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国内贸易信用保险条款本保险单指本《国内贸易信用保险单》,其中包括《投保单》、《保险单明细表》、《批单》、《国内贸易信用保险条款》、《信用限额申请表》及其附表、《信用限额审批单》、《索赔单证明细表》、《委托代理协议书》、《申报单》及其它相关单证。第一章适保范围第一条本保险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进行的符合下列条件的贸易,但寄售除外:(一)贸易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且真实、合法、有效;(二)信用期限不超过本保险单约定的最长信用期限。第二章保险责任第二条在本保险单有效期内,被保险人按贸易合同交付货物或提供服务后,且在《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发票开票期限内开具发票,因下列风险引起的直接损失,在被保险人履行本保险单各项约定的条件下,保险人按本保险单的规定承担保险责任:(一)买方破产或无力偿付债务;(二)买方拖欠。第三章除外责任第三条除非本保险单另有规定,保险人对下列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一)通常可由其它财产保险承保的损失;(二)除买方外,包括被保险人在内的任何其他方的破产或无力偿付债务、违约、欺诈或其它违法行为引起的损失;(三)被保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买方负面信息以及本条款第二条项下约定的风险已经发生,或交付货物或提供服务前被保险人依照贸易合同或相关法律的规定有权拒绝履行或中止履行交付货物或提供服务义务,仍继续向买方交付货物或提供服务所遭受的损失;(四)因被保险人或买方未能及时获得各种所需许可证或批准书,致使贸易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而造成的损失;(五)因国家及地方各级国家机关所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其它规范性文件以及发布的命令、决定等导致贸易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而造成的损失;(六)因不可抗力导致的损失;(七)被保险人与具有关联关系的主体之间贸易项下发生的损失;1(八)被保险人依据法律规定或贸易合同约定应向买方收取的利息、罚息和违约金;(九)本保险单保险责任以外的其它损失。第四章责任限额第四条本保险单责任限额包括最高赔偿限额和信用限额。第五条最高赔偿限额是指保险人对本保险单年度有效期内产生的保险责任可能承担赔偿责任的累计最高金额。该最高赔偿限额在《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第六条信用限额是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与适保范围内特定买方的贸易可能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具体赔偿额应按本保险单约定的赔偿比例计算。(一)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书面申请买方信用限额。(二)对被保险人提出的买方信用限额申请,保险人将批复结果以《信用限额审批单》形式通知。(三)批复的信用限额对其生效日后的相应货物交付或服务提供有效。该限额在本保险单有效期内除特别注明外均可循环使用。(四)当风险发生重大变化时,保险人有权调整或撤销信用限额,并书面通知被保险人。(五)信用限额如有调整,则同一买方的原信用限额自动失效,保险责任余额自动归于调整后的信用限额内。(六)自被保险人提交《可能损失通知书》之日起,该买方的信用限额自动被撤销。(七)保险人对信用限额的调整或撤销适用于调整或撤销生效日之后的货物交付或服务提供,不影响此前保险人已承担的保险责任。第五章申报第七条被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申报方法,以保险人规定的格式申报适保范围内的全部贸易。第八条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未按本保险单规定申报的贸易不承担赔偿责任。第六章保险费第九条保险人按《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方式计算并收取保险费。被保险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足额交纳保险费,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申报的相关贸易有权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保险人书面催交保险费通知送达之日起30日内被保险人仍未足额交纳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单,并书面通知被保险人,本保险单自该通知送达被保险人之日起解除。本保险单项下被保险人已交纳的所有保险费不予退还。该解除不影响解除日前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单规定应承担的保险责任。2第七章索赔第十条被保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本保险单条款第二条项下风险发生时,应按以下时限向保险人提交《可能损失通知书》:(一)买方破产或无力偿付债务风险发生之日起10日内;(二)买方拖欠情况下最迟应不超过最长信用期限截止日后的10日内。被保险人提交《可能损失通知书》是索赔的前提条件。被保险人未能在本保险单规定期限内提交《可能损失通知书》,导致案情无法查明、损失扩大或其它影响保险人利益的情形,保险人有权降低赔偿比例直至拒绝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一条被保险人提交《可能损失通知书》后收回的任何欠款和其它权益,应在收到欠款和其它权益后10日内书面通知保险人。第十二条被保险人应在提交《可能损失通知书》后90日内向保险人索赔,并提交《索赔申请书》及《索赔单证明细表》列明的相关文件和单证等能够证明损失发生的文件。超过上述期限,保险人有权降低赔偿比例直至拒绝承担赔偿责任,但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除外。被保险人提交的索赔单证不全而又未能按保险人要求提交补充文件的,保险人有权拒绝受理索赔申请。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保险单承保范围内的损失发生之日起计算。第十三条在受理被保险人的索赔申请后,对拖欠案件,保险人应在120日内核实损失原因,并将核赔结果书面通知被保险人。对买方破产或无力偿付债务案件,在保险人收到法院确认被保险人破产债权书面文件及证明破产债权成立的所有文件或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保险人应在30日内核实损失原因,并将核赔结果书面通知被保险人。在符合保险单最高赔偿限额约定的前提下,保险人对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按照核定损失金额与信用限额从低原则确定赔付基数。该赔付基数在任何情况下不超过发票金额。保险人赔付金额为赔付基数与本保险单约定赔偿比例的乘积。保险人应在做出赔付决定后30日内支付赔款,但支付赔款的前提是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签署的《赔款收据及权益转让书》及《委托代理协议书》。第十四条对有付款担保或存在纠纷的情况,保险人定损核赔的原则是:(一)对有付款担保的贸易合同,除非保险人书面认可,在担保人按担保协议付款以前,或在被保险人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获得已生效的仲裁裁决或法院可执行判决并申请执行之前,保险人不予定损核赔;(二)若存在纠纷,除非保险人书面认可,被保险人应先进行仲裁或诉讼,在获得已生效的仲裁裁决或法院可执行判决并申请执行之前,保险人不予定损核赔;(三)上述发生的诉讼费、仲裁费和律师费由被保险人先行支付,在被保险人胜诉且损失属本保险单项下责任时,该费用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按权益比例分摊,否则,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第十五条保险人在本保险单第十三条规定的时间内,对保险责任已确定,但赔付金3额不能确定的案件,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对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赔款;保险人最终确定赔付金额后,支付相应的差额。第十六条保险人定损核赔时,应扣除下列款项:(一)买方已支付、已抵销,及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擅自降价、放弃债权的部分或接受买方反索赔的款项;(二)被保险人已通过其它途径收回的相关款项和其它权益,包括但不限于转卖货物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款项及担保人支付的款项;(三)被保险人已从买方获得的其它款项和其它权益;(四)其它不合理的款项或费用。第八章追偿第十七条被保险人提交《可能损失通知书》后,应委托保险人进行追偿或按照保险人的指示自行追偿,否则保险人有权降低赔偿比例直至拒绝承担赔偿责任。第十八条在被保险人委托保险人追偿或按照保险人的指示自行追偿的情况下,如查明被保险人所受损失属于赔偿责任,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按照各自权益比例分摊追偿费用;如查明被保险人的损失不属于保险人的赔偿责任,追偿费用由被保险人承担。第十九条保险单约定的风险发生后,无论被保险人与买方是否有特别约定,除非保险人书面同意,买方或担保方对被保险人的任何付款和付出的权益均被视为按时间顺序偿还保险项下被保险人对该买方的应收账款。第二十条在保险人赔付后,被保险人应将赔款所涉及的贸易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给保险人。对赔款金额外的欠款,除非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应授权保险人代为追偿,并提供相应的授权文件。在保险人赔付后,从买方或担保方收回的任何款项和其它权益,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单项下各自的权益比例与被保险人分摊追偿费用和追回款。如果被保险人及其代理人从买方或担保方追回或收到任何款项或其它权益,在与保险人分摊之前,视为代保险人保管。被保险人应在收到上述款项后15个工作日内将保险人应得部分退还保险人。第二十一条保险人赔付后出现下列情况时,被保险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退款要求后10日内退还保险人已支付的赔款及相关利息:(一)保险人发现被保险人与买方存在付款担保或贸易纠纷,或被保险人未遵守最大诚信原则,存在欺诈行为或与买方有恶意串通行为;(二)被保险人收到赔款后,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又接受退货、同意折扣,或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与买方达成还款或和解协议;(三)由于被保险人原因致使保险人不能完全或部分行使代位求偿权;(四)保险人查明致损原因不属于本保险单保险责任范围。4第九章被保险人义务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应认真审查贸易合同,经常检查贸易合同的执行情况,切实做好应收账款催收工作。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买方负面信息以及本保险单条款第二条项下任一风险发生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同时被保险人应及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及时在相关法院或机构登记债权,以避免或减少损失。第二十三条被保险人不得就本保险单项下适保范围内的贸易向其他机构投保信用保险。第二十四条在本保险单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的公司名称、股权结构、经营范围等,与被保险人告知保险人的内容发生变化,被保险人应于变化发生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保险人。第二十五条被保险人有义务协助保险人行使调查权利。被保险人应提供任何与贸易合同有关的文件和经核实的副本,并允许保险人进行相关调查,包括核实被保险人是否履行合同义务,是否向保险人全面、准确、真实地进行申报。第二十六条保险人赔付后,被保险人仍有义务协助保险人向买方追偿。第二十七条被保险人可展延信用期限,但经累计的信用期限不得超过本保险单约定的最长信用期限。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非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不得展延该买方项下信用期限:(一)如果展延后的信用期限超过本保险单约定的最长信用期限;(二)保险人已经撤销该买方信用限额;(三)被保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买方负面信息;(四)被保险人已经或应该向保险人提交《可能损失通知书》。第二十八条被保险人应按本保险单规定履行其义务。被保险人未履行应尽的义务而影响保险人利益时,保险人有权降低赔偿比例、拒绝承担赔偿责任或解除本保险单,并不退还已收保险费。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订立及履行过程中,未就与本保险相关事项进行如实告知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单,但应在得知解除事由之日起三十日内行使解除权。第十章其它规定第二十九条本保险单有效期为一年,若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双方在保险单有效期届满30日前均未提出解除或变更,则本保险单在有效期届满时自动续转一年。第三十条在取得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后,被保险人方可转让、抵押、质押或以其它方式处置其在本保险单项下权益,否则,对保险人无任何约束力,由此给保险人造成的损失,被保险人应当予以赔偿。被保险人的处置行为并不免除其依照本保险单所应履行的5义务。第三十一条贸易合同项下债权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因上述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转让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有权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本保险单。保险人解除本保险单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本保险单解除之日止应收取的部分后,退还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二条被保险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本保险单,但该解除不影响被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单规定交纳保险费的义务。在被保险人履行交纳保险费和其它相应义务条件下,保险人对保险单解除前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否则,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第三十三条如果被保险人停止经营业务、破产或无力偿付债务,保险人有权从相关事件发生之日起解除本保险单。第三十四条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均有义务对对方以书面、口头形式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