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授权管理规定1目的1.1为规范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授权委托管理活动,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2适用范围2.1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总部及各分公司、子公司有关授权及委托事务的管理活动。3定义3.1授权委托:是指公司法定代表人之外的员工,依据公司内部授权文件、岗位职责的规定行使职权或者依照公司签发的书面《授权委托书》以公司名义对外办理公司有关事务。根据授权的性质,公司授权分为职责性授权和一事一授的单项授权。3.2授权人:指公司(含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法定代表人)。3.3受托员工:根据公司授权,行使职权或办理公司事务的员工(不含法定代表人,下同)。3.4职责性授权:是指公司根据员工担当的职务、岗位不同授予其办理有关事务或者批准有关事项的资格和权力,又称职权;3.5单项授权:单项授权是指公司为某项具体工作,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含介绍信等形式)单独授权员工办理公司事务。4职责4.1人力资源部4.1.1负责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的定编、定岗,明确各岗位的职权;4.1.2根据公司决定,及时发布或传达人员调岗文件、任免文件、聘用文件及授权性文件,并通知相关部门按照文件规定调整OA审批流程等;4.1.3其它与职责性授权相关的管理工作。4.2综合管理部4.2.1按照审批意见在《授权委托书》上加盖印章;24.2.2对公司签发的《授权委托书》及其使用情况进行登记,留存相关文本;4.2.3根据公司要求监督收回撤回或撤销的《授权委托书》;4.2.4其它与单项授权相关的管理工作。4.3法务部4.3.1对授权委托的概念、适用、认定等问题提供法律上的解释;4.3.2不定期地检查本制度的执行情况;4.3.3其它与授权委托管理相关的工作。4.4分公司、子公司4.4.1在本单位内贯彻执行本制度的规定内容;4.4.2配合公司相关部门对授权委托工作的指导、检查等;5管理要求5.1一般规定5.1.1受托员工按照公司规定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或实施受托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公司承担。任何受托员工不得超越授权范围和权限行使职权或办理公司事务,其超越授权范围和权限的行为后果由受托员工自行承担,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5.1.2职责性授权的范围、权限与受托员工担当的岗位、职务及相关授权文件所赋予的职责、权力一致(有特别规定按相关规定执行)。各级员工根据担当的职务、岗位以及公司发布的相关授权文件承办、参与、审核或者批准、决定公司相关事务。5.1.3单项授权的范围和权限以《授权委托书》规定的为准。受托员工应在公司签发的《授权委托书》规定的范围和权限内办理公司事务,维护公司利益。5.1.4职责性授权的有效期根据受托员工担当的岗位、职务期间和授权性文件的规定来确定。受托员工被调岗、免职或解聘、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享有的原职责性授权即时终止,但又担当其它岗位、职务的自动取得相应的职责性授权。5.1.5单项授权以《授权委托书》记载的有效期间或委托期间作为其授权有效期,因工作需要其有效期也可规定为办理完相关事务为止。35.1.6授权采用书面形式。职责性授权以公司下发的任命书、聘用书、岗位职责说明书、相关授权书等书面文件为依据。单项授权以公司签发的《授权委托书》为依据。5.2职责性授权的特别规定5.2.1职责性授权的规定内容仅在公司内部有效,对外没有直接的法律效力。5.2.2公司法定代表人之外的员工,非经公司特别授权无权代表公司,且不得实施使他人误认为其代表公司的行为;5.2.3受托员工办理的公司事务超出其权限范围的,应当按照公司规定报请相关部门和上级领导审批,经批准后方能实施;5.2.4合同、协议、设计变更、经济签证、验收记录等需要享有相关职权的受托员工签署意见的,受托员工应在担当的职责和权限内办理(上级领导应审核下级员工是否超越其职责和权限),需要交给其它当事方的,在交付前必须按照公司的规定完成审批并在文件上加盖公司相应印章;5.2.5合同中指定的公司经办人、各子公司总经理(含分管工程、造价的副总经理)、工程、造价部门负责人等的岗位、权限发生变化后,该员工所在部门、单位应将变动情况书面通知相关外部单位,有新的人事安排的应一并通知。在公司总部担任工程、造价等部门负责人或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岗位、权限变动的,视情况由公司决定是否通知相关外部单位。5.3单项授权的特别规定5.3.1需要公司签发《授权委托书》时,应根据公司相关审批流程经有权人批准后办理签字或盖章手续。禁止出具空白的《授权委托书》或无具体授权事项、权限的《授权委托书》。5.3.2综合管理部及分公司、子公司对签发的所有《授权委托书》进行登记。一般性的单项授权(如银行账户的开、销户、项目前期申报、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等)可不留存《授权委托书》副本,其它业务必须留存《授权委托书》副本。5.3.3受托员工不得擅自转授权或转委托(授权委托书注明允许转委托4的除外),特殊情况下为维护公司利益必须转委托或转授权其他人的,应事先报公司法务部审核,并按公司授权规定经有权人批准后,方可办理转授权或转委托。5.3.4公司有权随时撤回或撤销授权委托。受托员工在接到撤回或撤销通知后应及时将《授权委托书》交回综合管理部或分公司、子公司,并在该授权委托书上注明“注销”字样。已将《授权委托书》交给相关单位无法交回的,综合管理部或分公司、子公司负责将撤销或撤回授权委托的情况书面通知相关单位或个人。5.3.5受托员工应按照授权的范围和权限审慎处理所委托的事务,委托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及时汇报上级领导或安排授权的领导,必要时应当取得新的授权。6处罚6.1受托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解除劳动合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6.1.1超越授权范围和权限开展业务活动的;6.1.2授权委托书失效后仍进行该授权委托事项的;6.1.3无权转委托而擅自转委托开展业务活动的;6.1.4公司调整或收回授权拒不执行或怠于执行的;6.1.5对授权委托事项未能审慎、尽责办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6.1.6其他违反法律或公司有关授权规定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情形。6.2公司负责授权委托的管理部门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公司带来重大经营风险,或者怠于履行职责,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解除劳动合同、责令赔偿损失。7附则7.1因工作需要,公司委托员工之外的其他人办理公司事务的,参照本制度有关单项委托的相关规定执行。7.2公司其它制度对授权委托有特别规定的,按照相关制度的规定执行。7.3本规定自发布之日生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