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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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三)荆州职业技术学院工商管理系2007年精品课程2007年4月荆州职业技术学院工商管理系2二、伦敦保险协会海运货物保险条款1、协会货物保险条款的种类协会货物条款(A)----ICC(A)协会货物条款(B)----ICC(B)协会货物条款(C)----ICC(C)协会战争险条款(货物)协会罢工险条款(货物)恶意损害险条款说明:前三项可以独立投保;第四、五项征得保险人的同意也可单独投保;第六项只能作为附加险别投保。2007年4月荆州职业技术学院工商管理系32、协会货物保险主要险别ICC(A)----采用承保“除外责任”之外的一切风险的概括式规定办法,即作了“除外责任”项下所列风险,保险人不予负责外,其他风险均予负责。ICC(B)----采用承保“除外责任”之外列明风险的办法,即将其承保的风险一一列举出来。ICC(C)----承保“重大意外事故”的风险,而不承保自然灾害及非重大意外事故的风险战争险和罢工险ICC(A)与ICC(B)的承保风险有何不同?2007年4月荆州职业技术学院工商管理系43、协会海运货物保险的保险期限协会海运货物保险条款和海运货物战争险条款对保险期限的规定,同我国海运货物保险与海运货物战争险条款对保险期限的规定大体相同,但其规定比我国有关条款的规定更为详细。2007年4月荆州职业技术学院工商管理系5第三节其他运输方式的保险陆运货物保险陆运险:承保责任范围同海运水渍险相似陆运一切险:承保责任范围同海运一切险相似空运货物保险航空运输险航空运输一切险邮包运输保险邮包险邮包一切险2007年4月荆州职业技术学院工商管理系6第四节货物运输保险实务保险的基本原则保险投保人的约定保险公司和保险条款的约定保险险别的约定保险金额的约定与保险费的计算保险单的约定保险索赔买卖合同中的保险条款2007年4月荆州职业技术学院工商管理系7一、保险的基本原则(一)可保利益原则可保利益:指投保人对于保险标的因有利害关系而产生的为法律所承认、可以投保的经济利益。可保利益原则:是指投保人在投保时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才能同保险人签订有效的保险合同;被保险人在进行索赔时必须对遭受损失的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保险人才对被保险人进行损失赔偿。构成可保利益的条件:(1)可保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2)可保利益必须是可以计算、可以估价的利益(3)可保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利益2007年4月荆州职业技术学院工商管理系8案例思考有一份FOB合同,货物在装船后,卖方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买方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仓至仓条款一切险”。货物在从卖方仓库运往码头的途中,被暴风雨淋湿了10%货物。事后卖方以保险单含有仓至仓条款为由,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此项损失,但遭到保险公司的拒绝。后来,卖方又请求买方以投保人的名义凭保单向保险公司索赔,也遭到保险公司的拒绝。试问在上述情况下,保险公司能否拒赔?为什么?保险公司可以拒赔,因为卖方不是保单的投保人,而买方不具有可保利益。2007年4月荆州职业技术学院工商管理系9(二)最大诚信原则这是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以及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必须遵守的一项原则。对被保险人来说,坚持最大诚信原则主要涉及三个方面的内容:告知——指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把其所知道的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事项告诉保险人。陈述——指被保险人在磋商保险合同或在合同订立前对其所知道的有关保险标的的情况,向保险人所作的说明。保证——指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所作的保证要做或不做某种事情;保证某种情况的存在或不存在;或保证履行某一项条件等。2007年4月荆州职业技术学院工商管理系10案例思考国内A公司向香港出口一批罐头共500箱,按照CIF香港向保险公司投保一切险。但是因为海运提单上只写明进口商的名称,没有详细注明其地址,货物抵达香港后,船公司无法通知进口商来货场提货,又未与A公司的货运代理联系,自行决定将该批货物运回起运港天津新港。在运回途中因为轮船渗水,有229箱罐头受到海水浸泡。货物运回新港后,A公司没有将货物卸下,只是在海运提单上补写进口商详细地址后,又运回香港。进口商提货后发现罐头已经生锈,所以只提取了未生锈的271箱罐头,其余的罐头又运回新港。A公司发现货物有锈蚀后,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赔偿229箱货物的损失。保险公司经过调查发现,生锈发生在第二航次,而不是第一航次。试分析保险公司是否应该对该批货物的损失负责。2007年4月荆州职业技术学院工商管理系11(三)补偿原则补偿原则就是指当保险标的发生了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合同条款的规定履行赔偿责任,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不能超过保单上的保险金额或被保险人遭受的实际损失,保险人的赔偿不应使被保险人因保险赔偿而获得额外利益。(四)代位追偿原则代位追偿是指当保险标的发生了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由第三者责任造成的损失时,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履行了损失赔偿的责任后,有权在其已赔付的金额限度内取得被保险人在该项损失中向第三者责任方要求索赔的权利。保险人取得该项权利后,即可站在被保险人的地位上向责任方进行追偿。2007年4月荆州职业技术学院工商管理系12案例思考2000年10月16日,Y保险公司承保自德国汉堡运往中国上海的装饰纸。投保人为B公司,收货人是W公司,保险条款是一切险加战争险。该批货物于2000年10月6日装船,Z货运公司签发了以该公司作为承运人的已装船清洁提单,承运船舶为H轮。该批货物于2000年11月6日到达上海港,2000年11月16日收货人W公司从码头提货,开箱后发现货物有水湿现象。2000年11月17日中国外轮理货公司出具了发现货物水湿的报告,2000年11月23日,Y保险公司在目的港的检验代理人A公司对受损货物进行检验并出具了检验报告,认定货损原因是承运船舶在运输过程中淡水进入集装箱所致,认定货物实际损失为13521美元。Y保险公司依保险条款向收货人W公司进行了赔偿,并从W公司处得到代未追偿权益转让书,据以向货运公司索赔。请问,保险公司能否向货运公司主张权利?2007年4月荆州职业技术学院工商管理系13(五)重复保险分摊原则重复保险,亦称“双重保险”,是指被保险人以同一保险标的向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保险公司投保了相同的风险,在保险期限相同的情况下,其保险金额的总和超过了该保险标的的价值。重复保险的分摊原则是保险补偿原则派生出来的一项原则,即为了防止被保险人对所受损失获得双重赔偿,把保险标的的损失赔偿责任在各保险人之间进行分摊。最常使用的方法是比例分摊责任,即在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各保险人按各自保险单中所承担的保险金额与总保险金额的比例来承担保险赔偿责任。2007年4月荆州职业技术学院工商管理系14举例说明某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是100万元,投保人分别向甲保险公司投保40万元,乙保险公司投保60万元,丙保险公司投保20万元。若保险事故发生后,该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为60万元,则三个保险公司的分担金额应该分别为多少?甲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40/(40+60+20)×90=30(万元)乙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60/(40+60+20)×90=45(万元)丙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20/(40+60+20)×90=15(万元)2007年4月荆州职业技术学院工商管理系15(六)近因原则近因——是指在效果上对损失最有影响的原因,而不是在时间上或空间上最近的原因。按三种情况分析该原则的应用:(1)只有一个单独的损失原因——即为近因(2)多种损失原因组成了因果链——最先发生的原因即近因(3)多种独立的原因共同存在的情况——在效果上对损失起主导支配作用的原因即近因2007年4月荆州职业技术学院工商管理系16案例思考美国内战期间,有一批6500包咖啡的货物从里约热内卢运到纽约,保险单不承保“敌对原因引起的损失”。当载货船舶航行至Hatteras时,灯塔因军事原因被南部的军队破坏,船长由于没有了望充分而发生了计算错误,结果船舶触礁。约有120包咖啡被救了上来,后被南部军队没收;另外还有1000包咖啡本来可以救上来,但由于军事干预没有实施;剩下的货物留在船中,后发生全损。试分析,哪些损失应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哪些损失应由货主自己承担?2007年4月荆州职业技术学院工商管理系17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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