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国际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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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国际比较刘士谦摘要:本文在简要介绍当前西方发达国家公司治理的两大主要派系及其发展趋势的基础上,重点分析了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存在的问题以及与国际成熟的公司治理水平尤其是巴塞尔银行监管协议关于银行公司治理框架的要求之间的差距,并提出完善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水平的相应措施。关键词: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银行监管文章编号:1003-4625(2007)05-0080-04中图分类号:F832.33文献标识码:AAbstract:Thispaper,basedonabriefintroductionofthetwomainschoolsandtheirdevelopmenttrendsofcorporategovernanceinthecurrentwesterndevelopedcountries,focusesonananalysisoftheproblemsexistingincorporategovernanceinChina’sstate-ownedcommercialbanksandthegapbetweenourcorporategovernanceandtheinternationalmaturecorporategovernance(especiallytherequirementsrelatingtobankingcorporategovernanceframeworkofBasleBankingRegulationAccord).ItalsoputsforwardsomepropermeasuresforperfectingthecorporategovernanceofChina’sstate-ownedcommercialbanks.Keywords:state-ownedcommercialbanks;corporategovernance;bankingregulation公司治理结构(CorporateGovernance)在20世纪90年代以前是一个鲜为人知的名词,90年代后才被广泛讨论并应用,是随着现代企业的发展壮大而产生和发展的。公司治理结构思想始于90年代美国学者对美国公司缺乏竞争力的研究,当时美国大型公司的持续重组、董事会的改组以及经理报酬收入的大幅增长等一系列变化,导致他们需要寻求一种新颖的治理制度,从而使公司治理结构成为热门话题,将公司治理的研究推向了前沿。一、英美模式和德日模式的银行治理结构比较从全球范围看,商业银行的治理结构有两种典型的模式。一种是以英国和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型法人治理结构和以日本和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型法人治理结构。一些学者将英、美模式称为“保持距离型”(arm’s-length)融资模式,或市场型的治理结构;而将德、日模式称为“控制导向型”(control-oriented)融资模式或管理型的治理结构。不同治理结构的形成有其不同的历史的、法律的甚至是哲学上的背景,在此基础上形成了不同的公司财产所有者与法人所有者之间的权力分立与制衡机制。大体上说,这两种公司治理结构的基本区别在于:1.主要由于英国美国的股市比较发达,企业资产结构中股市的地位举足轻重,因而英美法系的公司治理更多地依赖于公司外部市场的力量,更强调股市的流动性(liquidity),而且由于公司拥有众多的小投资者,但小股东们对经理层的影响力较弱。于是,这种模式比较强调保护少数股东的利益,要求公司财务数据充分公开,增强透明度,禁止内部人交易,用股票市场监督经理。兼并、收购等公司控制市场(corporate-controlmarket)在这种模式中起着重要的作用。2.日本和德国等大陆法系的公司治理则由于企业资本主要来自于占据支配地位的银行和财团,因而更多地依靠债务约束和经营者的“团队精神”以及法人股东在公司非正常状态下的控制力。投资者(主要是银行,或与公司有商业关系的其他持股公司)持有大比例的股份,他们与经理层保持长期关系,并对经理实施直接监督。由于股权集中于几个大股东手中,他们有足够的动力,也有足够的能力对经理层实施监督和控制。英、美模式和德、日模式是在不同的法律制度环境下,和对金融管制上的差异等因素下分别形成的,可以说是各有特点,其与各国的宏观环境(包括法律体系、金融结构、文化传统等)相适应,很难简单地区分孰优孰劣。从国际经济界的动向看,在20世纪80年代,国际经济界对日、德体制比较推崇,认为这种银行和企业集团控股方式有利于鼓励企业着眼于长期发展;而英美以股市为主的资本市场则容易导致经理层因为关注短期的市场压力而采取短期行为,可能为了眼前的投资回报损害企业的长远利益。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美国经济对日、德经济相对优势地位的上升,认为美国体制更优越的观点渐渐占了上风,其重要看法是英美体制更强调保护投资者,股市发育比较完全,融资成本低,能够有效地推动企业之间的重组,从而推动经济发展。客观地说,上述两种治理结构在不同国家、不同的环境下均发挥了相当重要的作用,促进了各自国家经济的快速发展。从全球范围看,国家之间的经济竞争往往表现为企业之间的竞争,而企业之间的竞争在很多时候常常表现为治理结构之间的竞争。如果说在原来经济全球化程度不高的条件下,英美模式和德日模式可以并行存在并各自发挥效果的话,那么,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速和两种模式的不断互动,这两种模式开始不断融合,主要表现为这两种模式开始吸收其他模式的优点,以进一步提高治理结构的有效性。如英美模式中,机构投资者开始成为主导性的投资者,并且更为积极地参与公司事务(activism),监督公司管理层。事实上,过去几十年来,美国资本市场的结构发生根本性的变化,各种机构投资者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机构投资者在美国企业资产中所占比重已经从1950年的6.1%上升到1996年的48.8%。同时,德、日模式中来自外部的监督也在增强,养老基金、共同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在稳步发展,交叉持股虽然不会迅速减少,但信息披露在不断增强;特别是90年代初日本和德国的经济衰退,促使人们反思交叉持股等治理结构的弱点,着力弥补德日模式的关键性缺陷——缺乏可竞争性(contestability),许多大型公司也开始公开上市,小股东也开始要求更多的权利。二、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定义的良好银行机构公司治理结构英美模式和德日模式的融合,显示出企业界已经开始认同一些有效的治理结构的基本特征。随着全球经济的一体化,银行业务、银行机构、银行管理和银行风险也开始逐步国际化,国际组织为规避银行监管风险,对银行治理结构给予了高度关注,并制定通过了一些有广泛影响的关于银行治理结构内容的文件。1999年经济合作及开发组织(OECD)理事会通过《OECD公司治理原则》,规定了公司治理机制框架,并对维护股东权利、利益相关者合法权利,及时准确地披露公司信息,确保董事会的指导监督权等做出了明确规定。同年9月,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发布了《健全银行的公司治理》专门文件。发布这一文件的目的是强调公司治理对银行的重要性,并提请银行和监管当局对公司治理的一些新问题予以关注。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对银行公司治理结构做出如下定义:银行公司治理涉及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对银行经营和管理方式的治理来影响银行经营目标的制定,日常业务的运作、相关人利益的考虑、经营的稳健性与合规性及存款人利益的维护等。目的是在公司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情况下,通过对管理层作为监督来维护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权益。此外,该文件还提出银行应吸取公司治理方面的经验,防范公司治理问题的发生,建立良好的银行公司治理机制应涵盖以下7个内容:1.设立贯彻全行的战略和银行目标及银行价值至上的公司理念。2.界定全行各岗位的职责并保证其得以实施。3.确保董事会成员称职,清楚理解自身在公司治理中的角色,并且能不受管理层或外界的影响。4.确保董事会对高级管理层及高级管理层对其属下的充分监督权。5.充分认识并有效发挥内部和外部审计人员的作用。6.确保薪酬制度与银行的道德观念、经营目标、战略决策及管理环境相一致。7.增强银行公司治理状况的透明度。三、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是我国国有商业银行改革的核心在分析国际良好治理结构后,我们可以运用对比分析的方法更清楚地看到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结构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其中巴塞尔委员会发布的《健全银行的公司治理》作为世界各国改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重要指导性文件,对于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结构的构建同样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国际实践表明良好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结构是树立市场信心、保证业务稳健发展、抵御风险的重要保证,是获取更加稳定的长期银行效益的重要保证。由于公司治理结构涉及众多的利益主体,同时也受到政治、历史、文化等多个方面的影响,不同国家、不同历史时期对公司治理结构内涵与实质的界定存在许多差异,具体到银行业来讲采取的公司治理模式也不尽相同。从公司治理的发展实践来看,公司治理模式是与一定经济和金融体制、法律制度、文化背景以及发展历史相适应的,并且是一个动态发展的过程。我国在构建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结构的过程中,不仅要充分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同时也要注意我国经济条件、法律制度、文化传统等方面的差异可能对公司治理结构产生的影响,建设适合我国国情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结构。我国为改变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结构的落后状况,从改变产权制度入手开始进行股份制改革。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包括银行在内的公司组织科学管理、高效运作的原动力在于内部建立有效的权力制衡和激励约束机制,而良好的公司治理正是确保银行利益相关者(stakeholders,股东、高管层、存款人、员工、银行监管者等)利益均衡的制度安排,它是银行良好运作和科学管理的根源和基础,是实现银行价值最大化目标的制度保障。四、完善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建议(一)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公司治理是指为解决因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而产生的委托—代理问题而设定的制度安排,具体主要指公司“三会”及高级管理层等组织机构设立和运作的机制制度。首先,严格设定内设组织机构的职责边界和议决事议程。国有商业银行实行股份制改革是我国具体国情的特殊要求。西方国家商业银行实行股份制,一个重要目的是确保在投资主体分散化的条件下实现银行的专业化管理。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实行股份制改造,可以通过制度约束和监督机制将政府的权力限制在“规范行使所有权”的范围内,解决在国有控股条件下银行专业化管理的问题。从这个角度讲,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关键在于对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高级管理层等组织机构制定明确的职责分工和议决事议程,特别是要规范股东所有权的行使。股东只能通过对银行重大事项的表决权和一定程度的建议和质询权来体现自身意图,不能直接干预银行的正常经营,更不能与银行进行关联交易。其次,要建立规范的董事会制度。董事会在银行的治理结构中处于核心地位。银行董事会要重点做好制定银行发展战略、确保银行依法审慎经营、提高银行的透明度、监督银行高管诚信经营等方面的工作。董事会内部要建立起效率评价和责任追究制度,董事要重点履行好受托职责(Fiduciaryduty)和看管职责(Dutyofcare),并应以个人身份为银行所承担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目前,中银股份和建银股份两家股份银行董事会均设立了提名与薪酬委员会、风险政策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五个专业委员会(两行在具体名称上有些差异)。董事会将充分利用各专业委员会对银行实现有效治理和科学管理。比如,董事会要根据审计委员会的汇报对银行经营管理的合规性、合法性、审慎性进行评估,审计委员会则既可以通过外聘审计师了解银行的财务及经营状况,也可以直接通过银行内部的稽核部门获取信息。董事会专业委员会在运作中要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充分利用独立董事体现小股东和存款人的利益。特别是审计委员会,一定要由独立董事担任主席。再次,提高经营管理层的专业化管理水平。建立一个精干、专业化的经营管理层队伍非常重要。今后,必须要将高管人员管理工作制度化,不仅要建立符合现代银行管理制度要求的高级管理人员选聘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