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莱山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抵(质)押物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完善和规范我公司抵(质)资产管理,确保第二还款来源的充足有效,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抵(质)押物,是指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好我公司有关规定,在国家制定的有权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并在我公司登记的各种抵(质)押物。主要包括如下种类:(一)土地使用权(二)房屋所有权(三)机器设备(四)权利凭证(五)其他抵(质)押物第三条业务部经办人员要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抵(质)押物的管理和维护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第四条对抵押品的检查要把握以下要点:(一)权属。抵押品权属是否改变,是否出租、转让、出售、征用、重复抵押等。(二)状态。抵押土地是否维持原有用途,有无新的开发利用;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形态、结构是否改变,有无毁损,是否改变用途;机器设备、交通运输工具是否办理年检,使用过程中是否正常维护;其他抵押财产依据其特征进行检查。(三)价值。分析判断抵押品市场价值的变化,评价抵押担保的充足性。(四)变现能力。分析变现的可能性,能变现多少。(五)保险。抵押品保险到期后是否及时续保,是否发生理赔事项。第五条股权质押检查,主要分析公司净资产变化情况。查看公司股份有无改变、有无改变的意向;公司其他股份有无质押;评价股份质押的价值是否依然充足。第六条贷款发放后,业务部经办人员填制抵(质)押物交接清单,将抵(质)押品的登记凭证、权利凭证交由风险管理部档案管理人员统一管理。第七条风险管理部档案管理人员依据交接清单登记抵(质)押物台账,并定期盘库核对,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第八条抵(质)押物原则上不得借用。如有临时需要,企业需提前联系业务经办人员并提出书面申请。档案管理人员登记抵(质)押物借用台账,经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借用。借用时间原则上最长不得超过15天,台账备注栏要登记归还日期。第九条贷款结清担保责任解除后,档案管理人员审核还款凭证,确保拟出库的抵(质)押物与到期收回的担保贷款相匹配。第十条企业领取抵(质)物时,要出具单位证明。列明抵(质)物名称、编号、领用人姓名、身份证号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