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适用非监禁刑社会调查(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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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适用非监禁刑社会调查(课件)(1)审前社会调查制度的历史沿革(2)审前社会调查的理论基础和现实意义(3)审前社会调查制度的国内探索一、审前社会调查的渊源和发展(1)审前社会调查制度的历史沿革美国是审前社会调查制度的“开山鼻祖”,其雏形可追溯到1840年,由“现代缓刑之父”约翰·奥古斯图斯(JohnAugustus)最先提出。后来伴随着美国缓刑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与之配套的缓刑资格调查也得到不断完善,到1930年,缓刑资格调查演变成为整个量刑提供判决前的调查报告,从而形成了现代意义上的审前社会调查制度(英美国家称thepre-sentencereport)。美国创立的这一制度,于1950年在海牙召开的第12届国际刑法及监狱会议上被积极倡导,后来为许多国家所仿效。(2)审前社会调查的理论基础和现实意义审前社会调查作为一种科学评判犯罪人人身危险性的制度,因其闪耀着教育刑思想和再会化理论、刑罚个别化原则而在世界范围内都得到了广泛应用,对于中国的社区矫正实践也有着积极的现实意义。(一)教育刑理论(二)再会化理论(三)刑罚个别化(3)中国特色审前社会调查制度的探索与发展审前社会调查在我国尚未实现刑事立法化,但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此有所涉及。首先,始于人民法院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判决前的社会调查制度。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司法解释,明确提出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控辨双方可以提供书面调查报告,并明确了调查的主体、内容及调查时间。(3)-2其次,源于2004年司法部发布《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司法通[2004]88号)第十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人民法院就管制、缓刑、暂予监外执行、假释、剥夺政治权利的判决、裁定或者决定听取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时,积极配合。据此试点省市积极尝试、探索审前社会调查,将审前社会调查的适用范围逐渐扩展到成年人案件。(3)-3第三,2006年湖北省作为第二批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启动后于2007年制定了《湖北省适用非监禁刑审前社会调查实施办法(试行)》,规定人民法院对拟依法适用非监禁刑,在开庭审理前委托社区矫正机关对其个人情况、一贯表现和社会背景等情况进行调查。(3)-4第四,2012年3月1日起施行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司发通[2012]12号)第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3)-5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新刑诉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该条文把原有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司法解释、刑事政策相关内容上升为法律,以后将成为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前社会调查的法律依据。二、审前社会调查的概念目的原则(1)审前社会调查的概念(2)审前社会调查的目的(3)审前社会调查的原则(1)审前社会调查的概念审前社会调查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刑事案件和假释案件后,根据被告人或拟假释罪犯的犯罪情节、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及悔罪表现,拟依法适用非监禁刑,在开庭审理前,委托被告人或拟假释罪犯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社区矫正机关对他们的个人情况、一贯表现和社会背景等情况进行调查,提出是否对被告人或拟假释罪犯适用非监禁刑的建议和意见,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社会调查报告的活动。湖北省适用非监禁刑审前社会调查实施办法(试行)第二条(2)审前社会调查的目的审前社会调查以为人民法院在非监禁刑适用时降低社区矫正适用风险为目的,正确评估调查对象接受社区矫正的可行性,预防和减少社区服刑人员重新犯罪。湖北省适用非监禁刑审前社会调查实施办法(试行)(3)审前社会调查的原则审前社会调查坚持客观、公正、依法的原则,防止偏听偏信、照顾人情、徇私枉法现象的发生。一是客观公正原则。二是依法原则。湖北省适用非监禁刑审前社会调查实施办法(试行)第三条社区矫正机关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全面深入地调查了解相关情况,正确地作出分析和评估,并提出相应的建议和意见。三是回避原则。湖北省适用非监禁刑审前社会调查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五条审前社会调查工作人员与案件当事人或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应予回避。四是开展原则。社区矫正机关及调查人不得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代为调查。第十二条乡镇(街道)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接到通知后,应指派专职工作人员会同当地公安派出所向居(村)委会、有关单位、家庭、学校等开展调查工作。三、适用调查的对象及调查范围(1)适用对象(2)调查范围(1)适用调查的对象湖北省适用非监禁刑审前社会调查实施办法(试行)第八条对拟判决管制、宣告缓刑、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被告人或拟裁定假释的罪犯,人民法院应在判决前征求该被告人或拟假释罪犯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社区矫正机关的意见,并委托该社区矫正机关实施审前社会调查。但是《刑法》第五十八条【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计算、效力与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各项权利。(1)-2《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九条对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书面通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因此,我个人认为审前社会调查的适用对象是对拟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并在社会上服刑的被告人或拟裁定假释的罪犯。(1)-3至于暂予监外执行人员是否适用的问题:《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由此看出,人民法院作出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不属于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前而是开庭审理中或审理后;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作出的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属于行政行为。说明与审前社会调查的概念相违背。(1)-4同时《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受委托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委托机关的要求,对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拟禁止的事项等进行调查了解,形成评估意见,及时提交委托机关。说明审前社会调查工作的探索需要对暂予监外执行人员进行调查评估,建议对审前社会调查的狭义概念作扩大解释或修改为拟适用非监禁刑社会调查,定义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在对被告人、罪犯拟适用社区矫正审理前,可以委托被告人或罪犯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县级社区矫正机关对他们的个人情况、一贯表现和社会背景等情况进行调查,提出是否适用非监禁刑的建议和意见,并向人委托机关提交书面社会调查报告的活动。(2)调查范围湖北省适用非监禁刑审前社会调查实施办法(试行)第九条审前社会调查的内容包括:1、拟适用非监禁刑对象的基本情况;2、拟适用非监禁刑对象在家庭、学校、工作单位和社会上的表现情况;3、拟适用非监禁刑对象在监狱、看守所表现情况;4、拟适用非监禁刑对象所在社区群众和单位职工对被告人的评价和反映;5、受害人的意见。因此,审前社会调查的调查范围是家庭、学校(未成年犯)、村(社区)或工作单位、监狱或看守所、受害人或受害人的近亲属。四、审前社会调查的项目及具体内容审前社会调查的重点应当围绕影响行为人犯罪的各种主客观因素展开,然后通过信息资料的分析来判断其人身危险性和接受教育改造的可能性,主要内容应包括以下项目:犯罪情况:个人基本情况:家庭基本情况:教育背景情况:职业背景情况:一贯表现情况:社区认可情况:身心特征情况:拟禁止的事项:具体调查项目内容分解(1)犯罪情况:包括犯罪的原因、动机和手段,与被害人的关系,犯罪对被害人情感和物资上的影响,犯罪人的悔罪态度、过去的违法犯罪史。(2)个人基本情况:包括个人经历、人格特征、一贯表现、社会活动、户籍地或常住地状况,以及案发后的表现。(3)家庭基本情况:包括家庭人员结构和品行状况、家庭经济收入状况和生活状况、担保意见或监护意见(未成年犯和暂予监外执行类罪犯),是否有精神病家族史和自杀史。(4)教育背景情况:包括学历、毕业学校、职业认证、技术职称等。-2(5)职业背景情况:包括求职经历、出勤情况、工作表现、工作成绩、同事关系、职业技能等。(6)一贯表现情况:包括有无前科和不良记录、村(社区)、单位、学校的评价以及监狱、看守所的表现情况等。(7)社区认可情况:社区公众是否认可、获得受害人及家属的谅解与否,包括赔偿态度、家属态度、家人监管及担保意愿等,并收集担保人、监护人的相关资料(身份证、经济状况等证明材料)评估帮教条件。。(8)身心特征情况:包括是否有吸毒、酗酒、赌博、网瘾、药瘾、,以及妄想、偏执等心理异常甚至疾病等。(9)拟禁止的事项:包括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等五、审前社会调查的程序与方式湖北省适用非监禁刑审前社会调查实施办法(试行)第三章第十条人民法院经过初步审理确定拟对被告人判处非监禁刑或对罪犯拟裁定假释的,应在一周内向该被告人或拟假释罪犯户籍所在地或常居住地县(市、区)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发出委托审前社会调查函并附起诉书副本,并同时将委托审前社会调查函抄送人民检察院。第十一条县(市、区)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接到委托审前社会调查函后,应及时通知该被告人或拟假释罪犯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的乡镇(街道)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开展调查工作,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予以协助和配合。第十二条乡镇(街道)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接到通知后,应指派专职工作人员会同当地公安派出所向居(村)委会、有关单位、家庭、学校等开展调查工作。在此基础上,经过乡镇(街道)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集体研究,提出能否判处非监禁刑的意见和建议,并指定专人起草审前社会调查报告,经审前社会调查人签名,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审核同意签署意见后,报县(市、区)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第十三条县(市、区)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须认真审阅调查报告,对有关疑点问题须进一步调查核实。报告审定后,经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主要负责人批准,然后提交委托审前社会调查的人民法院。第十四条审前社会调查应由2名以上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进行。其中,涉及本实施意见第1项、第2项、第4项的审前社会调查内容,其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派民警共同参与。调查可采取个别约谈、查阅索取相关资料、小范围座谈等方式进行。所有调查材料必须经被调查人签字(或盖章),并随审前社会调查报告一起提交委托的人民法院。社区矫正机关留存调查材料的复印件备案。第十六条全部审前社会调查工作须在三周内完成。程序和方式(注意事项)人民法院初审不宜适合犯罪情节社会危害主观恶意悔罪态度监狱起诉书副本委托函检察院调查报告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