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HD03第一版-1國寶人壽團體住院日額保險保單條款※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本保險無解約金。※等待期間: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之期間。修訂文號:96/09/03國寶商研字第96072號最新修訂文號:99/03/22國寶商字第099066號免費保戶服務暨申訴電話:0800-087-999本公司網址:【給付項目】:1、一般住院日額保險金2、加護病房暨燒燙傷中心日額保險金3、住院前後門診醫療保險金第一條:【保險契約的構成】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被保險人名冊、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第二條:【名詞定義】一、本契約所稱「要保人」係指要保單位。二、本契約所稱「被保險人」係指本契約所附被保險人名冊內所載之團體成員及其加保家屬。三、本契約所稱「家屬」係指團體成員之配偶、子女及父母。四、本契約所稱「配偶」係指團體成員戶籍登記之配偶。五、本契約所稱「子女」係指團體成員其未滿二十三足歲且未婚之親生子女或養子女。六、本契約所稱「父母」係指團體成員戶籍登記之父母。七、本契約所稱「團體」係指具有五人以上且非以購買保險而組織之下列之一團體:(一)有一定雇主之員工團體。(二)依法成立之合作社、協會、職業工會、聯合團體、或聯盟所組成之團體。(三)債權、債務人團體。(四)依規定得參加公教人員保險、勞工保險、軍人保險、農民健康保險或依勞動基準法、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參加退休金計畫之團體。(五)中央及地方民意代表所組成之團體。(六)凡非屬以上所列而具有法人資格之團體。八、本契約所稱「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或復效日以後所發生之疾病。但續保者,被保險人在續保日前已持續有效逾三十日者,該被保險人不受三十日之限制。九、本契約所稱「傷害」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因而蒙受之傷害。十、本契約所稱「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十一、本契約所稱「醫師」係指合法領有醫師執照之執業醫師。十二、本契約所稱「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人醫院。十三、本契約所稱「住院」係指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其疾病或傷害必須全日入住醫院,且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確實在醫院接受診療者。十四、本契約所稱「住院日數」係指被保險人自因疾病或傷害入院診療之日至出院當日止之日數(含入院及出院當日)。但如被保險人於同一日出院後,又入院診療時,不論其原因為何,該日不得重複計入住院日數。十五、本契約所稱「住進加護病房或燒燙傷中心日數」係指被保險人自住進加護病房或燒燙傷中心之日起至轉出加護病房或燒燙傷中心之日止之日數(含住進及轉出當日)。但被保險人轉出加護病房或燒燙傷中心後,又於同一日再次住進加護病房或燒燙傷中心診療時,不論其原因GHD03第一版-2為何,該日不得重複計入住進加護病房或燒燙傷中心日數。第三條:【保險期間、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本契約保險期間為一年。本契約以本公司同意承保簽發保險單而要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險費之日作為始期日,但要保人在本公司簽發保險單前先交付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者,以該交費日為始期日。本公司對本契約應負的保險責任,自始期日(契約訂立後加保者,自加保之翌日)起第三十一日開始,如係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中途申請附加者,該被保險人其生效日以保險單上所批註的日期為準。但續保者,自原投保(或加保)日已達三十一日者,本公司對本契約應負的保險責任自續保日起;未達三十一日者,以三十一日扣除續保當時已經過日數,計算本公司對該被保險人續保之責任始期日。第四條:【保險證或保險手冊】本公司應發給每位被保險人保險證或保險手冊,載明被保險人姓名、保單號碼、保險範圍、保險期間、保險金額及本公司服務電話。第五條:【保險範圍】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或因此所引起之併發症,經醫師診斷確定必須住院診療時,本公司依照本契約約定給付保險金。第六條:【保險費的計算】本契約的保險費總額以平均保險費率乘保險金額總額計算,但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保險金額總額的增減而致保險費總額有增減時,要保人與本公司應就其差額補交或返還。前項所稱「平均保險費率」是按訂定本契約或續保時,依要保人的危險程度及每一被保險人的性別、年齡、保險金額所算出的保險費總和除以全體被保險人保險金額總和計算。第七條:【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但應由給付保險金內扣除本契約該被保險人欠繳保險費。第八條:【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要保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而且不退還所繳保險費,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被保險人於要保人申請投保或加保時,對於本公司的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該被保險人部分之保險契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前二項解除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第九條:【團體成員的異動】要保人因團體成員異動而申請加保時,應以書面或經本公司同意之其他方式通知本公司,自通知到達之翌日零時起開始生效,如通知起保日期在後,則自該起保日零時起生效。要保人因團體成員離職,退休或其他原因而退保時,應以書面或經本公司同意之其他方式通知本公司,被保險人資格自通知到達之翌日零時起喪失,如通知退保日期在後,則自該退保日零時起喪失,其保險效力終止。除前述情形外,團體成員身故時亦喪失其被保險人資格。要保人因團體成員的異動而申請加保或退保時,本公司按日數比例計算應補繳或返還之保險費。GHD03第一版-3第十條:【團體成員家屬的異動】團體成員家屬因第九條之團體成員的異動或本條第三至五項之外其他原因欲加、退保時,要保人應以書面或經本公司同意之其他方式通知本公司,其保險效力自該通知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或終止。要保人因團體成員家屬的異動而申請加保或退保時,本公司按日數比例計算應補繳或返還之保險費。團體成員之配偶因下述情形喪失其被保險人資格:一、團體成員喪失其被保險人資格。二、與團體成員離婚。三、身故。團體成員之父母因下述情形喪失其被保險人資格:一、團體成員喪失其被保險人資格。二、團體成員被收養、認領、與團體成員終止收養關係。三、身故。團體成員之子女因下述情形喪失其被保險人資格:一、團體成員喪失其被保險人資格。二、被他人收養、認領、與團體成員終止收養關係或喪失養子女身分。三、結婚。四、滿二十三足歲。五、身故。被保險人因本條第三至五項所列情形喪失資格時,本公司對該被保險人之保險責任於該喪失資格原因發生翌日起自動終止,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退還按日數比例計算之未滿期保險費。第十一條:【契約的終止(一)】本契約在被保險人數少於五人,或少於有參加資格之團體成員的百分之七十五時,本公司得終止本契約,並按日數比例返還未滿期之保險費。保險契約的效力自通知到達之翌日零時起終止。終止前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第十二條:【契約的終止(二)】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要保人依第一項約定終止本契約時,本公司應從當期已繳保險費按日數比例返還未滿期之保險費予要保人。第十三條:【資料的提供】要保人應保存每位被保險人的個別資料,詳錄該被保險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出生日期、身分證明編號、保險終止日期,以及其他與本契約有關的資料。要保人應依本公司的要求,提供前項資料。第十四條:【保險金的給付】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或因此所引起之併發症,經醫師診斷確定必須住院診療時,本公司自其住院之日起至出院之日止,按下列各款約定給付保險金:一、一般住院日額保險金︰本公司按保險單所載該被保險人之「一般住院保險金日額」,乘以被保險人實際住院日數給付「一般住院日額保險金」。被保險人同一保單年度同一次住院之「一般住院日額保險金」給付住院日數最高以九十日為限。二、加護病房暨燒燙傷中心日額保險金︰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確定必須住進加護病房或燒燙傷中心診療時,本公司除依前款約定給付「一般住院日額保險金」之外,本公司另按保險單所載該被保險人之「加護病房暨燒燙傷中心保險金日額」,乘以被保險人實際「住進加護病房或燒燙傷中心日數」給付「加護病房暨燒燙傷中心日額保險金」。被保險人同一保單年度同一次住院之「加護病房暨燒燙傷中心日額保險金」給付住院日數最高以三十日為限。三、住院前後門診醫療保險金:被保險人於其住院診療的前七日(含)及出院後十四日(含)內(含入院及出院當日),因與住院同一疾病或傷害而接受門診診療者,本公司按保險單所載該被保險人之「住院前後門診醫GHD03第一版-4療保險金日額」,乘以實際門診醫療次數給付「住院前後門診醫療保險金」。被保險人於同一日之門診次數為兩次以上時,均以一次計。第十五條:【住院次數之計算】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因同一疾病或傷害,或因此引起之併發症,於出院後十四日內於同一醫院再次住院時,其各種保險金給付合計額,視為一次住院辦理。第十六條:【各項保險金的給付及附加規定】本契約之「一般住院日額保險金」、「加護病房暨燒燙傷中心日額保險金」、「住院前後門診醫療保險金」等三項保險金給付項目,經契約當事人同意者,得就各項保險金個別選擇附加。第十七條:【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各項保險金。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但逾期事由不可歸責於本公司者,不在此限。第十八條:【除外責任】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住院診療者,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住院診療者,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一、美容手術、外科整型。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不在此限。二、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三、非因當次住院事故治療之目的所進行之牙科手術。四、裝設義齒、義肢、義眼、眼鏡、助聽器或其它附屬品。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不在此限,且其裝設以一次為限。五、健康檢查、療養、靜養、戒毒、戒酒、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六、懷孕、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一)懷孕相關疾病:1、子宮外孕。2、葡萄胎。3、前置胎盤。4、胎盤早期剝離。5、產後大出血。6、子癲前症。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