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严格水资源源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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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津政办发〔2012〕1号转发市水务局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意见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水务局《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二○一二年一月十二日—2—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为应对我市水资源相对紧缺的形势,根据《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津党发〔2011〕4号)有关要求,现就我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提出如下意见:一、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为目标,以水资源配置、节约和保护为主线,严格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责任,明确监督、考核和评估要求,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承载能力相协调,为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保障。(二)基本原则。合理开发地表水,优先利用外调水,控制开采地下水,充分利用再生水,适度发展海水淡化,协调好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建立与水资源承载能力相适应的经济结构体系,进一步推动产业优化升级和技术进步,科学调整产业结构和布局,构筑节水型产业;实行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强化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治理,水污染控制由末端治理为主转变为源头治理和全过程控制为主。(三)主要目标。建立水资源开发利用红线,严格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建立用水效率控制红线,坚决遏制用水浪费;建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严格控制入河排污总量。到2015年,全市—3—外调水、地下水和地表水用水总量控制在27.4亿立方米以内,其中深层地下水开采量控制在2.1亿立方米以内;万元工业增加值取水量降至10立方米以下,农业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7以上;主要水功能区达标率提高到40%以上。二、建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严格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四)严格区域用水总量控制制度。建立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到2015年,实际用水量超过用水总量控制指标部分,由再生水、海水淡化等非常规水源补充。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部门做好优化供水布局、合理配置水资源工作,将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分配到各区县,作为各区县政府编制城市和行业发展规划及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的重要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要与当地水资源条件相适应。对实际用水量超过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区县,新增建设项目取水通过非常规水源或水权交易解决。(五)严格水资源论证和取水许可制度。对市和滨海新区城市总体规划,应开展水资源专题研究,其他区县城乡总体规划、城镇总体规划应编列水资源篇章,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规划联审。各类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布局规划应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或用水报告书并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通过的,规划审批部门不予批准规划。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规划水资源论证的具体管理制度。进一步严格实施建设项目取水许可制度,需取水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取水许—4—可纳入联合审批。直接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应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取用公共自来水的,在项目可行性研究研阶段应编制用水报告书,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未依法开展和完成水资源论证(用水报告书)工作或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通过的,投资主管部门不予审批和核准建设项目,对擅自开工建设或投产的建设项目一律责令停止。(六)严格外调水管理。南水北调通水前,充分发挥现有引滦工程供水能力,原则上不再扩大引滦水供水范围。各区县应严格按照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外调水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用水。以外调水为水源的供水企业按照天津市城市供水规划(2010—2020年)确定的供水范围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供水指标供水,不得擅自扩大供水范围;对擅自扩大供水范围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将暂停供应原水。供水企业在供水过程中,应按时将各区县用水量通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出现供水量接近或超过区县用水总量控制指标情况,应查明原因并及时通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南水北调通水后,各区县和供水企业要严格按照天津市城市供水规划(2010—2020年)建设供水设施。(七)强化深层地下水禁采和限采。战略储备地下水资源,核定地下水超采区,强化深层地下水禁采和限采,实行控制地面沉降预审和“一票否决制”。中心城区、环城四区和滨海新区建成区、武清城区、静海城区,原则上不再新批地下水取水许可,不—5—再增加取水许可总量,现有地下水取水许可证到期后原则上不再换发新证,原有机井由产权单位进行封存或回填。上述区域所在区县人民政府要研究制定水源转换的优惠政策,充分发挥现有地表水厂供水能力,加大非常规水源利用力度。在上述区域内使用地下水的用户必须达到节水型企业(单位)标准。(八)加强地热水开发利用管理。取用地热水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法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取水许可证,凭取水许可证向市国土房管部门办理采矿许可证;开发地热水用于供热的,还应征求市供热办意见。严格勘探井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由勘探井取水用于勘探以外用途。严格控制消耗型取用地热水项目,取用地热水供热的应严格回灌,基本达到采灌平衡。地热水用水户要严格按取水许可批复的开采限量和用途取用水,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对地热水用水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对超计划用水实行累进加价制度。(九)加强地源热泵系统凿井和取用水管理。建设地下水地源热泵系统的,应依法办理取水许可证;建设竖直地埋管地源热泵系统需要凿井的,应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进行施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地源热泵取用水技术标准。地源热泵系统井工程在运行过程中,回灌水不得影响地下水水质,回扬水应充分利用,不得直接排放。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地下水地源热泵系统灌采比不低于95%,冬夏两季取用的冷热量达到平衡。地源热泵系统操作人员应参加相应岗位技术培训。—6—(十)充分利用再生水。电力、冶金、化工等高耗水行业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优先使用再生水,城市再生水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可使用再生水的用水户应优先使用再生水。大力发展再生水用于农业和生态,各区县应配套建设再生水回用设施,已建成的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工程无再生水回用设施的,要制定回用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市财政部门要研究制定再生水回用农业和生态的补贴政策,促进再生水大规模利用。(十一)适度发展海水淡化。海水淡化是我市城市用水的重要补充水源,应严格按照天津市城市供水规划(2010—2020年)发展。合理确定海水淡化规模,市项目审批相关部门应在海水淡化项目落实水资源配置方案后进行立项审批,市相关部门应出台相应的扶持政策,促进淡化海水的利用;鼓励建设工业企业或工业园区专用海水淡化工程。(十二)严格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依法加强水资源费征收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的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和程序进行征收,确保应收尽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缓征或停征水资源费。使用地下水的区域应严格执行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不得另行制定标准。三、建立用水效率控制红线,坚决遏制用水浪费(十三)完善节水体制机制建设。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节水管理责任,健全三级节水管理网络。建立节水激励机制,对企业实施节水技术改造、购置节水产品的投资额,按一定比例—7—实行税额抵免;对实现废水“零排放”的企业,减征污水处理费;鼓励农业节水,市有关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对农业节水项目优先立项,并视情给予贷款贴息支持。继续推进节水型区县、节水型企业(单位)、节水型社区、节水型校园等载体创建,建成一批规模化、高水平的节水载体。(十四)落实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制度。市有关部门和各区县人民政府要严格落实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制度,节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建设项目节水设施技术标准,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严格执行节水设施技术标准。项目设计未包括节水设施的内容、节水设施未建设或没有达到技术标准要求的,不得擅自投入使用。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建设项目设计、施工、验收环节节水设施“三同时”制度的落实工作,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监督工作。(十五)严格计划用水管理。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完善主要用水行业用水定额,加强重点用水单位节水监督管理。各级节水管理部门应强化主要用水户水平衡测试管理,严格用水户计划用水管理,实行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取用公共自来水的,办理用水计划指标时应提交建设项目用水报告书。对未取得用水计划指标的非居民生活用水户,供水企业不得供水。(十六)加快推进节水技术改造。加强节水新技术、新工艺、—8—新设备、新产品的推广应用,特别是对化工、冶金、纺织、印染等高耗水行业开展节水技术改造,推广循环用水、串联用水、非常规水利用、“零排放”等节水技术。加强城市公共用水管理,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设施及产品。研究制定节水产品市场准入政策和节水认证标志制度,各经销商应销售有节水标志的产品,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项目应按规定对用水器具实行政府采购。研究建立节水型产品财政补贴制度,引导社会公众使用节水型产品。加大农业灌区节水改造力度,推广污水处理回用灌溉农田技术。(十七)严格公共供水节水管理。水生产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制水技术,减少制水水量损耗。供水企业应加强对供水管网的维护管理,建立完备的供水管网技术档案,制定管网改造计划,逐步对漏失严重的管网和老旧管网进行改造,降低管网漏失率。供水企业管网漏失率、供水产销差率和水生产企业生产自用水比率应当符合国家和我市规定的标准。(十八)逐步提高水的商品化率。加快农业用水计量设施建设,推进农业用水计量收费。加强设施农业取用水管理,新建设施农业必须建设用水计量设施,已有设施农业要逐步补建用水计量设施。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设施农业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探索对限额以上用水户适时开征水资源费。四、建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严格控制入河排污总量(十九)严格水功能区监督管理。水功能区实行分级、分区—9—域管理及水量水质统筹管理,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区县人民政府划定各水功能区的区县控制边界,将区县控制边界水量水质监测数据作为各区县水资源管理和水污染防治实施情况考核的依据。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功能区水质目标要求,科学确定水域纳污能力并向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将限制排污总量作为水污染防治和污染物减排工作的重要依据。(二十)严格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严格入河排污口审批管理,强化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制度。在水功能区保护区内已设置的入河排污口,由区县人民政府立即予以全部封堵或拆除;在水功能区开发利用区的饮用水源区内已设置的入河排污口,由区县人民政府限期予以全部封堵或拆除。加强对全市主要入河排污口的监督性监测,对上一年度污染物入河量超出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的区县,停止或限制审批新增取水和新建、扩建入河排污口,停止审批新增水污染物排放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二十一)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建立饮用水水源地核准和安全评估制度,公布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名录。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严格执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各项管理制度,制定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全面落实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推进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建立和完善水源地水量水质监测体系,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城市公共供水水源厂应参照饮用水水源地进行管理和保护。—10—(二十二)加强对重要河湖、湿地的水生态保护。鼓励合理利用再生水、雨洪水等非常规水资源实施河湖、湿地补水;在城市景观河道因地制宜地推广实施生物床等人工净化措施,定期实施人工增殖放流,恢复河流自我净化修复能力;定期监测评估全市重要湖泊生态水位水量保障情况,开展重要河湖健康评估工作。五、强化责任,健全机制(二十三)落实水资源管理责任制。加强全市水资源统一管理,要把水资源管理工作纳入政府主要议事日程,逐级落实责任。区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水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