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报价中材料定额消耗量异常变动的处理[作者:杨秀英转贴自:本站原创点击数:1232更新时间:2013/4/24文章录入:vice]【摘要】:施工招标中少数投标人违规变动材料定额消耗量,给评标、施工合同签署、合同履行与计价结算造成障碍。本文基于案例分析,探讨如何正确认识与恰当处理投标报价中材料定额消耗量的异常变动。【关键词】:投标报价定额消耗量异常变动处理1引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中规定,“除本规范强制性规定外,投标价由投标人自主确定,但不得低于成本”。同时,明确规定,《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办法,企业定额、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等是编制投标报价的依据。因此,投标人编制投标报价时,必须遵从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材料消耗量,会给评标、施工合同签署、合同履行与计价结算造成障碍。如何判别与处理投标报价中材料消耗量的违规异常表动,特别是在相关材料价格变动超过施工合同约定风险承担范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时,如何调整、结算,上有不同认识。定额消耗量是指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按照正常施工条件制定的,生产一个规定计量单位工程合格产品所需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的社会平均消耗量标准。它是编制计价定额、概算定额、估算指标的基础,也是编制招标控制价与投标报价的基础。也就是说,它是控制投资和合理计算建筑产品价格的基础。因此。国际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均明确规定:执行定额计价时,除规定允许调整、换算者外,一般不得因具体工程的人工、材料、机械消耗与定额规定不同而改变定额消耗量。如《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总说明中关于消耗量标准明确规定:“除定额允许调整者外,定额中的材料消耗量不得变动,如遇特殊情况,需报经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同意,并报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备查后方可调整。”施工招标中,少数投标人违规调整计价定额材料消耗量,造成投标报价综合单价分析表中的实际材料单价与主要材料表中的材料单价不一致,施工招标评标时一般不进行此种违规调整变动的修正。下面通过案例对此问题进行具体分析。2案例背景某项目施工招标时,中标投标人编制安装工程综合单价分析表时,将定额材料消耗量乘以0.7,导致综合单价分析表中的材料费名义单价与主要材料表中的材料单价一致,而综合单价分析表中的材料实际单价与主要材料表中的材料单价不一致。该项目某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投标综合单价组价见表1。表1投标综合单价组价表(单位:元)综合单价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综合费其中定额人工费100.0020.0052.5010.0017.50(略)为简化问题讨论,假定该项目材料费仅限定为主要材料费,计价定额该项目材料消耗量为1.0,投标人编制的主要材料表中的该项目的材料单价为75.00元。如执行计价定额材料消耗量,该项目的材料费就应该是75.00元,而不应该是52.50元。该工程施工合同为固定单价承包方式,云顶安装工程材料属可调材料,价格变动风险幅度为5%。经查,投标期该材料基准价为75.00元;施工期当地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材料信息价为150.00元(该价格同时经监理单位、工程造价过程控制单位、建设单位代表签字确认)。如何确定该项目的竣工结算综合单价,就是值得研究的问题。3对该投标报价的认识建筑工程的投标报价,是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种因素和要求,根据该建筑施工企业的实际水平和能力、各种环境因素等,对城建投标工程所需的成本、拟获利润、相应的风险费用进行计算后提出的报价。投标报价是企业能否承揽到承包工程的一个决定性环节,同时也决定该项目是否有利润,且投标报价是作为计算最终工程价款的基础。编制投标报价是,组成分部分项工程项目综合单价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综合费(企业管理费和利润)依据企业定额和市场价格计算,也可以按《计价定额》规定计算,但是不得违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工程造价计价的相关政策及组价办法等规定。本文认为:(1)该投标报价组成综合单价是违规变动定额消耗量的做法是错误的。违规调整定额材料消耗量,造成投标报价综合单价分析表中的材料单价与主要材料表中的材料单价不一致是不能允许的。(2)施工招标评标时,应对违规调整定额材料消耗量,造成投标报价综合单价分析表中的实际材料单价与主要材料表中的材料单价不一致的投标报价进行认真评审。如该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报价评审组必须对该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进行评审认定。(3)在招标文件无明确规定“投标报价综合单价组价时违规调整定额材料消耗量是重大偏差,作废标处理”的情况下,投标人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填写的项目标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清单、工程量与招标人提供的一致时,评标委员会不宜直接判定该投标文件为废标。因为除《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强制性规定外,投标价由投标人自主确定,但不得低于成本。投标人可以根据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拟定的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编制投标报价。可以按国家或省级、行政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规定计算投标报价的综合单价,也可依据企业定额和市场价格计算投标报价的综合单价。(4)投标报价是的降价、让利,不能作为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即使是价格可以调整的合同,中标人也应自己承担在投标文件中自主报价低于市场价格所带来的风险。(5)投标报价表的综合单价的法律意义,高于综合单价分析表。当投标报价表的综合单价与综合单价分析表中的综合单价不一致时,以投标报价表的综合单价为准修正分析表中的综合单价,并按两个综合单价相差的百分比修正分析表中的各项价格。当修正后的分析表中的材料单价与主要材料表中的材料单价不一致时,一修正后的分析表中的材料单价为准,修正主要材料价格表中的材料单价。因此,由专业人士建议工程量清单计价投标报价是可以要求,也可以不要求报送综合单价分析表。也就是说,投标综合单价分析表不具有合同约束力,仅供组成综合单价的费用项目发生变更调整时使用。4该投标综合单价的结算处理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约定时限内办理工程竣工结算。采用固定单价合同的项目,分部分项工程费应依据双方确认的工程量、合同约定的综合单价计算;如综合单价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综合单价计算。即投标综合单价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和幅度内不作调整,超过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在合同中约定。(1)如施工期材料单价(人工单价、施工机械使用费)虽有波动但在施工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内,投标综合单价(合同单价)不做调整,结算价款是按合同约定应予计量且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与投标综合单价的乘积。本例中投标综合单价100元是工程结算计价的基本依据。承包人以投标报价时有失误、该材料实际采购单价超过52.50元等理由要求调整投标综合单价,不应得到支持。(2)材料单价的市场波动超过施工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时,结算较为复杂,也颇有争议。笔者认为,在不涉及人工费、施工机械使用费、综合费的投标报价与结算调整问题的情况下,合理的处理办法是:结算综合单价=该项目投标综合单价+该项目材料价格调整本例中,材料价格市场波动风险合理分担执行合同约定和建设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材料单价调整额=施工期基准价(确认价)—投标期基准价×1.05即:该项目材料单价调整额=150.00-75.00×1.05=71.25元该项目结算综合单价为100.00+71.25=171.25元计算调整额时,使用投标期基准价而不是投标报价,就是坚持了“投标报价时的降价、让利,不能作为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即使是价格可以调整的合同,中标人也应自己承担在投标文件中自主报价低于市场价格所带来的风险”这一原则。(3)不合理的两种结算方法方法一,承包人承认投标组价失误,承认违规变更定额消耗量是错误的,要求按定额消耗量标准进行结算,即:材料单价调整额=150.00-52.50×1.05=94.875元结算综合单价=100.00+94.875=194.875元这种要求是不合理的,不应认可。方法二,按投标报价的组价原则和方法,重新组成结算综合单价,即组成结算单价时即考虑投标报价擅自变动定额消耗量的因素,也考虑材料价格变动风险负担。笔者认为这样处理是不正确的,也缺乏操作性。按这样的思路设想计算:按施工期材料基准价与投标人组价方法(除材料费外其他费用项目均不变),结算综合单价为:20.00+150.00×0.7+10.00+17.50=152.50元这样的计算结果低于前述计算结果171.25元。原因在于上文提出的方法是以该投标人投标报价书的综合单价为结算计价的基本依据,而该方法是以该投标人投标报价的综合单价组价方法为结算计价的依据,是将错就错地调整定额消耗量来组成结算单价的。本例假定投标时材料基准价75元与投标人材料单价选用一致,如果投标时材料基准价是75元,投标人选用70元,通过擅自变更定额消耗量计算的材料费为49元,结算问题亦难以解决。如果投标人投标报价时,在报出综合单价的同时,违规将组价表中定额消耗量提高,将材料单价降低,是为了争取施工过程中材料认质认价的不正当超额利益(这种情况比调低定额消耗量更常见,特别是乳胶漆涂刷等装饰工程、安装工程招标时未确定材料规格、品牌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因此,合同签订前,招标人应该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办法、计价定额的规定对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的投标报价进行详细核实并修正。竣工结算时不能按投标人违规变更定额消耗量编制投标报价的方法组成竣工结算综合单价。5结语投标报价书中综合单价的重要性高于投标报价综合单价组价表。在出现投标人违规变动定额消耗量组成综合单价时,应坚持投标报价书综合单价是计价结算的基础。竣工结算综合单价应采用投标综合单价加材料单价调整方法,不宜采用重新组成竣工结算综合单价方式计价。重新组价从理论和实际上讲,都是不恰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