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保险法)练习题答案一、单选题1—5DBDCA6—10CBDAB11—15BACAB16—20DABBC21—25BADCD二、多选题1.AC2.AD3.BC4.ACD5.CD6.AC7.CD8.AC9.ABCD10.BCD11.ABC12.ABCD13.ABCD14.BCD15.ACD16.AC17.ABC18.ACD19.ABD20.ACD21.BC22.AB23.AD24.ABC25.ABC三、简述题1.保险是一个法定概念,《保险法》第2条指出:“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作为商行为的保险,具有以下特征:(1)保险的自愿性。通过订立保险合同达到意思表示一致的保险行为,建立在当事人意思自治基础之上,它以当事人自愿为行为有效的必备要件。(2)保险的有偿性。作为商行为之对价,保险人提供保险,以投保人支付或承诺支付保险费为前提。(3)保险行为的双向性。所谓双向,是指双方在法律上互为权利义务关系。保险是保险人与投保人双方约定的法律行为,当事人彼此互为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主体。投保人履行交付保险费义务的同时,享有获得保险金的权利。保险人获得收取保险费权利的同时,负有支付保险金的义务。(4)保险的损益性。所谓损益,是指利润与亏损并存。保险是一种典型的损益性商行为。投保人以较少的支出换取较大的经济上的保障,即在投保之后,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并出现约定的情形,投保人获得的保险金往往和支付的保险费大相径庭;如果没有发生保险事故,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将不能收回。对于保险人而言,其情形则相反。因此,几乎在每一项具体的保险业务中,保险行为的双方当事人都存在获利与亏损的问题。(5)保险金支付的附条件和附期限性。保险金的支付具有或然性,即它是不确定和偶然的。它只是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后,即合同约定的条件成立或期限到来时,才支付保险金。(6)保险功能的互助性。2.在我国,商事保险法主要由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构成:(1)保险普通法。它是调整保险关系最重要、最基本、最全面的法律,主要内容为界定保险商行为的主体、规范保险商行为、规范对保险业的监督和管理、规范保险行为人的法律责任等。如我国的《保险法》。(2)保险特别法。它是指在保险普通法以外,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中调整某一险种的保险行为或调整与保险有关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例如,《海商法》中关于海上保险的规定。(3)保险专门法。它是指在保险普通法和保险特别法之外存在的关于调整专门保险法律关系的保险法律规范,它原则上属于保险普通法的范围,但其效力低于保险普通法。它必须根据保险普通法而制定,包括各类单行保险行政法规、规章等,如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等。(4)保险合同法。一些学者认为,保险合同法是保险法的另一个重要内容。它涉及保险商行为的主体资格、受益人的资格、合同订立与生效的条件、合同基本条款、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合同的变更与终止等。在我国,现行调整保险商行为的合同法主要有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1999年颁布的《合同法》以及《保险法》、《海商法》中有关海上保险合同的规定等。3.近因是指导致结果发生的起决定性作用的或最有力的原因。在保险法中,造成保险标的损害的主要的、起决定性作用的原因,即属近因。近因原则是确定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损害是否负保险责任以及负何种保险责任的原则。保险人按照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承担责任时,要求保险人所承保危险的发生与保险标的损害之间存在最直接的因果关系。只有当近因属于保险责任,赔偿人才赔付保险金,否则,保险人不必承担任何责任。4.投保人,又称要保人或保单持有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投保人可能是自然人,也可能是法人等。投保人应具备三个要件:(1)投保人必须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未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所订立的保险合同均为无效。(2)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如果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无效。(3)投保人须承担支付保险费的义务。这种支付义务包括投保人为自己的利益订立合同和为他人利益订立合同所必须承担的支付保险费义务。5.订立保险合同,一般应遵循下列程序:(1)投保人提出投保申请。投保申请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书面申请多为填具投保单。通常财产保险合同的订立以投保人填具投保单作为必要申请条件。投保申请为保险合同之要约,投保人为订立保险合同的要约人。(2)投保人与保险人商定支付保险费办法。商定保险费的过程实际上是要约合同的询价过程。一般情况下,投保人只要确定了险种,也即确定了保险费率;只有一些特殊险种才需要双方当事人具体协商所适用的保险费率。双方商定保险费率并不意味着投保人须立即交付保险费,要约之成立以对交付保险费意愿和方法达成一致即可。(3)保险人审核并同意承保。投保人提出投保要求,双方就保险费率及保险费支付办法达成一致,投保人将填具的投保单交给保险人后,保险人根据告知情况对投保单进行审核,如确认符合条件的,即表示同意承保。同意方式一般是在投保单上签字盖章,以此作为承诺行为。承诺生效,保险合同随即成立。(4)保险人根据已成立的保险合同向投保人出具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通常保险单本身载明了保险合同的内容。投保人有权获得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并以此作为被保险人、受益人享有保险赔偿权利和将来进行索赔的依据。6.保险合同的有效要件主要有三项:(1)行为人主体合格。这是指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双方都必须具有订立保险合同的资格。(2)意思表示真实、一致,即行为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的意思表示,应当是行为人自己的真实意思,双方就合同的全部内容所作出的意思表示完全一致。(3)合同内容合法,即保险合同的内容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具体地说:投保人对所签订的保险合同具有可保利益,即有保险利益存在;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本身具有合法性;保险合同的内容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保险合同当事人不得为非法目的而订立保险合同等。7.产品责任保险是指承保被保险人因生产、出售、供应、保养或修理产品或商品而造成用户或消费者遭受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的一种保险。产品责任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当是与产品有着保险利益,可能因产品事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人,主要限于生产者与销售者。我国产品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包括如下两项:在保险有效期限内,由于被保险人所生产、出售、供应、保养或修理的产品在承保范围内发生意外或偶然事故,造成使用、消费或操作该产品或商品的人或其他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被保险人为产品责任事故而支付的必要诉讼费用(包括律师费用、取证费用等)及其他经保险公司事先书面同意支付的合理费用。产品责任保险的保险人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1)被保险人根据合同或协议承担的法律赔偿责任以外的责任;(2)由被保险人所有、照管或控制的财产的损失;(3)被保险人根据有关劳动法规或雇佣合同对有关人员及雇佣人员承担的责任(属于劳动保障和雇主责任险的保障范畴);(4)产品或商品在制造或销售场所,其所有权还尚未移至用户或消费者手中时的责任事故而引起的损害;(5)使用未经检验或虽经检验但属于副产品、残次品、处理品等不合格产品而引起的损害;(6)不按照被保险产品说明不当安装、使用或在非正常状态下使用被保险产品而引起的损害;(7)被保险人故意违法生产、出售或分配的产品或商品而造成任何人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8)被保险人产品本身的损失。8.雇主责任保险,又称劳工抚恤保险,是指承保雇主对其雇员在受雇工作期间执行任务时因发生意外事故导致伤残、死亡或职业病的经济赔偿责任的一种保险。雇主责任保险的适用范围广泛,各行业的雇主都可通过投保这一险种而转嫁责任风险。(1)雇主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①被保险人所雇员工于受雇过程中(包括上下班途中)在保险有效期内,在保单列明地点从事与其职业有关的工作时遭受意外事故而致伤、致残、死亡的经济赔偿责任;②被保险人所雇员工因患有与其职务有关的职业性疾病而致伤、残、死亡,依法或根据雇佣合同雇主应负的赔偿责任;③被保险人在处理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索赔时支出的诉讼费用(包括律师费用、取证费用等);④在附加医药费保险中,被保险人要求的扩大承保对所雇员工在保险有效期内,因患病(包括传染病、流产、分娩)所需的治疗、医药、手术、住院等费用;在附加第三者责任险中,被保险人要求扩大承保所雇员工在保险有效期内,从事与其职业有关的工作时由于意外或疏忽,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费用。(2)雇主责任保险的除外责任。雇主责任保险的保险人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①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②战争、军事行动、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或由于核子辐射造成被保险人所雇员工伤残、死亡或疾病;③被保险人所雇员工因自身故意行为如自我伤害、自杀、犯罪行为、酗酒、吸毒及无照驾驶车辆造成的伤残或死亡;④被保险人所雇员工由于职业性疾病以外的疾病、传染病、分娩、流产以及因这些疾病而施行内外科治疗手术造成的伤残或死亡;⑤除有特别规定外,被保险人对其承包人所雇员工的经济赔偿责任;⑥除有特别规定外,被保险人所雇员工在我国境外发生的伤残、死亡和疾病;⑦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的被雇人员的伤残、死亡和疾病。9.保证保险是指由保险人为被保证人的行为(作为或不作为)对第三人(权利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保险形式。保证保险的实质是保险人代被保证人向第三人(权利人)提供的一种担保,如果因被保证人的违约或违法行为致使第三人经济损失的,由保险人负赔偿责任。与一般普通财产保险相比,保证保险有着自身的特殊性:(1)当事人的特殊性。一般商业保险的法律关系仅发生在投保人与保险人两方之间,而在保证保险中则存在着保险人、被保险人和权利人三方当事人。保险人处于保证人的地位,承担给付保险赔偿金的责任,补偿被保险人的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权利人则是享受保证保险保障、享受与被保险人签订合同利益的一方,当由于被保险人违约或不忠诚遭受经济损失时,有权从保险人处获得补偿。(2)保险标的的特殊性。保证保险承保的风险是一种信用风险,其保险标的是无形的经济利益。保证保险各方主体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被保险人的行为(作为或不作为)对权利人造成的经济损失。(3)代位求偿性。保险人为被保证人向其权利人支付的任何赔偿,有要求被保证人返还的权利。即保证保险人在赔偿权利人的损失后,便取得向被保证人追偿的权利。因此,保证保险人一般事先都会对被保证人的资信进行审查,并要求被保证人提供反担保,以保障其对权利人支付的任何赔偿能从被保证人处得到追偿。10.按保险范围标准,可将人身保险分为人寿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人寿保险是指以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的生存、死亡或生存死亡两全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人身保险,又可分为生存保险、死亡保险和生存死亡两全保险等。人寿保险是人身保险的最主要、最基本的种类,在人身保险业务中占绝大部分份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在合同期限内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残废或死亡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人身保险,又可分为普通意外伤害保险、特种意外伤害保险、人寿保险附加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附加其他保险等。健康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因患病、分娩生育所造成的医疗费用支出和工作能力丧失、收入减少为保险事故的人身保险,又可分为工资收入保险、医疗费给付保险和遗属生活费、教育费、婚嫁费、丧葬费给付保险等。在保险业务中人身意外险、健康险往往与财产险业务并称为非寿险业务。11.意外伤害保险,是指由保险人承担在保险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伤致残或死亡时的保险金给付责任的人身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人承担的给付责任主要是意外死亡给付和意外残废给付,此外还包括误工给付、丧失工作能力给付、遗属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