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决策委员会规则终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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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投资决策程序,有效控制投资风险,实现公司投资的科学决策,根据《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公司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为非常设机构。投资决策委员会在公司遇有重大投资项目时召集会议,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的投资决策和风险控制辅助机构。董事会授权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公司拟投资项目及投资方案等进行咨询、建议。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形成的评估报告,提交董事会,由董事会最终裁决。第三条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审议风险投资项目、私募股权投资项目以及其他直接投资项目。审议范围不包括日常二级市场交易以及投资额小于200万元人民币直接投资项目,超过200万元的直接投资项目提交董事会审议。第二章投资决策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第四条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公司相关董事、总经理、投资业务负责人、风险控制负责人、和股东中专业人员组成。将来如有需要,可增补外聘专家委员。第五条投资决策委员会专家委员由公司提名,董事会聘任,可连聘连任。投资决策委员会专家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予以解聘:(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工作纪律的;(二)未按照公司的有关规定勤勉尽职的;(三)本人提出辞职申请的;(四)经公司考核认为不适合担任投资决策委员会专家委员的其他情形。投资决策委员会专家委员的解聘不受任期是否届满的限制。投资决策委员会专家委员解聘后,公司应及时选聘新的投资决策委员会专家委员。第六条投资决策委员会由7人组成,设主任委员一名,执行委员一名。主任委员负责主持、召集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在主任委员无法参会时,由执行委员或受主任委员委托的其它专家委员主持、召集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第七条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审议公司提出的拟投资项目资料、投资项目及投资方案并出具可行性评估报告;(二)对公司拟投资项目及投资方案进行评估,并向董事会提出合理的运作建议;(三)提出公司业务经营管理过程中防范风险的指导意见;(四)跟踪分析公司投资项目的动态风险,对公司风险及管理状况和风险管理能力和水平进行评估,提出完善公司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建议;(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第三章议事规则及程序第八条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会议。公司总经理、风险总监、相关部门负责人必须参会,参会的方式为现场、电话会议、视频会议等。第九条投资决策委员会每次会议由不少于5名专家委员出席,如出席会议委员不足5人,会议顺延或另行通知,会议由主任委员或执行委员主持;每一名出席会议的专家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专家委员表决意见分为同意、不同意、无法发表意见三种;会议做出的评估报告,经全体参会委员中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即为有效通过。第十条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书面投票表决;在保证全体参会专家委员充分表达意见前提下,也可以采取其他认可的方式。投资委员会会议决议以书面形式形成,由全体参与专家委员签字。第十一条项目投资决策规则及程序(一)公司投资业务部门应在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召开前3天或之前将会议资料送达专家委员审阅;文件传输可以是书面形式和网络方式。(二)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召开时,项目组及投资业务负责人应如实报告项目情况、投资方案等相关事项;(三)投资决策委员会专家委员对拟投资项目及投资方案进行评估并向董事会提交评估报告;(四)投资决策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聘请咨询专家进行咨询,费用由本公司支付。咨询专家可以列席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第十二条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第十三条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专家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第十四条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评估报告,应以书面形式报送董事会,最终决策由董事会裁定、董事长签署后方可签订相关协议。第十五条投资决策委员会专家委员应回避参加有利益冲突的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第十六条投资决策委员会专家委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要求出席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并在审核工作中勤勉尽职;(二)保守国家秘密和直接投资项目的商业秘密;(三)不得泄露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讨论内容、评估情况以及其他有关情况;(四)不得利用投资决策委员会专家委员身份或者在履行职责上所得到的非公开信息,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者间接谋取利益;(五)不得与直接投资项目申请企业有利害关系,不得直接或间接接受直接投资项目申请企业及相关单位或个人提供的资金、物品等馈赠和其他利益;(六)公司的其他有关规定。第四章附则第十七条本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第十八条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第十九条本规则解释权归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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