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费征收规范一、排污收费依据(一)排污收费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三条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排污费征收标准缴纳排污费。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国家实行按照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征收排污费的制度,根据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的要求和国家的经济、技术条件合理制定排污费的征收标准。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六条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治理,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二)排污收费法规5、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69号令)6、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经贸委《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经贸委第31号令)7、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第17号令)8、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减免及缓缴排污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环保总局财综[2003]43号)9、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排污申报与排污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办[2014]80号)10、重庆市排污费征收管理程序及办法二、排污收费程序1、排污申报:排污者在每月或每季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向负责其排污费征收管理的环境监察机构进行申报,同时提供与污染物排放有关的资料。建设施工单位必须在动工15个工作日前办理排污申报登记手续。申报对象: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重庆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向环境排放废水、废气、噪声、辐射等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和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的产生者(以下简称排污者),应当按规定的内容和时限如实申报。”。申报内容:《排放污染物基本信息申报表(试行)》和《排放污染物动态申报表(试行)》2、排污费核定。接到申报20个工作日内,环境监察机构进行审核核定,送达《排污核定与排污费缴纳决定书》,并予以公告。环境监察机构根据监测数据、排污单位的排污申报、日常现场监督监察记录及有关资料,核定各排污单位的实际排污量。环境监察机构应当依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按照下列规定程序对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进行核定:(1)排污者按照规定正常使用国家强制检定并经依法定期校验的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仪器,其监测数据作为核定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的依据;(2)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家环保总局规定的监测方法监测所得的监督监测数据;(3)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原国家环保总局规定的物料衡算方法计算所得物料衡算数据;(4)设区市级以上环境监察机构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餐饮、娱乐、服务等第三产业的小型排污者,采用抽样测算的办法核算排污量。3、依法征收。排污者接到决定书7个工作日内,到指定的商业银行缴纳排污费。排污者对核定结果有异议的,自接到决定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发出通知的环境监察机构申请复核;环境监察机构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之日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也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环保局或秀山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在6个月内直接向秀山县人民法院起诉。对逾期未缴纳排污费的,环境监察机构从逾期未缴纳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排污者下达《排污费限期缴纳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加收2‰的滞纳金。环境监察机构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下达《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拒不缴纳的,在《排污核定与排污费缴纳决定书》送达之日起9个月内将应缴纳排污费金额及滞纳金一并移交法院强制执行。4、对限期催缴无效者,进行行政处罚。参照《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排污者未按照规定缴纳排污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产停业整顿”。5、环境监察机构根据《一般缴款书》回联和《排污核定与排污费缴纳决定书》,核对每一笔排污费缴库金额。三、排污费立案查处1、立案。环境监察机关对排污者违反排污费征收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立案。2、调查取证。收集《调查询问笔录》、《排污核定说明》、《排污核定与排污费缴纳决定书》、《排污核定与排污费缴纳决定书送达回执单》、《排污费限期缴纳通知书》、《排污费限期缴纳通知书送达回执单》。3、告知、听证。案件调查终结,环境监察机关依法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或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在作出暂扣或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的罚款和没收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4、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5、履行或强制执行。(一)处罚履行完毕,结案归档。(二)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催告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需要提供(一)强制执行申请书;(二)《排污核定说明》、《排污核定与排污费缴纳决定书》等排污费的核定、缴纳通知等相关材料和送达回证等;(三)行政机关的催告情况,环境监察机构在申请强制执行前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提前履行催告程序,《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及送达材料;(四)其他立案时需要提交的申请主体及被申请执行人相关主体性质的材料。申请人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被申请企业的相关工商注册信息等法院要求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