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招标投标基础知识2013年6月3日‹#›2目录第一部分、招投标基本知识第三部分、投标文件的组成和基本概念第二部分、招标程序和基本概念第四部分、影响中标率的因素第五部分、投标文件编制注意事项‹#›3第一部分、招投标基本知识一、我国建设工程招投标的产生与发展1980年10月,国务院在《关于开展和保护社会主义竞赛暂行规定》中提出,为了改革现行经济管理体制,“对一些适于承包的生产建设项目和经营项目,可以试行招标投标的办法”。在新中国历史上首次提出了招标与投标的概念,1981年世行向中国提供了第一笔贷款,用于支持中国的大学发展项目,国际招标与投标的有效经验被引入我国。云南鲁布革水电站引水系统工程于1983年采用国际招标承包的方式发包任务,是我国水电建设项目最早实行国际招标的项目,全部采取了国际招标承包的方式发包任务,是我国水电建设项目最早实行国际招标的项目,并且取得了成功。‹#›4第一部分、招投标基本知识第一阶段:观念确立和试点(1980—1983年)我国的吉林省吉林市和经济特区深圳市率先试行招标投标,收效良好,在全国产生了示范性的影响。第二阶段:大力推行(1984—1991年)改革单纯用行政手段分配建设任务的老办法,实行招标投标。第三阶段:全面推展(1992—1999年)1999年8月30日全国人大九届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合国招标投标法》,并于2000年1月1日起施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发展历史段‹#›5第一部分、招投标基本知识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概念招标是指招标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落实资金来源后,依法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编制并发售招标文件等具体环节。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有些招标项目还要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资格预审、组织现场踏勘、进行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等。由于这是招标投标活动的起始程序,投标人资格、评标标准和方法、合同主要条款等各项实质性条件和要求都要在招标环节得以确定,因此,对于整个招标投标过程是否合法、科学,能否实现招标目的,具有基础性影响。‹#›6第一部分、招投标基本知识投标是指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并提交投标文件,响应招标的活动。投标人参与竞争并进行一次性投标报价是在投标环节完成的,在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不能接受新的投标,投标人也不得更改投标报价及其他实质性内容。因此,投标情况确定了竞争格局,是决定投标人能否中标、招标人能否取得预期效果的关键。‹#›7第一部分、招投标基本知识三、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分类及特点1、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分类(1)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招标投标;(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3)施工招标投标;(4)材料设备采购招标投标;(5)设备安装招标投标;(6)工程咨询和建设监理招标投标;(7)建设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8第一部分、招投标基本知识2、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特点工程招标投标总的特点是:①通过竞争机制,实行交易公开;②鼓励竞争、防止垄断、优胜劣汰,实现投资效益;③通过科学合理和规范化的监管机制与运作程序,可有效地杜绝不正之风,保证交易的公正和公平。政府及公共采购领域通常推行强制性公开招标的方式来择优选择承包商和供应商。但由于各类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内容不尽相同,因而它们有不同的招标投标意图或侧重点,在具体操作上也有细微的差别,呈现出不同的特点。‹#›9第一部分、招投标基本知识1、公开原则2、公平原则(主体)3、公正原则(程序)4、诚实信用原则提示鉴于三公原则在招投标活动中的重要性,招标投标法始终以其为主线给予展开。四、工程招标投标基本原则‹#›10第一部分、招投标基本知识1、公开原则“公开”原则,就是要求招标投标活动具有透明度,实行程序公开,信息公开,也就是公开公布招标通告,公开开标,公开中标结果,使每一个投标人都能获得同等的信息,了解招标的条件、结果。特别应强调,招标讯息要在指定网站、报刊上发布,之后指定时间、地点出售招标文件。2、公平原则“公平”原则,就是给所有投标人以平等的机会,有同等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不歧视任何一方。如在评标中,按同一标准,将个投标人投标价进行调整,拉到同一水平上,排出一、二、三。‹#›11第一部分、招投标基本知识3、公正原则(程序)“公正”原则,就是要求评标时按事先公布的标准,对待所有投标人。国家计委等7部委发布的第12号令,第十七条还规定,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从中可以看出,评标的标准和方法,对所有投标人都应该是一样的。此外,评委会的组成为单数,经济技术专家占2/3,监标人,公证人的参与,也是公正性的体现。4、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切实履行自己所承担的义务,取得另一方当事人的信任,相互配合履行,共同全面地实现合同签订目的。‹#›12第一部分、招投标基本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使一次会议于1999年8月30日通过,2000年1月1日开始执行。2003年5月1日起实施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联合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办法》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2年2月1日开始执行。……五、招标投标的法律与政策体系‹#›13第一部分、招投标基本知识(一)按照法律规范的渊源划分1、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通常以国家主席令的形式向社会公布,具有国家强制力和普遍约束力。如《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2、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通常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一般以条例、规定、办法、实施细则等为名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是招标投标领域的一部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较大的市(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通常以地方人大公告的方式公布,一般使用条例、实施办法等名称,如《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143、规章,包括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国务院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所属的部、委、局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责的直属机构制定,通常以部委令的形式公布,一般使用办法、规定等名称。如《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等。地方政府规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省政府所在地的市、经国务院批准的主要城市的政府制定,通常以地方人民政府令的形式发布,一般以规定、办法等为名称。如北京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01年第89号)。第一部分、招投标基本知识‹#›15第一部分、招投标基本知识4、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派出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具体规定。‹#›16第一部分、招投标基本知识(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与政策体系的效力层级1、纵向效力层级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性规章部门规章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不一致的,以《条例》为准。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部门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的效力层级高于当地政府制定的规章。2、横向效力层级同一机关制定的特别规定的效力层级高于一般规定。如《合同法》与《招标投标法》的关系。(“特别法优于一般法”)‹#›17第一部分、招投标基本知识3、时间序列效力层级同一机关新规定的效力高于旧规定(“新法优于旧法”)。如2001年的《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规定,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1至3人,并标明顺序。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2003年联合制定了《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将上述按照排名顺序确定中标人的强制性规定的适用范围扩大到了全部依法必须招标的施工项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应当以《条例》的规定为准。‹#›18第一部分、招投标基本知识4、特殊情况处理原则A、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B、地方性法规、规章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构裁决;C、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D、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19第一部分、招投标基本知识(三)招标投标法适用范围1、地域范围适用于在我国境内进行的各类招标投标活动,但并不包括实行“一国两制”的香港、澳门地区。2、主体范围第一类是国内各类主体,既包括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及其所属机构等国家机关,也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各类经济组织,同时还包括允许个人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公民个人;第二类是在我国境内的各类外国主体,即外国企业,或者其分支机构等。3、例外情形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违背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20招投标基本流程图立项审批选择代理机构编制招标公告文件备案发布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接受报名、发售招标书中标抽取评委、组建评标委员会踏勘现场、答疑评标开标编写评标报告备案中标公示、发中标通知书第二部分、招标程序和基本概念‹#›21第二部分、招标程序和基本概念一、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1、工程项目招标的具体范围(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2)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3)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4)国家融资项目。(5)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注:《条例》明确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只能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注:《条例》排除了省级政府确定具体范围和标准的权利)‹#›22第二部分、招标程序和基本概念2、可以不进行招标情况的规定(1)《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2)《条例》的规定1)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2)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3)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4)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5)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23第二部分、招标程序和基本概念3、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工程施工项目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审批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2)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3)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4)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5)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对不需要审批但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上述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24第二部分、招标程序和基本概念4、工程项目招标的规模标准A、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人民币以上的;B、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人民币以上的;C、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D、单项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