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房屋如何分割目前,离婚案件中涉及到房屋拆迁的争议有明显上升趋势,已成为分割夫妻财产的难点问题。合肥婚姻家庭律师网陈艳梅律师针对拆迁安置房的不同情形,在离婚诉讼中如何分割作些探讨。一、在离婚时尚未实际交付的回迁房问题,法院一般不予分割,待实际交付享有使用权后另案起诉。二、在离婚时已经交付使用的房屋(不需要拿到房产证),在不涉及案外第三人的情况下,区别以下几种情形分别处理。1、被拆迁房屋是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婚后被拆迁,分得拆迁安置房的情况。这里又分两种情况,根据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和采用的回迁安置方式的不同,一种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行“拆一还一”取得的回迁房,这种情况应当认定是一方的个人财产,它只是婚前个人财产形式的一种转化,如果在拆迁安置过程中,因增购面积而夫妻二人缴纳了部分费用,这部分费用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出资,在确定房屋属于一方个人财产的同时应当将缴纳费用的一半予以返还另一方。另一种情况是,被拆迁房屋是集体土地性质的,安置时“按人头”计算面积的,夫妻双方当然对于自己享有的安置面积享有一定份额。而对于增购面积,如果用被拆迁房屋的面积进行折抵的,属于被拆迁房屋所有人一方;如果是夫妻二人缴纳部分房款购买的,二人对于增购面积均有份额;属于“折抵与现款”相结合的,要确定相应的比例再进行分割。2、被拆迁房屋是夫妻一方父母的财产,安置时“按人头”计算的,只要二人均享有了拆迁安置面积,那么夫妻双方对于回迁房屋产权享有一定份额,而不论回迁房屋登记在父母名下或是夫妻一方名下,如果是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如果父母没有明确表示是对一方的赠与,应当视为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那么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拆迁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3、被拆迁房是夫妻双方婚后所建或购买的,所得回迁房当然是夫妻共同财产。在实践中,对于比较复杂的涉及房屋拆迁问题的离婚案件,尤其是涉及到案外第三人权利的时候,比如说,拆迁安置“按人头”计算面积的,父母、子女都享有相应的面积份额,法院只能采用调解的方式,尽量促成离婚双方与案外人对于房屋分割方案达成一致意见,否则,法院会以“另案起诉”的方式告知当事人在本起离婚诉讼中处理不了涉及案外第三人权利的财产分割。因此,在这样的离婚诉讼中,当事人应根据自己的目的做出适当的取舍,是选择调解一次性快速解决离婚问题还是宁要多一些时间和精力而少一分财产也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