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协定和担保协定通则一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协定和担保协定通则的主要内容。第一条在贷款协定和担保协定上的应用第1.01节通则的应用。本《通则》规定了普遍适用于银行发放贷款的某些条款和条件。这些条款和条件适用于提供任何此类贷款的任何贷款协定,也适用于银行一个会员国为任何此类贷款提供担保而签订的任何担保协定,其适用程度及可能进行的任何修改均在该类协定中有所规定。但如涉及银行与一个银行会员国间签订的贷款协定,可不考虑本《通则》中提及的“担保人”和“担保协定”。第1.02节与贷款协定和担保协定不一致的情况。如果一个贷款协定或担保协定的任何条款与本《通则》的某项条款不一致时,则应以该贷款协定或担保协定的条款为准。第二条定义;标题第2.01节定义。下列词语用于本《通则》时,均作如下解释:1.“银行”系指国际复兴开发银行。2.“协会”系指国际开发协会。3.“贷款协定”系指适用本《通则》的具体贷款协定,此类协定可随时进行修改。贷款协定包括适用于该协定的《通则》条款以及该贷款协定的所有补充附件与补充协定。4.“贷款”系指由贷款协定所提供的贷款。5.“担保协定”系指一个银行会员国与银行之间为贷款提供担保所签订的协定,该协定可随时进行修改。担保协定包括适用于协定的《通则》条款以及该担保协定的所有补充附件与补充协议。6.“借款人”系指信贷协定中得到贷款的一方。7.“担保人”系指作为“担保协定”一方的银行会员国。8.“货币”包括一个国家的货币、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特别提款权,和代表银行应负担的一项偿债义务的任一记帐单位。“一个国家的货币”系指该国用于偿还公、私债务的法定通货的硬币和货币。.“美元”和“$”符号系指美利坚合众国货币中的美元。10.“贷款帐户”系指在银行的帐户中,以借款人的名义所开设的帐户,并将贷款金额记入其贷方。11.“项目”系指按照“贷款协定”所说明并给予贷款的项目或规划,经银行和借款人双方同意,可随时对说明的内容进行修改。12.“汇总付款帐户”系指银行在其帐簿中所保持的帐户,用来记载贷款和银行随时确定的其他贷款的每一项已支付、未偿还的贷款及未到偿还期的贷款的各种货币的金额。13.“共同计值标准”系指银行为了确定汇总付款帐户的总价值以及贷款在总价值中的份额而由银行选定的一种单一的货币或另外一种记帐单位。14.“外债”系指用或可能用借款人或担保人以外国家的货币支付的一切债务。15.“生效日”系指根据第12.03节规定贷款规定和担保协定开始生效的日期。16.“留置权”包括任何种类的抵押、典押、托管、特权以及优先权。17.“资产”包括任何种类的财产、收入和债权。18.“税收”包括在贷款协定或担保协定签订之日有效的或此后征收的任何性质的征税、课税、杂税和关税。19.“债务的承受”包括对债务的承担和担保以及对债务的条款或对债务的承担和担保的任何重订、延期或修改。20.“截止日期”系指贷款协定中所规定的日期,自该日后银行可以通知借款人,终止其从贷款帐户中提款的权利。第2.02节引用条款。本《通则》中所引用的各条或各节均指本《通则》中的各条或各节。第2.03节标题。条和节的标题以及目录,只是为便于查阅而列入,不是本《通则》的一部分。第三条贷款帐户;利息和其他费用;偿还;付款地点第3.01节贷款帐户。贷款金额应记入贷款帐户的贷方,借款人可以根据贷款协定和本《通则》的规定从该帐户提取款项。第3.02节承诺费。借款人应按贷款协定中规定的费率,就尚未提取的贷款部分金额交付承诺费。该承诺费应从贷款协定签字后60天起累计,到借款人从贷款帐户中各次提款的日期,或到款项被取消之日止。借款人还应对银行按照第5.02节规定随时作出特别承诺的贷款本金的未偿还部分金额每年交付0.5%的附加承诺费。第3.03节利息。借款人应按照贷款协定中所规定的利率,就随时从贷款帐户中提取但尚未偿还的贷款金额交付利息。利息应从各次提款的日期起算。第3.04节偿还。(a)借款人应按贷款协定中分期偿还表,偿还从贷款帐户中已提取的贷款本金金额。每次到期应偿还的贷款部分决定于分期偿还表上该日期的到期本金金额乘以下列比率:(i)根据第4.03节(b)款确定的那个日期的未到期的贷款本金金额,与(ii)以各次提款日期的由共同计值标准所表示的从贷款帐户中已提取而尚未到期的未偿还的总等值金额之间的比。(b)借款人在按照分期偿还表的规定付清所有的累计利息和贴水,并在不少于45天前通知银行后,即有权自银行可以接受的日期起提前偿还:(i)所有的已拨付但尚未偿还的贷款本金金额,或(ii)任何一期或几期到期的全部本金金额,但是在这样的提前偿还后,提前偿还的那部分贷款中不得再留存未偿还部分。(c)银行的政策是鼓励提前偿还银行尚未售出或尚未同意出售的贷款中尚未到期的部分。因此,银行将同情地考虑借款人提出的任何要求,即银行放弃按照本节(b)段的规定对提前偿还的这部分贷款收取任何贴水。第3.05节付款地点。贷款的本金(如有贴水,则包括贴水)、及其利息和其他费用,应在银行合理要求的地点交付。第四条货币条款第4.01节提款所使用的货币。除非银行和借款人另行商定,从贷款帐户中提款的货币应是由贷款资金承付的已付或应付费用的货币;但如果该费用是以作为借款人或担保人的银行会员国的货币支付时,则提款的货币应是由银行随时合理选定的一种或几种货币。第4.02节汇总付款帐户;贷款份额。(a)汇总付款帐户中应记载在贷款项下或在银行随时确定的其他贷款项下已经提取的各种不同种类货币的金额。凡按此法提取的金额都应以提取的一种或几种货币记入汇总付款帐户,但假如银行为了提供该项提款而用另外一种货币购买要提取的货币,则应将这笔由银行付出的这类另外的货币金额记录在该汇总付款帐户中,而不是把提取的货币记录在该帐户中。每一笔款项在到期之日应从汇总付款帐户中注销,或在银行所能接受的提前偿还的更早一些的日期注销。(b)在汇总付款帐户内的总值应等于汇总付款帐户中各种未偿还货币金额的总和,而其价值应使用共同计值标准表示。在每天进行各项提款或注销的记载前,应通过对当天的用共同计值标准表示的这类净金额进行重新定值,以调整汇总付款帐户的总值。(c)为了确定贷款在汇总付款帐户中的份额,银行应保持一个分帐户以记载从贷款户中已提取的用共同计值标准表示的金额。每笔该类金额应在到期之日或在银行所能接受的提前偿还的更早一些日期,通过偿还从该分帐户中注销。从贷款帐户中提取的金额应在最初就用提款当天的共同计值标准换算后记入分帐户中。此后,应根据第4.02节(b)款的规定,对汇总付款帐户的总值进行重新调整时,以同样的比例对分帐户中所记载的金额价值进行调整。(d)汇总付款帐户中任何日期的贷款份额的比率应为:(i)截至那一天的该分帐户已经重新调整的价值总额:与(ii)截至那一天的该汇总付款帐户中已经重新调整的价值总额之比。第4.03节贷款本金金额。(a)从贷款帐户中任何日期的已提取的但尚未偿还的本金金额应包括未到期的贷款本金金额加上按照分期偿还表已到期的未付应付的本金金额。(b)对任何日期的尚未到期的本金金额(包括当天的任何一笔到期的但根据第4.05节(a)款的规定尚未从汇总付款帐户中注销的本金金额)应是各种货币金额以共同计值标准表示的总额的等值;而该等值是由汇总付款帐户中当天的各种尚未偿还的货币金额乘以汇总付款帐户中该贷款的份额(根据4.02节(d)款确定)而得出的。(c)在任何时候,按照分期偿还表到期后应付未付的贷款本金金额应当等于根据第4.05节(a)款规定已经从汇总付款帐户中注销但尚未偿还的任何以共同计值标准计算的货币金额的总的等值。第4.04节可用来偿还本金的货币;偿还期。(a)贷款本金应以银行随时指定的一种或几种货币偿还。在汇总付款帐户中,所有应当以每一种这类货币偿还但尚未清偿的贷款总额不应超过汇总付款帐户中该类货币的尚未偿还数额。(b)指定用来偿还任何一部分贷款的任何一种货币的数额,应相当于当天以该种货币计算的这部分到期应付贷款的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