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交通示范城市考核标准说明一、绿色交通的内涵绿色交通是指适应人居环境发展趋势的城市交通系统。以建设方便、安全、高效率、低公害、景观优美、有利于生态和环境保护的、以公共交通为主导的多元化城市交通系统为目标,以推动城市交通与城市建设协调发展、提高交通效率、保护城市历史文脉及传统风貌、净化城市环境为目的,运用科学的方法、技术、措施,营造与城市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城市交通环境。二、考核标准说明(一)组织管理1、成立了绿色交通示范城市的组织领导机构。有绿色交通宣传计划和活动,有良好的宣传效果。创建绿色交通是一项综合性的活动,必须有相应的组织保障。是否有健全的组织领导机构,反映了城市政府对创建绿色交通示范城市的重视程度和协调力度。2、城市建设(公共交通、市政)和公安交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机构完善,职能明确,管理到位。城市建设和公安交通管理主管部门在城市交通系统建设和管理中,担负着重要的建设和管理职能,考核重点是机构是否完善,职能是否有交叉,管理是否存在漏洞。3、在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建立起规划、建设、园林、环保、交管部门相互配合,协调管理的工作机制。考核各部门在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是否建立起相互配合的协商工作制度,是否存在相互扯皮、推诿的现象。4、对城市重大交通项目建设,有科学合理的决策程序和监督管理制度。考核对城市重大交通建设项目(包括:大型交通枢纽选址、城市大型桥梁、对城市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道路交通工程、城市轨道交通系统等)是否建立并实施了论证程序和监管制度。5、有完善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法规,依法管理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市场,积极推进城市客运市场特许经营权制度的实施。考核城市公共交通法规和制度是否完善,是否制定了推进城市客运市场特许经营的有关规定和实施办法。6、制定了健全的城市客运交通安全、卫生防范以及重大突发事件对策及应急措施。考核在城市客运交通组织方面是否建立了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和安全防范的领导机制、预案和对应的对策。7、对城市停车制定了相应的管理法规和政策,管理责任明确,管理措施得当。考核城市停车方面的管理法规和制度是否健全,管理措施是否得当。(二)规划建设8、制定了实施绿色交通发展战略,明确实施绿色交通的相关政策和措施。考核是否制定了符合城市特点的实施绿色交通系统的目标、方法、政策和具体措施。9、编制科学、完善、符合城市特点的综合交通规划。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城市道路规划、停车规划等各类交通专业规划的指导性和实施性强。在城市综合交通规划中考虑了交通对环境的影响,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考核是否编制完成了城市综合交通规划,是否根据城市特征和需要编制了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停车规划等各类专业规划,规划内容是否具有可操作性和指导性,是否包括了交通环境的内容及改善的措施。10、大城市实施了大型公建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制度,并纳入城市报建体系。考核城市是否建立并实施了交通影响评价制度。评价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建设项目概况与现状交通分析;建设项目交通量预测;交通影响分析,对开发项目交通影响研究区域内的各类交通设施的供应与需求进行分析,并评价开发对周围交通,如道路、公交、行人、停车等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规模进行评价,并提出外部交通系统改进措施,项目内部的出入口的布置、与外部交通的衔接组织、配建停车设施数量及进出组织等;对改进的措施和方案进行评价。大型公建项目包括:①在城市中心区交通紧张的区域建筑面积超过10000平方米的大型公建和居住小区;②在城市外围地区或交通相对宽松的地区建筑面积超过20000平方米的大型公建和居住小区;③在城市中心区城市重要干道两侧进行的所有用途的开发和改造;④重要公共建筑,如体育场馆、展览馆、会议中心、酒店、医院、学校等;⑤临时用途而交通吸引量大的土地占用;⑥车站、码头、港口、车场、换乘站(点)、停车场、加油站等。11、有改善城市环境质量和生态环境的交通措施,有完善的符合城市特点的公共交通优先发展保障体系和具体的实施对策。考核是否制定了鼓励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的具体措施,是否在道路交通规划建设中重视保护城市环境质量和生态环境,并有相应的规定和规划建设方案。12、各类大型交通性建设项目,(如快速路、主要交叉口、枢纽、场站、停车场等),与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考核在项目建设中是否考虑了生态环境、景观建设,是否制定了同步建设计划,投资是否同步到位。13、重视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投入,重视对城市公共交通的经济支持,保持城市公共交通行业的可持续发展。考核城市交通基础设施的投资与城市GDP的关系,以及在城市交通基础设施投资中对城市公共交通投入的力度。14、有降低机动车使用总量的全面、系统的需求管理规划和措施。。考核针对机动车使用管理,是否制定了符合城市特点的系统全面的交通需求管理规划和措施。(三)公共交通15、大城市公共交通线网布局合理、密度高,站点覆盖率按300米半径计算大于建成区的50%。中心区覆盖率大于70%。本指标是衡量公共交通服务水平的基本指标,按统计区域内所有公共交通站点覆盖面积(扣除重叠部分)占统计区域的面积计算。16、公共交通站点布局合理、设施齐全,主要交通干道上的公共汽(电)车站点均为港湾停靠站。考核公共交通站点布局是否与周边用地性质相协调,是否存在服务盲区,站牌、候车设施是否完备。主要交通干道上公共汽(电)车是否占用车行道停靠。17、大城市的主要道路交叉口设有公共汽(电)车优先通行信号或采取了相关的公交优先措施。考核公共交通优先通行情况,保证公交车辆的优先通行,提高公交车速和准点率,吸引公交乘客,提高公交的出行比率。18、积极推广使用清洁型的公共汽车、出租汽车,并出台了相关的扶持政策。考核是否有明确的鼓励使用清洁燃料的政策并取得一定效果。19、公共交通使用了非接触式IC卡收费系统、乘客信息服务系统、智能化车辆运营调度系统等。考核公共交通在规划、建设、运营管理上,是否采用了相应的信息技术,是否有方便的公共交通线路乘客查询系统、IC卡电子车票结算系统等。20、公共汽(电)车、出租车等公共交通站牌标识清晰、符合国家标准。考核相应的设施是否符合国家标准以及是否方便乘客的使用。21、大型居住区有符合公共交通设站的用地条件,2~3万人的居住区同步建有公共交通首末站,0.7~2万人的居住小区同步建设中间站或首末站。考核公共交通各类场站位置是否与线网布局相匹配,规模是否合理。各类居住区是否配套建设相应的公共交通场站。22、公交场站建设完备,公交车辆进场率达90%以上,营运车辆场外占道停车不超过5%。考核公共交通专业停车场的面积、可停放车辆数。23、建立了严格的公共交通车、船消毒制度及防疫措施,公交(包括出租车)车厢整洁。公共交通车、船包括地铁、轻轨、公共汽车、电车、轮渡船舶、出租汽车等,主要考核公共交通车、船的消毒、防疫情况,出租车内部卫生状况。24、城市主要客运走廊上,高峰时间发车间隔不超过5分钟,公交乘客等车时间不大于8分钟;公交乘客车外出行时间不大于10分钟;换乘距离不大于150米。考核公共交通实际运行状况,换乘站点的距离。25、公共交通出行在居民全方式出行总量中占有合理的比例,大城市一般不低于20%,中等城市不低于15%。本指标应通过相应的交通调查获得,且抽样率和抽样范围应符合抽样统计要求。26、健全和完善公共交通安全责任制,公共汽(电)车安全行车间隔里程大于125万公里。考核公共汽(电)车行驶总里程以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的行车责任事故次数。27、有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监测和施救保障系统,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行车间隔里程大于200万公里。考核是否建立健全行车安全监测系统、突发和紧急事件应对保障系统,城市轨道交通行驶总里程以及行车责任事故次数。28、全日出租车有效里程利用率大于70%。抽样调查出租车每天的行驶里程和载客里程。29、城市公交车辆运行准点率大于90%。考核运营计划与实际运营状况(四)基础设施(1)道路设施30、道路建设注重以人为本,体现绿色交通倡导的优先等级依次为步行、自行车、公共交通、小轿车的出行理念,建立了相应的措施。绿色交通倡导在城市交通方式的选择中尽可能的鼓励人们选择步行、自行车、公共交通等有利于减少城市交通拥堵、控制交通需求、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的方式。31、在城市中心区因地制宜设立了步行街或步行区。考核步行街设置是否必要、位置是否合理、规模是否得当、周边交通组织是否科学、相应配套设施是否齐全、环境是否美观。32、建成区道路网络等级结构合理,行人、非机动车交通设施完善。考核道路网络中主、次、支路的结构比例,以及人行道、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道的布局是否合理,断面设置是否科学,铺装是否良好,相应的设施是否齐全,是否考虑了无障碍设计。33、城市快速路、主干道上有适合步行交通特点的布局合理、方便、安全、整洁美观的行人过街设施。考核快速路、主干道上行人过街设施的布局、数量,以及使用是否方便,结构是否轻巧美观。34、无非法占用人行道行为,确保人行道的正常使用。考核人行道被非法占用状况,包括摆摊设点、停放各类车辆等影响行人通过的各类行为和设施。35、建成区内道路网密度大于8.5公里/平方公里,主次干道密度大于4公里/平方公里,人均道路面积大于10平方米。道路网密度是指建成区内各类道路总长度与建成区面积之比;主次干道密度是指建成区内次干路以上等级的道路长度与建成区面积之比;人均道路面积是指建成区内各类道路面积与建成区内非农人口总量之比。36、建成区内支路密度大,连通性好,路面铺装整洁美观,满足交通要求。考核支路网是否有较大的密度,是否构成网络,路面铺装是否破损。37、道路状况良好,道路完好率大于95%。道路排水设施满足设计要求,暴雨季节退水及时,没有明显的积水。考核道路及附属设施的使用维护状况,路面有无破损,道路排水是否通畅。38、主要交叉口按优化交通组织的渠化设计方案建设,机非分离、人车分离,建有非机动车、行人过街的安全设施。考核渠化设计是否与交通量的大小、流向相匹配,是否符合交叉口人流、自行车流和机动车流的特征。39、大城市设有科学、合理标志清晰的全日制或分时段的公共汽电车专用道网络系统。考核专用道网络的设置是否合理、标志是否清晰、管理是否严格。40、城市主次干道平均车速不小于30公里/小时。考核主次干道上机动车的平均行程车速,平均行程车速是指车辆通过道路的长度与时间之比(包括停车、延误时间)。41、城市主要交叉口车辆通过时间不超过二个信号周期。考核机动车通过主要交叉口时,需要等待的信号周期数。(2)枢纽设施42、重视枢纽设施建设,大城市有分级合理、设施良好、衔接方便的公共交通换乘枢纽。交通换乘枢纽是指有多条交通线路相交的场站,以及自行车、机动车与公共交通换乘的枢纽点。考核枢纽点的布局、功能、配套的停车设施等。43、综合枢纽设计科学、交通组织有序、便捷,方便各种交通方式换乘。考核枢纽的交通流线设计是否科学合理,换乘距离是否适当,换乘通道是否与换乘客流规模协调,安全设施是否齐备。44、大、中型公共交通枢纽站,设有非机动车及机动车停放场所及相应设施,鼓励非机动车、机动车使用者换乘公共交通。考核各类客运站是否有相应的自行车、个体机动车停车设施。(3)停车设施45、百辆汽车停车泊位数大于35泊位,新建城市各类建筑均按标准配建停车泊位。考核城市机动车拥有量、各类停车泊位总量,各类建筑配建停车泊位数和配建标准。46、停车设施利用情况良好,无配建停车设施挪作它用。次干道临时停车场占道不超过30%,并且设置明显的停车或禁停标志、标牌,中心区要有分时、分区停车设施。考核各类停车设施的使用状况,是否改变了使用性质,以及路面停车的管理和秩序。47、居住区停车设施基本保证“一车一位”,停车设施不占用居住区绿化用地和其他开敞空间。考核居住区的停车泊位数量,以及停车对居住区环境的影响。48、公共停车设施分布合理,收费和安全设施完善。考核路外停车设施分布、规模、服务范围。49、停车泊位设置标志清晰,不影响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交通。考核路内停车泊位设置是否合理,标志是否清晰易懂,管理是否规范。(4)管理设施50、道路交通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