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煤龙化实业公司科技创新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煤龙化公司科技创新项目管理办法,提高科技创新项目的管理效率,结合龙化公司的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科技创新项目管理指立项申报、评审、立项,项目实施,项目验收,项目经费使用,项目成果推广应用以及相关的知识产权的保护等过程,对项目所进行的一系列专项管理工作。第三条科技创新项目指的是用新知识、新工艺、新技术,采用新的生产方式和经营模式、通过提高质量、创新产品、创新服务,占据市场并实现市场价值的经济技术活动而完成的项目。本办法适用龙化公司所有科技创新项目(包括集团公司所列重点科技项目)。第二章项目立项管理第四条立项的基本原则科技创新项目要紧紧围绕龙化公司的安全生产、产业结构调整、企业瓶颈问题、现代化管理、提高企业综合效益等方面进行。第五条立项申报要求属龙化实业公司共性、急需解决的重大科技难题,由龙化实-2-业公司技术设备部牵头组织申报,解决局部科技难题项目,由各单位自行申报。第六条项目编制依据(一)龙化实业公司的中长期技术发展规划项目。(二)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重大科研任务。(三)企业生产建设中急需解决的瓶颈问题和薄弱环节,以及产品、配件、装备国产化项目。(四)龙化实业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工人以及各部室提出的推动企业管理和技术决策、促进企业技术、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起重要作用的软科学项目。(五)研发经费在5万元以上的科技创新项目可申请列入龙化公司科技计划,5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实业公司自行组织开发与实施,并报龙化实业公司技术设备部备案。第七条项目内容(一)应用技术项目包括:新产品试制、新工艺、新科技、新材料、企业信息化、软件开发、测试手段、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技术经济分析、方针政策调研和大型技术改造等项目。(二)中间试验项目。(三)重大工业试验项目。第八条科技创新项目计划的安排,应遵循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协调各专业之间的平衡与配合。-3-第九条项目申报、审批程序(一)申报单位对所立项目要编写《科技创新项目立项建议书》。申请列入国家或行业重点项目计划的,应同时编写可行性研究论证报告。(二)经各单位总工程师(或单位科技负责人)组织专业会议审核并签字盖章后上报龙化实业公司技术设备部。(三)技术设备部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形成汇总表和专业分类表并报龙化实业公司相关领导审批。(四)重点科技项目经龙化实业公司党政联席会审查,确定年度科技创新项目计划,由技术设备部负责公布下达执行。第十条项目申报时间(一)申报上级科技创新项目,龙化公司另文通知。(二)申报龙化实业公司科技创新项目,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下年的《科技创新项目立项建议书》和项目详细实施方案报龙化公司技术发展部。第三章项目实施管理第十一条龙化实业公司下达的科技创新项目计划由项目承担单位组织实施,并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第十二条项目实施前项目承担单位应填写科技创新项目开题报告单,将项目名称、项目负责人、项目主要内容和开工日期进行说明,经技术发展部备案。-4-第十三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定期将项目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及费用执行情况向技术发展部书面汇报,每季度一次。第十四条实行项目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凡经批准下达的计划项目,原则上不得变动,个别确需变更指标、内容或撤项的,必须由项目主管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并经技术发展部请示有关领导批准后方可变更或撤项。第十五条龙化实业公司鼓励所属单位科技人员进行项目自主研发,自主研发的项目必须报技术发展部备案。第十六条必须委托龙化实业公司以外单位合作研发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经审批后执行。第十七条项目计划下达后,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科技创新项目立项建议书》进度尽快组织项目实施,保证项目的如期完成。项目实施时限一般为1至3年。第十八条龙化实业公司技术设备部负责科技创新项目全过程管理,组织协调并处理项目执行中出现的有关重大问题、实施项目执行情况统计工作。第十九条技术设备部负责计划项目实施的全程管理,参与财务部门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第四章项目验收管理第二十条项目验收以项目结题报告为基本依据。第二十一条项目验收按以下程序进行-5-(一)项目完成后,由项目承担单位向龙化实业公司技术设备部提出验收申请。(二)申请项目验收单位需提供项目结题报告,结题报告应包括项目研究报告(包括技术图纸及设计说明书等)、应用报告、经费使用情况、推广前景、技术水平、是否产生科技成果等信息。(三)项目验收由技术发展部牵头,组织验收组对项目进行验收,并出具项目验收意见。根据项目的不同,验收可采取现场考查、会议验收、书面验收、专家验收等方式。第二十二条项目成果的验收,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有关要求整理项目基础材料,技术设备部组织进行。第二十三条存在下列条件之一的项目不能通过验收:(一)未按建议书规定完成相关技术内容的项目;(二)擅自修改研究内容及技术路线的项目;(三)提供的验收资料不全、数据不真实的项目。第二十四条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由项目第一承担单位组织按要求联合上报,不得单独上报。第二十五条科技成果的全部技术资料,由技术发展部统一分类归档。第二十六条科技成果的转让或转化,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法》及《中煤集团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对暂不能利用知识产权加以保护,但对国家或-6-企业有重大影响的科技成果,应申报保密项目。第五章科技经费管理第二十八条科技经费来源于上级下拨的科研经费和龙化实业公司自筹的科技经费。为加大依靠科技进步促进企业发展,确保科技经费的投入额,龙化实业公司按不低于集团龙化公司的考核指标进行计划安排。第二十九条科技经费支出包括研发经费支出和购买新技术、科研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支出。其中研发经费支出包括:(一)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二)企业在职研发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人工费用以及外聘兼职研发人员的劳务费;(三)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房屋等固定资产的折旧费或租赁费用,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研发仪器、设备的购置费用以及相关固定资产的运行维护、维修等费用;(四)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五)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用,设备调整及检验费,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六)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评估以及知识产权的申-7-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和维持费等费用;(七)通过外包、合作研发等方式,委托其他单位、个人或者与之合作进行研发而支付的费用;(八)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外事费、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用等。第三十条科技经费要严格按照项目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安排。第三十一条科技经费应当纳入财务部门统一管理,按科技项目单独列账,独立核算。第六章知识产权保护第三十二条除有合同约定科技成果归属外,龙化实业公司科技创新项目所产生的知识产权归龙化实业公司所有。第三十三条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应按照科技保密、成果登记、知识产权保护、科技奖励等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在未获得龙化实业公司允许的情况下使用或将科技成果转让第三方。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中煤龙化实业公司技术设备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