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件成银办发〔2009〕314号关于印发《四川省金融机构反洗钱非现场监管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业管理部、四川各市州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四川一级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成都分行,各外资银行成都分行,成都银行,四川省农村信用联社,成都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各证券经营机构、期货经营机构,四川各保险公司,衡平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东方电气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攀钢集团财务公司:为规范四川省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工作,客观评估四川省内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及配套规章、《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办法(试行)》等反洗钱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规定,我分行研究制定了《四川省金融机构反洗钱非现场监管评估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见附件),现印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办公室文件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遵照执行。一、反洗钱非现场监管评估是人民银行反洗钱非现场监管的重要内容和方式,也是人民银行评估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实施风险为本监管的重要基础。人民银行四川各市州中心支行和各金融机构要重视和组织好本单位的反洗钱非现场评估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认真学习《办法》,熟悉、掌握反洗钱非现场监管评估的主要内容、方法和程序,并按照要求规范开展评估工作。二、各金融机构特别是省级管理机构和在川法人机构总部在按照《办法》要求组织开展本级机构及成都市下属分支机构反洗钱工作自律评估的同时,还要加强对本系统在川分支机构反洗钱自律评估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管理工作。要层层落实反洗钱自律评估工作职责,认真做好自律评估数据的校验和审核工作,确保自律评估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三、人民银行四川各市州中心支行要认真研读辖内金融机构报送的反洗钱工作自律评估报表和报告,发现有疑问的要采取措施进行确认,必要时要对各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自律评估的程序、内容、质量进行抽查核实。对未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内容进行评估以及自律评估结果与反洗钱工作实际情况相差较大的金融机构,人民银行将在核实的基础上降低其评估等级。四、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业管理部和四川各市州中心支行、各金融机构在执行本《办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情况,请及时报告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请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业管理部和四川各市州中心支行将《办法》及时转发辖内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附件:四川省金融机构反洗钱非现场监管评估办法(试行)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主题词:反洗钱评估办法通知─────────────────────────────────────────────内部发送:反洗钱处。─────────────────────────────────────────────联系人:甘力联系电话:028-85261166(共印152份)─────────────────────────────────────────────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办公室2009年12月31日印发附件四川省金融机构反洗钱非现场监管评估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非现场监管工作,客观评估四川辖区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及配套规章、《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办法(试行)》等反洗钱法规、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非现场监管评估,是指人民银行在收集、整理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有关数据、材料、信息基础上,按照规定的原则、方式和标准,对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全面性、规范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价的系统性活动。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四川省内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主要包括:(一)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二)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四)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其他金融机构。第四条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非现场监管评估的目标是:促进金融机构严格遵守国家反洗钱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反洗钱工作职责和相关义务,构建洗钱风险预防体系,有效防范和遏制洗钱行为,维护辖区金融秩序。第五条四川省金融机构反洗钱非现场监管评估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属地管理”的原则组织开展。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四川省金融机构反洗钱非现场监管评估办法》,并领导、组织和协调四川全省反洗钱非现场监管评估工作。人民银行四川各市州中心支行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辖区金融机构反洗钱非现场监管评估的组织领导和实施推动工作。第二章评估的组织实施第六条金融机构反洗钱非现场监管评估由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反洗钱非现场评估和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自律评估两大部分组成。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反洗钱非现场评估和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自律评估均采取百分评价制。金融机构反洗钱非现场监管评估最终结果由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反洗钱非现场评估得分和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自律评估得分加权汇总形成,计算公式为:金融机构反洗钱非现场监管评估得分=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反洗钱非现场评估得分×70%+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自律评估得分×30%。第七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负责成都市区(包括郊县)金融机构的反洗钱非现场评估的组织实施工作;人民银行各中心支行负责本辖区金融机构的反洗钱非现场评估的组织实施工作。人民银行四川各县支行暂不开展金融机构反洗钱非现场监管评估工作。第八条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四川各中心支行应成立评估小组,每年对金融机构上年的反洗钱工作开展非现场监管评估。评估时,应首先对辖内金融机构上年的反洗钱工作进行评估,得到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反洗钱非现场评估分值;然后结合当地金融机构管理机构的反洗钱自律评估得分情况,加权汇总形成金融机构反洗钱非现场监管评估得分以及总体评价,并填制《金融机构反洗钱非现场监管评估表》(附件1)和《金融机构反洗钱非现场监管评估情况一览表》(附件2),撰写《金融机构反洗钱非现场监管评估报告》。第九条每年2月15日前,人民银行四川各中心支行应将《金融机构反洗钱非现场监管评估情况一览表》和《金融机构反洗钱非现场监管评估报告》报送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反洗钱处。第十条成都市区及各市(地级市)州金融机构的管理机构应每年对本级及下级分支机构上年的反洗钱工作组织开展自律评估,并根据自律评估的总体情况,填制覆盖本机构及下级分支机构反洗钱工作开展状况的《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自律评估表》(附件3),撰写《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自律评估报告》(附件4);同时负责通报评估结果、督促评估中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评估档案的管理等。第十一条每年1月31日前,成都市区及各市(地级市)州金融机构的管理机构应向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和各市州中心支行横向报送《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自律评估表》和《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自律评估报告》。第十二条人民银行对各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自律评估的程序、内容、质量进行抽查。对于未按照规定程序和内容进行评估以及自律评估结果与反洗钱工作实际情况相差较大的金融机构,人民银行将降低评估等级,并在辖内通报。第三章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自律评估程序、内容及标准第十三条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自律评估分为评估准备、评估实施、评估报告三个阶段。(一)评估准备阶段成都市区及各市州金融机构的管理机构应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各项内容,组织本机构及下级分支机构全面梳理和自查上年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收集本级以及下级分支机构自查上年反洗钱工作情况的资料,并对收集的资料进行汇总分析,验证资料的真实有效性。(二)评估实施阶段成都市及各市州金融机构管理机构应按照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自律评估项目和标准,对本机构及下级分支机构上年度执行反洗钱法律法规的情况分项目进行评估(具体评估计分方法和评估标准见第十四条和第十六条),计算分项得分。根据分项得分计算总分。(三)评估报告阶段成都市区及各市州金融机构的管理机构应按照要求填写《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自律评估表》、撰写《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自律评估报告》,于1月31日前将纸制版及电子版报送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自律评估报告》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反洗钱自律评估组织开展情况(包括:评估覆盖范围、内容、时间、评估涉及的纸质或电子档案资料及具体组织实施情况等);2.自律评估单位执行反洗钱规定的基本情况;3.自律评估单位反洗钱工作存在的问题(所述情况要涵盖《四川省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自律评估办法》各评估项目存在的问题);4.整改措施(针对评估发现的问题应逐项提出整改措施);5.下一步工作计划或安排。第十四条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自律评估采取百分评价制。评估具体方法是对评估项目逐项衡量,以各项目满分为基础,根据评估标准对违反反洗钱法律规定的行为区别情况扣减分数,计算分项得分。各项目评估得分之和即为评估总分。第十五条金融机构反洗钱自律评估具体标准如下:(一)反洗钱内控制度和组织机构建设情况(20分)1.未建立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的,每缺一项,扣1分,本子项目最多扣5分。反洗钱内控制度包括:(1)客户身份识别、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内部操作规程;(2)反洗钱内部审计、稽核或检查制度;(3)反洗钱信息交流和反馈机制;(4)反洗钱责任考核机制(5)反洗钱工作保密机制。2.反洗钱内控制度未向人民银行备案的,每缺一项,扣1分,本子项目最多扣5分。3.未按规定设置反洗钱岗位并指定专人负责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合规管理工作,人员配备不符合规定、职责不明确的,扣10分。(二)客户身份识别情况(35分)1.为客户办理以下业务时,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认证义务,比例达到5%以上的,扣10分。——银行业金融机构(1)开立账户和为不在本机构开立账户的客户提供交易金额单笔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一次性金融服务时,未按照有关规定核对客户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未按照规定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未留存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或影印件;(2)为自然人客户办理人民币单笔5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存取业务时,未按照规定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3)为客户提供保管箱服务时,未了解保管箱的实际使用人;(4)为客户提供跨境汇款业务时,未按照规定登记汇款人和收款人有关信息;(5)为客户提供由他人代理办理业务服务时,未按照规定采取合理方式确认代理关系的存在,未按照要求对被代理人采取客户身份识别措施;未按规定对代理人采取客户身份识别措施。——证券期货业金融机构办理《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业务时,未按照规定了解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未核对客户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未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未留存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或影印件。——保险业金融机构(1)对于保险费金额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且以现金形式缴纳的财产保险合同,单个被保险人保险费金额人民币2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000美元以上且以现金形式缴纳的人身保险合同,保险费金额人民币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万美元以上且以转账形式缴纳的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未确认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未核对投保人和人身保险被保险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未登记投保人、被保险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基本信息,未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2)客户申请解除保险合同时,如退还的保险费或者退还的保险单的现金价值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保险公司未要求退保申请人出示保险合同原件或者保险凭证原件,未核对退保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未确认申请人的身份。(3)在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请求保险公司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如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保险公司未核对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