捡钱不还犯罪吗?各位我的朋友捡了一个皮包!里面有100多元钱!声明:我朋友没用动里面的任何钱,只是看了看!!但是里面有银行和身份证!我朋友想还给失主!但是他怕失主耍赖,例如:我的皮包不是这100多元钱啊!还有啊!还有1000多啊!等等!那就是扯不断理还乱!好人没有做到!还惹来一生的烦!各位我的朋友该怎么办!请各位指教!!!!1.此情形为“拾得遗失物”情形。物权法规定拾得遗失物的处理方法有两种,一为归还失主,一为送交公安等有关情形。拾得人有妥善保管的义务,交还时依法可以要求失主支付一定的保管费。法律依据为《物权法》第一百零九条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第一百一十一条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二条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2.刑事犯罪扯不上,最多就是民事上的问题,责任止于归还,除非损坏了遗失物。3.如果失主耍赖,那举证责任在失主一方,他要拿出证据证明钱包内有更多的钱,即便他能证明钱包里有更多的钱,他也不能证明这钱就是你朋友拿的,你们可以说可能早就被人取走了呢,所以失主要耍赖成功也很难,他必须得证明钱包里有更多钱,而且钱是你朋友拿的。当然搞到这样心里是不舒服的。4.我们做人依的是自己心里的原则,问心无愧就行,不要因为别人而刻意改变自己做人的原则,该怎么做就怎么做。我相信一般的失主如果有点人性的话,也不会耍赖。5.再不行,就扔回大街上吧,把问题仍给别人处理。或者交给公安,别留姓名,也做个无名英雄。只捡到100元而已,不构成犯罪。如果你捡到巨款,在原主向你要求的时候,你还不归还,则有可能构成侵占罪,侵占罪要求数额较大才构成犯罪。按照北京市的标准是1万元构成数额较大,你的100元差远了。侵占罪是自诉,只有被害人提出刑事自诉,法院才受理。侵占罪的认定比较严格,而且还以当事人拒不归还为前提,所以几乎不用担心。〈刑法〉第二百七十条【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物权法》第一百零七条: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第一百零九条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第一百一十条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第一百一十一条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二条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第一百一十三条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第一百一十四条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文物保护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根据我国《刑法》第270条规定,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两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遗忘物不等于遗失物,对于遗失物而言,如果他不归还,可能产生民事法律上的关系,或者是道德上的谴责。遗忘物作为侵占罪的法定犯罪对象之一,其是否包含遗失物,这仍然是我国刑法学界和实务界争议较大的问题之一。一种观点认为,应当对遗忘物和遗失物予以区别。遗忘物是指财物的所有人或持有人有意识地将所持财物放在某处,因一时疏忽忘记拿走,而暂时失去控制的财物。而遗失物是指所有人或持有人因为疏忽,偶然将其持有的财物失落在某处,以致脱离了自己的控制。另外一种观点认为,遗忘物与遗失物是同一事物的不同表述。其认为遗忘物,又称为遗失物,是指非出于占有人或所有人之本意,偶然失却其占有之动产,条件有二:其一,丧失须系非出于占有人或所有人之本意;其二,须为偶然丧失。.在司法实践之中对遗忘物的认定刑事司法领域有疑罪从无的原则,当存在“遗忘物”与“遗失物”难以区分的情况下,根据此原则,则认定为“遗失物”,从而作非罪化处理。由此可以看出将“遗忘物”与“遗失物”相区别,并将“遗忘物”作为侵占罪的犯罪对象,可以缩小打击面,起码不会出现冤假错案。而且司法实践中确实也是尽量通过非刑事诉讼的途径对侵占“遗失物”的纠纷加以解决的。因此,没有造成刑法对这种侵占“遗忘物”行为过度干预的状况,人民法院以侵占“遗忘物”定罪的案件也非常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