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AD國華人壽團體傷害保險契約條款國華人壽團體傷害保險契約條款國華人壽團體傷害保險契約條款國華人壽團體傷害保險契約條款(給付項目:身故及殘廢保險金)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惟為確保權益惟為確保權益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者衡平對等原則者衡平對等原則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審慎選擇保險商品審慎選擇保險商品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事事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資訊公開說明文件可查閱本公司網站資訊公開說明文件可查閱本公司網站資訊公開說明文件可查閱本公司網站資訊公開說明文件可查閱本公司網站::::免免免免費申訴電話費申訴電話費申訴電話費申訴電話::::0800-099-111核准文號:中華民國71年10月04日(71)台財融第23087號修訂文號:中華民國78年12月14日台財融第78094876號中華民國86年05月23日台財保第861784215號中華民國86年07月17日台財保第862397215號中華民國87年08月07日台財保第872440208號中華民國90年01月09日(90)華壽企數字第0043號中華民國91年01月29日台財保第090071120號中華民國95年08月31日(95)華壽企數字第1237號中華民國95年09月13日金管保二字第09502524481號中華民國96年08月31日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5年09月01日金管保二字第0950252225B號令修正中華民國96年12月28日金管保一字第09602505761號保險契約的構成保險契約的構成保險契約的構成保險契約的構成第一條: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被保險人名冊、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名詞定義名詞定義名詞定義名詞定義第二條:本契約所稱「要保人」是指要保單位。本契約所稱「被保險人」是指本契約所附被保險人名冊內所載之人員。本契約所稱「團體」是指具有五人以上且非以購買保險而組織之下列之一團體:一、有一定雇主之員工團體。二、依法成立之合作社、協會、職業工會、聯合團體、或聯盟所組成之團體。三、債權、債務人團體。四、依規定得參加公教人員保險、勞工保險、軍人保險、農民健康保險或依勞動基準法、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參加退休金計畫之團體。五、中央及地方政府機關或民意代表組成之團體。六、凡非屬以上所列而具有法人資格之團體。保險期間的始日與保險期間的始日與保險期間的始日與保險期間的始日與終日終日終日終日第三條:本契約的保險期間,以本契約保險單上所載日時為準。保險證或保險手冊保險證或保險手冊保險證或保險手冊保險證或保險手冊第四條:本公司應發給每位被保險人保險證或保險手冊,載明被保險人姓名、保單號碼、保險範圍、保險期間、保險金額及本公司服務電話。保險範圍保險範圍保險範圍保險範圍第五條: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遭遇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而致殘廢或死亡時,本公司依照本契約的約定,給付保險金。前項所稱意外傷害事故,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身故保險金的給付身故保險金的給付身故保險金的給付身故保險金的給付第六條: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五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死亡者,本公司按該被保險人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倘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非因第五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而身故致本契約效力終止時,本公司應按日數比例計算該被保險人當期已繳付之未滿期保險費退還予要保人。殘廢保險金的給付殘廢保險金的給付殘廢保險金的給付殘廢保險金的給付第七條: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五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附表所列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給付殘廢保險金,其金額按該表所列之給付比例計算。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殘廢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殘廢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表所列二項以上殘廢程度時,本公司給付各該項殘廢保險金之和,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但不同殘廢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殘廢保險金;若殘廢項目所屬殘廢等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的殘廢保險金。被保險人因本次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殘廢,如合併以前(含本契約訂立前)的殘廢,可領附表所列較嚴重項目的殘廢保險金者,本公司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殘廢保險金,但以前的殘廢,視同已給付殘廢保險金,應扣除之。前項情形,若被保險人扣除以前的殘廢後得領取之保險金低於本次意外傷害事故殘廢所致,得請領之金額者,不適用合併之約定。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不同意外傷害事故申領殘廢保險金時,本公司累計給付金額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保險給付的限制保險給付的限制保險給付的限制保險給付的限制第八條: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殘廢後身故,並符合本契約第六條及第七條約定之申領條件時,本公司之給付總金額合計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前項情形,受益人已受領殘廢保險金者,本公司僅就保險金額與已受領金額間之差額負給付責任。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不同意外傷害事故致成殘廢、身故時,受益人得依第六條及第七條之約定分別申領保險金,不適用第一項之約定。保險費的計算保險費的計算保險費的計算保險費的計算第九條:本契約的保險費總額以平均保險費率乘保險金額總額計算,但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保險金額的增減而致保險費總額有增減時,要保人與本公司應就其差額補交或反還。前項所稱「平均保險費率」是按訂定本契約或續保時,依要保人的危險程度及每一被保險人的職業、職務、保險金額所算出的保險費總和除以全體被保險人保險金額總和計算。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止止止第十條: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但應由給付保險金內扣除本契約該被保險人欠繳保險費。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第十一條:要保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被保險人於要保人申請投保或加保時,對於本公司的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該被保險人部分之保險契約效力,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前二項解除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被保險人的異動被保險人的異動被保險人的異動被保險人的異動第十二條:要保人因所屬人員異動而申請加保時,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自通知到達之翌日零時起開始生效,如通知起保日期在後,則自該起保日零時起生效。要保人因所屬人員離職,退休或其他原因而退保時,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被保險人資格自通知到達之翌日零時起喪失,如通知退保日期在後,則自該退保日零時起喪失,其保險效力終止。契約的終止契約的終止契約的終止契約的終止第十三條:本契約在被保險人數少於五人,或少於有參加保險資格人數的百分之七十五時,本公司得終止本契約,並按日數比例返還未滿期之保險費。保險契約的效力自通知到達之翌日零時起終止。終止前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職業或職務變更的通知義務職業或職務變更的通知義務職業或職務變更的通知義務職業或職務變更的通知義務第十四條:被保險人變更其職業或職務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即時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職務,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其危險性減低且影響平均費率計算時,本公司於接到通知後,應自職業或職務變更之日起按差額比率退還未滿期保險費。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職務,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其危險性增加且影響平均費率計算時,本公司於接到通知後,自職業或職務變更之日起,按其差額比率增收未滿期保險費。但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職務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在拒保範圍內者,本公司於接到通知後得終止契約,並按日計算退還未滿期保險費。被保險人的更約權被保險人的更約權被保險人的更約權被保險人的更約權第十五條:本公司因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的原因終止本契約或被保險人參加本契約滿六個月後喪失本契約被保險人資格時,被保險人得於本契約終止或喪失被保險人資格之日起三十日內不具任何健康證明文件,向本公司投保不高於本契約內該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額的個人傷害保險契約,本公司按該被保險人更約當時之職業等級承保,且保險金額最高以新台幣五百萬元為限,但被保險人的職業類別在本公司拒保範圍內者,本公司得不予承保。資料的提供資料的提供資料的提供資料的提供第十六條:要保人應保存每位被保險人的個別資料,詳錄該被保險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出生日期、身分證明編號、保險終止日期,以及其他與本契約有關的資料。要保人應依本公司的要求,提供前項資料。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第十七條: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五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時,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意外傷害事故發生後十日內將事故狀況及被保險人的傷害程度,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失蹤處理失蹤處理失蹤處理失蹤處理第十八條: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