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汇编7.30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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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汇编一、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保护全矿职工生命财产的安全,防止事故发生,减少国家资源和财产的损失,保证《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等国家安全法律、法规以及《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顺利实施,切实维护职工的劳动安全与合法权益,实现矿井安全生产目标,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矿所有单位和工作人员。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第四条:各级干部、业务职能部门、各基层区队(公司)、群监组织按照各自安全生产的职责范围,落实责任,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管理。第五条:各级单位行政正职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必须模范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有关法律法规,保护职工劳动安全权益不受侵犯,不得强迫职工冒险作业,严禁违章指挥。第六条:职工个人是本岗位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执行“三大规程”及有关规定、措施,认真学习安全技术知识,提高劳动技能,增强自保互保能力和事故应急能力,遵守劳动纪律。第七条:坚持依法治矿,从严治矿的原则,坚持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杜绝“三违”,保障生产安全。第八条:实行安全奖惩,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2加强安全教育,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和安全技术水平,达到安全生产、文明生产的目的。第九条:依靠技术进步,提高装备水平,为职工创造一个安全、卫生、文明的工作环境。第十条:本办法未尽条款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二章奖励第十一条:矿对在模范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令、认真贯彻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措施、参加抢险救护等安全生产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十二条:矿每年进行一次全矿性安全表彰奖励活动,表彰奖励为矿井安全生产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单位推荐或安全监察部推荐审查,矿长批准,给予200-3000元的奖励:1、发现事故征兆,立即采取措施或及时向上级报告,从而避免了事故或明显减轻事故危害程度的;2、在抢救事故或抢险救灾中有功者;3、制止违章,避免人身事故或重大非人身事故的有功者;4、制止损坏、破坏安全设施,制止或检举偷盗公物的有功者;5、在安全技术管理方面提出合理建议被采纳,并取得良好效果的。第十四条:捡到炸药、雷管交回炸药库,并能够落实丢失单位和个人者,捡到一包炸药奖励50元;捡到一发雷管奖励50元。第十五条:敢于揭发检举一切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3反劳动纪律者,经查实给于100-1000元的奖励。第十六条:矿设立安全奖,矿井实现月度、季度安全生产或安全目标管理,对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第三章处罚一、一般规定第十七条: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按《北联电高头窑煤矿安全生产处罚条例》之规定进行处罚。1、井下吸烟者或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入井者;2、蹬钩、强乘、跳车或扒乘运输材料车者;3、重点部位睡岗、脱岗者;4、私藏、偷盗炸药、雷管等火工品者;5、故意破坏安全设施者;6、酗酒上岗,酒后驾驶车辆者;7、乘坐皮带、刮板输送机者;8、井下带电作业者;9、人车混行严重的主要责任者。第十八条:对出现下列情况的,按照相关处罚条例进行处罚:1、在发生重大事故中,不及时汇报、不积极组织人员抢救及临阵脱逃者;2、造成重大非人身事故,直接经济损失2万元以上的直接责任者;3、在伤亡责任事故中造成严重后果的主要责任者;4、一年内发生3次以上“三违”的人员及屡教不改者;5、在岗位上饮酒者;6、在岗位上聚众赌博者;47、井下使用电气焊无《安全技术措施》或《安全技术措施》未经有关部门和人员审批签字及未严格贯彻落实者。对发现违反以上现象不制止、不举报的相关责任者,将与违反者同并处理,还将对单位罚款3000元/次;对行政队长罚款200元/次,对主管安全副队长罚款200元/次。第十九条:各单位要加强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切实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业务技能,积极、及时组织职工学习党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以及矿下发的各类安全学习资料、文件、规程、安全措施,要求必须在自学习资料下发15天内完成学习任务。安监部将对各队的学习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没有组织学习的、超过规定时间未完成学习任务的、丢失文件、资料的,安监部将对本单位的行政正职进行处罚,每查出一次对行政正职罚款100-300元,对单位罚款100-1000元,各种记录每缺一次罚单位100元。第二十条:各单位要加强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必须保证每班都有现场跟班队长。安全监察部将对现场跟班队长进行不定期检查,若发现没有跟班队长,要对当班跟班队长和行政正职进行处罚,每发现一次罚当班跟班队长200元,罚行政正职100元。第二十一条:各单位要切实抓好职工的思想教育工作,及时掌握职工的思想状况,对有思想情绪者严禁安排上班,否则,出现问题将追究值班队长和行政正职的责任。第二十二条:各单位对于探亲返矿人员和当天请假但未走的人员,当天不许安排上班,否则追究当班值班队长和行政正职、党政正职责任。每发现一次罚值班队长和行政正职、党政正职各100元,造成事故者要严肃追究管理者的责任。5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对未在矿职工住宿楼上居住的本地人员要摸底调查清楚,如果是单岗作业的,必须配成双岗,否则现场查实后加重处罚行政正职。第二十四条:当班值班队长不得安排酗酒人员上岗,否则每查出一次,对值班队长处罚1000-2000元,造成事故的,按照《北联电高头窑煤矿生产安全责任者追究制度》严肃处理。第二十五条:矿和矿属各单位值班人员无故脱岗者一次罚款300元,造成事故者另行处理。第二十六条:矿属各单位不按规定和要求参加安全会议,不组织参加单位安全活动或记录不全不细,无解决问题的安排和检查内容,每次罚行政正职、党政正职各200元。第二十七条:区队必须坚持开班前会,布置安全工作,重点工程、零星工程、重大检修项目都要有针对性的安全措施和要求,做好干部值班、队干跟班,现场交接班、质量验收、事故分析等各项工作,并做好记录,否则罚款200-500元。第二十八条:全矿有值班任务的负责人和需要现场交接班的职工,必须坚持交接班制度,交接班时因没有把安全问题交待清楚而造成事故的,一般事故罚责任者罚款500元,重大事故加重处罚,并依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跟班队长必须严格按规定时间升、入井,与工人同上同下,对迟上早下者每次罚款100元,升、入井不填写时间的,每次罚款100元;连续两次迟上早下的跟班队干或未按规定下井跟班的,对其停工到职工培训中心进行6安全教育培训;迟上早下年累计三次以上者撤销队长职务,另行安排工作。第三十条:认真贯彻执行各项相关制度,对各职能部室查出的问题和自查问题按照“四定”的原则登记在《安全隐患排查登记薄》上,并由单位行政正职负责落实,出现丢失或无《安全隐患登记薄》的罚单位1000元,罚单位行政正职和党政正职各200元,记录不全的每缺一次罚单位50元,罚单位行政正职和党政正职各100元。第三十一条:严格执行安全培训制度,对新入矿的职工必须培训72学时,考试合格后方可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下上岗,在岗位上工作4个月后经再次考试合格,安排独立工作,对考试不合格者,坚决辞退;未培训的职工不许入井上岗。第三十二条:严禁安监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牟取私利,发现安监人员私自处理“三违”,收受“三违”人员礼品、财物的,一经查实,安监人员属于临时工的立即开除矿籍,属劳合工的待岗1年,待岗期间只发给生活保障金1000元/月;对行贿的“三违”人员将处以1000-2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开除矿籍。第三十三条:发生工伤事故隐瞒不报的,每发现一次罚单位2000元,罚本单位行政正职和党政正职各500元,并对事故进行严肃追查处理。第三十四条:妨碍、刁难、辱骂安监人员执行正常工作者,给予1000-5000元罚款,情节严重者另行处理。第三十五条:殴打和威胁安监人员或管理人员的,坚决予以开除矿籍。7第三十六条:对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的人员及揭发隐瞒事故真相的人员辱骂或报复者,给予1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者另行处理。第三十七条: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100-500元的罚款:1、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性质较严重,但未造成后果者;2、井下随意敲打、拆卸矿灯、发爆器或更换灯泡者;3、故意损坏设备、设施者(造成后果者另行处理);4、发现事故征兆或险情,不采取防止事故的措施,又不及时汇报者,造成事故的另行处理;5、特殊工种不持证上岗者;6、下井脱帽、不随身携带矿灯、自救器者;劳动保护用品穿戴不齐者;7、隐瞒事故真相,包庇肇事者或弄虚作假甚至嫁祸于人者;8、气割作业时,氧气瓶、乙炔瓶之间距离小于5米;9、工作岗位看闲书(小说、杂志等)者、织毛衣、打扑克者;10、工作时打闹嬉戏者;11、升井不走行人绕道者;12、随意顶替特殊工种冒险作业者。第三十八条:工作时间内脱岗或非重点岗位睡岗者,视情节轻重罚款100-300元,情节严重或造成事故者另行处理。二、安全技术管理第三十九条:安全技措工程不按期、按质、按量完成、8罚项目负责人500元。第四十条:《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等未学习或学习考试不合格而上岗,每人罚款100元,罚为其安排上岗的人员100元,学习贯彻《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等要有学习人员的签名、学习日期、考试成绩等,否则每缺1人次罚单位主管技术的副队长100元,严格按规程十环节(编制、审批、学习、考试、补课、签字、实施、复查、补充、贯彻)操作,否则每少1个环节罚责任者200元。第四十一条:无《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等施工,罚责任单位2500元,罚单位管理人员500元,当班安全第一责任者300元,现场作业人员每人100元。第四十二条:不按审批后的《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的,罚现场施工人员每人100元,当班安全第一责任者500元,单位安全第一责任者300元。三、安全信息管理第四十三条:对不开展隐患排查活动的单位,一次罚款1000元,各施工地点被安全监察人员挂出停工作业牌,对隐患单位罚款2000元,主要负责人罚款200元。第四十四条:凡是在《业务联系书》、《隐患整改通知单》上签字后,逾期不整改隐患和问题者,每条罚单位1000元,罚单位行政正职100元,罚单位主管安全或技术、生产、机电副队长100元,因问题整改不及时造成事故者,由问题单位负全部责任。第四十五条:对安监人员正常安全检查无理取闹、干扰工作,拒绝在各种通知单上签字或不按要求整改隐患,对责任人每次罚款300-500元。9四、回采第四十六条:所有工作面的开工条件必须符合采区设计和采煤作业规程的要求,系统安装质量达到要求标准,各种安全设备设施齐全,可靠,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下达开工通知书开工,否则对安排开工者罚款200元。第四十七条:综采工作面初次放顶、过老塘、过拐点、过断层、加架、更换支架或设备等,处理冒顶、探放水无措施,造成事故的,罚事故单位1000-3000元,罚行政正职、党政正职和技术负责人各500元。第四十八条:未严格执行深孔爆破制度,致使工作面设备列车被颠翻的,按照未遂事故进行处理,每次罚单位1000元,罚单位行政正职和党政正职各300元,罚主管安全副队长300元;每天对深孔爆破情况进行记录,每缺一次罚单位100元,罚单位行政正和党政正职各职100元。第四十九条:工作面上下端头安全出口高度与宽度达不到规程规定,发现一次罚单位1000元,罚单位行政正职、党政正职和主管安全副队长各200元。第五十条:工作面、两道超前支护以外原支护因受动压影响,变形严重威胁行人和设备安全时不及时进行支护,罚单位1000元。第五十一条:处理冒顶时,在紧急情况下无书面安全措施,可以口头传达安全措施,但必须有跟班队长在现场指挥。架前冒落超过300mm高的必须处理,有措施不照办者罚责任者500--5000元,造成事故者另行追究责任。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者,给予100-500元罚款,情节严重或造成事故者,从重处理:101、打单体柱时,不用双根铁丝固定绑扎柱头者;2、用溜子、皮带运送物料者(有运送物料功能的皮带除外);3、用单体液压柱固定绞车者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