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吉林省“五七家属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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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吉林省“五七家属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制定的《吉林省“五七家属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吉林省“五七家属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为贯彻落实《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富民工程的若干意见》(吉发〔2010〕21号),加快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进一步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解决“五七家属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特制定本办法。一、基本原则“五七家属工”是指上世纪六、七十年代,曾在各类行业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中从事生产自救或在辅助性岗位工作,但未被劳动部门录用,没有企业正式职工身份的人员。为解决好历史遗留问题,坚持“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统筹兼顾,尽力而为;规范操作,公开透明;分步实施,稳妥推进”的基本原则,将“五七家属工”纳入基本养老保险。二、参保条件申请参保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1995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施之前,曾在城镇国有或集体企业中工作满3年、未经劳动部门办理正式用工手续、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二)2010年11月1日前具有吉林省城镇常住户口。(三)2010年11月1日前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三、资金筹集“五七家属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以个人缴费为基础,参保人原所在企业、行业按个人缴费的一定比例配套缴费。(一)个人缴费。年满73周岁及以上人员,按照当地2009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2%,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纳入统筹基金。男60周岁至73周岁、女55周岁至73周岁之间人员,在按照年满73周岁及以上人员办法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基础上,再按本人年龄距73周岁的年限缴纳养老保险费(计算到月),年缴费标准为当地2009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8%,其中的4%记入个人账户。(二)企业、行业单位缴费。参保人原所在企业、行业单位,按照个人缴费全额的20%缴纳养老保险费,全部计入统筹基金。行业单位和中直、省属企业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一次性到位。(三)政府补助。企业、行业单位确无缴费能力或因转制、关闭、破产等原因无力缴费的,由原企业隶属的同级政府给予缴费补助。市(州)、县(市、区)政府补助资金可依据参保人员不同情况区别处理:1.能够提供原始资料证明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经省政府批准,地方政府可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缓交补助资金协议,缓交期限为3年。2.不能提供原始资料、经企业认定小组认定的参保人员,政府补助资金原则上应一次性到位。资金数额较大,一次性到位确有困难的,经省政府批准,应先交50%,剩余部分可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缓交协议,2年内交齐。缓交协议报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备案。四、基本养老金计发年满73周岁及以上人员,月基本养老金按当地2009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2%计发;年龄未满73周岁人员月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构成,基础养老金为当地2009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8%,个人账户养老金为个人账户金额除以本人年龄距73周岁的月数。“五七家属工”参保后享受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金的调整与企业退休人员同步进行,但不参与工龄项目的调整。“五七家属工”缴费和享受基本养老金的时间为2010年11月1日。附件:吉林省“五七家属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附件吉林省“五七家属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依据《吉林省“五七家属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制定以下工作方案:一、工作程序(一)申报。符合条件人员经本人申请,由原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向原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地(以下称企业所在地)市(州)、县(市、区)人社部门申报;原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均不存在的,本人到户籍所在地市(州)、县(市、区)人社部门申报。申报时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参保人原企业营业执照原件,无原件的应提供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盖章确认的书面证明;2.“五七家属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申报审批表(附件1);3.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名册(单位申报时提交);4.申请人《户口簿》原件及《户口簿》首页和本人页复印件,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5.在原企业工作的相关原始证明材料,如职工名册、工资台账、会计记账凭证、工作证、劳动力调配证、企业集资凭证、个人借款借据、奖状、照片、申请参保人员配偶、子女和直系亲属档案记载等各类历史实物证据。(二)审批。原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依据个人申报材料,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初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原企业工商注册登记情况进行核实;民政部门对申请参保人员进行备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申请人是否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进行确认,根据政策规定计算缴费额,核定基本养老金;人社部门签署审批意见。(三)公示。经人社部门审批符合条件人员,由原企业、企业主管部门或街道、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四)缴费及待遇发放。申请人持审批手续,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养老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待遇并发放基本养老金。二、无法提供原始资料的“五七家属工”身份认定无原始证明材料的申请参保人,必须由企业统一组织申报,并按以下办法对其身份进行认定:(一)成立企业认定小组。经同级人社部门审核批准,申请人原所在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成立身份认定工作小组。认定小组由原企业或主管部门的管理人员组成,如厂长、队长、书记、车间主任、班组长、会计、劳资员等,认定小组人数不少于5人。(二)听证认定。申请人填写《“五七家属工”申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身份认定表》(附件2)。认定小组召开听证会,县(市、区)人社、财政、社会保险、公安、纪检监察等部门参加。对申请人申报的工作履历进行审核,确认申请参保人员是否符合参保条件。(三)公示。经听证认定符合条件人员由认定小组进行公示。原单位已注销、解体的,由认定小组在原企业所在地的街道、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四)审批。经听证认定程序认定符合条件人员,报人社部门审批,省政府组织相关部门验收合格的,按规定办理参保缴费手续。三、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五七家属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是省委、省政府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实施“富民工程”的重要举措。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地方政府是开展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千方百计筹措和落实政府补助资金,解决好困难群体缴费问题。要处理好把好事办好和确保社会稳定的关系,搞好政策宣传,细化工作方案,及时处置不稳定因素,切实把富民工程落到实处。(二)严格把握政策,积极稳妥推进。要按照《吉林省“五七家属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及实施方案的要求,严格把握“五七家属工”参保政策,不得随意调整。为便于参保人数的宏观控制,省政府依据1994年底各地各类企业从业人员总量,确定各地参保人数上限,各地不得突破。各级政府在办法试行期间,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调查研究,为完善制度设计,正式全面推进做好准备工作。(三)落实工作责任,形成合力抓落实。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人社部门是这项工作的牵头部门,要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抓好工作的组织实施;财政部门负责政府补助资金的落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业务经办工作。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配合,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附件:1.“五七家属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申报审批表2.“五七家属工”申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身份认定表3.“五七家属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政府补助资金还款协议书(样本)附件1附件2附件3“五七家属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政府补助资金还款协议书(样本)按照《吉林省“五七家属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规定,签订“五七家属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政府补助资金还款协议如下:一、能够提供原始资料证明符合参保条件人,政府承担补助资金元,在年月日前还清。二、不能够提供原始资料,经企业认定小组认定符合参保条件人,政府承担补助资金元,按50%缓缴元;其中年底前还款元,年底前还款元。三、本协议不因政府换届或主要领导变动而变更。四、本协议一式4份,省政府(或委托部门)、省社保局、当地政府、当地社保局各1份。市(县、市、区)长(签字):当地政府盖章:当地社保局盖章:省政府(或委托部门)盖章: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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