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城市职业学院常州办学点学生管理规章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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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城市职业学院常州办学点学生管理规章制度汇编学工处二○○九年九月2江苏城市职业学院常州办学点学生管理规章制度汇编目录1.学生行为准则2.国家助学金评定办法3.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办法4.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5.江苏城市职业学院学生助学贷款实施细则6.省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先进班集体评选办法7.学生违纪处理办法8.江苏城市职业学院常州办学点学生申诉管理规定9.学生仪容仪表管理规定10.学生宿舍管理规定11.五年制学籍管理规定12.普专学籍管理规定13.考场规则14.考试违纪处理办法3学生行为准则一、志存高远,坚定信念。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面向世界,了解国情,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努力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二、热爱祖国,服务人民。弘扬民族精神,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团结。不参与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影响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的活动。培养同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增强社会责任感,甘愿为祖国为人民奉献。三、勤奋学习,自强不息。追求真理,崇尚科学;刻苦钻研,严谨求实;积极实践,勇于创新;珍惜时间,学业有成。四、遵纪守法,弘扬正气。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正确行使权利,依法履行义务;敬廉崇洁,公道正派;敢于并善于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五、诚实守信,严于律己。履约践诺,知行统一;遵从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不作弊,不剽窃;自尊自爱,自省自律;文明使用互联网;自觉抵制黄、赌、毒等不良诱惑。六、明礼修身,团结友爱。弘扬传统美德,遵守社会公德,男女交往文明;关心集体,爱护公物,热心公益;尊敬师长,友爱同学,团结合作;仪表整洁,待人礼貌;豁达宽容,积极向上。七、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热爱劳动,珍惜他人和社会劳动成果;生活俭朴,杜绝浪费;不追求超越自身和家庭实际的物质享受。八、强健体魄,热爱生活。积极参加文体活动,提高身体素质,保持心理健康;磨砺意志,不怕挫折,提高适应能力;增强安全意识,防止意外事故;关爱自然,爱护环境,珍惜资源。4江苏城市职业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定办法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的要求,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特制订本办法。一、资助对象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为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含五年制高职四、五年级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二、资助标准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标准可由各单位按实际情况分1000、2000、3000元三档发放,但资助人数和发放金额应与下达的指标相一致。三、评选程序1.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填写申请表;2.各单位按照分配的国家助学金名额,根据申报学生的家庭经济(需要学生提供相应证明)、思想品德、学习(无不及格现象)、生活、遵守校纪校规(无违纪现象,并且未受到纪律处分)等情况组织评审,确定拟资助对象名单及资助档次;3.将拟资助对象名单通过多种方式进行公示;4.公示无异议后由各单位填报汇总表报省校学生工作处,学校上报省教育厅;5.各单位及时将助学金按月发放给学生。国家助学金的评选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认真组织评审,确保专款专用。学生要合理使用国家助学金,要正确面对困难,自强自立,勤奋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用优异的成绩回报社会。对不如实申请、骗取助学金的学生,将取消其资格,收回助学金,并给予通报批评。5江苏城市职业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办法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他们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和省教育厅、财政厅的要求,结合我校学生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一、奖励对象1.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对象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含五年制高职四、五年级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2.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对象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含五年制高职四、五年级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同一学生在同一学年内,不可兼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但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获得国家助学金。二、奖励标准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三、评选程序1.申请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按规定向所在单位(系、办学点)提出申请,并递交申请表和个人基本情况介绍。2.各单位对申请学生组织评审,提出本单位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审定通过后,将名单采用不同方式在校内进行公示。3.公示无异议后由各单位填报汇总表,并报省校学生工作处,同时报送每位学生的申请表、基本情况介绍和本单位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情况报告(评审依据、评审程序、名额分配、公示情况和评审结果等)。4.学校将以上材料报省教育厅。接到省教育厅批复后,将按照批复名单通知各单位,各单位要及时将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将获得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学校将严格对照评选条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认真组织好奖励对象的评审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学生要合理使用奖学金,勤奋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用优异的成绩报效祖国、回报社会。6江苏城市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江苏省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教财〔2007〕38号苏财教〔2007〕108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籍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第三条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募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全日制在校学生。第四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第二章认定机构第五条学校设立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领导任组长,学生工作处处长任常务副组长,各系学生工作负责人为成员,全面领导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工作处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认定工作。第六条各系成立系认定工作组。系领导为组长、系辅导员、班主任担任成员,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第七条各系成立年级认定评议小组。以年级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范围内公示。第三章认定标准第八条在全面了解学生家庭经济收入、家庭人员组成、家庭成员健康状况以及学生在校学习生活平均消费情况的基础上,依据各生源地(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分为特别困难学生(A档)、困难学生(B档)和一般困难(C档)学生三档。(一)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考虑列为特别困难学生(A档):1、无经济来源的孤(残)学生及单亲家庭学生,烈士子女。2、来自贫困地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的低保家庭子女,或持有市、县总工会核发的特困职工证的家庭子女。3、父母双方残疾或家庭成员长期患重大疾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家庭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二)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考虑列为困难学生(B档):1、父母双方下岗,且再就业能力差,家庭经济来源较少。72、父母体弱多病,且在校读书子女多,家庭经济来源少。3、其它情况,有乡镇级及以上民政部门证明,且经校学生工作处核查认可的。(三)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考虑列为一般困难学生(C档):1、父母一方下岗或父母双方收入很低,家庭经济来源较少。2、来自贫困地区,家庭经济基础差,收入低。3、父母年老体衰,劳动力弱,家庭经济来源少。4、其它情况,有乡镇级及以上民政部门证明,且经校学生工作处核查认可的。(四)年级认定评议小组经过民主评议认定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或取消经济困难学生资格::1、消费行为与经济状况明显不符者。例如:拥有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的;购买或长期租用价格昂贵电脑(特殊专业除外)的;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的。2、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餐厅、酒吧、网吧等娱乐场所消费的;或有其他高消费或奢侈消费行为的。3、恶意拖欠学费者。第四章认定程序第九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学校严格认定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系认定工作组、年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共同完成认定工作。第十条每学年第一学期,学生工作处全面部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校给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江苏城市职业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对在校需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学生在每学年结束之前(每年6月底前)到所在系辅导员处领取《江苏城市职业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第十一条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要如实填写《江苏城市职业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江苏城市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不再提交《江苏城市职业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第十二条每学年开学10月,学生工作处布置启动全校认定工作。各系认定工作组通知本系学生自愿进行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申请。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学生需填写《江苏城市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江苏城市职业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一并交辅导员处。第十三条各系年级认定评议小组对提交认定申请学生的日常消费行为、生活状况等情况进行综合评议,填写《江苏城市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综合表现评议表》,同时结合学生提交的《江苏城市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中学生填写的申请认定理由,8按照认定标准,初步确定本年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系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第十四条各系认定工作组认真审核学生填写的《江苏城市职业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结合年级认定评议小组提交的《江苏城市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综合表现评议表》,对年级认定评议小组的初步认定结果进行认真审核。如有异议,应予以更正。第十五条各系认定工作组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审核认定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第十六条各系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信息不得涉及学生个人隐私。各系认定工作组要及时通过辅导员将认定结果反馈给学生本人,并告知本系所有学生,在5个工作日内可以到辅导员处查询本系其他学生认定结果和反映有关情况,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学生如对系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向学生工作处提请复议。学生工作处应在接到复议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第十七条各系应按照《江苏城市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江苏城市职业学院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调查表》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并按学校有关要求及时更新。第十八条学生工作处负责审核并汇总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将名单报送省教育厅。第五章认定工作的监督第十九条各系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纳入本系年度工作计划,要有计划的布置每年资助工作。学生工作处和系认定工作组每学年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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