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类涉外运输第四类涉外运输4-1-1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关于赴朝办理国际联运行包交接的通知1989年4月17日铁外函〔1989〕212号北京、沈阳铁路局:目前中朝间国际联运行李、包裹均在丹东站办理交接,由朝方派行李车接运。由于朝鲜铁路的行李车容积小,不能及时办理行包换装交接,造成在丹东积压和列车晚点开出。为了改变此一状况,经与朝方商议,拟于今年三季度开始改变目前的交接办法,我向朝方交出的国际联运行包由我行李车送至朝鲜新义州办理交接;朝方向我交人的国际联运行包仍由朝方行李车送至丹东办理交接。为此,特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我27次列车到达丹东站,将编组内的行李车办理国内的装卸行包作业后,随国际联运客车将国际联运行包运至朝鲜新义州站,由北京列车段派行李员一人出境直接与朝方办理交接同时由丹东站派行李员一人出境负责办理丹东站转运的国际联运行包与朝方办理交接。朝文翻译由我驻新义州交接所协助。办理完毕后,行李车随最近列车返回丹东站随本编组列车折返。二、朝方交入的国际联运行包,由朝铁随28次列车国际联运客车到丹东与丹东站行李房办理交接,再由28次列车行李员接运。三、北京列车段和丹东站行李员持“铁路员工证”由丹东4-1-第四类涉外运输2站开发“铁路人员出入境证明书”出国。四、办理交接的具体日期,请沈阳局与朝方确认后告北京局和有关单位。第四类涉外运输4—2—1铁道部外事司文件外联运〔1993〕92号关关于于中中国国铁铁路路对对外外服服务务公公司司开开办办国国际际铁铁路路联联运运包包裹裹运运送送代代理理业业务务的的通通知知北京、沈阳、哈尔滨、呼和浩特铁路局,中国铁路对外服务公司: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政策的实施,我国与周边国家之间的经贸活动日益扩大,除通过海、空运及铁路办理的货运外,还有大量需要紧急运送的货物。为充分利用北京一莫斯科3次、19次、北京——乌兰巴托23次国际旅客列车和北京——平壤27次、北京——乌兰巴托89次国际直通客车行李车运能,经部领导批准,同意由中国铁路对外服务公司承揽和代理国际铁路联运包裹(不属于旅客的包裹)运送业务。为此,特作如下规定: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恢复办理国际联运不属于旅客的包裹运送业务,承运范围和运送条件完全按《国际客协》、《国际客价》的有关规定办理。中国铁路对外服务公司承揽和代理包裹业务目前暂限以北京站为试点,由外服公司负责揽货并作为运输代理,代办报关、报检,按部外事司外联〔1993〕9l号文的规定向货主收取运费包括声明价格费)和代理服务手续费,严禁乱收费、乱加4-2-第四类涉外运输2价。核收的运费(包括声明价格费)由外服公司以外汇兑换券向车站支付。外服公司对此项工作要严格管理,搞好服务;要与海关、商检等有关部门和车站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在保证国际联运旅客正常行李、包裹运输的前提下,对中铁外服代理的包裹,车站要列为重点,优先运送(奖励办法比照铁劳函〔1993〕551号文件办理);以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为铁路创造良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以上,请遵照执行。一九九三年十二月十七日第四类涉外运输4—3—1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关于使用3/4次国际列车隔离车装运国际联运包裹有关问题的通知根据铁道部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一日《关于取消国际列车编组中邮政车改挂行李车和客车的通知》(铁外函〔1993〕636号),3/4次国际列车取消邮政车、改挂一辆行李车作为隔离。现将作用该车办理国际联运行包的具体条件和有关办法通知如下:一、该隔离车在北京一二连间运行,不办理国际旅客联运行李运送。二、当3/4次国际列车本编组行李车基本满载、不能满足运送需要时,可使用该隔离车办理国际旅客联运包裹。用该车装运国内包裹,比照国内旅客列车隔离车使用办法办理,报部运输局批准。三、使用该隔离车办理国际联运包裹,每次由发送单位提前提出申请,由部对外合作司同有关国家铁路商定加挂车辆换装接运的条件和办法后,通知发站承运,并抄送呼和局和二连站,同时抄部运输局、财务司。四、使用该隔离车办理国际联运包裹,每次限办理一批,按国际联运运送票据从发站直接办理至到站。联运包裹在二连站换装到外国铁路加挂的行李车上。国内段运费采用国际客价规定的费率,不论实际重量如何,一律按10吨计算;国外段运费按同有关国家铁路商定的条件办理。4-3-第四类涉外运输2以上,请遵照执行。一九九四年六月第四类涉外运输4—4—1关于转发海关总署监管司《关于我国运输工具服务人员执行调整后的〈中国籍旅客免税物品限量表〉有关问题的通知》现将海关总署监管司《关于对我国籍运输工具服务人员执行调整后的〈中国籍旅客免税物品限量表〉有关问题的通知》一九九四年十一月十七日监综〔1994〕218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二十日4—4—第四类涉外运输2海关总署司室文件监综〔1994〕218号监管司关于对我国籍运输工具服务人员执行调整后的《中国籍旅客免税物品限量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为深化海关对进出境物品管理的改革,逐步实现按值归类管理,最近我署署监〔1994〕685号通知对《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的分类表》和部分旅客行李物品《限量表》进行了统一调整。根据我国远洋运输船舶船员及列车乘务人员在外工作条件艰苦、工作时间长、短期无法返回国内的实际,考虑其特殊情况,经研究,对1995年3月31日前(含3月31日)进境的我国籍运输工具服务人员,其携带进境的自用物品及其在中远船员外汇物品服务部购买的物品,仍按原限量验放规定执行,愈期不再延长。对1995年4月1日后(含4月1日)进境的我国籍运输工具服务人员,统一按调整后的限量表执行。一九九四年十一月十七日第四类涉外运输4—5—1关于公布铁组105备忘录《卧车和座卧车为旅客服务守则的建议》的通知外联运〔1997〕53号北京、呼和浩特、乌鲁木齐铁路局:为提高国际旅客联运卧车服务水平,铁路合作组织(铁组)制订了105备忘录《卧车和座卧车为旅客服务守则的建议》。该备忘录具有建议的性质。请担当国际旅客联运卧车乘务工作的各铁路局参照本备忘录并结合实际情况,制订出本局的国际联运卧车乘务工作标准,在有关客运(列车)段施行。铁道部对外合作司1997年12月2日抄送:上海局、广州铁路(集团)公司4-5-第四类涉处运输2铁路合作组织(铁路)第二版铁组第三专门委员会会议编制并核准(1997年7月1-3月,华沙)生效日期:1997年7月3日备注:建一105备忘录1981年5月1日第一版失效建105卧车和座卧车为旅客服务守则的建议第四类涉外运输4—5—3卧车和坐卧车为旅客服务守则的建议一、对象和适用范围1.对象1.1本守则的规定包括卧车和坐卧车列车员有关为联运卧车和坐卧车旅客服务的职责,以及列车员对于铁路和卧车企业应该完成的其他职责。1.2下列所属路和企业的列车员为国际联运旅客提供服务:所属路企业名称阿铁阿铁白铁白铁保铁“尔斯弗”匈铁“乌塔舍拉托”格铁格铁哈铁哈铁中铁中铁吉铁吉铁拉铁拉铁立铁立铁摩铁摩铁蒙铁蒙铁波铁“瓦尔斯”俄铁俄铁4-5-第四类涉处运输42.适用范围2.1本守则的规定适用于铁组成员铁路卧车和坐卧车的列车员,并在上述各路线路的国际联运中使用。2.2如在参加路线路上适用和解释本守则时发生含糊不清或疑问,则适用国际客协、国际客协办事细则及国际联运车辆使用规则(车规)的规则,或铁组成员铁路间适用的其他协定,以及在适当的情况下适用该国的法律。二、总则1.列车员的制服、举止行为1.1为卧车或坐卧车旅客服务是卧车或坐卧车列车员(以下称列车员)的职责,列车员在值乘时应着规定的制服。1.2有礼貌并时刻准备提供服务是列车员的天职。1.3禁止列车员:一向旅客出售自购商品;一索取小费;一对某些旅客给予特别优待;一旅客在场时吸烟和当班时喝酒。2.熟悉规章和掌握外语2.1列车员应熟悉在履行乘务职责时所必需的现行的国际联运和国内运送规章及运价规程,此外,还应熟悉并遵守有关其乘务的法规和指示。2.2在他国铁路上,列车员应遵守该国海关、护照和货币方面的一般规定。列车员应遵守运行路的铁路行车规章和细则。2.3列车员应掌握本职范围内的中文或德文或俄文,以便能向旅客介绍有关乘坐卧车或坐卧车的事项。3.服从列车长领导和列车员在铁路管内的举止行为第四类涉外运输4—5—53.1列车长应对列车负责。列车长有权向卧车和坐卧车列车员下达指示。执行上述指示,应同列车员的工作相结合,但涉及行车安全和生态要求的情况除外。3.2在铁路区域内,仅在专门规定的地点方可横越运营线路,位于两线之间时,应特别注意车辆和列车。各国企业日常应对列车员进行关于铁路安全和举止行为以及劳动保护有关规定的教育。3.3只许由靠站台的一侧上下车。在车辆运行时,不得打开车门、跳到站台和上车,以及站在车梯和踏板上。列车员应注意使旅客也同样遵守上述要求。3.4在电力索引线路上,禁止攀登车顶和接近接触导线或绝缘子。4.列车员的乘务文件4.1列车员在履行职责时,应携带车辆所属路发给的、符合国际客协办事细则附件第8号的乘务书或铁组成员铁路间适用的其他协定规定的乘务书和带有持证人相片的身份证。4.2如列车员在履行职责期间,由于某种原因需要便乘时,发站站长应在乘务书中注明列车员便乘的原因。在这种情况下,列车员有权在该车辆行经的铁路上免费乘车,如卧车的空闲铺位时,也有权占用单独铺位,上述乘务书即作为免费乘车的根据。三、出乘前的职责1.履行职责的开始,乘务文件的领取1.1工作开始前,列车员应到本人工作单位或到各铁路指定的专门地点领取乘务文件和必要的备品。1.2列车员应从铁路主管单位或本企业领取车厢通知4-5-第四类涉处运输6单,该通知单载有卧席或坐卧席席位预留事项,以及供在车内发售的空白卧铺票。卧铺票的数量应足以供车厢往返运行使用。1.3发车前、列车员根据本企业的规定应填写乘务文件,并登记已收到的卧铺票。乘务人员的换班办法根据本企业的规定办理。2.车辆状况的检查发车前,列车员应检查车辆的卫生情况和车辆技术设备是否良好。列车员应向车站值班员或列车长报告技术设备的损坏情况,并将每一情况记入车辆故障簿内。3.车辆所需材料的供应、卧铺和坐卧席位的整备3.1卧车和坐卧车在挂入列车之前应由卧车所属路或企业供给必需的材料。这些材料一般包括有:—燃料(煤、木柴、油、煤气)—足够数量的卧具和毛巾—食品(小吃、至少三种冷饮料、茶、咖啡)—手纸、肥皂(固体和液体)—餐巾纸—药箱—吸尘器—灭火器—饮用水—消毒剂—信号旗—卧车和坐卧车的标牌(运行经路、车厢号码)列车员应采取紧急措施更换不良的材料和补足短缺的材第四类涉外运输4—5—7料。3.2接收材料、食品和饮料时,特别要遵守下列事项:—检查是否有卧具。—按照领货单领取并检查商品。不能接收质量不合要求的食品。—食品和饮料以及包装容器不得放在卧车和坐卧车的过道或通过台上,应在乘务室或专门设置的橱柜和设备中存放。—为了用外币出售商品,列车员应备有现行的货币汇率表。—根据所属路的规定,列车员应携带零钱。—列车员应备有足够份数的食品、饮料和日常生活用品价目单(用本国语文及中文或德文或俄文书写)。列车员应将这些价目单放在包房内。3.3如卧车或坐卧车夜间开始运行(从当地时间21时至次日7时),在列车送往始发站站台以前,即应按照通知单铺好卧铺或坐卧席铺位。在此之前,由始发站发出的卧车和坐卧车,经本包房所有旅客的同意,可以提前铺好铺位以便睡觉,但最晚不得迟于21时。从7时起开始整理包房供白天乘车用,个别情况不应遵守对坐卧车某些运行区段商定的例外规定(将该区段作为夜间区段)。除夜间时间或商定作为夜间的运行区段外,应将坐卧车的空闲席位作为坐席,提供给旅客。在卧车内整理包房供白天乘车用,应根据本包房所有旅客的愿望办理。4.车厢内席位占用情况的通知4.1应根据卧车或坐卧车内现有技术条件,告知旅客车厢内是否有空闲席位或全部席位已被占用。4-5-第四类涉处运输84.2列车员应根据列车长、车组长的要求,按照通知单上的资料提供卧车或坐卧车内席位占用情况。5.旅客乘车5.1列车员应站在车厢入口处。如遇下雨或下雪天,可站在车厢敞开的车门内迎接旅客。5.2列车员应当确认每一旅客在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