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江校后〔2010〕1号江汉大学关于印发参加医保学生普通门诊及医疗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各学院、各部门、各单位:《江汉大学参加医保学生普通门诊及医疗管理试行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O一O年三月三日—2—江汉大学参加医保学生普通门诊及医疗管理试行办法第一条根据《武汉地区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武政规〔2009〕10号)精神,为切实做好我校学生基本医疗保障工作,规范普通门诊就医管理和门诊医疗统筹资金管理,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已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已缴费的我校全日制在校学生。第三条参保学生每年一次缴费性缴费期限为当年的9月1日至10月25日,10月31日后入学、转学或者退学的,学校应当为其办理补充登记、缴费手续或者注销登记。第四条大学生居民医保的保险年度为参保当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新生为参保当年注册之日起至次年的8月31日)。学生按规定缴费后,可享受大学生居民医保待遇。第五条学生自注销学籍次日起居民医保待遇自行停止。所缴居民医保费不予退还。第六条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实行普通门诊统筹和住院及门诊重症(慢性)疾统筹相结合的“双统筹”保障方式。普通门诊就医及门诊医疗费核报由校医院具体实施。住院及门诊重症(慢性)疾病统筹由武汉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校医院协助办理相关手续。—3—第七条普通门诊医疗统筹资金管理。由武汉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我校当年实际参保学生人数,从筹集资金总额中按20元/生·年的标准拨给我校财务处,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第八条学生居民医保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目录的支付范围和标准参照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九条普通门诊统筹资金与个人自费标准(一)学生在校医院就诊,普通门诊医疗费:统筹资金支付85%,个人承担15%。(二)学生经校医院批准转至校外医保定点医院就诊,统筹资金支付70%,个人承担30%。(三)学生经校医院批准或因外出实习、休学等不在学校期间到校外医保定点医院就诊,每次最高报销不超过200元,寒暑假各可报销1次,每次最高报销不超过100元,在每个医保年度普通门诊医疗费累计报销额度每人不超过1000元。第十条本校学生门诊就医定点医疗机构为校医院。(一)学生在校医院就诊,应凭身份证和《江汉大学医院门诊病历》到校医院挂号就诊;(二)挂号费:平诊每人次0.5元/科,急诊每人次1元/科;(三)急诊时间:双休日、法定节假日全天;其他时间下午4:30至次日上午8:20;(四)救护车使用费:校内10元/次、开发区内20元/次、市内30元/次;(五)医护人员出诊费:10元/次。—4—第十一条转诊(一)学生在校期间就医须先到校医院就诊,因受校医院设备和技术条件限制需转院诊治者,经接诊医生同意并办理转诊手续后,方可按指定的时间到指定的医保定点医院就诊,做指定的检查或治疗。(二)学生转诊医疗费先自行垫付,学生在校外医院就诊时,应当索取门诊诊断治疗记载详细的病历及相关治疗费用发票和医疗费用明细单;每月第一个周四下午(节假日顺延)凭转诊病历、校外医院就诊病历详细记录及相关治疗费用发票和医疗费用明细单,到校医院报销。(三)学生外出实习或参加学校组织的集体外出活动,寒暑假、休学等不在校期间患病应当在当地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费用先自行垫付,回校后凭学院证明、校外医院就诊病历详细记录及相关治疗费用发票和医疗费用明细单,到校医院报销。第十二条学生患门诊重症(慢性)疾病,由校医院持学生相关证明资料到所属社保处办理门诊重症申报手续。对符合办理条件的,根据本人意愿,为其就近指定一所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同时发放门诊重症专用病历。第十三条统筹资金不予报销的项目:(一)未按本办法办理转诊手续而擅自外出就诊的,或虽办理了转诊手续,但未按转诊医生的具体要求,擅自扩大或变更检查、治疗范围的;(二)擅自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诊所、医院就诊的,或在—5—校外医院就诊无病历或正式发票的,或自行到医药公司、药店等非医疗机构购药的;(三)学生因违法犯罪、斗殴、酗酒、自残、自杀、生育与计划生育,赴港、澳、台及国外就医的;(四)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由他方承担医疗费赔偿责任部分的,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费用。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09年9月1日起试行,对未参保的全日制大学生仍按《江汉大学学生公费医疗管理办法(修定)》执行。本办法由校医院负责解释。主题词:学生医保医疗办法通知江汉大学校长办公室2010年3月12日印发共印8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