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德布鲁赫开篇畅谈法哲学的一般哲学前提即认识现实与价值的关系。所谓现实,与价值往往纠缠不清,现实中有太多价值与非价值的事物,而价值与非价值的区别往往来自于我们的意识。要了解价值与现实的关系,就必须遵循一定的精神思考。首先,将人的因素弱化,“退出”现实,从价值中区分出现实,这是精神的第一个行为。精神在面对现实时,一方面既要抽离,另一方面又要将评判诉诸其中,抽离意识无视价值的态度体现自然科学思想,而评判则将思考引入系统的价值哲学中,在这一系统中要求利用逻辑学、伦理学和美学思考。而在无视价值思考与评判价值之外,还出现了涉及价值的和超越价值的立场。涉及价值的立场,如自然科学领域上的研究,因自然科学研究既包含了成就也包含了失误,诸如此类,还有道德文化等广泛的概念。而超越价值的立场,比如宗教,宗教将所有的事物都视作等同的,无视事物的价值或非价值。因而,从这四种基本观点出发,我们可以对法律进行定义,法律是“存在”,法律是涉及价值的文化现象即具有法律理念。因此,对法律的思考不可脱离其价值,那么便有三种思考方式:1、涉及价值的思考——法律科学的本质;2、评判价值的思考——法哲学的任务;3、超越价值的思考——法律宗教哲学。法哲学的任务即是评价价值的思考,那么思考的方法便值得商榷。康德哲学言我们不能从“什么是”得出什么是富有价值的,什么是正确的,什么是应该的,也不能从因为什么东西因为它现在是什么,或曾经是什么,或即将是什么,就能说明它是正确的。因此,不能从实然中推出应然,也不能从“理”推论什么为正确的。这意味着对实证法,进化论和历史主义的否定,因为这一哲学意味着不可避免的事情不一定是值得追求的,不可能的事情也并非是不正确的,故而从这一程度上也否认了“存在即合理”。所以面对应然与实然的关系,现实与价值的关系时应当利用演绎法,使其建立在同类性质或其他原理之上,如此,才有推导应然定理的可能性。按照这一观点,那么应然思考与实然思考即是不同性质的,那么应当是各自存在相互独立的。拉德布鲁赫称此为二元方法论。由此,可以推导,价值评判不能从实然事实重得以证明。如此,应然理论只能从其他应然理论中得到证明,而作为最初的理论基础的释然理论只能是而且必须是无需论证的公理。所以证明法的正当性应当从价值入手,层层深入,由最原始的最公正的价值推导法的合理性。拉德布鲁赫除谈及法哲学的一般哲学前提与方法外,还进一步论述了法哲学的方向,即法哲学的历史发展,包括自然法、实证法、历史主义、黑格尔的唯物主义与马克思主义等等。而对于上述理论的解析以太多,在此不必多做赘述。通过对法哲学的基本介绍,拉德布鲁赫将我们正式引入法学的世界。法律是什么,是这个世界的一道门槛,举重若轻的门槛。拉德布鲁赫认为“法律是一个有意识服务于法律价值与法律理念的现实”。而最核心的法律价值与法律理念,就是正义与公正。正义与公正又是什么?从实证法的角度看,正义意味着平等。关于平等,亚里士多德有过很好的界定,正义包括分配正义与矫正正义。分配正义指不同的情况不同对待;矫正正义之所有情况不加区分,一致对待。这一划分类似于民法上的平等原则中弱势意义上的平等对待和强势意义上的平等对待。而对于正义平等的把握,在现实中有不同的尺度,但必须坚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永恒的法律原则。而在认识法律是什么的问题,还必须认识到法律应当具备的特性。拉德布鲁赫认为法律是有目的的,具有安定性的,是正义的。拉德布鲁赫认为这三个因素是法律不可或缺的,是评判法律价值最基本的原则。拉德布鲁赫认为法的目的性与正义是一致的。正义之前已有解析,在此无需重复。关于法的目的性,通常认为法是国家用以治理国家的制度,那么法的目的与国家的目的势必息息相关。法的目的主张善的伦理价值,这一“善”并不单单建立在个人之善上,还有社会的善,国家的善,与此相对应的价值取向即是个人价值、集体价值和作品价值(指人类总体的价值,狭义也可指国家)。这三种价值的取向有不同的哲学内涵,且在具体的指导上相互“打架”,例如,持个人主义观点认为,社会与国家应当服务于个人,而对于集体主义认为个人价值与作品价值应当服务于集体价值,而持超人格主义则认为个人价值与集体价值应当服务于作品价值及服务价值。面对价值取向,坚持个人价值的个人主义观追求自由,坚持集体价值追求国家和社区,而坚持作品价值的超人格主义追求文化。这一目的性面对各种价值的冲突,在寻找融合方法之上,政党是最为恰当的选择。因为政党既关注作品价值人类文化,又向往团体,并以集体的方式建设社区,而大多数政党追求自由主张人性的解放。因而,政党,或者小团体,例如大学、教堂,均可以实现上述价值的完美他融合。三个因素中的法的安定性则是指法律应当是稳定的,并且给人们提供一个有秩序的状态。这一观点与实证主义有暗合之处。倘如自然法般,法律必须与天理、自然之理相合,那么实然的法必有无效的危险,如此,法律便处于一种不稳定的状态。此时,人们在社会生活中便不能很好地按照现有的秩序进行活动,并且极容易使人很难做出对未来有效的预期,这一状态使得人们处于不安全、不安定的状态,那么此时的法律纵使时时刻刻与自然法相符,也不适合治理国家调节社会的需要。这一状况,歌德曾认为“比起忍受无规则,我更愿意经受不正义”,足以看到法的安定性之必要。当然,这并非主张“恶法亦法”,而是对秩序的渴望,而维持稳定性的法律应当而且必须是合理的,即可合乎自然法则也可合乎现实。由此,坚持法的安定性的前提便是法具有有效性,对于现实则是实然法具有有效性。论证法律的正当性与有效性,很容易进入到自然法学领域。由此,面对这一“轮回”,理论上就只能从证明自然法的不可能性反推实然法的有效性。或许有悖论的嫌疑,但这是最好的方法。法是什么,法律的概念是什么,对于这两个问题,从上述论证中已有解释,即法律是一种文化现象,这一种文化现象以正义为价值取向,并且要求自身具有合目的性,安定性,而最为普遍的表达方式即是规则。那么法律如何才可以有效?如何维护法律?拉德布鲁赫的五分钟法哲学提出了更为精辟的解释:首先,法律的有效性建立在它本身就是法律这一逻辑前提上,因为有国家强制力的保障;其次,法律,也只有法律才是于民众有益的,如此将法律从臆想的宣称的民众利益(如少数人的暴政)中解放出来;再次,法律必须追求正义,必须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唯有如此才可保证不特定人的利益,而不特定人往往就是民众社会;再有,法律也必须追求公共利益,因为法律与国家息息相关;最后,某些法律原则不可动摇,而这些法律原则是法律的核心是法律的最终追求,那么坚持这些法律原则才可以使得法律是法。法律,必须成为法,不应将自然法于实证法过分的对立,也不应忽略法的正当性来源,这一正当性,来自于社会契约,也必须来自于使法成为法的法律原则。唯有如此,我们才可以应对多数人的暴政,应对混乱的年代,应对人权被践踏的社会,维护法律。读完这本书的一刻,感慨自己的无知与浅薄,当然也勾起了许多思绪。面对希特勒的纳粹,法律如何利用法来维持原有的民主,如何使民众意识到这是非“法”,这是一道难题,很难。或者法律本身便不能避免这类的暴政,但仍值得我们为之探索。还有,面对法律,必须想清楚法律的“力”源于何处,是社会契约还是自然而然的原理?这一“力”应当如何安排才有益于民众?这些问题,是学习法律必须弄清楚的问题,但是仅凭现今的知识,做出解释,太难太难。当然,除却原理性的思考,我们也可以利用这本书中阐释的知识解决当下的问题,如立法应当如何,司法应当如何进行,如何调和法律中的个人和社会的冲突等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