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关实务经管学院唐卫红E-mail:haze8009@tust.edu.cn为什么要学习这门课?这门课程学什么?如何学好这门课程?课程简介此课程是一门主要研究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办理有关手续以及海关对其依法进行监督管理,核准其进出境的具体过程的学科。*关于《报关实务》报关基础知识海关实务报关程序税费计算单据填制1.理论联系实际。2.系统学习与重点学习相结合。3.要注意各章节之间的内在联系。第一章报关与海关管理第一章报关与海关管理第一节报关概述一、报关概念报关是指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进出境物品所有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向海关办理货物、运输工具或物品进出境手续及相关海关事务的过程。货物运输工具物品收发货人、负责人、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办理进出境手续及相关海关事务海关通关、报关的联系与区别都是针对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的进出境而言的。报关是从海关管理相对人的角度出发,仅指向海关办理进出境手续及相关手续;通关不仅包括海关管理相对人向海关办理有关手续,还包括海关对进出境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进行监督管理,核准其进出境的管理过程。思考:二者范围?二、报关的范围及基本内容报关范围报关基本内容进出口货物准备报关单证、证件等,以电子或书面形式申报;海关审核,必要时进行查验;属于应缴纳税的,进行缴税;货物放行,安排提取或装运货物进出境运输工具进出境时间、航次;载运货物情况;服务人员、自用物品、货币金银等情况;所载旅客情况;所载邮递物品、行李物品的情况进出境物品行李物品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绿色通道通关),此外则需填写《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红色通道通关);邮递物品必须由寄件人填写“报税单”,小包邮件填写“绿色标签”三、报关的分类:按照报关的对象分(对哪些东西报关):运输工具报关、货物报关和物品报关。按照报关的目的分:进境报关、出境报关。海关运输工具报关货物报关物品报关海关进境报关报关单位出境报关按照报关活动的实施者不同分:自理报关、代理报关(又分为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报关)海关自理报关(自行办理)代理报关(受人之托代办)直接代理: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报关业务法律后果直接作用于委托人间接代理:以报关企业自身的名义向海关办理报关业务,自己承担法律后果直接代理间接代理第二节海关概述1949.10.25设立海关总署(归政务院领导)1951年颁布实施新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海关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海关法》1983年加入世界海关组织1986年改“防范为主”为“促进为主”。1987年加入《关于简化和协调海关业务制度的国际公约》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1988年开发了H883自动化报关系统1993年启动金关工程1994年在部分海关实行EDI无纸报关2000年重新修订补充,2001年起实施一、我国海关的起源二、海关的性质和任务(一)海关的性质(1)是国家行政机关(2)是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3)是国家行政执法部门(二)海关的任务1.海关监管环节——申报、查验、征税、放行和结关改革——前期(进入现场监管之前,调研协调)、中期(查验)和后期(核销)2、征税(1)征收关税指对贸易性货物征收进口关税、出口关税以及对非贸易型的行邮物品征收的进口关税。(2)其他税费指海关代国家税务总局征收的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以及代交通部征收的船舶吨税。2001年,中国关税和进口环节税收入合计为2492亿元,2006年达到6104亿元,年均增长19.6%。3.海关缉私4.编制海关统计职责延伸:环保、社会安全、辑毒、知识产权保护、反偷渡、战略武器控制、反倾销反补贴调查等三、海关监管的范围和对象(一)海关监管的范围(1)设有海关机构的港口、国界孔道、航空港、车站、国际邮件交换局(交换站)和内地海关业务比较集中的地方。(2)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的运输工具、货物和物品进出境的未设立海关的地方。(3)其他有海关业务的场所(二)海关监管的对象(1)进出关境的运输工具以及承运进出境货物和物品的国内运输工具(2)进出口货物和物品(3)过境、转运、通运货物(4)进出境人员携带、托运的自用和家用物品、馈赠物品和职业所需物品,以及进出境运输工具、服务人员携带的自用物品,以及因公经常进出国境的邮政、运输机构工作人员、其他有权经常进出国境人员携带的自用物品。(5)进出境的国际邮递物品。(6)进出境的非贸易性印刷品。四、海关权力——通过国家立法授予海关相关权力,以维护国家利益。(一)特点共性:强制性另具有:特定性:海关行使、在货运进出境方面独立性:只对海关总署负责效力先定性:推定其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必须遵守服从。优益性:行政优先权、行政受益权2、海关权力的内容具有一般行政机关所必须的权力:行政许可权、税费征收权、行政监督检查权、行政强制权、行政处罚权海关作为进出境的监督管理机关,还具有一些特定的、独立的权力:行政裁定权、佩带和使用武器权和连续追缉权等特殊的权力。行政监督检查权:检查权、查验权、查阅复制权、查问权、查询权、稽查权行政强制权:扣留权;滞报、滞纳金征收权;提取货样、施加封志权;提取货物变卖、先行变卖权;强制扣缴权;税收保全;抵缴、变价抵缴罚款权;连续追缉权;其他特殊行政强制(1)检查权注:不能检查公民住处检查内容检查范围要求进出境运输工具不受海关监管区的限制走私嫌疑人的身体应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内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和有藏匿走私货物、物品的场所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内,超出这个范围,须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2)查询权案例:1996年5月东莞某台商独资企业,从事鞋类生产,产品100%外销。下游纸箱供应厂商所聘的报关员利用进口清单走私及空转白纸板、纸箱板及卡纸等,非法报关进口保税货物总额达港币500余万元。海关稽查科调查员随即到该公司调查,同时将该公司往来的企业列入可疑名单,逐一进行调查。海关人员选定该鞋厂后,到其会计部门检查所有账册后,对总经理办公室及宿舍进行搜查。经管2~3小时的搜查,查获货单、客户货款名单和记录,调查员认为事态严重,有从事内销逃税及增值税嫌疑,于是要求会计人员将相关账册五大册打包后送回海关进行调查,同时要求台籍管理人员及报关员每天早上9点到海关接受调查。(3)稽查权1)询问被稽查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与进出口活动有关的情况和问题2)检查被稽查人的生产经营场所3)查询被稽查人在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4)封存有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5)封存被稽查人有非法嫌疑的进出口货物等(4)扣留权内容范围依据行使扣留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和与之有关的合同、发票、账单、单据、记录和其他资料无区域限制违反《海关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可直接扣留有藏匿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两区”内违反《海关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可直接扣留“两区”外有走私嫌疑的证据、证明须经直属海关关长或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扣留走私嫌疑人“两区”内有走私嫌疑须经直属海关关长或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扣留时间24小时内,特殊48小时“两区”外不能扣留(5)提取货物变卖、先行变卖权(6)强制扣缴和变价抵缴罚款权(7)连续追缉权(8)佩戴和使用武器权(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海关行使的其他权力3、海关权力适用的区域范围(1)海关监管区(2)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第三节海关的管理体制与机构——集中统一的垂直领导体制海关实行三级行政管理体系:海关总署(正部级)41个直属海关及三所海关院校上海、天津特派员办事处(2002年1月)广东分属(1980年)海关总署缉私局公安部直署海关缉私局隶属海关隶属海关缉私分局海关总署广东分属缉私局海关的设关原则《海关法》规定:“国家在对外开放的口岸和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设立海关”。如:边界口岸、国际港口、保税区、保税仓库、保税工厂等地。海关机构的设立、撤销,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海关总署决定。缉私体制及海关缉私警察海关是查缉走私的主管部门,公安、工商等行政执法部门查获的走私罪案件及不构成走私罪的违规情事,一律移送海关缉私局,各部门查获的走私货物、物品和价款,一律交海关依法进行处理。海关缉私警察是专司打击走私犯罪活动的警察队伍,负责对走私犯罪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和预审工作。海关总署缉私局(1998年由海关总署和公安部联合组建“走私犯罪侦查局”,于2003年更名为“海关总署缉私局”并设在海关总署)实行海关总署、公安部双重领导,以海关领导为主的体制。第二章报关管理制度第一节报关单位管理制度一、报关单位的概念二、报关单位的类型1、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2、报关企业三、报关注册登记制度(一)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1、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条件:(1)具备境内企业法人资格条件;(2)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50万元;(3)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4)报关员人数不得少于5名;(5)投资者、报关业务负责人、报关员无走私纪录;(6)报关业务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对外贸易经验或者报关工作经验;(7)无因走私违法行为被海关撤销注册登记许可纪录;(8)有符合从事报关服务必要的经营场所和设施;(9)海关需要的其他条件。2、申请报关企业许可,应当向海关提交下列文件资料:(1)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申请书;(所有的行政许可都需要被许可人书面提出申请)(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对应许可条件(1))(3)企业章程;(对应许可条件(3))(4)出资证明文件复印件;(对应许可条件(2))(5)所聘报关从业人员的《报关员资格证》复印件;(对应许可条件(4))(6)从事报关服务业可行性研究报告;(7)报关业务负责人工作简历(对应许可条件(6))(8)报关服务营业场所所有权证明、租赁证明;(对应许可条件(8))(9)其他申请注册登记许可相关材料。3、报关企业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规定(1)报关企业如需要在注册登记许可区域以外从事报关服务的,应当依法设立分支机构,并且向拟注册登记地海关递交报关企业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申请(2)申请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的报关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报关企业自取得海关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之日起满二年;2)报关企业自申请之日起最近两年未因走私受过处罚。3)报关企业每申请一项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应当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3)报关企业跨关区设立的分支机构拟取得注册登记许可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符合境内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设立条件;(工商部门管理的范畴)2)报关员人数不少于3名;3)有符合从事报关服务所必需的固定经营场所和设施;4)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具有五年以上从事对外贸易工作经验或者报关工作经验;5)报关业务负责人、报关员无走私记录。(4)报关企业申请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的,应当到分支机构所在地海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1)报关企业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申请书;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3)分支机构从事报关服务业可行性研究报告;4)拟聘的报关从业人员《报关员资格证书》复印件;5)分支机构负责人、报关业务负责人工作简历;6)报关服务营业场所所有权证明、租赁证明;7)由报关企业注册登记地直属海关出具的该报关企业符合设立分支机构条件的证明材料;8)申请设立报关企业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的其他材料。4、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地域范围及期限5、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变更和延续6、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撤销、注销和监督7、报关企业注册登记手续(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1、应按照规定到所在地海关办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手续2、应提交下列文件材料:(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提交营业执照);(2)对外贸易经营者登记备案表复印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商务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3)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