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出口工业产品企业分类管理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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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出口工业产品企业分类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系统对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的检验监管工作,提高检验监管有效性,根据《出口工业产品企业分类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1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江苏检验检疫系统对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的出口工业产品进行风险分级及其生产企业分类和检验监管工作。第三条江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省局)主管全省出口工业产品风险评级及其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工作,包括:(一)制定相应的规范性文件;(二)负责对分支局上报的一类和四类企业综合评定结果的审核;(三)组织实施全省工业产品的风险等级评定并建立相应档案;(四)负责发布产品的风险等级目录;(五)负责全省分类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第四条各分支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分支局)负责所辖地区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分类评定以及日常检验监管工作,包括:(一)负责辖区内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的分类评定和动态调整;(二)向省局上报一类和四类企业的综合评定结果;(三)将最终评定结果告知企业;-2-(四)根据评定的企业类别和产品风险等级实施相应的检验监管;(五)负责建立辖区内分类管理企业的档案;(六)负责保存产品风险等级采信记录;(七)负责对辖区内可能影响分类管理和产品风险评价要素的信息收集、整理和汇总及上报工作;(八)其他相关工作。第二章企业分类第五条分支局依据《江苏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分类评定细则》(附件1),对企业的生产条件、质量保证能力、产品追溯能力、诚信守法等情况实施评价。第六条各分支局应成立企业分类评定工作组,负责出口企业分类的综合评定工作。评定方法可根据企业状况采用书面审查、现场审查或两种方式的组合。审查内容包括:信息的真实性、符合性、关联性。第七条根据符合标准的程度,各评定要点的结果分为符合、不符合。原则上不使用“不适用”的评定结果,法律法规有规定、行业约定俗成或有证据证明的除外。第八条根据综合评定结果将生产企业分为一、二、三、四类四种类别。一类企业(优秀):评定结果“不符合”项不超过评定要点适用-3-项的10%,其中关键项(评定要点为*号项,下同)的不符合不超过关键项的10%,且应有2名经过检验检疫机构培训合格的质量监督员;二类企业(良好):评定结果“不符合”项不超过评定要点适用项的30%,其中关键项的不符合不超过关键项的30%,且应有1名经过检验检疫机构培训合格的质量监督员;三类企业(一般):评定结果“不符合”项不超过评定要点适用项的50%,其中关键项的不符合不超过关键项的50%;四类企业(差):评定结果“不符合”项超过评定要点适用项的50%,或者关键项的不符合超过关键项的50%。第九条分支局对企业进行分类评定时可要求企业填写《江苏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情况调查表》,必要时提供以下见证资料,分支局对其真实性、符合性、一致性进行审查,并做好相关记录:(一)企业生产情况简述,包括诚信守法情况、社会信誉度、出口情况、设计开发能力、工艺先进程度、资源利用及环保情况等;(二)质量管理文件,包括企业组织机构图、职能分配表、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清单、关键工序控制和产品质量情况等;(三)企业相关能力证明,包括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产品认证证书、质量监督员和报检员资质、以及2年内未发生属于企业责任的质量索赔或质量事故声明等;(四)由检验检疫机构或其认可机构出具的最近一次(一年内)-4-型式试验报告或安、卫、环项目检测报告;(五)其他相关资料。第十条对企业综合评定结果为一类和四类的,分支局应将综合评定结果以及相关的评定资料报送省局审核,必要时省局可对分支局的评定结果进行现场验证。第十一条分支局将最终评定结果及时告知企业。第十二条对首次出口的企业按照三类企业管理,在首次检验合格的基础上,经综合评定后可进行企业分类等级的调整。第三章产品风险分级第十三条省局按出口工业产品类别组织成立专家组,由专家组对产品进行风险等级评定。专家组实行组长负责制。专家组依据《江苏出口工业产品风险分级评定细则》(附件2),对产品进行风险等级评定,做好《江苏出口工业产品风险等级评定表》等相关记录,并交省局对应的业务主管部门存档。第十四条产品风险等级评定时应充分考虑产品特性、质量数据、敏感因子等要素,并根据评定结果将产品分为高风险、较高风险和一般风险三级。第十五条省局对专家组的评定结果进行必要评估后,发布《江苏出口工业产品风险等级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目录》中的高风险产品可结合江苏实际情况经评估后在国家质检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发布的高风险产品目录的基础上增加。省-5-局应将《目录》及时报总局备案。第十六条分支局可以根据辖区内实际情况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对《目录》内的产品风险进行调整,但调整结果不得低于省局公布的风险等级。对产品风险实施再评定的,应将最终结果报省局备案。第十七条当产品风险属性发生变化时,如遇有法律法规、强制性技术规范、标准、风险预警信息或其它影响风险评定的因素发生重大变化的,省局应及时组织专家组进行重新评估,发布调整后的《目录》,并报总局备案。第四章检验监督管理第十八条省局在制定相关的产品检验监管作业文件中,应根据《管理办法》的要求,明确特别监管、严密监管、一般监管、验证监管、信用监管五种不同检验监管方式所对应的监督检查内容和频次、抽批检验内容和频次。第十九条分支局根据确定的企业类别和产品风险等级,按省局相关的作业文件规定实施相应的检验监管。第二十条企业分类管理期限一般为三年,当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分支局应启动动态调整机制,对涉及一类和四类的调整,应将评定结果报省局审核。(一)直接降类的:1.违反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受到检验检疫机构行政-6-处罚的;2.发生重大质量问题导致国外退货或索赔,造成恶劣影响的;3.拒不履行产品质量安全职责;拒不接受监督管理,或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公务的。(二)需重新评估的:1.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存在隐患的;2.抽查检验连续出现不合格批次的;3.受到相关风险预警通报、通告或者公告的;4.因产品质量或者安全问题被国外召回、退货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确属企业责任的;5.超过一年未出口产品的;6.发生其他不诚信行为的;7.存在其他企业偏离其原类别情况的。(三)在有效期限内,企业根据其变化趋势主动要求企业类别调整的。第二十一条降类企业完成整改后可以向检验检疫机构报告,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在接到报告的20个工作日内对企业进行重新评定。企业对分类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所在地分支局或者省局提出申诉,受理机构按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二条分支局应当建立分类管理档案,档案应包括以下资料:(一)企业基本信息;-7-(二)产品风险评定信息;(三)企业分类评定信息;(四)企业的信用记录;(五)检验检疫行政许可文件;(六)日常监管记录;(七)其他相关资料。第二十三条分支局应确定分类管理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全局分类管理的组织协调、材料上报等工作,并在每年2月20日前上报辖区内上年度企业分类清单。第二十四条省局应对分支局的分类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规范未尽事宜,按《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本规范由江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苏检检[2007]473号文同时废止。附:1.江苏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分类评定细则2.江苏出口工业产品风险分级评定细则-8-附1:江苏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分类评定细则江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二○○九年八月-9-《江苏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分类评定细则》使用说明一、制定依据《江苏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分类评定细则》(以下简称《评定细则》)是依据国家质检总局《出口工业产品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及其《出口工业产品企业分类指南(试行)》和《江苏出口工业产品企业分类管理工作规范》制定的。二、适用范围本《评定细则》适用于江苏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的分类评定。三、评定方式可根据企业状况采用书面审查、现场审查或两种方式的组合。审查内容包括:信息的真实性、符合性、关联性。四、综合评定根据符合标准的程度,各评定要点的结果分为符合、不符合。原则上不使用“不适用”的评定结果,法律法规有规定、行业约定俗成或有证据证明的除外。综合评定结果判定标准如下:一类企业(优秀):评定结果“不符合”项不超过适用项的10%,其中关键项(评定要点为*号项,下同)的不符合不超过关键项的10%,且企业信用等级为A或B,同时应有2名经过检验检疫机构培训合格的质量监督员;-10-二类企业(良好):评定结果“不符合”项不超过适用项的30%,其中关键项的不符合不超过关键项的30%,且企业信用等级为C或以上等级,同时应有1名经过检验检疫机构培训合格的质量监督员;三类企业(一般):评定结果“不符合”项不超过适用项的50%,其中关键项的不符合不超过关键项的50%,且企业信用等级为D或以上等级;四类企业(差):评定结果“不符合”项超过适用项的50%,或者关键项的不符合超过关键项的50%,且企业信用等级为D或以上等级。五、记录要求1、本《评定细则》同时也可作为对出口工业产品企业实施分类评定时的记录。2、各项评定要点的评定结果在相应的“符合”、“不符合”、“不适用”栏中打“√”。3、评定结果为“不符合”的,应在“备注”栏中描述不符合事实。4、评定结果为“不适用”的,应提供相应的见证资料或在“备注”栏中进行说明。-11-评定要素序号评价要点评定内容评定结果备注符合不符合不适用一、企业信用情况1遵纪守法情况*1.1企业严格遵守检验检疫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无违法违规行为*1.2无违反其它法律法规的行为2履行承诺情况2.1主动配合检验检疫机构人员完成检验监管等工作,无影响检验检疫机构对货物实施检验的行为*2.2无采购或使用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原料、辅料、添加剂等情节严重的行为2.3无错误宣传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或散布谣言,扰乱检验检疫工作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2.4无提供虚假材料办理检验检疫相关业务及企业注册、变更、补发和注销手续的行为2.5按规定交纳检验检疫费用并参加检验检疫机构组织的业务培训和相关会议一、企业信用情况3承担社会责任情况3.1无不按规定排放、排放超标的行为或被环保部门行政处罚3.2已建立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度,未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3.3劳动保护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12-4其他社会评价情况*4.1其他政府部门或机构如工商、税务、技监、海关、监察等的信用评价未将其列为黑名单*4.2在官方机构举办的产品质量调查、企业诚信调查如3.15等活动中,未被列入类似“黑名单”的情况二、企业生产条件5生产所需硬件情况5.1厂房和仓储面积能满足所出口产品的生产需要,能有效地通风、采光、照明、防风、防雨、防潮等,环境整洁,通道畅通,安全防护措施适当*5.2生产设备的种类、规格、数量、性能、功能、精度等能满足均衡生产出口产品产量和质量的需要二、企业生产条件5生产所需硬件情况5.3工装、模具的型式、数量、功能、精度等能满足均衡生产出口产品产量和质量的需要*5.4关键工序质量控制点的设置与产品特点、工艺要求及资源配置相适宜5.5工位器具的型式、结构、数量等能满足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的需要5.6产品的周转、搬运方式能对产品实施有效防护-13-6生产设备更新情况6.1建立生产设备(包括工装模具、工位器具)的管理制度,建立设备台帐并做好设备的保养和维修等工作6.2及时更新、淘汰高能耗、高耗材、低效率、工艺落后的设备和工装模具7生产设备耗能状况7.1应建立节能减排计划并有效实施7.2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淘汰的高能耗、高耗材、低效率、工艺落后的设备三、企业检测能力8进货检验设备情况*8.1应建立进货检验管理制度,关键零、部件和原材料检验或验证的规程,制定的规程是否适宜和具有可操作性8.2应具备规程规定的检验或验证方法所需的检测设备,确保状态完好并准确使用*8.3应做好并保存进货检验或验证记录9半成品检测手段9.1应建立生产过程检验制度,并有效实施9.2配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