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注意事项(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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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招投标注意事项住建委招标办一、招标权限“京建发[2013]103号”市招标:市级及以上级别工程(根据立项,无立项看资金来源)区招标:区级工程(根据立项,无立项看资金来源)注:1.集中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在所在区标办招标;中央单位、军队、外资、轨道交通、涉密及超高层项目在市标办招标。2.自住型商品房在招标权限上遵循“京建发[2013]103号”,不考虑集中建设和配套建设,直接按权限划分;但其他招投标要求上根据《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快保障性住房开工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法[2013]14号)相关政策加快办理。以上工程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工程类专业分包及监理项目可以在区标办招标,材料、设备类专业分包及劳务项目须在市标办招标。二、招标范围1.2013版《标准文件》:9+12.“京建发[2011]130号”、“京建法[2011]21号”:全部纳入总包招标(生产类设备除外)、单位工程的概念3.《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10+1、单位工程的概念三、资质等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A.根据工程内容确定资质种类;B.根据资质种类确定注册资本金;C.根据技术标准确定可承揽工程的最低等级;D.其它要求(房建类,特级不承揽3000万以下的工程)。说明:监理企业、项目经理、总监的资质要求同上。《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四、联合体“京建法[2012]27号”实施细则、2013版《标准文件》:A.联合体成员职责分工:作为联合体资质等级的确定依据。B.联合体成员分工比例:作为权重,用于计算信用分、注册资本金等内容。五、暂估价招标“京建法[2011]12号”及其实施细则:条文:暂估价形式的专业工程,限额以上进行招标解释一:按条文理解,限额以下无需招标。解释二:不论金额同总包发包形式由总包发包。理由:应招标的总包范围内的未竞争部分。解释三:限额以下且总投资3000万以下的无需招标。理由:01年市政府89号令第八条。六、质疑、异议与投诉《标法实施条例》质疑:关于工程招投标有关信息的疑问,是细节或技术性问题。招标人应对所有投标人进行答疑。异议:对程序出现的质疑,常常隐含违法违规行为等。招标人应对提出异议的投标人进行解释。投诉:22条、44条、54条为“非异议不投诉”条款。七、工程进度款2013版《标准文件》、“财建[2004]369号”、“京财经二[2005]1032号”:1.支付周期同计量周期。2.每月一计量,一般在25日前。3.支付已计量且核算确认后的价款的95%。说明:上述支付方式已扣除质保金5%。上述支付中包含了预付款的抵扣。后两个文件的要求存在出入,但《标准文件填写指南》引用了“财建[2004]369号”。八、代理费用1.“发改价格[2003]857号”规定“招标代理服务费用应当由招标人支付,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解释:不执行此条款。招投标是甲乙双方签订合同的过程,与第三方无关,代理费应该根据“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支付。2.暂估价形式的专业分包招标时,代理费是否支付。解释:总包招标时代理合同一般按照预计合同额计算代理费,即:包含了暂估价的金额,因此暂估价招标时无需重复支付代理费。另外,暂估价招标、总包招标时,预计金额与实际中标金额之间存在差异,属于据实调整的范围。3.遇到终止招标等情形,已发售的招标文件(含资审文件)应退还费用。另外,文件费用应仅限于印刷成本的补偿,不存在所谓“知识产权”的费用,此费用已存在于代理服务费。九、分公司中标人将工程交由本公司管理、控股范围内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承揽属于转包行为。施工现场、书面材料等场合不应将公司内为便于管理设立的项目部称为分公司。十、关联关系2013版《标准文件》要求投标人主动披露关联关系企业,即:存在控股关系的企业、管理关系的企业、企业负责人为同一人的企业、母子兄弟公司企业等。投标人不主动、如实披露属于弄虚作假行为,要承担法律责任。另外,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可以查询投标人的详细登记信息。十一、围标串标“京建法[2011]12号”及其实施细则、《标法实施条例》1.不同投标人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的;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的;3.不同投标人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机构成员出现同一人的;4.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人踏勘现场或投标的;5.不同投标人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的;……十二、项目主要人员“京建法[2011]12号”实施细则八、施工合同条款中,以下内容应当集中单独列出:(三)须具备工程建设类执业资格和持证上岗的人员情况:1、承包人为本地施工企业的,合同中应当将:项目负责人(建造师注册证书)、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本)、专职安全管理员(C本)、造价员、合同管理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注册(资格)证书编号等内容以合同附件形式集中列出。说明:投标文件中载明的人员进行变更的,都属于合同变更的一部分。除项目经理外,其余人员变更无需备案,但建议签订协议。主要人员在不同工程的同时出现、注册情况将反映出人员挂靠等问题;项目经理变更后原经理锁定在其他工程,可能暴露出弄虚作假问题。十三、BT、BOT项目《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说明:对BT、BOT工程开展公开招标确定投资人后,投资人应针对该项目成立项目公司,并以此项目公司为发包人将工程发包给投资人内具备施工资质的成员单位,并进入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施工直接发包和监理招标工作。十四、类似业绩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评标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第一种情况,如果以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设为“门槛条件”,会存在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故予以禁止。第二种情况,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特殊性可以对潜在投标人提出类似项目业绩的要求,可以在项目发布招标公告时明示类似项目业绩要求,但是要求的类似工程业绩只能是一个,并且设定类似项目业绩的要求标准只能大于或者等于拟招标的项目。在资审申请文件评审阶段,如果招标公告要求类似业绩,可将其作为门槛条件——进行否决性评审(投标申请人无要求业绩就无投标资格);如果招标公告不要求,则不可将其作为门槛条件——但可进行非否决性定量打分评审(具备要求业绩者加分,否则无加分)。十五、开标现场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文件的截止日期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有下列四点问题需要注意:一、检验身份、接收投标文件的权利和义务在招标人。二、对于未通过资格预审(未进行投标人资格登记)的申请人递交的文件、逾期送达的文件以及不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三、开标前投标人对于投标文件密封性的检查不是投标人之间互相检查,而是检查自己的文件是否和招标人接收时一致(是否有破损)。四、开标现场,由于场地等方面的原因,建议每家投标人参会人员不超过2人(含拟派项目负责人)。十六、终止招标下述任一种情况发生可以终止招标:1.工程发生变化引发资质变化的,必须终止招标;2.工程发生设计变更(设计单位出具相应材料)的,但不满足第一条的可以终止招标;3.所有投标人书面同意终止招标的,但不满足第一条的可以终止招标。另外,依据《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及时发布公告或书面通知被邀请的或已获取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发售的文件,须退还费用。十七、关于审计1《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中规定,发包人与中标的承包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承包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发包人、中标承包人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另行订立协议,造成工程价款结算纠纷的,另行订立的协议无效。已备案的招标控制价等造价文件、中标金额等经审计单位审计须修改的,由建设单位出具相关说明和证明材料后备案,但进行备案的同时,请建设单位注意所修改的内容是否与相关法规精神相背。十八、关于审计2“……审减额超过5%部分对应的审计服务费从支付给施工单位的工程款中扣除……”等要求虽有地方性规定作为依据,但不得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所体现。原因是:1.审计属于业主委托行为,与招投标合同标的的形成无关,不应在合同中进行约束或在招投标过程中体现。2.工程费用属于业主支付的承包人的费用,以此费用来支付审计单位审计承包人所报金额的报酬,存在矛盾。十九、关于审计3“……费用以审计单位审核后的费用为准……”。不建议在招投标有关文件中体现,如需体现,应至少在招标文件中进行相关约定,方可写入合同。二十、市场行为承诺书“……费用以审计单位审核后的费用为准……”。不建议在招投标有关文件中体现,如需体现,应至少在招标文件中进行相关约定,方可写入合同。附录:常用法规造价——京造定[2008]4号、京建发[2011]206号、京建发[2014]172号工期——京建发[2010]255号担保——京担协[2013]120号、京建法[2008]134号、京建法[2006]938号、建市[2004]137号扬尘(安全文明施工费)——京建发[2014]101号、京建法[2014]8号及实施细则权限——京建发[2013]103号、京建法[2013]14号保障房——京建法[2013]14号、门住建文[2013]178号综合——京建法[2011]12号及实施细则、京建发[2011]130号、京建法[2011]21号、《标法实施条例》、京建法[2012]27号及实施细则、《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标准文本——京13标准文件、京14专业承包合同、京14专业分包合同、京监理合同(国07标准文件、国10标准文件、国12标准文件、国监理合同)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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