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资金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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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罪辩护律师一、基本概念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归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在挪用或借贷本单位资金,并且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而仍故意为之的主观心态。本罪侵害的客体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资金的使用收益权。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归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二、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一)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工作人员本罪的主体为非国有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具有特定的职务或从事一定工作的董事、监事、经理、负责人、职工等人员。根据《刑法》第185条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本法第272条的规定以挪用资金罪定罪处罚。根据《刑法》第272条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批复,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384条的规定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对于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国有资金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272条第1款的规定以挪用资金罪定罪处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本人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或者挪用人以个人名义将所挪用的资金借给其他自然人和单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272条第1款的规定以挪用资金罪定罪处罚。筹建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公司登记注册前,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准备设立的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账户上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应当根据刑法第272条的规定,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刑事责任。(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本罪所谓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在实施犯罪时,利用自身的职权,或者利用自身因执行职务而获取的主管、管理、经手本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这里的主管是指行为人在一定范围内拥有调配、处置本单位财产的权力;所谓管理是指行为人对本单位财物直接负有保管、处理、使用的职责,亦即对本单位财产具有一定的处分权;所谓经手是指行为人虽然不负有主管或者管理本单位财物的职责,但因工作需要而在特定的时间、空间内实际控制本单位财物。利用职务上有隶属或制约关系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的职权,应当认为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担任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领导职务的人员通过不属于自己主管的下级部门人员实施挪用资金行为的,也应当认定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三)挪用资金行为本罪的挪用资金是指以暂时使用为目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把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使用的行为。本罪的挪用资金行为包括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没有归还;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等三种具体情形,行为人具备这三种情形之一的,就属于挪用资金行为。(四)不构成本罪或者免于刑事处罚的特殊情形根据《刑法》272条规定,构成挪用资金罪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行为主体须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实施了挪用本单位资金行为。缺乏以上基本构成条件的,一般情况下不能构成挪用资金罪。比如把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使用,没有进行营利活动或非法活动,虽然达到法律规定数额较大标准,但没有超过3个月就归还的;或者虽然用于营利活动但没有进行非法活动,数额没有达到法数额较大标准,没有超过3个月就已经归还的,一般情况下不能以挪用资金罪定罪处罚。行为人虽然构成挪用资金罪,如果挪用数额不大并且主动退赃,对单位尚未造成损失,具有自首、立功、悔罪等其他情节的,有可能被免于刑事处罚。比如广西自治区贺州市“某某挪用资金案”,被告人为某旅行社业务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12451元归其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而且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经构成挪用资金罪;但由于被告案发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归案后能退出赃款并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人民法院一审遂作出免于被告人刑事处罚的判决。三、容易混淆的主要罪名(一)挪用资金罪与挪用特定款物罪这两种犯罪,前者侵害的客体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资金的使用收益权;而后者侵害的客体为国家关于特定款物专门使用的财经管理制度。前者客观方面表现为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归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而后者则表现为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前者的行为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而后者的主体一般为经手、经办、与管理特定款物的人员。前者挪用的本单位资金用于个人或借贷给他人使用;后者的挪用只限于改变专用款物用途的行为,不包括挪作个人使用。比如四川成都“宋某挪用资金案”,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宋某伙同他人,以各自名义作为股东设立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但他们均不出资,大股东宋某未经托普集团董事局和托普软件的同意,先后挪用托普软件2.86亿元至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账户,使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金增加为3亿元。人民法院因此以挪用资金罪一审判处被告人宋某有期徒刑9年。(二)挪用资金罪与挪用公款罪这两种犯罪在形式上都具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资金行为,挪用资金罪的主体则是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的人员,而挪用公款罪的主体仅限于国家工作人员。挪用资金罪的行为对象是本单位的资金,而挪用公款罪的行为对象是公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国有资金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挪用资金罪定罪处罚。四、处罚(一)立案追诉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有关追诉标准,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挪用本单位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归还的;挪用本单位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挪用本单位数额在5千元至2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二)处罚标准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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