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理院基本标准(2011版)护理院是为长期卧床患者、晚期姑息治疗患者、慢性病患者、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以及其他需要长期护理服务的患者提供医疗护理、康复促进、临终关怀等服务的医疗机构。一、床位住院床位总数50张以上。二、科室设置(一)临床科室:至少设内科、康复医学科、临终关怀科。各临床科室应当根据收治对象疾病和自理能力等实际情况,划分若干病区。病区包括病室、护士站、治疗室、处置室,必要时设康复治疗室。临终关怀科应增设家属陪伴室。(二)医技科室:至少设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营养科、消毒供应室。(三)职能科室:至少设医疗质量管理部门、护理部、医院感染管理部门、器械科、病案(统计)室、信息科。三、人员(一)全院至少有1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医师,至少有3名具有5年以上工作经验的医师。除按照上述要求配备专职医师以外,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配备兼职医师。至少有神经内科、心血管内科、呼吸内科、肿瘤科、老年病科等专科的专职或兼职医师负责定期巡视患者,处理医疗问题。每增加10张床位,至少增加1名专职或兼职医师。(二)每床至少配备0.8名护理人员,其中,注册护士与护理员之比为1:2-2.5。(三)每10张床或每病区至少配备1名具有主管护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护士。每病区设护士长1名。(四)应当配备与开展的诊疗业务相应的药师、技师、临床营养师、康复治疗师等医技人员。四、房屋(一)护理院的整体设计应当满足无障碍设计要求。(二)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每床间距不少于1米。每个病室以2-4人间为宜。(三)每个病房应当设置衣物储藏的空间,并宜内设无障碍卫生间,卫生间地面应当满足易清洗、不渗水和防滑的要求。(四)设有独立洗澡间,配备符合防滑倒要求的洗澡设施、移动患者的设施等有效安全防护措施。(五)设有康复和室内、室外活动等区域,且应当符合无障碍设计要求。患者活动区域和走廊两侧应当设扶手,房门应方便轮椅进出;放射、检验及功能检查用房、理疗用房应当设无障碍通道。(六)主要建筑用房不宜超过4层。需设电梯的建筑应当至少设置1部无障碍电梯。(七)设有太平间。五、设备(一)基本设备:至少配备呼叫装置、给氧装置、呼吸机、电动吸引器或吸痰装置、气垫床或具有防治压疮功能的床垫、治疗车、晨晚间护理车、病历车、药品柜、心电图机、X光机、B超、血尿分析仪、生化分析仪、恒温箱、消毒供应设备、电冰箱、洗衣机、常水热水净化过滤系统。临床检验、消毒供应与其他合法机构签订相关服务合同,由其他机构提供服务的,可不配备检验和消毒供应设备。(二)急救设备:至少配备心脏除颤仪、心电监护仪、气管插管设备、呼吸器、供氧设备、抢救车。(三)康复治疗专业设备:至少配备与收治对象康复需求相适应的运动治疗、物理治疗和作业治疗设备。(四)信息化设备:在住院部、信息科等部门配置自动化办公设备,保证护理院信息的统计和上报。(五)病房每床单元基本装备:应当与二级综合医院相同,病床应当设有床挡。(六)其他:应当有与开展的诊疗业务相应的其他设备。六、管理(一)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和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职责。(二)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