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法规概论教案第一章重点掌握政府统计的概念、与统计法的关系;统计法的特点、统计法的效力;统计法律1、政府统计统计是一种认识活动,是人们了解和认识客观世界的工具。统计作为一种方法无所不在,存在与社会生活中,对社会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对客观事物的认识,由于采用的方法不同,其调查结果也是不同的,为此大多数国家都有一个特定的机构专门负责经济和社会的统计工作,这就是政府统计。政府统计是统计中最重要的部分,一般意义上讲统计既指政府统计。政府统计承担着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的重要职能。综合考察我国的统计工作和国外的政府统计情况,2统计法是调整统计部门在管理统计工作、进行统计活动中与其他相关方面发生的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称。它是由国家指定的关于统计活动的行为准则。其内容包括统计行政机关的职权、职责;统计调查者与统计调查对象的权利、义务;违反统计法的规定或不履行职责、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二、统计法律体系的概念及要素统计法律体系是统计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既统计法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它是统计法律规范对统计活动调整的结果。统计法律关系的要素包括:(1)主体。既参加统计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个人或组织。享有权利的一方称为权利人,承担义务的一方称为义务人。每一项具体的统计法律关系中,必须有两个以上的主体,才能在它们之间构成权利与义务的关系。(2)内容。统计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同一法律关系中,各方主体所实际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总和。任何一种法律关系都是靠主体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履行来实现的。权利是指享有权利的法律关系的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可以要求负有义务的对方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因他人的作为或不作为使自己的权利无法实现时,有权用国家强制力加以保护。义务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一方依法应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必要性。统计法律体系的框架共分四个层次,即统计法律、统计行政法规、地方性统计法规和统统计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制定的关于统计方面的行为规范。目前我国唯一的一部统计法律是1983年12月8日第六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该法律于1996统计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其法律效力低于法律,高于地方统计法规和统计规章。地方性统计法规,是由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以其常务会制定和发布的,并统计行政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较大的市人民政府所制订的有关统计的规范性文件。统计行政规章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地方统计行政规章,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较大的市人民政府所制定的统计行政规章;二是统计部门行政规章,即由国务院各部门制定的统计行政规章。第二章统计法的基本原则一、统计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基本原则就是观察和处理问题的基本出发点和指导思想。它是统计法基本精神的体现,是统计法所调整的统计法律关系的集中反映,是贯穿于整个统计法律规范,对各项统计法律制度和全部统计法律规范起统率作用的准则。它反映的是统计活动最基本的要求,对各种统计活动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统计法基本原则主要有:(1)保障统计工作统一性原则、(2)统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原则、(3)统计调查对象依法履行义务原则、(4)维护统计调查对象合法权益原则、(5)保障统计信息社会共享原则。二、统计法基本原则的内容(一)保障统计工作统一性原则统计工作的统一性是指在统计工作的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都应当是统一的,协调的,不得自立标准,各行其是。统计工作是统一性是保障统计数据客观性、科学性的前提条件,对整个统计活动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保障统计工作统一性原则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1)在统计体制方面,国家应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管理体制;(2)统计制度和统计标准应当是统一的;(3)统计资料应当依法统一管理和公布。(二)统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原则统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是指统计机构履行职权、责任和义务,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在依法行使职权的同时,也是在积极履行其义务。这一原则对于统计机构正确地行使自己的职权,履行法定义务,维护统计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统计工作的顺利进行,促进统计工作的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统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原则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1)统计机构的职责是法定的;(2)统计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其职权,既不能放弃职权,更不能超越职权、滥用职权;(3)统计机构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涉。(三)统计调查对象依法履行义务原则统计调查对象依法履行义务是指一切统计调查对象都必须依法如实、按时向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履行提供统计资料的义务。在统计工作中贯彻这一原则,是保障统计工作有效运转,及时取得国家管理所必须的全面、准确的统计资料的基础。统计调查对象依法履行义务原则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1)统计调查的对象是法定的;(2)统计调查对象应当依法履行义务。(四)维护统计调查对象合法权益原则维护统计调查对象合法权益是对统计调查对象的有关调查资料给予秘密、减轻调查对象的负担,维护其合法权益。在统计工作中贯彻这一原则,以便更好地取得调查对象的理解、支持与合作,促进统计工作健康、有序地进行。维护统计调查对象合法权益原则包括的内容:(1)作为统计调查对象之一的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受到法律保护;(2)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受到法律保护;(3)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应尽可能减轻统计调查对象的负担;(4)对非法定统计义务,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履行。(五)保障统计信息社会共享原则统计信息社会共享是指统计调查者对所收集到的统计资料,除依法保密的部分外,都要及时向社会公布,以充分发挥统计信息的作用。保障统计信息社会共享原则包括的内容:(1)应建立定期公布统计资料的制度;(2)统计资料的公布方式、手段应当是多样的,以便于统计信息用户查找和利用;(3)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积极做好统计信息咨询服务工作。统计法规概论学员可利用的学习资源一、《统计法规概论》一体化教材二、统计教育培训网网上资源三、教学录像四、面授课学习《统计法》的意义——统计法对我国政府统计工作的主要方面、基本问题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学习《统计法》是了解政府统计工作的最简捷的途径;——统计法对参与统计活动的方方面面(包括政府统计机构、统计调查对象、统计成果使用者)的权利和义务也作了清楚的规定,通过学习有助于正确地享受权利、履行义务。第一章重点问题一、政府统计的四个基本特征二、统计法律关系的三个构成要素三、统计法律关系的性质及特殊性四、统计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三个基本问题1、统计法概念:有广义和狭义的两种概念,一般地说是指广义的概念。(P3-4)2、统计法的调整对象(P4由定义可知)3、统计法的效力问题(P5-6)政府统计的概念、性质所谓政府统计,简单地说,是指国家机关(主要是有关行政机关)依法运用各种统计方法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等活动的总称。政府统计,在性质上属于一种行政管理活动。政府统计的四个特征——实施主体的特定性:主要是行政主体——具有法律性:依法统计,严格依法实施——具有强制性:义务性、无偿性——调查结果的公共性:统计成果是社会公共产品,应由社会共享统计法律关系(P8、P11)法律关系就是社会关系受法律规范调整的结果。社会关系受不同的法律规范调整后,会形成不同的法律关系,受统计法律规范调整后,形成统计法律关系。现实的法律关系的形成,首先要有一种社会关系存在;其次要有某种法律规范存在;最后还要有法律事实的出现或存在。统计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P9-10)主体: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内容: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的总和客体:法律关系内容(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目标或载体)例如:在统计行政处罚(如罚款)关系中,主体一方只能是某个县级以上统计局,不能是其他机关另一方只能是某个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不能是国家机关或个人;内容是收缴罚款;客体是钱款。权利和义务的含义权利:1、可以作为或不作为一定的行为;2、可以要求负有义务的一方作为或不作为;3、有权靠国家强制力达到上述目标义务:1、必须或应该作为或不作为;2、内容、范围受法律限制;3、不履行要承担法律后果统计法律关系的性质及其特殊性从性质上说,统计法律关系是一种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两个重要的特点:——主体的特殊性:主体地位不平等,指双方权利、义务不对称;——内容的特殊性:内容与国家行政权力有关问题:如何理解统计法律关系的特殊性?权力和权利的区别主体不同:权力主体仅限于国家机关和法律授权组织;权利主体广泛;性质不同:权力属国家行为;权利属非国家行为;内容不同:权力指法律所确认的权能或支配力;权利则为法律赋予的自由和权益;处置方式不同:权力不能自由处置;权利一般可自由处置。统计法的表现形式(统计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立法主体效力等级效力范围统计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最高全国统计行政法规:国务院低于法律全国地方性统计法规:地方人大常委会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统计行政规章:部门或地方政府统计行政规章(部门统计规章、地方政府统计规章)的效力低于法律,也低于行政法规,但与地方性统计法规存在着复杂的关系。需要具体分析。效力高低的意义在于:效力低的法律规范不得与效力高的法律规范“相抵触”。可简称为“不抵触原则”。三部重要的统计法律法规《中华民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熟记:初次颁布、实施及修订的时间;立法主体。第二章重点问题一、统计法基本原则的概念二、统计法基本原则的特征三、统计法的五大基本原则统计法基本原则的概念(P26)统计法的基本原则是统计法基本精神的体现,是统计法所调整的统计法律关系的集中反映,是贯穿于整个统计法律规范,对各项统计法律制度和全部统计法律规范起统率作用的准则。统计法的基本原则反映的是统计活动最基本的要求,对各种统计活动均具有指导意义。返回论述统计法基本原则的特征——普遍性:贯穿于四个层次的统计法规,统计工作的各个方面,统计立法、普法、执法中;——基础性:统计法律规范创制、发展的基础和依据,具体规范不明确或缺位时,用基本原则作解释或直接适用;——概括性——特殊性重点掌握:1、普遍性、基础性特征的含义;2、统计法基本原则的重要意义。我国的统计法基本原则一、保障统计工作统一性原则(国家应有统一的统计体制,统一的标准和制度,统计资料也应统一管理和公布)二、依法履行职责的原则(统计机构的职责法定,统计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职权,统计机构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三、依法履行义务的原则(统计义务法定,统计对象应当严格履行义务。)四、维护调查对象合法权益的原则(私人资料受保护,商业秘密受保护,统计机关要减少调查对象的负担,对非法定义务调查有权拒绝)五、信息共享原则(定期公布)返回作业第三章重点问题一、政府统计三大职能的概念二、三大职能的相互关系三、区分三大职能、三大任务、三大职权四、现行统计管理体制是什么五、为什么我国统计工作要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体制信息、咨询、监督功能的概念政府统计的功能,各国不尽相同,不同时期也不相同。它源于“统计”这种活动的自然功能,但却是国家或法律赋予政府统计机构的“职能”。所以,又可以称为“政府统计的职能”。统计信息功能:P42统计咨询功能:P43统计监督功能:P43信息、咨询、监督的关系1、信息职能是基础,是发挥咨询、监督职能的前提2、咨询、监督职能是信息职能的深化、发展、延续3、咨询、监督职能又对信息职能提出更高的要求,促进其优化4、三大职能相互联系、相互促进,共同构成政府统计的整体功能注意:简答题和论述题的不同答法。选择简答三组不同的概念一、政府统计的三大职能二、政府统计的三大任务----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三、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三大职权:统计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