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技术规定培训资料248号令培训交通市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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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8号令——交通市政篇章248号令的制定说明一、制定的必要性市政府2003年制订了《武汉市城市市政公用和其他工程设施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市政府第142号令)》(以下简称142号令)和《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市政府第143号令)》(以下简称143号令)。近年来,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继出台以及城市交通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快速发展,原142号令中有关城市道路、公共交通、停车设施、市政设施和管线等方面的技术指标已不能适应新的城市交通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另外,原142、143号令只配有文字及附表,许多条款仅从字面上较难理解,需要用通俗易懂的形式进行表述,便于对条款的解读。因此,为了进一步规范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在原142、143号令基础上重新制定了《武汉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市政府第248号令)》(以下简称248号令)。248号令的制定说明二、主要问题的说明(一)新增条款1、为了保障城市公共交通健康发展,248号令对常规公共交通规划涉及的公交专用道设置以及公交场、站选址和用地标准等内容提出技术要求,并对轨道交通规划涉及的轨道控制区和影响区的划定提出了原则性要求。2、为完善城市综合交通体系,提倡绿色环保健康的出行方式,248号令明确了绿道分类及建设标准,对城市不同等级道路上人行过街设施平均间距,以及城市人行天桥结构外边缘与周边建筑的净距等提出了技术规定。3、为了加强对重大交通设施的安全保障和控制管理,248号令完善了铁路、港口、机场等对外交通设施安全防护、净空控制等相关管理规定。如建筑物与铁路安全间距、城市道路与铁路交叉控制方式、机场净空保护、高压燃气管道、输油管道安全控制等。4、248号令增加了市政公用设施选址布局要求、卫生防护等相关规定内容。依据国家相关规范、标准,结合武汉市实际,重点针对生活垃圾处理场、污水处理厂、垃圾转运站、变电站等有环境影响的市政基础设施,在选址布局、防护隔离等方面明确了相关技术管理规定。为保障城市饮用水和防洪安全,对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及堤防保护区等提出了相关控制要求。248号令的制定说明二、主要问题的说明(二)调整内容1、为了便于规划管理人员、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及广大市民对相关条款更好地理解,248号令在表达形式方面作了较大调整,在原政府仅有文字描述的基础上,对容易产生歧义的条款采用图示或表格的形式予以进一步阐释说明。2、细化了道路等级分类等技术标准:依据《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并结合武汉市实际情况,248号令对规划城市道路的等级分类、红线宽度、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宽度等基本内容提出了具体技术标准,新增了城市绿道分类与宽度控制、高架快速路结构边缘与沿线建筑最小间距要求等。3、完善了停车设施规划建设标准和要求:结合武汉市机动车增长和实际停车需求,针对原有建筑物停车配建标准过低的情况,适度提高了停车配建标准,并对商住合建商业配建停车、复合公共停车设施等相关内容进行了规定。同时,新增了建筑物配建停车位的标准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每3年评估一次,并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的规定,以更加科学合理的制定停车位配建标准。4、完善了市政工程管线管理规定内容:在保留原142号令相关规定内容的基础上,对各等级高压电力走廊、燃气走廊等市政管线走廊控制宽度提出了具体的宽度控制规定。第七章——交通工程城市道路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四个等级,各级道路宽度规定如下:第五十、五十一条城市道路等级及宽度城市道路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宽度50-70m50-70m30-50m15-30m公共通道——城市支路网密度不足区域,规划控制公共通道。①公共通道属于地块净用地;②公共通道线形可结合总平面方案进行调整(下图以武昌绿地中心为例);③建筑物退让公共通道距离不小于2米;④具有机动车通行功能的公共通道宽度不小于6米。“一张图”控制公共通道结合总平面方案调整公共通道城市道路机动车道宽度和划线形成的路缘带宽度规定如下:设计车速(km/h)外侧车道中间车道内侧车道路缘带大车道小车道大车道小车道大车道小车道80≤V≤1003.753.503.753.503.753.500.5060≤V803.753.503.503.253.503.250.5040≤V603.503.253.503.253.503.250.25V403.503.253.253.253.253.250.00第五十二条机动车道宽度城市道路平面交叉口处的车道宽度规定如下(确有困难的,可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减少0.25米)设计车速(km/h)进口车道出口车道大车道小车道大车道小车道V≥603.253.003.503.2540≤V603.253.003.253.00V403.003.003.003.00小车道小车道大车道小车道小车道大车道路缘带路缘带内侧车道中间车道外侧车道路侧式公交专用道宽度不小于3.5米第五十二条公交专用道宽度独立式公交专用道路中整体式公交专用道宽度不小于8米独立式公交专用道宽度不小于4.5米快速路立交最小间距不小于1.5公里快速路上相邻两出入口端部(即切点)之间距离不小于下表标准主线设计车速(km/h)出入口布设形式(单位:m)出口-出口出口-入口入口-入口入口-出口100760260760127080610210610102060460160460760第五十三条快速路立交及出入口间距第五十四条高架快速路高架快速路结构外边缘与沿线既有建筑物最小净距不小于12米;当最小净距不足12米或者设有匝道、沿线既有建筑物为环境敏感建筑时,其净距应当符合环评要求。既有高架桥、匝道和隧道结构外设立规划控制保护地界——其中高架桥、匝道按30米控制,隧道按50米控制,在此范围内进行基坑作业的,应当进行专项论证。高架桥、匝道或隧道道路红线30m或50m≥12m高架快速路道路红线既有建筑道路红线规划控制保护地界道路红线本市绿道分为市域绿道、城市绿道和社区绿道3个等级。第五十五条绿道宽度市域绿道:由中心城区向外放射,串接生态绿楔、新城、山体、水体及风景区(汤逊湖—龙泉山绿道、知音湖—索河绿道等)。城市绿道:呈网状布置,连接城市内功能组团、滨水空间、人文景区及公园绿地(江滩绿道、东沙绿道等)。社区绿道:连接社区公园、小游园和街头绿地。(一)市域绿道主线慢行道宽度不小于4.5米,支线慢行道宽度不小于3米;(二)城市绿道慢行道宽度不小于4米,滨江、环城等骨架性绿道慢行道宽度不小于6米;(三)社区绿道慢行道宽度不小于2.5米。绿道结构图城市道路中的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宽度应当符合以下要求:第五十六条非机动车道和和人行道宽度项目人行道最小宽度(单位:m)非机动车道最小宽度(单位:m)一般值最小值一般值最小值各级道路3.02.02.52.0商业或者公共场所最小路段5.04.0火车站、码头附近路段5.04.0长途汽车站4.03.0城市公共汽(电)车场站分为首末站、枢纽站、停车场、保养场四类,各类场站设置应当与其他交通方式实现高效衔接并符合以下要求:第五十八条公交车场站的设置(一)首末站应当设置在城市道路红线以外,每处用地面积不小于1000平方米;(二)枢纽站应当设置在客流集散量大、多条公交线路交汇处,用地面积可按照每条线路不小于700平方米计算;(三)保养场、停车场一般应当布置在二环线以外,保养场用地面积根据其保养规模、各项功能设施用地需求综合计算确定。停车场用地面积可按照每辆标准车120平方米计算;(四)在满足消防、交通和环评要求的前提下,公交首末站可附设在道路两侧大型公共建筑物首层。40米及以上宽度道路的公交中途站应当采用港湾式车站,其停靠区长度不小于30米,宽度不小于3米,因现状条件无法达到的,其宽度不小于2.5米。第五十九条公交中途站尺寸港湾式车站≥50m已建和在建的轨道项目——划定控制保护地界第六十条轨道交通地下车站和隧道地面和高架车站出入口、通风亭变电站≥30m≥10m控制保护地界≥10m≥30m≥50m在控制保护地界内进行作业活动需按以下规定执行:1.建设单位应当制订安全防护方案;2.征得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和运营单位同意;3.作业穿过地铁下方时,安全防护方案应经专家审查论证。《武汉市轨道交通规划管理办法》轨道近期建设项目——划定规划控制区和影响区(一)轨道交通线路第六十条轨道交通“一张图”中划定了轨道控制线和影响线的为近期建设项目轨道近期建设项目——划定规划控制区和影响区(二)站点——无总平面方案第六十条轨道交通车站宽度(米)车站长度(米)车站类型100250B型车,普通车站300A型车,普通车站600B型车,带配线车站700A型车,带配线车站长度根据车站类型控制轨道近期建设项目——划定规划控制区和影响区(三)站点——有总平面方案①结构边线外侧不少于10米(地面风亭结构外边线不少于15米)划定为轨道交通规划控制区。②特殊困难条件下经论证按照不少于5米划定规划控制区,规划另有要求的按照规划要求确定。③轨道交通车站不设立轨道交通规划影响区。第六十条轨道交通轨道交通远期建设项目——划定规划控制区,划定标准参照近期线路规定执行。《武汉市轨道交通规划管理办法》管理规定在轨道交通规划控制区内进行作业活动需按以下规定执行:1.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规划许可前应当告知轨道交通建设单位,由轨道交通建设单位组织技术审查,并在30个工作日内提出回复意见。建设项目征得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同意后,依法办理有关规划许可手续。2.轨道交通规划控制区范围外新建、改(扩)建建(构)筑物,其地上、地下结构(含围护结构)除满足建筑间距、后退规划用地范围线、后退规划道路红线距离要求外,还应当后退轨道交通规划控制区边界不少于5米,特殊困难条件下经论证不少于3米。3.轨道交通线路及车站与建(构)筑物结合建设,经研究论证研究、审查可行的,地块开发建设应当与轨道交通工程同步设计、配套施工;其建(构)筑物与轨道交通规划控制区的关系按照批准的规划方案执行。第六十条轨道交通《武汉市轨道交通规划管理办法》管理规定在轨道交通规划影响区内进行作业活动需按以下规定执行:1.先于轨道交通项目进行建设的工程项目,其地上、地下结构(含围护结构)后退轨道交通规划控制区边界大于5米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有关规划许可手续;2.建设项目滞后于轨道交通项目建设的,按照控制保护地界内建设项目的规定执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做好统筹协调工作;3.建设项目与轨道交通项目同步实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在规划设计阶段共同提出同步实施方案,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规划许可手续。第六十条轨道交通配建停车指标城市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指标应当符合《各类建筑物配建停车车位指标》(附表7—5)的要求,各类车辆换算当量系数应当符合《车辆换算当量系数》(附表7—6)。配建停车规模折减对于位于轨道交通车站周边,直接与轨道交通车站衔接的商业、办公等公共服务设施,其配建停车规模经论证后,可适当减少。配建停车标准评估建筑物配建停车位的标准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交通运输、公安交管部门每3年评估一次,并根据实际需要调整。第六十二条配建停车设施20m行人出入口城市停车设施的规划和设计应当符合下列要求:第六十三条停车设施20m泊位数量出入口数量备注P≤501个双向车道50≤P≤500≥2个出入口间距>20mP>500≥3个设置人流专用出入口(一)出入口数量城市停车设施的规划和设计应当符合下列要求:第六十三条停车设施(二)出入口位置停车设施出入口其他城市基础设施控制距离地下出入口道路红线7.5m地面出入口人行天桥≥50m人行地道桥梁隧道引道道路交叉口(三)停车设施出入口净宽,单向车道的不小于5米,双向车道的不小于7米;第六十三条停车设施(四)停车设施应当按《无障碍设计规范》的规定设置残疾人停车泊位;停车设施出入口停车设施出入口≥5m≥7m(五)商业建筑规模大于10000平方米的商业、住宅混合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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