特点和要求编制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没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应当委托中介机构编制。第八条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一个工作日前,向乡镇、街道招标投标中心办理招标申请,并根据招标项目的需要报送下列材料:(一)项目建设方案(或初步设计)、核准文件、村民代表决议;(二)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投标邀请书;(三)建设资金落实材料;(四)业务主管部门和出资人要求的其他材料。乡镇、街道招标投标中心应审核小型建设工程的招标申请并签署意见。发现招标人提供材料不符合规定的或者不具备招标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通知招标人改正。第九条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按照《江山市小型项目招标公告发布办法》实施。招标人接受投标报名时间不少于二个工作日。报名截止不足3家报名的,经本级批准,并发布延期招标(报名)公告,可以延期二个以上工作日接受报名。经延期仍不足三家报名的,经原核准部门批准,可以不再进行招标。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力式的,应当向三个(含)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第十条乡镇、街道招标投标中心应协助招标人做好投标报名登记、资格(质)审查、确定入围单位和发出招标文件工作。资格预查结果应当书面通知所有投标报名人签收。经资格预查合格的投标报名人方可获取招标文件和相关的技术资料。鼓励采用资格后审方式,实行资格后审的,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资格审查工作,资格后审不合格的,不得进入开标程序。资格后审结果可采用开标会议上宣布方式通知所有投标人。第十一条需要踏勘现场或答疑的,由招标人组织所有合格投标人踏勘现场及召开答疑会,会议内容以书面形式向所有投标人发放,同时送乡镇招标投标中心备案。投标人自行踏勘现场或者招标人同个别投标人踏勘现场的情况不予认可。第十二条招标人可以酌情收取招标文件的工本费。设计文件、图纸,招标人可以酌情收取押金,开标后将设计文件、图纸退还的,招标人应当退还押金。但设计文件、图纸丢失、严重损坏,不能再次使用的,押金不予退还。第十三条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人不得擅自变更其内容或者增加附加条件。确需变更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日期三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并同时报乡镇、街道招投标中心备案。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一般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第十四条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向招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金额一般不得超过招标标底的2%。招标人应对投标保证金实行专帐管理,不得挪作他用。招标人应当尽早退还投标保证金。3第十五条项目特别简单,技术要求低、无安全责任的招标项目,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需要不要求投标人提交技术标书。但中标候选人事后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技术文件。第三章投标程序第十六第投标人要及时浏览《江山市招投标信息网》获取招标信息,愿意参与投标竞争的,报名时必须按照招标公告要求提供相关资料。资料不符合要求的,招标人应当拒绝报名。未在《江山市招投标信息网》发布招标公告的,投标人可以向招标人质询,也可以向市招管办查询或举报。投标人对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取得资料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逾期提出的,招标人和行政部门不予受理。第十七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并对投标文件的真实性负责。一个招标项目或者一个标段只能有一个投标报价和技术标书,出现二个及多个商务报价或技术标书,未注明那个有效的,作废标处理。投标人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指定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及时签收,标明签收时间,妥善保存投标文件。投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委派人员出席开标会。未按招标标文件要求委派人员出席开标会的,视为放弃投标。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启投标文件。在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第四章开标程序第十八条开标由招标人或委托招投标中心工作人员、代理机构主持,并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在招标文件中确定。开标地点确需临时变动的,招标人应当在原确定的地点贴出通知,并派出人员指引投标人到新确定的地点投标。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到原确定的开标地点提交投标文件的为投标时间有效。鼓励招标人聘请公证机关对招标投标过程进行公证。第十九条开标会一般程序是:(一)检查、签收投标文件;(二)相关领导、监督人员、工作人员签到;(三)主持人宣布会议纪律;(四)开标:(五)评标;(六)决标:(七)宣布中标候选人,公布的质询、投诉受理单位、电话。第五章评标、决标程序第二十条评标委员会一般由招标人代表和乡镇、街道组建的评标组织中随机抽取组成,成员为三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商务)评委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需要到市专家库抽取评委的,需提前一日与市招管办联系。市评标专家库专家评委实行有偿评标,招标人需按规定支付评标费用。4乡镇、街道组建的评标组织成员参加评标的,可以获得报酬,但标准不得高于市招管办制定的标准。招标人选派的代表参与评标的,与专业评标成员享有同样的权利与义务。与投标人有经济、专业职称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已经抽取的,应当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第二十一条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负责。开标、评标中遇到的问题由评标委员会集体作出决定。评委意见不一致时,可以保留个人意见(在评标决定中注明个人意见),并按照多数评委意见作出决定。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详细记录加分、扣分等情况,并对评审结果签字确认。评标委员会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评标活动实行封闭式管理,在中标结果公布前,除询标外,禁止评标委员会成员及招标人的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私自接触投标人。评标完成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从优推荐一至三名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经评审,评标委员会认为所有投标人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的或者有效标少于三人个,明显缺乏竞争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规定重新招标。第二十二条中标公示及确定中标人。招标人应对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一至三名中标候选人进行中标公示。中标公示应在《江山市招投标信息网》发布,并根据需要在本级网站、政务、项目所在地村务公开栏同时进行发布。不同途径发布的中标公示内容必须一致,中标公示时间不少于二个工作日。中标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但招标人认为排序第二、第三候选人的商务报价不能接受的除外。中标通知书由招标人报乡镇、街道招投标中心核准后,由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并由招标人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第六章签订合同程序第二十三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二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中标价为合同价。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另行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订立书面合同后七日内,招标人应当将小型建设工程的发包合同报乡镇、街道招投标中心备案。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时向招标人提交由银行、保险公司或者担保公司提供的履约担保及其他合法方式担保。担保金额一般不超过中标价的10%。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不得将中标工程肢解后分项转让。5中标人项目经理因病、因事不能到场管理的,经招标人同意,并报行政部门审定后可以更换,但更换后的项目经理资质不得低于原项目经理资质。已更换的项目经理在该工程完工前未经行政部门批准的,不得参与其它项目投标。第二十四条投标保证金处置。未中标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应当在确定中标候选人后尽快退还。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保证金可以折算成履约保证金,但多余部分应当退还,不足部分应当交足。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中标后拒绝与招标人签订合同、中标后未提交履约担保的,放弃中标资格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投标或者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对超过部分可以要求赔偿。招标人在招标文件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中止招标,确定中标人后拒绝与其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造成其它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七章其它程序第二十五条资料归档。招标人、乡镇、街道招投标中心应收集相关资料,实行“一项目一档案”方式做好档案管理工作。招标投标档案内容一般包括:(1)招标申请表,工程项目建设方案(或初步设计)及概算核准文件;(2)建设资金落实证明;(3)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清书;(4)投标报名登记表;(5)资格预审(审查)登记表;(6)招标文件(含预算书、工程量清单、标底、评标标准和评标办法、下浮区间等);(7)中标人投标文件:(8)开标会签到表;(9)评标委员会名单;(10)评标记录;(11)下浮率;(12)评标报告;(13)提交和处置投标保证金凭证:(14)中标公示;(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